1 104 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 國中科汪麗凰、國小科劉家宏 特教科李姿玲、幼教科鄭宇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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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期程
4 4 月 24 日 ~5 月 7 日:教師上網填報資料,並將表件 送服務學校審查完畢。 5 月 8~15 日:積分審查作業 ( 教師親自到現場或委託 ) 5 月 18~20 日:局上網登錄缺額。 5 月 27 日 ( 三 ) :介聘結果通知各校。 5 月 29 日 ( 五 )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查外縣市調入教師 6 月 1 日 ( 一 ) :將審查結果以公文報局。 6 月 10 日:各縣市臺閩介聘確認會議。 6 月 16 日:學校通知調入教師報到。 6/10 確認會議決議之後教師不得反悔! ( 作業要點第 19 點第 2 項 )
介聘要點說明
6 法源依據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 聘任辦法。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E 號函 104 年 3 月 2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E 號函 臺閩介聘要點: 104 年 4 月 13 日高市教小字第 號函 維持原基本四學期、但書二學期之基本條件。
104 年高市教小字第 號函 參加臺閩介聘參加市內介聘 102 、 103 年 教甄分發特偏地區 需滿六學期 102 、 103 年 介聘至特偏地區 原則四學期 但書二學期 需滿六學期
8 介聘科 ( 類 ) 別 國中: 依其登記科別及專任輔導教師 國小: 普通班、加註英語專長、 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 幼兒園: 普通班、特殊教育班
9 申請介聘科 ( 類 ) 別限制 以教師證登記或已檢定之科類別為限 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同一服務階段三種 介聘科類別: 第一種:現職任教科類別。 第二、三種:須有該介聘科 ( 類 ) 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 學校該科 ( 類 ) 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 當年 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 。 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任其擔任之科 ( 類 ) 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專任輔導教師僅限於與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10 教師條件 符合條件,始得申請介聘
11 基本條件 1 需無下列情事: 1.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尚在 調查階段者。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 議期者。
12 基本條件 2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 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 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 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以服務 滿規定期限者。 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 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13 服務條件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 原則,惟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 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 校同意 ( 學校教評會 ) 者,得申請介聘。 105 年 8 月 1 日後,需服務滿 6 學期 補充:留職停薪教師符合上述規定,並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 (8 月 1 日 ) 回薪復職。
14 服務條件 2 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 地區學校服務。 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 地區學校服務。 持以上兩種證書者,須符合「師資培育法」 第 22 條規定 ( 換證 ) ,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15 積分 1. 不得有低報情事,否則拒絕該師申請。 2. 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
16 積分項目 - 請詳閱「積分審查原則」 ! 介聘原因積分 (90) 年資積分 (40) 考績之積分 (10) 獎懲之積分 (10) 研習之積分 (10) 特殊加分 (30) 總分: 190 分
17 原因積分 1. 最高 90 分。 2. 如需檢附戶籍謄本時,應附 104 年 4 月 13 日 ~5 月 7 日之足資 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3. 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8 年資積分 1. 採計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2. 在本市 ( 縣 ) 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服務。 3. 最高 40 分。 4. 年資積分,限經聘 ( 派 ) 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 度 ( 含 ) 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 十六日 ( 含 ) 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19 考績積分 1. 在本市 ( 縣 ) 最近五年之考績 ( 學年度 ) 2. 最高 10 分
20 獎懲積分 1. 在本市 ( 縣 ) 最近 5 年獎懲 (99 年 5 月 8 日至 104 年 5 月 7 日 ) 2. 最高 10 分
21 研習進修積分 1. 在本市 ( 縣 ) 最近 5 年。 (99 年 5 月 8 日至 104 年 5 月 7 日 ) 2. 最高 10 分。 3.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究 者。
22 特殊加分 服務同一縣 ( 市 ) 特殊偏遠地區 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 30 分。
23 相關證件 1. 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外,餘一律採計至 104 年 5 月 7 日。 2. 正本驗後發還,影本依序裝訂成冊, 各縣市存查。
24 志願選填
25 選定一至二個縣 ( 市 ) 為申請介聘縣市。 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不同縣 ( 市 ) 的志願介 聘學校可混合填列。 不想去的,不要填。
26 介聘作業順序
27 介聘網站: 首頁 → 訊息公告 → 常見問題集錦 有更詳細系統運作規則說明! 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多角調:六角調 → 五角調 → 四角調 → 三角調 → 互 調。 積分且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 ( 發生機率低 ) :年齡 → 服務年資 → 成績考核積分 → 獎懲積分 → 研習積 分 → 電腦資料排序。
28 特別叮嚀
29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 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 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 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 ( 市 ) ,不得異議。( 6 月 10 日前需確定!) 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不參加該介 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 另一方或多方無條件撤回。 服務作業網站: ,內有常見 問題、名詞解釋,請轉知教師務必詳閱!
請各校教師及人事主任 … 填申請表:請先詳閱 A3 背頁之「填表說明」 積分疑問:請詳閱 「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介聘網站操作: 請務必先看「訊息公告」之各項內容。
31 Q&A 時間
Q1 :教師是否可同時參加臺閩及市 內介聘 ? 是的,並以市內介聘成功之新學校身分參 加。但積分審查表仍是填原校年資及由原 校人事審核。
Q 2:教師留職停薪未滿一學期得否 累計為基本服務條件年資? 否,依本市積分審查補充說明規定,學期 中留職停薪未滿一學期者,該學期均不採 計;留職停薪跨上下學期者,該學年均不 採計。
Q 3:教師延長病假期間得否計為基 本服務條件年資? 是的,可以計入基本服務條件年資,滿四 學期即可申請台閩介聘。
提醒您,「年資」計算有分二種: 一、基本服務條件年資:留職停薪期間不 得採計。 二、積分年資:留職停薪期間是否可採計, 需詳閱細部個別計算積分之規定。
Q4 :台閩介聘的獎懲積分須否 ( 比照 市內介聘 ) 附上獎懲紀錄表 ? 皆可,無硬性規定。若要附上就將表件抬 頭改成台閩介聘。
Q5 :填志願的時候,要怎麼得知其 他縣市學校開的缺 ? 1. 教師填志願在前,縣市開缺在後 ( 也並不公告 ) ,故填 志願時無法得知開缺情況。 2. 就算得知有單調缺也沒用,因為還得跟全國教師比 積分高才調得成。 3. 沒開缺也有可能形成多角調,仍有可能調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