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档案局 2013 年业务培训班 刘占武 档案法制工作 监察部、人社部、档案局令第 30 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 分规定》 档案保管工作 档案编研利用
监察部、人社部、档案局令第 30 号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令 第 30 号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 2013 年 1 月 24 日监察 部第 1 次部长办公会议、 2012 年 8 月 27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87 次部务会议、 2012 年 7 月 30 日国家公务员局第 37 次局务会议、 2012 年 4 月 28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 家 档 案 局 局 长:杨冬权 2013 年 2 月 22 日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 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 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 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 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 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关于归档工作 分散管理的档案: 1 、计生档案 2 、综治档案 3 、统计档案 …… 分散待收集的文档: 1 、开会、培训带回 的文件材料 2 、非红头重要材料 和报表 3 、需保密的会议原 始记录 ……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 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 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 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 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 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 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 档案材料的。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 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 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 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 施的。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 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 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 门调查的。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 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 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职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 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 请复核或者申诉。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 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 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 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 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 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 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 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 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 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
档案违规行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档案安全保管工作 全宗卷:管理档案的档案 包括:一个全宗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 管、统计、检索、编研、利用等业务工作中形 成的有关该全宗历史情况的文件材料。 表现形式:档案交接文书及目录、档案三合一 制度、档案目录、档案鉴定报告、档案销毁清 册、档案安全检查情况记录、档案管理和保护 情况记录、档案存放位置记录、档案统计数据、 检索工具及说明、文件汇编、单位大事记、基 础数字汇集等。
档案安全保管工作 全宗卷的建立与管理 全宗卷设一个专用的档案盒 全宗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全宗指南、立档单 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沿革、机关工作大事记、 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编研、 利用方面材料。 全宗卷随档案进馆一同移交。 在机关档案室,全宗卷可与档案目录一起存放。
档案安全保管工作 保管场所(硬件) 保管装具(用品) 保管方法(行为)
档案安全保管工作 保管场所(硬件) 档案室要求:独立、防高温、防漏雨、 防护门窗、遮光窗帘
档案安全保管工作 保管装具(用品) 档案柜、密集架 档案盒、斜口封套、照片档案、光盘档 案
档案安全保管工作 保管方法(行为) 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登记、卫生、设 备管理 强调:安全防护、查阅利用登记、交接 手续
档案利用与编研 档案利用的途径与方式:阅览、外借、 复制、出具证明、参考咨询、编写档案 参考资料、展览、定题、网络信息服务 等。
档案利用与编研 档案利用登记:利用者、时间、目的、 档案内容和数量、效果(经济和社会效 益) 档案利用效果汇编
档案利用与编研 档案编研:根据社会需要,以档案文献 为主要物质对象,满足社会利用为目的, 按专题对档案文件进行收集、筛选、加 工,编纂或撰写成各种较为系统完整的 材料加以出版,主动提供给利用者使用 的一项档案业务工作。
档案利用与编研 档案编研形式及方法 (一)大事记 (二)组织机构沿革 (三)全宗介绍 (四)基础数字汇集 (五)专题概要 (六)会议简介 (七)产品介绍 (八)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