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奖励】 关于印发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申报流程】 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贸专业 展场地租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场租补助】 NEW!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展览 展览奖励 自办 常规奖励 增量奖励 特别奖励 对台奖励 招揽 场租补助 自办 存量补助 增量补助 招揽 会议 商业会议 学术会议 国际会议 特大会议 机构 引进 组织 认证
会展奖励政策 ( 2014 )
展览奖励 – 自办展 常规 奖励 增量 奖励 特殊 奖励 对台 奖励
(一)常规奖励 奖励条件 展位规模:首次申请起第 1-6 届,依次达 个 标准展位。 标准展位 9 平方米,水上、特装展区按展览面积折 算 奖励标准 第 1-3 届每个标准展位奖励 500 元,第 4-6 届分别奖励 400 、 300 、 200 元,每届奖励总额最高可达 100 万元 未举办、未申请或未达规模的,不予奖励,列入累计 奖励届数 展览奖励 – 自办展
(二)增量奖励 奖励条件 常规奖励期满后,展览规模比历史最大规模有一定增长 奖励标准 每增加 5000 平方米且 250 个展位以上,奖励 5 万元,不封顶 展览奖励 – 自办展
(三)特别奖励 十大 产业 机械 电子 五金 建材 家居 家具 文化 休闲 信息 消费 都市 农业 医疗 医药 纺织 服装 海洋 航空 新能 源新 材料 增加 30% 奖励 展览奖励 – 自办展
(四)对台奖励 奖励条件 台湾地区企业参展(不包括大陆台资企业) 奖励标准 1. 每个标准展位奖励 1500 元 2. 每个展会最高可达 40 万元 申请常规奖励、特殊奖励时应扣除对台奖励展位数
展览奖励 – 自办展 深入开展市场增收工 第 1-6 届 7 届以后
奖励条件 1. 举办 3 天及以上 2. 展览规模达 1 万平方米 3. 引进的专业展览会 奖励标准 1. >1 万平方米 + ≥500 个标准展位 ,奖励 10 万元 2. 每增加 5000 平方米 + ≥250 个标准展位,增加 5 万元 每个展览会最高可达 200 万元。 展览奖励 – 招揽展
会议奖励 商业 会议 学术 会议 国际 会议 特大 会议 会期 1 天、住宿 2 夜及以上,参会 200 人以上,住 宿四星级饭店 500 间夜以上,奖励 2 万 -50 万元。
补助条件 1. 我市会展业顾问单位或注册资本达 500 万元以上会展企业 2. 在厦门设立从事会展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3. 厦门分支机构注册资金达 150 万元 4. 厦门分支机构年会展营业额达到 200 万元 补助标准 1. 购房:按房价的 5% 奖励(每㎡最高 800 元),最高可达 200 万元,分三年平均支付。 2. 租房:按每年房租的 20% 奖励三年,累计可达 80 万元 知名会展机构引进补助
补助条件 1. 加入国际会展组织的机构 2. 取得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项目 补助标准 连续三年补助当年会员费(认证费) 50% 。 国际会展组织认证补助
经贸专业展场租补助 ( 2015 )
旅游会展业列为我市千亿产业链 中小展会机构办展成本大 承接展览产业国内外转移 国内外各城市抢夺会展资源竞争激烈 展览场租补助 – 出台背景
自办展的承办或执行单位,招揽展的主办、承办或执行单位 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不包括办事处、 政府机构 自办展:有规律、定期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每年固定及每 隔固定时间在厦举办 招揽展:招揽来我市举办的外来展览会 展览场租补助 – 补助对象
展会地点:在厦门举办 展会性质:经贸专业展 为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 资洽谈交流而举办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艺术展、成就 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等。 展会时间: ≧ 3 天,不含布展和撤展 展会规模:自办展≧ 1 万平方米, 且≧ 500 展位 招揽展≧ 3 万平方米,且 ≧ 1500 展位 展览场租补助 – 补助条件
展览场地租金:展览场馆租赁费用。 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 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展览场租补助 – 补助内容
自办展 存量:补 20% ,不大于历史最大规模的面积 增量:补 50% ,大于历史最大规模的面积 招揽展:补 50% 补助封项: 80 万元 展览场租补助 – 补助标准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存量面积增量面积 A 展会 B 展会
天数 * 单价 * 面积 * 补助比例 补助天数:租赁天数,封顶 6 天 补助面积:展览馆结算面积 - 非专业展位数 *20 平方米 展位规模:现场核定展位数 - 非专业展位数 补助单价:实际租赁单价,并执行限价 高于上届展会单价的,则以较低者计算。 展览场租补助 – 补助计算 面积 <3 万 3 万 -5 万 5 万 -8 万≧8万≧8万室外 单价限额 9 元 / 平方 8 元 / 平方 7 元 / 平方 6 元 / 平方
天数 * 单价 * 面积 * 补助比例 1 万平方增量: 6 天 *9 元 *1 万平方 *50%=27 万元 约 3 万平方米增量,可获得 80 万元补助 1 万平方存量: 6 天 *9 元 *1 万平方 *20%=10.8 万 约 11.1 万平方米存量,可获得 80 万元补助 展览场租补助 – 补助计算
获得场租补助的同时,若符合展览奖励条件,可同时申 请展览奖励。 场租补助条件 ≠ 展览奖励条件 场租补助与展览补助异同 展览场租补助 – 政策衔接
项目举办前 5 个工作日,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即时出具《受理单》 项目举办前 3 个工作日,向市会展协会申请项目评估 项目举办时,核查小组到项目现场核查确认 项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向市会展协会提交总结材料 市会展协会初审,提出奖励建议 市旅游局(市会展局)审核,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市财政局复审,按规定拨付奖励 项目申请 项目受理 申请核查 现场核查 项目总结 项目初审 项目审核 复审拨付
参照会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 申请单位 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 自办展:承办或执行单位 招揽展:主办、承办或执行单位 由一个单位申请,多单位申请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择一申请 申请办法 举办首日的 5 个工作日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 (目前暂时向商务局窗口申请,今后向旅游局窗口申请) 展览场租补助 – 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 1. 展览奖励和展览场租补助申请报告 2. 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展览) 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主、承办单位协议 5. 本届展览场地租赁合同 6. 实际展位平面图【含展位号及特装面积】 7. 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 8. 历史最大展览规模的相关材料 9. 上一届展览场地租租赁合同、发票(自办展申请场租补助应提供) 10. 展馆出具的上一届展览场租结算单(自办展申请场租补助应提供) 展览场租补助 – 申请流程
核查评估 1. 举办首日的 3 个工作日前,持《受理单》向会展协会申请项目评估 2. 市旅游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协会组成核查小组进行 现场核查 3. 核查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现场确认展位数据并在展位图上签字 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会展协会提交总结材料: 1. 展览会总结报告【含规模、亮点、成效、问题、奖励】 2. 展览场租发票 3. 展览会会刊 4. 展览馆出具的本届场租结算说明(申请场租补助应提供) 展览场租补助 – 申请流程
一、如实申请,不得弄虚作假 二、接受监督与检查 三、违规处理: (一)举办单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不予 奖励 (二)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追回奖励, 并列入黑名单 (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政务中心: (暂时) 市财政局: 会展协会: 市旅游局(市会展局):待定 厦门会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