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我國基金產業概況分析與展望 證券期貨局 102 年 9 月 30 日
2 證投信及期信事業家數 證投信及期信事業家數 (96 ~ ) 證投信事業:近 5 年家數呈穩定狀態 期信事業:本會 96 年 7 月發布期信事業相關法規,開放業者得以專營或兼營方式申請,業者 自 97 年起遞送申請案件 註:目前計有 8 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家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年度 證投信事業 期信事業 專營兼營 ( 註 )
3 3 整體證投信事業財務概況 - 平均實收資本額、股東權益與每股淨值 100 及 101 年平均實收資本額及股東權益較前幾年增加,除獲利因素,因部分投信事業拓 展業務所需 ( 如赴大陸地區合資基金管理公司 ) ,陸續辦理現金增資所致 100 及 101 年平均實收資本額及股東權益較前幾年增加,除獲利因素,因部分投信事業拓 展業務所需 ( 如赴大陸地區合資基金管理公司 ) ,陸續辦理現金增資所致 101 年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之投信事業為 1 家,較 100 年度減少 3 家 101 年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之投信事業為 1 家,較 100 年度減少 3 家 3
4 4 境內證投信公募基金檔數及規模變化 註: 境內證投信公募基金計 624 檔,資產規模約為新臺幣 1.91 兆元。 截至 ,境內證投信公募基金計 624 檔,資產規模為新臺幣 1.91 兆元。 96 年迄今,公募基金之檔數,除 97 年及 98 年初受金融海嘯衝擊,部分基金因清算或合併而有減少外,呈現持續成長;資產規模部份,除 97 年受 全球金融海嘯影響減少外,大致維持在 1.7 兆至 2 兆元間。
5 5 境內各類型證投信公募基金檔數及規模 註 1 :固定收益型包括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 註 2 :其它包括不動產資產證券型、保本型及指數型。 股票型貨幣市場型 固定收益型 ( 註 1) 平衡型組合型指數股票型其它 ( 註 2) 合 計 基金規模 ( 億元 ) 5, , , , , , 基金檔數 單位:億元
6 期信基金檔數及規模變化 截至 截至 ,期信基金計 5 檔,其中對不特定人募集者計 4 檔,資產規模為新臺幣 19 億元 ( 詳下圖 ) ,對特定人募集者計 1 檔 ( 成立 ) ,資產規模為新臺幣 3.72 億元。
7 7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家數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年度投信公司投顧公司信託業證券商總計 年 8 月 2 日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95 年 8 月 1 日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制度正式實施
8 8 境外基金檔數及規模變化 註: 1. 由於境外基金資料須由境外基金機構提供,故較為精確之統計數據可能落後 1 個月。 年 8 月底經本會核准之境外基金計 1,019 檔,國人持有總金額約為新臺幣 2.60 兆元。 年 9 月底尚未經確認之粗估數據,境外基金共計 1,019 檔,國人持有總金額約為新臺幣 2.65 兆元。 截至 ( 註 ) ,經本會核准之境外基金計 1,019 檔,國人持有總金額約為新臺幣 2.6 兆元, 97 年受 全球金融海嘯影響,由 2.1 兆元減少至 1.01 兆元後持續回穩,現已超過金融海嘯前之規模
9 9 境外各類型基金檔數及國人持有金額 股票型固定收益型平衡型貨幣市場型其他合計 國人持有金 額 ( 新臺幣億 元 ) 9,872 14, , , 基金檔數
10 國人持有境外基金餘額統計表 - 依銷售管道區分 單位:新台幣億元 國人近 3 年持有境外基金之銷售管道以特定金錢信託為主,約占 7 成 1 銷售管道 年度 總代理人直接銷售 ( 百分比 ) 特定金錢信託 ( 百分比 ) 證券商受託買賣 ( 百分比 ) 總 計 98 年底 3,279.32(15.81%)17,236.52(83.10%)225.49(1.09%)20, 年底 4,749.71(19.47%)19,423.66(79.62%)221.00(0.91%)24, 年底 4,598.40(20.68%)17,416.90(78.35%)215.68(0.97%)22, 年底 6,616.05(24.56%)19,979.45(74.17%)340.51(1.26%)26, ,116.64(27.34%)18,503.08(71.09%)406.84(1.56%)26,
11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概況 - 契約數與委託契約金額統計 598 截至 ,共計 34 家投信事業、 19 家投顧事業、 1 家證券商及 21 家信託業者經本會核准經營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有效契約數為 1205 件,委任契約金額 9,818 億元。
1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概況 - 委任人類別及辦理方式統計 委任人類別 有效契 約金額 百分比 自然人 ( 含本國及外國 ) % ㄧ般法人 ( 含本國及外 國 ) 4, % 政府機關所屬基金4, % 企業職工退休基金10.01% 合計 9,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分為以委任及信託方式辦理,至 ,以委任方式辦理有效契約金額為 9,367 億元。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分為以委任及信託方式辦理,至 ,以委任方式辦理有效契約金額為 9,367 億元。委任人類別 有效契 約金額 百分比 自然人 ( 含本國及外國 ) % ㄧ般法人 ( 含本國及外 國 ) % 政府機關所屬基金00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 合計451100%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統計表(委任關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統計表(信託關係) 單位:新台幣億元
13 已採行措施 一、 一、 提升證投信基金投資彈性及透明化 開放投信基金得投資參與憑證及槓桿型 ETF 取消投信基金投資及全委資產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限制 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 開放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 擴大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範圍,並配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開放投信事業發行同時含有新臺幣及外幣計價級別之多幣別 基金時,其外幣計價級別亦得於國內募集發行,並配合多幣 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之發行,修正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之格 式,以利基金財務報告資訊表達 開放投信基金得投資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13
14 已採行措施 放寬投信基金投資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GNMA) 等機構發行 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信用評等規定。 取消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不得提供基金後台服務限制 發布修正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函令,包括 提高基金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總金額之比例上限 提高基金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總金額之比例上限 放寬平衡型基金持股門檻 放寬平衡型基金持股門檻 放寬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放寬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放寬私募之指數型基金得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 證券 放寬私募之指數型基金得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 證券 放寬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自行或委由國外機構辦理出借運 用 放寬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自行或委由國外機構辦理出借運 用 簡化基金合併程序及延長基金合併免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公告期間 簡化基金合併程序及延長基金合併免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公告期間 明定基金借款法據 明定基金借款法據 14
15 已採行措施 二、 二、證投信事業內部控制之管理 規範得投資高收益債券之基金相關銷售文件或廣告,應加強揭露相關風險與風險告 知 規範銷售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應取具客戶簽署之風險預告書 基金匯率避險策略回歸投信專業操作,同時納入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稽核 放寬投信自有資金投資基金金額上限 發布投信事業自 102 會計年度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規範。 三、 三、為加強投信事業之內部管理及落實善良管理人責任,本會 101 年 12 月 22 日核 備投信投顧公會修正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修正重點包括: 投信事業應定期或視需要得不定期,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清查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 託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有價證券交易情形。 投信事業於不同帳戶對同一支股票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 公司應就投資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之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 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管理,除應遵守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外,尚應訂定內部規範及 流程。 15
16 四、強化境外基金之管理 加強人員配置:要求總代理人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 部稽核人員,辦理 KYP 與銷售通路管理業務。要求總代理人應配 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產品分析人員,並訂定產品分析人員與銷 售通路服務人員的最低人數配置標準。總代理人應於 前配 置符合規定人數之通路服務人員, 前配置符合規定資格及 人數之產品分析人員;已全部配置完成符合規定。 加強資訊揭露:參酌投信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格式及國外規範, 修正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格式,分為基金專屬資訊 ( 不得超過四面 A4 紙張 ) 及一般資訊,使國內投資人易於瞭解所欲投資之境外基 金主要資訊並利於比較。自 102 年第 1 季投資人須知開始適用。 加強申請案審查:修正並公告境外基金申請案審查表,加強人員 配置、培訓及基金投資組合等實質審查項目。 已採行措施 16
17 四、強化境外基金之管理 ( 續 ) 加強資料申報: 發函,要求自 起,將國內投資人 透過投資型保單、投信基金及全權委託等方式投資境外基金之金 額,納入總代理人申報體系計算國人投資比重,俾利管理之公平 性與一致性。 加強法規評估:依規定,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之申請書件 ,包括由律師出具基金註冊地及基金管理機構註冊地對投資人權 益之保護不低於我國之意見書,為加強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權 益之保障,與投信投顧公會檢討律師意見書之評估項目,訂定細 項之應比較標準,使相關法規評估更為周延,以確保國外法規對 投資人之保護程度與我國法規相當。自 起,總代理人就境 外基金申請案件應依前揭新評估項目出具律師意見書。 已採行措施 17
18 五、改善境外 ETF 市場之流動性 與央行溝通建議開放外資參與我國境外 ETF 市場,央行已同意外資於我國次 級市場投資境外 ETF ,本會並於 發布函令。 六、發布「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發布本計畫之具體措施,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立據點或強化總代 理人功能,加強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引進優良基金商品 ,以促進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發展。 倘境外基金機構達成提高在臺投資、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提升對我國境 外基金投資人服務品質等 3 個面向要求及相關評估指標者,得適用相關優惠措 施,主要包括: (1) 放寬總代理人最低應配置人數; (2) 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 案件; (3) 放寬境外基金申請案每次送件檔數; (4) 允許引進新類型境外基金等 本計畫為鼓勵性措施。境外基金機構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者 (3 個面向皆須合 格 ) ,得於每年 6 月底前檢證向金管會申請認可, 102 年首次實施,故延長至 7 月底;經認可者得適用優惠措施,認可有效期間為一年。目前已有摩根資產 管理集團之境外基金機構經認可符合深耕計畫所訂條件,並取得 1 年內每次送 件檔數可放寬為 3 檔之優惠。 已採行措施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