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 鼓励科技创新政策介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
一、我们的网站 相关科技政策,可登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
管委会网站主页上左下角有部门网站,内有科技局网站 一、我们的网站
管委会网站主页左边: 科技创新数据服务平台 管委会网站主页右边: 政策法规栏目有开发区 的各种政策,包括科技 创新政策 管委会网站主页上科技 之窗栏目,有科技方面 的相关通知 一、我们的网站
二、我们的团队 苏 荣(副局长):负责科技政策制订和落实工作;负责科技交流与 合作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科技产业推动发展工作;负 责电子政务等信息网络工作;负责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 对接工作。 王荔荔:负责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开 发区技术合同登记处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医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产业研究推进工作;负责研发 机构和公共技术平台研究、建设、政策落实等工作。 王文莲:负责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信息更新维护工作;负责 科技创新数据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北京市科技项目统计工 作;负责 ISO14000 管理工作;协助完成局办公室行政工作。 于春玲:负责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创新联盟等方面政策研究工作 ;负责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宣传、管理,标准化管理体系建 设,创新联盟组建工作;负责开发区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事件处理,海外预警与应急援助,参与招商项目 中知识产权问题解释或专家组评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 商标品牌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我们的团队 高哲峰:负责国家、北京市、中关村项目申报、统计工作 ;负责实施 “ 小巨人 ” 培育工程;负责科技亦庄编写工作;负 责科技评优工作;负责科技馆建设工作;负责科技人才对 接工作。 朱 维:负责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开展科协各种活 动;负责孵化器及专业园政策落实、协调促进工作;负责 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科技金融研究工作。 岳立业:负责航空航天、资源与环境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产业研究推 进工作;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的使用维护、更 新完善、综合情况分析工作;协助完成开发区科技创新项 目后期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库建立管理和实时更 新工作。
二、我们的团队 张 妍:负责电子信息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新 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产业研究推进 工作;负责开发区科协管理工作。 崔春雷:负责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文秘管理工 作;负责科技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科技规划推进和科技年 度计划制定工作;负责中关村亦庄园办公室管理工作;负 责区志和中关村年鉴编写;协助完成知识产权工作。 王丽君:负责开发区科技创新项目后期管理工作;负责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推进自主创新产品申报统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
三、我们的政策体系 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 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试 行) 标准商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 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 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孵化器
(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细则》 鼓励和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进行科技 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 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 新和高端产业集聚。 技术 研发类 配比自研 研发 机构 成果 转化类 自有购买 授权 专利类 知识产权 PCT
1. 技术研发类 10 ● 配比(最高 500 万):对符合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 科技园区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项目,依据本办法和《实施 细则》规定的支持条件,按 1 : 1 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自研(最高 300 万):对未获得前款支持,但又符合本办法 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技术 研发项目,视企业研发投入或产业化情况,以投入的自有 研发资金额度为基础,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支 持 。 ●研发机构(最高 100 万):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中心和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资金 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 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金支持。
2. 成果转化类 管委会支持企业将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 取得的专利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 ●自有、购买:对符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 规定的支持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自行研发 的成果转化项目或非关联单位之间的技术成 果转让项目,可视项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11
3. 授权专利类 管委会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授 权。 ● 知识产权: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 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 2 万元、 8 千元、 2 千元的支持; 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项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对 于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每项给予 2 千元的支持;对于获得软件著作权授权的 ,每 5 项给予 1 千元的支持。同一内容知识产权仅限一 次申请本资金支持。 12
3. 授权专利类 管委会支持企业将专利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 化。 ● 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利用已在国内授权专利进行 生产的,给予该专利当年应缴维持费用 100% 的支 持; ● PCT: 对于企业通过 PCT 方式获得的国外授权专利 实现年出口额 1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该出口国 专利当年应缴维持费用 60% 的支持。 13
(二)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理办法 鼓励开发区企业制订标准,提升自主创新能 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 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 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14
(二)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理办法 管委会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主导类: (一)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 被批准发布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 40 万元、 20 万元的鼓励。 (三)对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 被批准发布后,分别给予 4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的鼓励。 ●参与类: (二)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 被批准发布后,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鼓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 被批准发布后,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鼓励。 ●被采纳: (五)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 纳并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鼓励。 15
(二)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理办法 管委会支持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国际: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 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 60 万元、 30 万元的鼓励。 国内: ●国内: (二)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 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4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 元的鼓励。 行业: ●行业: (三)对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 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15 万、 10 万、 5 万的鼓励 。 (四)因企业晋升到上一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补差。 16
(二)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理办法 ● 实验室: 管委会支持企业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 ,对获得实验室认可资质的进行奖励: 企业申报实验室认可的,给予 5 万元鼓励; 企业申报实验室认可的,给予 5 万元鼓励; 企业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 书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企业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 书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 标准: 管委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标准化研究项目: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项目研究的企业,参照《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项目研究的企业,参照《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 国际认证: 管委会支持企业获得国际认证: 对企业资质或产品获得国际组织相关认证的,每项认证视不 同情况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企业资质或产品获得国际组织相关认证的,每项认证视不 同情况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7
(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 鼓励和引导开发区企业增强商标和品牌意识, 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每 件 100 万元的奖励;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 企业,给予一次性每件 20 万元的奖励;接受过奖 励的北京市著名商标,在奖励后被认定为中国驰 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每件 80 万元的奖励。 18
(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 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 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 标。 19
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给 予 100 万元、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最高支持 100 万元。 ●孵化器与第三方机构服务: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服务。项目合作成 功的,以年度按照为企业提供服务投入的 3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孵化器自身提供服务: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咨询、市场策划、市场信息、市场 开拓、专业管理咨询、政策资金申请、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 。孵化器对 95% 以上的在孵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给予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 经费 30%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孵化器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展览会议、学术 交流等活动。对组织的上述交流活动,每年给予相关支出费用 50% 的补助,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