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網際社群與民主法治
第一節 網路公民社群如何成為可能? 一、網路社群的概念 ( 一 ) 社群、政治社群與網路社群 「社群」( community )是個含糊的字眼,它可以用來指 涉 16 世紀村落的自治體生活,或者指涉那些同樣身在現代化組 織內部,雖很少直接面對面接觸,但卻可能利用網際網路進行 溝通的個人。 不過,單純以從事網路行為的途徑,想像網路社群的存在 ,以為網路公民可以是平等的、自由的或不受國家權力拘束的 ,仍然是一種「假定」。回溯網際空間的崛起,乃是肇端於軍 事網路權利,其本身除了具有媒介溝通的功能外,亦具有科技 電子疆域與虛擬實境的特質。
一般用「政治社群」可能最容易描述網路社群。安德森界 定國家就是一種政治社群,而且天生受限又具有統治權,但它 是想像存在的,因為成員彼此間並不認識,它在國界之內創造 自己的規定,而且它相信國家的成員,是平等的。 英國學者歐克夏( Michael Oakeshott )依照霍克斯理論, 便發展出兩種重要的社群類型,其一便是「公民組織」,其為 形式的,以實踐為基礎的組織,其人群關係乃是共同使用一組 規則的政治關係,「國家」( civitas )就是指共同規則所組織 的社群。 南斯拉夫人在 1991 年失去他們的國家,部分不接受馬其頓 共和國的人,在 1999 年 9 月 9 日在網路上重建他們的國家,他們 有自己的國旗、憲法,人民仍然具有國籍,具有公民權可進行 網路公民投票。截至 2001 年 8 月 10 日止,該國人口共有 15,211 人 ,領土面積為 0 平方公尺,位於 上。
( 二 ) 網路社群如果不是政治社群,那麼它是什麼? 相對於政治社群的觀點,來自於社會學的社會與社群 / 社 區( community )概念,想像社群的四個標準: 1. 想像社群的成員不會認識其他的成員,也不會與大多數的成 員見面,但是每個人的心中都存有對於彼此共通點的想像。 2. 他們的想像是有界限的,即使最大的社群範圍也是有限的, 社群與社群之間也存在著邊界。 3. 這些社群被想像為獨立自主的,而社群成員的夢想就是免除 外來者的干預。 4. 這些社群之所以被想像出來,是因為無論成員是否存在著不 平等與剝削,成員總是相信社群展現出一種深厚、橫向的夥 伴之情。 安德森的描述,頗符合網路社群的形成特質,且也可能被 援引為任何發生在網際空間所有次級空間中的社群。例如:線 上遊戲社群、商業社群、聊天室、對話社群等等。但這類社群 不外乎是聚集於個別興趣或主觀利益,成員對於集體利益或客 觀利益,並不十分關注。
所以,不妨依照葛拉漢 (Grodon Gordon Graham) 給我們 的建議:與其去發現 (discovering) 網路「社群」這個詞的真正 意義,倒不如給 (giving) 社群這個詞下一個定義(註十七)。 印度學者 Chatterjee 提出國家 - 公民社會 - 政治社會的三分法, 對於網路社群的定性是個啟示。他認為「公民社會」是公民參 與國家主權運作的場域,其受到法律的規範;「政治社會」是 非屬公民社會的成員,是處於非法狀態的人民,其訴求和利益, 是透過負責政策的政府部門與被視為具有政治效能的人民團體 協商所得出來的。 所以,筆者認為:如果某種社群主張解放個人自由,主張 平等地位和某種客觀價值(如公民權),成員是自願加入,願 意遵守網路社群內部規範,但卻質疑會或反對或修正來自外界 (尤其是政府/法律)的干涉,並影響社會結構變動時,它便 可稱之為網路公民社群。
二、網路公民社群的形成及其限制 ( 一 ) 藉助羅爾斯的「原初狀態」與「無知之幕」的方法 西方對政治社會的證立建立實證方法,以自然權力權利論 與社會契約論影響最大,然而,自然權力權利的不證自明與社 會契約的假設性協議,也引起法實證主義者 (legal positivists) 的 質疑。如凱爾森 (Hans Kelsen) 便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虛構,它 主要的功用不在解釋國家的起源,而在合理化一項事實:「個 人為一個課義務與授予權利的法律秩序的拘束」;邊沁 (Jeremy Bentham) 更認為:自然權利不但無意義,而且還是 「極無意義」 (nonsense upon stilts) ,即是顯例。
( 二 ) 網路公民社群在真實社會所限制 何以網路公民社群可以在現實社會扮演起改革者或革命 者的角色?這實與政治社群/國家下民主代議制,不能保障 公民人權的流弊有關。因為現代民主政治的運作,大多是透 過龐大的官僚體制以及層級分工,導致政治權力集中在少數 政治菁英手上,造成寡頭政治。 不過,要注意者乃網路公民社群雖然能夠拉近與直接民 主的距離,但它的基礎及效能仍相當脆弱,因為: 1. 網路公民社群的類型化聚落,不但各自擁有電子疆域,也 各 自吸引符合其利益及價值的成員,他們可能彼此連結、對 話 ,發揮更大的政治權力與活動版圖,但他們也可能彼此對 立 、批判。 2. 由於網路公民社群的成員可以隨時選擇離開或加入其他社 群 ,所以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那些在網際空間游遊走的、零 星 的、特異獨行的個人,也可能是懷著特定惡意。
第二節 網路公民社群與民主濁法治 一、網路公民社群與直接民主 美國芝加哥大學憲法學教授桑斯頓 (Cass Sunstein) ,根據 美國網際網路與社會的發展現狀,認為未管制的網路社群將會 造成社會分裂。原因是不同的社群成員,只選擇他們關心或有 興趣瞭解的網站,讓自己沉沉浸於自己的網際空間,而與他人 的世界隔離,致使不同的網路社群走向極端主義、仇恨與暴力, 進而造成「群體極化」 (group polarization) ,使原先群體的價值 與社會立場更形極端,進而演成社群對立和社會分裂的現象。
二、網路科技權力與民主原則 於是,我們必須回到網路公民社群與真實世界的關連點, 是否有某種價值或規範應該在網路公民社群中被確立,進而可 以在網際空間與真實世界成為穩定社會共識和民主法治的精神 。對此,擁有設計程式碼 / 程式的人將是關鍵。換言之,我們可 否依循羅爾斯與雷席格的進路,理想地利用程式碼作為網際空 間的規範,使網路公民社群的言論、資訊內容受到篩濾和管制 。 三、民主法治原則在網路公民社群的再確立與鞏固 根據上述,網路權力者操控程式碼所創造的網際空間,其 本身的不民主、不平等現象,其實還未能完全排除。尤其,我 們還必須面對那些利用科技手段達到惡意目的的網民。例如: 網路駭客入侵、癱瘓電腦網路系統或毀損、偽造、竄改電磁紀 錄的行為。
雖然,筆者並不是憂慮法律對網際空間的無規範力,事實 上法律仍是國家達到管制目的之最直接方式,但其中倫理議題 也需要一併考量。也就是這個緣故,如果法律禁止某一種言論 在網際空間中出現,那麼我們所要考量的是何以法律禁止這類 的言論出現。 科技就是力量,教育就是力量,傳播就是力量。 凱茲的話是中肯的。確實,誰能夠掌握科技權力,並且能 夠使用強大的資訊傳播力量,便可以形塑他們所想要的世界。 我們在此必須反省出: 1. 法律的雙面利刃作用,法律可以促進科技/傳播力量,也可 以 削弱科技/傳播力量。 2. 民主法治社會的良窳與公民素質有關,而法治教育是一種從 社 會化學習過程中得到某種特定行為的規範價值。 3. 法治教育包含公共道德、人格培養,我們必須要能從法律當 中 判斷網路鯊魚 (cybershark) 、網路蟑螂 (cybersquatter) 、電腦 駭客 、網路色情、性暴力、毒品、賭博等社會非難的原因。 4. 我們也必須能從民主法治理念得到網路民主、言論自由、隱 私 權、資訊自由等受到保障的自由。
第三節 法治對網路公民社群的規範 意義 一、網路社群仍具公民身分而受制於法治原則 從網際空間中人類溝通交往模式的變化言:網路科技可以 改變人類溝通的模式,惟網路行為仍只是人在真實世界行為的 複製。我們可以想像有人進入網際空間後,雖然可能化身成為 另一種身分認同,但回到真實世界後卻還是得遵守現實的社會 規範。 二、善意的網路公民社群符合公民身分的認同 其次,從網路公民社群的民主化與公民身份認同言,紀登 斯 (Anthony Giddens) 認為在建立人類新聯繫形式所面臨的難題 之一,便是民主化的概念。例如:對於社群成員言論自由,以 及自由聯繫的保障,從未成功地創造社群。除非,我們能在個 人自由,以及使得個人在超越本身需求的議題具備責任感,兩 個極端間取得平衡,否則任何社群意識都會煙消雲散。
三、網路公民社群趨向民主多元的價值 最後,從網際空間對於主權國家的法治基礎衝擊言:網際 空間究竟是破壞了國家,亦或質變了國家的基礎?持肯定論者 ,認為網際空間使國家的政治活動,不在侷限於疆域當中,而 是迫使法治超越於憲法的一致上;但持否定論者,卻認為網際 空間使得過去被國家主宰的政治活動,有機會從意識型態的窠 臼解脫出來。
第四節 網路公民社群的理想 網際空間是建立在電腦與程式碼所構成的電子疆域,透 過電子數位傳播成為人類新興的溝通聯繫媒介,並且促成網 際空間中各種次級社群的出現。它使網路社群的成員,彼此 擁有更平等與自由的地位,能夠在互動中建立起有異於真實 世界的身份認同。它使社會更民主、更多元,更直接表達出 屬於自己或角色轉換的價值觀與語言,但同時,網路權力的 濫用也可能複製或加劇社會的不平等結構,甚至引起群體極 化合為公/私部門精心控管的電子圓形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