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实然判断、应然分析 ( 2 )一只白乌鸦 方法论 靳相木 1
第四讲 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国家和所有权 所有制和所有权 土地公有制的前世今生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浙江大学 靳相木 2
一、大历史的视角: 国家与所有权 先有国家,还是先有产权? 浙江大学 靳相木 3
二、所有制与所有权 学科范畴不同:所有制是政治学概念,所有权是 法学概念 社会土壤不同:所有制是计划经济范畴,所有权 是市场经济的范畴。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4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5 三、土地公有制的前世今生 土地革命( ) 土地改革( 1950 , ) 合作化、集体化( ) 人民公社化( ) 土地国有化(八二宪法) 两权分离( ) 物权法( )
四、国家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一物一权;绝对性;单一性 土地所有权:古老的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在哪儿?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6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 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浙江大学 靳相木 7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浙江大学 靳相木 8
《物权法》 第四十五 — 五十七条: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9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 、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 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 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 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大学 靳相木 10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层次 人民与国家:国家三要素,四要素?人口(居 民)、公民、人民? 国家与政府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11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12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公权力,还是私权利? 内部决策机制:必然依政治程序 外部行为机制:可以是民事主体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13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 天赋人权:公平、公共利益 外部性: 国有土地的运领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城市及城市化内涵的不确定性 1990 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1995 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 内 历史上的所有制升级惯性 当代土地国有化案例 浙江大学 靳相木 14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 何为 “ 集体 ” ? 浙江大学 靳相木 15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 1962 ) 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 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 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十二、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公社所有 的山林,一般地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于下放的 ,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 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 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 经营,这些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 不变。 山东农业大学 靳相木 16
二十、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 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 不变。 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 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 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浙江大学 靳相木 17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 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浙江大学 靳相木 18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 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 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 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19
《物权法》 第五十八条 — 六十三条:集体所有权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 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 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20
“ 集体 ” 在哪儿: 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五条 政社分设以后,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 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 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 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 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 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 (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 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村为 范围设置的,原生产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 处理。 浙江大学 靳相木 21
此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 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原公社一级已经形成经济实体的,应充分 发挥其经济组织的作用;公社经济力量薄弱的,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意愿,建立不同形式的 经济联合组织或协调服务组织;没有条件的地方 也可以不设置。 这些组织对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是平等互利或协调指导的关系,不再 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委托代理关系 村民委员会说: 村庄说:自然村、行政村? 集体经济组织:在哪儿?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 靳相木 23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公权力,还是私权利? 组织体的性质:自然历史属性,政权 力量对自然村落的渗透与结合 成员:血缘性、他致性、前定性、社 区性、行政性、习惯性(出嫁女) 看一个案例: 浙江大学 靳相木 24
组织体的法律地位及内部决策 和外部行为机制:准国家所有 权,小国家所有权 成员权的机制及行使方式 浙江大学 靳相木 25
集体土地所有权 难题 集体所有权难题: 产权模糊 产权模糊与 “ 社会稳定器 ” 什么是产权模糊?是自行车,还是汽车? 浙江大学 靳相木 26
集体所有权的四个改革方案: 方案 1 :国有化 方案 2 :私有化 方案 3 :股份化 方案 4 :搁置,待条件成熟时再解决 浙江大学 靳相木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