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事业单位 财务制度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马涵彬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 老制度: 1997 年制定,财文字 [1997] 第 272 号 新制度: 2012 年修订,财教 [2012] 第 506 号
修订依据 保留原制度框架 根据 2012 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 68 号) 体现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 结合文物行业特点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特点 强化财务管理体制 完善预算编制原则,简化预算编制方法 调整事业收入分类和经营收入项目 加强事业收入管理 加强文物藏品管理 健全财务分析指标体系
强化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 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完善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 一 ) 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 二 ) 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原则 ( 三 )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 四 )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 五 ) 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简化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 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 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 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调整文物事业收入分类 新制度: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1 、门票收入 2 、展览收入 3 、讲解导览收入 4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 5 、文物保护工程收入 6 、文物修复设计、施工收入 7 、文物鉴定、审核收入 8 、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 9 、其他事业收入 旧制度: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包括: 1 、门票收入 2 、展览收入 3 、文物勘探发掘收入 4 、文物维修设计收入 5 、文物修复、复制收入 6 、文物咨询鉴定收入 7 、影视拍摄收入 8 、文物导游收入 9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10 、其他事业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 一 ) 文化产品销售收入 ( 二 ) 经营服务收入(影视拍摄收入) ( 三 ) 租赁收入 ( 四 ) 其他经营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依 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 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发展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配合建设工程 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 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
文物藏品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文物藏品的管理 ( 一 )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建立健全文物藏品 的监督管理制度,文物藏品要登记文物藏品总登记帐。 ( 二 ) 文物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调拨、交换、 移交、拣选等方式取得文物藏品,财务部门应及时登记入账。 ( 三 )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文物资产清查盘点, 重点要核对文物藏品资产账面数、文物藏品登记账数和实物, 确保文物藏品的数量、名称和实物一一对应。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文物藏品及其变动情况应当包括文物藏品的总 量及其等级分布、文物藏品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文物藏品 的金额、数量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六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 —— 财务指标 & 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包括:文物藏品数、文物藏品展出率、文物藏品完 好率、基本陈列数、举办展览数、参观人次等。
文物事业单位业务指标 1 、文物藏品数: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以件、套为计量单位整理并登记 入账的文物藏品数量。 2 、文物藏品展出率 = 文物藏品展出数 ÷ 文物藏品总数 ×100% 3 、文物藏品完好率 = 文物藏品完好数 ÷ 文物藏品总数 ×100% 4 、基本陈列数:文物事业单位设计布陈、地点固定、时间较长的展出 数量。 5 、举办展览数:文物事业单位主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除基本陈列展览外 的展览数量。 6 、参观人次: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事业单位当期接待的所有参观人次的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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