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管理现状和相关政策介绍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鞠红岩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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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管理现状和相关政策介绍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鞠红岩 2016年6月

主 要 内 容 进口废物管理体系建设 进口废物管理现状 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 进口废物管理的前景分析

一、进口废物管理体系建设 进口废物管理工作发展历程 《固体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基本要求介绍

进口废物法律框架体系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允许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过近20年的发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目前基本形成以1部公约(《巴塞尔公约》)和2 部法律(《固体法》、《刑法》)的相关条款为根本,以2 部部门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5项部门规定(《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规定)、14 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数十份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进口废物法律框架体系

进口废物管理政策发展完善过程 1991年3月,原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有害废物和垃圾进境倾倒和处置,但可以作为原料、能源或有再利用特别需要的固体废物经环保部门审批,可以进口。 1994年11月,原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对固体废物进口实行分类管理。总体而言,这些管理政策只是对固体废物进口做了初步规范,境外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向我国非法转移的事件时有发生。

进口废物管理政策发展完善过程 1995年发布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发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以及《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同时还制定了限制进口的目录,对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口废物实行两大类管理,一类是限制类废物目录,该类废物可以进口,另外一类是该目录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这些废物一率不得进口。这样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废物进口管理的实际需要,阻碍了资源性废物的进口。

进口废物管理政策发展完善过程 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我国陆续发布了五批《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和三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并于2002年公布了第一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2004年4月,对外贸易法修改,确立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法律间的协调,完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作了相应修订,并明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进口废物管理政策发展完善过程 目录不断修订完善:2005年—2014年,陆续发布了四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调整后的目录。(2009年第78号、2011年93号、2013年7号对目录进行微调。) 修订进口废物环控标准:为适应进口废物新的管理形势,2005年修订《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2005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2008年开始酝酿《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实施。

进口废物管理政策发展完善过程 作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配套政策,环保部于2011年发布实施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于2009—2013年陆续发布了进口废钢铁、进口废PET饮料瓶砖、进口废船、进口废光盘、进口硅废碎料、进口废塑料等专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物管理政策发展完善过程 2015年4月24日,针对进口废物内容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 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为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据新修订的《固体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16年起,取消“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

进口废物管理政策发展完善过程 针对取消自动类审批工作,环保部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5年第70号公告),该规定是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第23号公告)的修订。 与此同时,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不断完善进口废物查验、通关有关管理要求,强有力的保证进口废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至此,进口废物相关管理政策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2015版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的发布对于促进废物进口和利用企业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平,规范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废物非法进境,维护我国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共8章55条,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十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政策及工作机制。 第二,明确规定十项禁止。 第三,对进口废物经营企业提出了四项管理要求。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各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合作机制。 第五,完善了罚则。

进口废物基本制度、政策、工作机制 分类管理目录制度 进口许可审查制度 检验检疫制度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制度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目录 分类管理目录制度 取得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进口许可审查制度 进口的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出口环节要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进口环节要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可进境 检验检疫制度 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制度 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废物基本制度、政策、工作机制 废五金定点企业认定制度已取消 圈区管理 属性鉴别与争议解决机制 退运与处置机制 特别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实行鼓励“圈区管理”的政策 圈区管理 当进口货物是否为固体废物有争议时,规定了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和鉴别的工作机制。 属性鉴别与争议解决机制 对非法进口废物的退运与处置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退运与处置机制 对废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特别管理规定 特别管理规定 废五金定点企业认定制度已取消

禁止行为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 禁止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大或堆存量大且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废物经营企业四项管理要求 一是无害化要求,进口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二是经营记录簿制度,进口废物的利用企业、进口者、代理商、承运人等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进口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是企业自我环境监测制度,进口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四是经营情况报告制度,进口废物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告进口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

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合作机制 明确进口废物监管机构为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发改委。 环保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和家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合作机制 环境保护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已与同级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建立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完善罚则 对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三种表现形式做出了明确定义,对这种违法行为罚则的设定,解决了以往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予以撤销。 对未执行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 2015年第69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发布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停止受理和审批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已发放的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单位,无需向环境保护部申领相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海关部门无需验核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环 境 保 护 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2014年第80号)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变化: 禁止进口类新增:竹纤维废料、下脚料;成品型废硅片;绒毛浆废物;含硫淤泥;含镍的矿渣、矿灰、残渣; 将含锌大于12%的烧结铅锌冶炼矿渣;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其他铜冶炼渣由限制进口类调入禁止进口类;明确禁止进口含钒废催化剂; “铝塑复合膜”品种单独设置海关商品编码和许可证名称; 将废纸类废物由原自动进口类调入限制进口类;

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概述 按照《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规定》是在《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和《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2015年第69号公告)等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规定》明确了企业申请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对加工利用企业相应的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要求

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明确了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具有相应废物的加工利用能力。 强调了申请单位的守法情况和社会信用。 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 明确企业应规范经营,逐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专项规定中明确了进口废物利用企业类型、规模,利用企业的加工利用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

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主要变化: 申请表应通过系统打印,且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同时收到后,方开展审核工作 基本材料:不需再提交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试生产企业不再审批废物进口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进口废物专项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69号)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69号)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进口废物专项管理规定 规定了企业类型、环境保护要求、申请程序和有关材料要求 应满足相应考核要求,有效期内,有技改扩项目的,应重新考核 其中废船、废光盘、PET饮料瓶砖需要省级环保部门考核,有效期一年 废塑料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考核,有效期三年

(七)进口废物环境控制标准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年 第11号)

加工利用过程逐步规范

加工利用过程逐步规范

二、进口废物管理现状 2015年全国进口废物基本情况 河北省2015年进口废物基本情况 进口废物的资源环境效益

2015年进口废物基本情况 受理进口申请涉及48个品种,实际进口42个。加工利用企业共2142家,分布在涉及除青海、甘肃、贵州、云南、海南、西藏以外的省、区、市,进口总量达4698万吨。 2142家企业中废塑料1266家,废五金454家,纺织废料185家、废纸184家。 进口量居前8位的分别为:废纸、废塑料、废五金、氧化皮、铝废碎料、铜废碎料、废船和废钢铁,合计占进口废物总量的99%。 进口总量居前五位的依次为:广东(36%)、浙江(19%)、江苏(11%)、山东(8%)、福建(7%),五省合计占进口废物总量的81%。河北进口123万吨,排第八位。

进口废物基本情况

进口废物基本情况 2015年企业分布情况

进口废物基本情况

河北省2015年进口废物基本情况 共有进口废物企业80家,排在第七位,其中:废塑料40家,废五金25家、废纸8家、废钢铁8家、纺织废料5家、氧化皮和不锈钢各2家 共进口废物123万吨,第八位,仅次于湖南(129万吨),略多于安徽(122万吨) 进口种类主要有:废纸54.5万吨(全国进口2919万吨)、废塑料48万吨(全国进口731万吨)、废五金17.7万吨(全国进口517万吨),其他品种进口总量不到3万吨

进口废物资源环境效益显著

进口废物资源环境效益显著

进口废物资源环境效益显著

三、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及 管理措施 存在问题 管理措施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 不规范加工利用问题 非法转移问题 倒卖问题 不断完善制度 开展国际合作 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 申请表填写不准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合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或者环评材料不齐全。 环境保护报告内容不能按照要求进行表述,内容不完整。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 委托代理进口的,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 加工利用过程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或采用落后工艺拆解。 被查实参与有关废物的倒卖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无相应的加工设备,不具备加工利用能力。 加工利用企业不是企业法人。 申请量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工利用能力部分。

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 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申请材料严重脱节 按照要求,纸质申请表应由进口废物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签字、盖章,纸质申请材料应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同步进行,但实际中操作存在一个普遍问题,两套申请严重脱节,有的企业纸质申请材料收到数月都不见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材料提交不完整、格式不正确 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不全,申请表填写不完整 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内容不一致。 部分企业因基本信息填写错误 如:公司名称填写错误,海关报关登记证书编码填写错误,导致企业持证无法报关。

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 申请表 缺少签字和盖章 口岸不符合就近原则 夹杂物填写超标,产生过程应填写进口废物在国外是如何产生的,而不是填写在国内如何加工利用的。

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 监管意见及监测报告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监测报告 废水排水去向一栏应填写明确,如果循环利用不外排,应勾选 “其他”并注明; 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一栏,填写“合格”的,应明确填写接收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并提供处置协议及处置单位的资质文件; 监测报告 超过半年有效期,未及时监测; 监测指标不全;

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 许可证变更 如:一家企业已取得9000吨的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3915100000)许可证9张,需将其中的4000吨变更为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3915300000)。 应提交两份申请表: 一份5000吨的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3915100000)申请 一份4000吨的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3915300000)申请 同时将9张许可证交回。

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 加工利用企业不规范—超标排污,非法倾倒或不规范处理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残余物等问题

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向我国非法转移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的压力将长期存在,非法转移的废物脱离监管,污染环境

进口废物存在的问题 非法买卖进口废物的现象比较突出 如进口废塑料倒卖到不规范企业、小作坊,加工利用过程污染环境

管理措施 针对不规范加工问题,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体系。明确要求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等。

管理措施 针对非法转移问题,开展国家合作,有效防止环境污染

管理措施 针对倒卖问题,2011年,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互通违法信息和情报。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执法效率,进一步强化对走私进口固体废物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防止环境污染。

防止固体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开展国际合作情况 近年来,通过《巴塞尔公约》履约合作渠道,环保部积极开展防范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的国际合作,与欧盟建立了信息交换工作机制,信息交换工作在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越境转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与日本建立进口废物工作热线,与香港建立了内港合作,这些合作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打击了固体废物非法越境转移活动。

开展国际合作主要情况 中欧打击废物非法转移合作 中日打击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热线 内港固体废物管理(废物越境转移)合作机制

中欧打击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合作 2009—2011年中欧废物越境转移信息交换情况 废物种类 52 1 4 8 2 5 16 3 227 17 查证 数量 非法转移前被发现并阻止 已非法转移,需要查处并退运 禁止进口废物 不符合环境标准 未经许可 假造许可文件 废五金 52 1 4 8 2 5 废金属 16 3 废塑料 227 17 6 32 13 7 废纸 140 电子废物 14 9 - 其他 23 10 合计 472 40 11 45 18 19

中欧打击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合作 2012—2014年7月中欧废物越境转移信息交换情况

中欧打击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合作 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特点 近6年共查证862次,发现禁止进口废物45次,不符合环控标准13次,未经许可擅自进口52次,假造许可证进口38次,已非法转移,需要查处并退运23次,共计占查证总量的20%。 近3年较3年前非法转移数量明显减少,但打击废物非法转移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非法转移废物以废塑料、废纸、废五金为主,特别是废塑料,发现上述各类问题合计101次,约占废塑料查证总量的22%。

中日打击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热线 截至2014年,已召开7次中日废物进出口相关管理机构座谈会。 目标 共同防止和打击中日间废物的非法越境转移 信息交换内容 1 废物进出口相关法规、标准、目录等内容的共享和咨询 2 对废物非法进出口的可疑情报,进行事前通报、实施口岸现场检查等方式,予以追踪监控 3 通过信息交换与合作,促进非法废物退运的顺利进行 其他 有关进出口实施前的必要信息交换,如进口者、出口者及相关信息

热线设立以来的活动 发出 接收 内容 1 2011.2 中 日 通报废PET饮料瓶砖进口控制要求 2 2011.3 咨询中国关于垃圾衍生燃料(RDF)的进口管理规定 3 咨询中国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4 咨询中国是否在福岛地震后将全面禁止从日本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可能受到辐射污染) 5 2011.4 咨询日本在福岛地震后是否将在港口加强对出口废物的管控 6 咨询关于指导出口者关于可能受到辐射污染货物的计划 7 2011.5 通报新出台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8 2011.8 咨询日本关于废旧汽车的管理规定 9 2011.11 提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英文版 10 2012.2 咨询中国关于小型二手电子产品出口控制的意见 11 2012.4 咨询关于两家中国企业申请日本震后灾害废物的意见 12 2013.3 通报中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固体废物信息系统建设 13 2013.7 通过JICA赴日研修固体废物管理和循环经济内容 14 交流中日双方废物进出口、电子废物以及城市垃圾,废电池等废物管理情况

内港固体废物管理(废物越境转移)合作机制 内地与香港间固体废物管理合作的背景情况 环境保护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通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审批、口岸查验和后期监管,严厉打击废物走私,确保进口废物得到环境无害化处置;同时,严格履行公约预先知情同意程序,规范危险废物出口行为。 长期以来,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以下简称内港两地)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多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力打击了内港两地废物走私活动的嚣张气焰,有效推进了固体废物管理的交流合作。

内港固体废物管理(废物越境转移)合作机制 内港工作层面会议及相关工作机制介绍 为规范内港两地危险废物转移活动,2000年1月7日,召开第一次内港两地工作层面合作交流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香港特区环境局共同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 《备忘录》规定了内地去往香港以及香港运往内地的危险废物的转移程序和要求。

内港固体废物管理(废物越境转移)合作机制 内港工作层面会议及相关工作机制介绍 根据形势需要,2007年11月15日,双方在原《备忘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 。 《合作安排》进一步规定了内地与香港间以及经停香港转移危险废物的程序和要求。 自2000年1月召开首次内港两地工作层面合作交流会以来,至2015年双方已经召开九次会议,充分交流,密切合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进口废物管理的前景分析 趋利避害是基本原则 统筹国内外废物综合利用 资源高效清洁利用 推动废物利用圈区化管理 加快推动进口废物审批工作便利化 加强社会宣传与公众监督

进口废物管理的前景分析 (一)趋利避害是基本原则 进口固体废物既具有资源性,又有废物属性,充分挖掘其再生价值,减少环境污染问题 要求行业、企业自律,主动拒绝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和利用价值低的固体废物 进口环节严格把关,把不符合环保控制标准的废物原料控制在国门之外 加工过程严格监管,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进口废物管理的前景分析 (二)统筹国内外废物综合利用 已建立较完善的进口废物管理制度,对国内再生资源利用的管理相对落后 涉及监管部门多、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力 对国内外来源废料的管理尺度不一,部分加工利用国内废物的企业规模较小,经营粗放,污染环境 充分发挥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协同作用 统一环保要求 统一监管尺度

进口废物管理的前景分析 (三)资源高效清洁利用 逐步改变固体废物利用模式 提高我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直接加工利用国外固体废物,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表现出的优势已不是很明显 应积极引导企业直接进口再生原料 提高我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淘汰粗放经营、污染环境的加工利用企业 鼓励精细化加工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 不断提升污染防治要求

进口废物管理的前景分析 (四)推动废物利用圈区化管理 无论是进口废物资源,还是国内再生资源,均应推进圈区管理模式 圈区管理的优势 共享污染防治设施和基础设施,污染集中治理 有利于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化发展,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便于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进口废物管理的前景分析 (五)加快推动进口废物审批工作便利化 取消非限制类废物进口审批 进口废物网上申报 推动无纸化报关工作 凡列入非限制类废物名录的废物无需申请进口许可证,但检验检疫标准不变 进口废物网上申报 企业可实时查询审核、审批状态 推动无纸化报关工作 以减少制作、邮寄许可证的时间 便利企业报关

进口废物管理的前景分析 (六)加强社会宣传与公众监督 正确区分“洋垃圾”和进口再生资源概念,加强舆论引导,正面宣传进口废物政策和合理利用进口废物对补充国内资源、降耗、节能减排的成效 对走私洋垃圾,非法进口废物以及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形成全社会监督的局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