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訊科技數位匯流論壇議題(三) 政府政策法規之管制革新 東吳大學法學院 余啟民副教授 Email/MSN: cyu@scu.edu.tw
從新聞事件看議題討論範圍 台灣大哥大購併凱擘案 壹傳媒之「動新聞」事件 縮短數位落差與維護消費者權益 業者之策略聯盟與公平競爭 政府對研發創新技術之獎勵措施與法制革新 網路銀行交易資訊安全與客戶隱私之保護 台灣大哥大購併凱擘案 壹傳媒之「動新聞」事件
台灣大哥大購併凱擘案
布局兩年取得有線電視系統龍頭 拿下最後一哩 台灣大的精采一役 2009-10-01 今周刊 林易萱、劉俞青 九月十六日下午二點,台灣大哥大宣布震驚台灣電信業和有線電視系統業的消息:台灣大哥大將購併凱雷投資集團在台轉投資的有線電視系統、及頻道代理業務公司凱擘。一旦購併案成功,台灣大哥大將成為台灣第一大有線電視系統商;而成為龍頭的代價是,新台幣五六八億元。 合併後,台灣大哥大挾著一五八萬個「最後一哩」用戶,大幅拉近和老大中華電信[MOD-IPTV]的距離。在戰況激烈的電信業市場,這「最後一哩」,是真正的兵家必爭之地,也就是直通每戶使用者家中的線路;透過這條線路,電信業者能夠輕易地把自家的各項服務和產品送到終端用戶面前,也能從消費者手中,收取連線服務費。 過去「電信局」時代在全台灣建設的電話線路,順勢由轉型為民營企業的中華電信接收,這「條條通用戶」的線路,成為中華電信發展各項電信服務時最豐沛的資源。台灣大哥大為了搶攻市場,只得拿下另一條不被中華電信壟斷、但同樣通往每戶家中的「線路」——「有線電視混合銅軸光纖電纜」[HFC, Hybrid Fiber Coaxial]。
台哥大併凱擘 延審30天 【台灣醒報記者林永富11月5日報導】 台哥大併凱擘 延審30天 【台灣醒報記者林永富11月5日報導】 台灣大哥大擬與盛庭、凱擘合併,得再慢一個月。行政院公平會今日委員會議就此事討論後,宣布延長審查期間30天,將進一步評估,這項備受矚目的合併案得再緩一緩。 公平會表示,本案為各界矚目的結合案件,為審慎處理,該會除對外徵詢意見外,並函請相關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會及業者,提供相關評估意見,因尚有部分單位未回覆意見,因此決議應延長審查期間30天,待彙整各界意見後,再行整體性評估。 台灣大哥大是透過直接持股的子公司大富媒體科技,價購荷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持有的盛庭公司股權,加計特別股之後,持有該公司總股權77%,已達公平法三分之一以上門檻規定,必須向公平會申報審查。 台灣大哥大公司於今年9月22日向公平會提出申報,並於10月9日補正資料。因合併後合計有線電視戶數市佔率,逼近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的三分之一上限,合計頻道也將達24個,對台灣有線電視收視戶權益有極大影響,公平會特別審慎。
台哥大併凱擘恐有變數? 合併案違黨政軍條款NCC喊擋(2009/11/11 ) http://www. nownews 國內有線電視史上最大的併購案,台灣大哥大併購凱擘案現在恐怕有變數! 根據壹週刊報導,台北市政府持有台哥大股東富邦金的15%股份,遭NCC初步認定,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但富邦金若要一口氣吃下北市所擁有約400億的股份,恐怕還是有些難度, 加上合併後用戶數超過全台三分之ㄧ,影響層面太廣,也讓公平會也決定在13日召開座談會後再做決議。
台哥大購併案所涉議題 產業管制機關與一般競爭政策機關的關係 純股權購併之隱憂 其他數位匯流之考量 公平交易法上之「結合」認定 廣電三法中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設計 純股權購併之隱憂 計算標準 其他數位匯流之考量 有線電視經營區之劃分 數位有線電視之法規與消費權益 著作權法上「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
公平交易法上之結合 結合可分為水平、垂直與多角化結合。從一般反托拉斯法的角度來看,水平結合應該給予最高的注意,垂直結合次之,而多角化結合最少 但市場的重組及傳播資訊科技的進步,已逐漸消弭電信、電子媒體及網際網路的界限,使得有關企業間的結合很難將之定性為水平、垂直或是多角化的結合,管制機關審核結合的標準勢必要重新的考量與設計。 水平結合應係指有競爭關係事業間的結合,在有線電視因為分區,不同區的業者理應不具競爭關係,其結合原不屬水平結合,但是若是其跨區結合,即可能對於節目頻道業者形成獨買,所以必須加以管制。 又如電信、電子媒體及網際網路因為科技整合的關係,從而具有替代性,亦即成為競爭的關係,則其間的結合,即從多角化結合轉為水平結合。
黨政軍退出媒體 中華電信原本是電信業者,但它希望跨入媒體經營,利用ADSL經營類似有線電視頻道業務的隨選視訊(MOD)大電視業務 卻因政府持股高達48%以上,不符廣電媒體產業中,「黨政軍退出媒體」之要求,通傳會(NCC)在2006年6月考量MOD所用傳輸技術及經營型態,決議「中華電信公司MOD服務以其現有型態,仍具有線電視系統頭端與用戶端封閉之特色,涉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黨政軍退出媒體等規範之疑義」,要求其退出廣電媒體經營。 中華電信的MOD只好改弦更張,經營完全開放的平台。 未來台哥大之股權計算,如涉及政府持股,將可能遭受同樣問題。
純股權購併之隱憂 如一般競爭政策機關(公平會),單純就台哥大結合申請的向下持股比例計算方式,去考量經濟學上面的整體經濟利益或不利益,也許只是一個數字遊戲。 是否要考慮產業管制機關(通傳會)對股權計算上溯 台哥大的股東持股結構,是各難度很高的挑戰。 未來台灣的數位匯流市場如因本案而形成一定格局,是否會有再一波的外資直接在境外購併台哥大,值得深思。
有線電視經營區之劃分 本案正好是沒有有線電視經營區重複的結合 台灣大哥大公司(台固媒體) 凱擘公司 名稱 經營區 市占率 觀天下 台北縣瑞芳區 100% 大安文山 台北市大安區 55.4% 聯禾 宜蘭縣市 金頻道 台北市中山區 50.7% 永佳樂 台北縣新莊區 新台北 台北市內湖區 61.7% 鳳信 高雄縣鳳山區 陽明山 台北市北投區 全聯 台北縣三重區 56.4% 新唐城 台北縣新店區 50.0% 北桃園 桃園縣北區 50.1% 新竹振道 新竹市 南天 台南縣下營區 本案正好是沒有有線電視經營區重複的結合
有線電視經營區之劃分 現行規定將有線電視劃分51個經營區區的實益性,是否真能促進有效競爭,本已面臨質疑與挑戰 未來對於經營區調整後之可能購併趨勢,宜預為注意因應,尤其是獨立系統台等。 在未來經營區的劃分上,是否以MSO的概念,抑或全國一區、或是依中央最後調整後之行政區塊決定,值得注意。
數位有線電視系統架構
營管與資費管理 台哥大案如順利結合後之營管運作,是否仍維持各自獨立,或是進行一定程度之整合,均涉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因為營管涉及客服等機制運作 營管有關的資費管理,亦涉及產業管制機關NCC的承辦業務區分,究係以電信業或是有線電視業來處理數位匯流的產品(營管NCC主管業務科室不同) 未來利用手機收看有線電視,假設是以台哥大「收視戶」進行,則是否由NCC內主管有線電視的業務科室來認定營管、資費等問題? 如是,依目前有廣法規定,似乎並無禁止「交叉補貼」之設計,然公平法及電信法均有規定。
數位有線電視相關法律考量 使用者付費政策的開放 分級、分次、分眾 相關費率的審議 (Pay Channel, PPV, VOD, EPG, VOC) 消費者選擇權的尊重 Walled Garden (籬園) Electronic Program Guide, EPG(書面及定型化契約) 金流及隱私等(smart card/credit card) 政府相關法令的限制與鼓勵
電視商務(T-Commerce)的興起 Television Commerce or E-Commerce on Television 客戶關係管理(CRM,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客戶資料管理 客戶滿意度調查 客戶隱私權尊重 安全認證系統查驗及維護 內容盈收衡平(Content & Revenue Balancing) 加值性與互動性提昇後,價值鏈中各角色間的合約談判將產生變化 議價及拆帳模式將可能隨節目性質而產生變化 交叉補貼?搭售(Tie-in) PVR (Personal Video Recorder 個人錄影機) 的愛與恨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 具有市場力的事業,對於其他事業不得有不當的排除行為。包括實施掠奪性低價(predatory pricing)、搭售(tie-in)、獨家代理(exclusive dealing)、差別待遇(discrimination) 等,可能排除他事業參與競爭的行為。 在數位匯流下,因激烈競爭的行為往往與不當排除行為間不易區分。 此亦可能是中華電信MOD業務的關切之一
著作權法相關議題 從美國1970的SONY 錄影機案,到現在有線電視業者推的PVR(personal video recorder),數位匯流後,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面臨科技的衝擊與挑戰。 1996年WIPO通過的WCT與WPPT兩公約後,「公開傳輸權」與傳統有線電視常用的「公開播送權」的界限,也備受爭議。 未來利用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平台及IP(Internet Protocol)傳輸/傳送的影音,究屬何種著作財產權,有待釐清與實踐。
壹傳媒之「動新聞」事件
新聞事件摘要 香港壹傳媒推出「動畫新聞」,可以透過網路平台(該網站及伺服器均架設於香港)及中華電信的手機加值服務收看,甚至只要利用新型手機掃瞄報紙上的「二維條碼」,即可以收看。但由於部分內容涉及性侵、自殺或暴力的新聞動畫,引起民眾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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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新聞事件相關政府機關的回應 NCC主委(98/11/25上午) 行政院表示(98/11/25下午) 台北市政府表示(98/11/25晚間) 台北地檢署表示(98/11/26中午)
動新聞事件之初步法規適用分析 法源法律網 http://www. lawbank. com. tw/fnews/news. php 動新聞事件之初步法規適用分析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5&nid=75841.00 電信法第 1-3,8 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1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7-30,58 條 91 年 判 字第 1361 號 90 年 判 字第 345 號 童綜 字第 0970051017 號 北市新一 字第 09630612600 號
動新聞事件凸顯的法律省思議題 管制面 執法面 數位匯流下兒童及青少年的消費者保護 著作權法議題 「網路」無「法」可管?由誰來管? 管轄權的運用 裁罰機關與適用法律 數位匯流下兒童及青少年的消費者保護 著作權法議題 公開傳輸權 Notice & take-down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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