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成員: 7號吳軍緯 9號李育成 3號朱紀翰 8號吳淳辰 10號李柏璋 23號郭建甫 33號游敬枰 公民報告 -代理孕母是否應合法化? 小組成員: 7號吳軍緯 9號李育成 3號朱紀翰 8號吳淳辰 10號李柏璋 23號郭建甫 33號游敬枰
何謂代理孕母? 早期定義:經由丈夫提供精子使該女性受孕。雙方並約定懷孕的女性對產下的嬰兒必須放棄親權,而由當事人的男性一方扶養。 嚴格定義:指一個女性替代別人懷孕、生產,但所生的孩子要歸還給委託者。
引言 國內約有75萬對夫妻深受不孕之苦。 國內領養小孩的風氣遠不如國外,部分也受限於上一代的保守觀念。如果人工生殖法案正式通過,台灣會成為第一個對代理孕母有法律明文且規定嚴格的國家。 國人「傳宗接代」的觀念,傳男人的宗、男人的代的壓力,使得生子成為女人的天職,也是女人存在的唯一價值。
現況 目前接受合法的代理孕母的國家: 英國 美國 韓國 泰國 香港
台灣 衛生署有意開放代理孕母,做全球第一個代理孕母成文法的國家。 衛生署目前提出的草案將引起許多倫理、遺傳、道德、法律、性別、階級等爭議。
英國 全世界第一個試管嬰兒的起源地,所以與人工生殖相關的法令最具代表性。在1985年制定了代孕法(Surrogacy Arrangement Act)及1990年的人類生殖與胚胎法(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美國 雖然有紐約及紐澤西等若干州不准代理孕母的仲介機構在州內運作,但還是有幾十個這種機構在其他州經營,特別是在加州,而且其服務的對象不止是一般不孕夫妻,還包括想做父母的男、女同性戀人士。
代理母的法律問題 民法: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生母與子女之關係乃源自分娩,孩子因非提供卵子者所分娩,故無從以提供卵子者為母。 刑法: 1.自行墮胎罪 2.加工墮胎罪 3.傷害罪 4.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5.遺棄罪
人工生殖草案 1.人工生殖草案 2.不能為夫妻四親內不同輩份,同輩則可 3.妻子必須是先天性無子宮(包括子宮先天發育不全)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被委託人 曾有婚姻關係,並有過小孩 二十歲到四十歲 2.不能為夫妻四親內不同輩份,同輩則可 委託人 夫不能超過五十五歲、妻不能超過五十歲 求助代理孕母只能以一次成功為限 3.妻子必須是先天性無子宮(包括子宮先天發育不全)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4.禁止代理孕母的商業行為
代理孕母是否應合法化? 同意 不同意 實際例子 倫理:將胎兒、代理孕母視為工具或物體,侵害親子倫理關係。 宗教:對於代理孕母打破因果輪迴的關係,持著反對的態度。
代理孕母的倫理反省 1.代理孕母應是在沒有任何其它辦法下的救濟手段,而不是因事業或嫌麻煩等理由,而想請別 人替自己懷孕。 1.代理孕母應是在沒有任何其它辦法下的救濟手段,而不是因事業或嫌麻煩等理由,而想請別 人替自己懷孕。 2.目前我國的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許可使用捐贈的精卵,而且,不少單身女子也開始有一種「不要結婚,但卻要有自己寶寶」的風尚。造成人們生兒育女的動機會產生深刻的改變,「從願望有孩子本身到願望有孩子是因為他們能夠提供某種好處」。 3.以目前的人工生殖技術來講,並不是每一種方法都不會傷害初期的人類生命。 4.商業化的代理孕母容易演變成有錢婦女對貧窮婦女的經濟劫掠。
總結 一個新制度之形成,其過程必須經過長時間社會大眾之認識、承認、溝通該制度所肯認之價值,才能減少衝突。所以還有待我們去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