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培训课堂 2010年4月社会 保险业务培训 (2010年04月)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征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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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培训课堂 2010年4月社会 保险业务培训 (2010年04月)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征缴部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简述 第二部分 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简述 第二部分 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范围 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凡在开发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全部用人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工作。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 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 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知》财企【2009】242号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亦应据实记入。 (津劳险〔1998〕38号 )第22条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分中心征缴部

201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今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单位依据缴费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2010年缴费基数。 月均工资: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 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1、应参保人员: 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2年1月18日 第一次修正 2007年7月4日 第二次修正《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津政令第117号)第二条。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2、可以不参保的人员: 离退休返聘人员; 外单位缴费人员; 实习学生(指国家教委批准的正规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根据《关于职工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6号)文件规定: 本市所有法人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从业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农籍职工、外地在津从业人员、台港澳在津从业人员、外国在津从业人员(不包括与我国签署社会保险缴费互免协议国家的国民)以及其他在津从业人员,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分中心征缴部

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要组织本单位缴费人员,由本人亲自签字确认,不允许代签。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六、缴费基数签字确认 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要组织本单位缴费人员,由本人亲自签字确认,不允许代签。 可以采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0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确认两种方式,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单位应留存备查。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即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分中心成立基数复核检查小组,负责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 复核须提供的资料: 1.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2010年度《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对于工资实行保密管理的单位提供《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0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 2.《2009年度职工应付工资收入台帐》 津劳险〔1998〕38号第21条规定:企业应自1992年1月起为职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统计台帐》记录的工资收入,是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3.外资企业提供天津市统计局2009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表号:I102-1。 (内资企业为104号)。 4. 2009年涉及工资、奖金类发放的财务总帐、明细帐、财务凭证。 5.各类未缴费人员的证明材料。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八、缴费基数的重点稽核 1、范围 ①.不能提供完整的复核材料导致复核无法进行的用人单位; ②.职工缴费基数全部为下限缴费的用人单位; ③.发生重大罢工、上访、仲裁、诉讼等事件,职工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 ④.职工举报的用人单位。 2、方式 对需要重点稽核的用人单位,采取现场下企业稽核检查的方式进行。对经检查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下达《整改告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劳动监察或报上级审计稽核部门协同核查。 分中心征缴部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一、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及联系方式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址:si.teda.gov.cn (或通过登录“泰达政府门户网”www.teda.gov.cn页面下方的“驻区单位”、“开发区社保中心”) 单位全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 单位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滨海金融街广场东路20号东区E4 (邮编:300457) 咨询电话: 66370790 66370791 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地址:www.tj.lss.gov.cn点击“天津劳动保障网”,进入页面左侧“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 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网址:www.tj-ca.net 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开发区办事窗口: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地税报税大厅,每月1-7日(周六、周日除外)。 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2-88330066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二、新参保企业及老企业变更扣款银行协议签订办法 到分中心登记部查询本单位八位授权协议号,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天津银行、光大银行5家银行之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协议内容应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社会保险费授权协议号、扣款帐号,将协议的复印件交分中心登记部登记即可,当月生效。 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地址: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内底商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三、新参保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 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办法 分中心收款户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23个字) 分中心收款帐号: 8560 0594 5801 266001 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 银行行号:1041 1005 0005 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地址: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内底商),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协议内容应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住房公积金社会授权协议号、帐号,将协议的复印件在申报缴费前交到征缴部登记备案即可,当月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目前暂只能在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一)、减员业务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4日(退休尽量提前)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8日 (二)、增员业务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8日 (三)、补缴费业务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12日 (四)、提交结算经办时间: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当月缴存经办时间: 每月1日至10日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费经办时间: 每月11日至13日 (七)、委托扣款时限: 每月的15日下午4点以前,遇节假日提前,缴费单位应当完成扣款。 (八)、个人缴费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1日至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30, 每周五下午不办公,可在市内办事处办理。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九)、社会人员退休后补交医疗保险年限经办时间: 每月1日至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30, 每周五下午不办公。 (十)、个人缴费再就业退费业务经办时间: 上述日期遇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不顺延;每周五下午不办公;遇长假另行通知。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文件见本书文件附录九) 《关于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5号) 《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办意见》(津社保征【2008】7号)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行按年度核定,分中心于每年3月26日前统一完成全部参保单位的核定工作。 核定范围:上一自然年度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属于二、三类的缴费单位。 新成立或初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单位,不参加浮动费率核定。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即下浮二档;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即下浮一档;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即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即上浮一档;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即上浮二档。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由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于每年4月1日前在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单位如有疑问,应于4月26日前向征缴部提出复核申请,超过期限的,不再进行工伤保险费率变更。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一)、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业务类型 首先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开通新服务”、“申请副本”或“申请新证书”。 对于已有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需要在原数字证书上添加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功能的,选择“开通新服务”。 对于已有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需要再申请一个数字证书副本专门用于社保网上申报的,选择“申请副本”。 对于原来无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首次申请数字证书的,选择“申请新证书”。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二)、填写协议提交至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 1、申请新证书、证书副本的单位需提供: 《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1份);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服务协议》(2份); 《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2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2、利用原数字证书开通新服务的单位需提供: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网上申报表格及协议可从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网址www.tj-ca.net网站中的“社保用户服务区”下载,办理“开通新服务”的单位应同时携带原数字证书(U-key)。 办理“开通新服务”或领取新数字证书的地点为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地税报税大厅(电子屏幕下)。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7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津政发【2005】71号)规定,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险种分别建立账户。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一)、城镇职工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 ,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9%,其中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个人帐户,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比例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门(急)诊大额: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8%,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不建立个人账户。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2%,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13-15%,个人缴存比例9-15%,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二)、城镇职工缴费上下限及社平工资 根据《关于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9号,文件见本书文件附录七)文件要求,2010年度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 1425元,最高标准为8380元。 2010年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 根据市人社局有关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发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由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调整到300%。补缴2010年1月(含)及以后的失业保险费亦按此标准执行。 2010年度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1425元。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三)、2010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缴费标准 1、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文件以及《落实〈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医疗征缴经办工作的通知》津社保征〔2009〕53号文件规定,2010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征收标准:缴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0元,退休人员在2010年前四个月内按月扣缴,每月分别按80元、80元、80元、60元的标准扣缴。对在2010年度新办理退休(2010年1月为在职人员状态)的人员,按200元标准征收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三)、2010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缴费标准 2、根据《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管委会津开发【2008】62号)文件规定,开发区退休人员免征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的人员范围: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退休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直至退休人员终生。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直至2013年12月31日。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八、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征缴相关规定 (一)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办理办法 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开发区社保中心登记部办理农综险分户的开户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见登记部教材),并与扣款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递交到登记部备案。按照上述第六条“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及时办理“开通新服务”业务。 开发区农综险首次缴费的全部缴费人员及以后每月新增加的缴费人员需先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备案,备案后将《综合险农民工申报认定书》和《综合险农民工名册》递交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办理网上申报增员的确认手续。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八、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征缴相关规定 (二)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相同。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门(急)诊大额:不参加。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相同。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不建立个人账户。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农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在母公司城镇职工户缴存,缴存比例与城镇职工相同。 (三)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执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缴费上下限。 (四)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不征收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五)农籍职工按照2%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规定。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开发区全部参保单位应使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步骤如下,有关网上申报更详细的操作说明见本书“网上申报平台操作使用说明”一章。 (一)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当单位存在多个社会保险缴费分户时,选择需要操作的缴费分户进入。 (二)如果缴费单位当月存在人员增减,需首先进行人员增减员操作。凡成功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增减员操作并审核通过的,不再向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纸质表格。对于当月没有人员增减的单位可跳过此步骤。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1、增员: (1)、城镇职工缴费户需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的“城镇职工增加”进行城镇职工缴费人员增加。 (2)、开发区农综险分户需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的“综合保险农民工增加”中进行农籍职工缴费人员增加。 2、减员: 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的“缴费人员减少”中进行减员操作,其中“减少原因”只能选择“转出及其他”。 (1)、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回原籍清户业务已经停止经办,此类人员减员可通过网上申报办理, 其中“减少原因”应选择“转出及其他”。 (2)、跨统筹范围转出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到外省市的情况,此类人员减员可通过网上申报办理, 其中“减少原因” 应选择“转出及其他”。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2、减员: (3)、统筹范围内转出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天津市范围内各区县间转移,此类人员减员可通过网上申报办理, 其中“减少原因” 应选择“转出及其他”。 (4)、其他情况的减员,如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等需到开发区社保中心柜台办理,此类人员减员不能通过网上申报办理,柜台办理所需材料见登记部培训教材。 3、对于因各种原因在网上申报系统增减员操作失败的,可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开发区社保中心柜台为其办理。柜台办理所需材料见登记部培训教材。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特别提示: (1)同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和减少的,应分别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 (2)缴费人员属于天津市范围内首次参保的需同时提供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4)增员原因一栏应填写“新参保”、“统筹范围内转入”等既定原因;减员原因一栏应填写 “统筹范围内转出”、“退休”等既定原因,禁止笼统地写为“增加”、“减少”。 (5)各种表格必须盖公章,左下角经办员签字。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三)如果缴费单位当月存在补缴费的,需通过网上申报进行补缴费操作。凡成功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补缴费操作并审核通过的,不再向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纸质表格。对于当月没有补缴费的单位可跳过此步骤。 1、核定基数补缴费:指为本单位当前在职职工补缴以前漏缴的社会保险费。 (1)对于1998年1月(含)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补缴费操作。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的“核定基数补缴费”中进行补缴费操作。 (2)对于1998年1月以前漏缴的社会保险费,需要先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通过网上申报进行操作,未经过审批的一律退回。 (3)单位缴费起始时间不可以超过单位成立时间。 (4)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向前补缴。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2、恢复基数补缴费:指缴费单位上月未申报或已申报但由于银行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补缴上月社会保险费的操作,此项业务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操作。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的“恢复基数补缴费”中进行补缴费操作。 3、调整基数补缴费:指在原有缴费基数基础上,垫高缴费基数的补缴费。如经稽核、监察、仲裁、法院裁决等,此项业务,不能通过网上申报进行操作,需要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柜台办理。 4、凡不允许通过网上申报办理的各种补缴费业务或虽允许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但经操作不成功的,按照柜台办理补缴费所需携带的材料,到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柜台办理,柜台办理所需材料见“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一节。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四)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信息”中,对上述“城镇职工增加”、“综合保险农民工增加”、“缴费人员减少”、“核定基数补缴费”、“恢复基数补缴费”等业务逐一进行提交审核。参保单位提交审核的当天(标记为T日)开发区社保中心接收不到缴费单位提交的任何信息;T+1个工作日开发区社保中心能够接收到这些信息并进行审核。T+2个工作日缴费单位可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中的“已提交信息”和“未通过信息”中,查询审核结果。 对于开发区农综险缴费人员增加的,缴费单位应在T+1日以后持经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盖章备案的《综合险农民工申报认定书》和《综合险农民工名册》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柜台办理农综险缴费人员增加的确认手续。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五)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中的“提交结算”中,对整个单位当月的社会保险缴费数据进行提交结算。此操作标志着本单位当月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工作全部终结,提交结算后单位当月将不能再进行任何有关社会保险缴费的操作。参保单位提交结算的当天(标记为T日)开发区社保中心接收不到缴费单位提交结算的指令;T+1个工作日开发区社保中心接收到提交结算的指令并进行结算,生成《缴费通知单》。T+2个工作日缴费单位可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中的“缴费通知单查询”,点击两次查询按钮,打印《缴费通知单》。 (六)次月10日前缴费单位可到协议扣款银行索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特别提示: 1、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查询可进入“查询及打印”模块中的“单位信息查询”下的“大额医疗救助人员缴费名册”中查询。 2、对于缴费人数较多的单位、分立开发区农综险分户的单位、当月增减员较多的单位、以及申报中发生了某些不常遇见情况的单位,不常遇见情况比如通过网上申报增员后又在柜台进行撤销增员等等,为避免社会保险费计算错误,缴费单位应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免费下载《开发区社会保险辅助测算软件》1.1版,在本单位提交结算前计算出当月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准确金额,并打印《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月结算表》。缴费单位应在第T+1个工作日(提交结算为T日)到开发区社保中心柜台现场打印《缴费通知单》,并与《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月结算表》逐项进行核对。核对方法:首先核对各险种缴费人数是否正确、一致;然后核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门诊大额医疗”缴费金额乘以100。最后核对各险种缴费金额与《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月结算表》计算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删除《缴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特别提示: 3、特殊困难企业和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困难企业不能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提交结算。 4、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职工应当在重新就业后立即到开发区社保中心一楼失业金支付窗口填写《失业保险金领取终止申请表》并办理停止领取失业金手续,用人单位可在次月为职工办理参保增员手续。凡失业金当月已经发放到账(以失业金到账月份为当月)的人员,用人单位当月不能为其办理参保增员手续。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并未实际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得为其补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已经就业但未及时办理终止领取失业金手续的,可在职工就业后,退还实际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金,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实际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5、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结算后,一般于第2-3个工作日将扣款数据发送到市社保中心统一进行银行扣款,单位应确保协议扣款账户余额足够,同时考虑其他扣款项目及银行帐户管理费扣款等因素,避免余额不足。对于首次扣款不成功的单位,征缴部将于当月15日下午4点统一进行一次补扣(遇节假日提前)。补扣仍未成功的单位,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59号)“凡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自其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关于加收滞纳金的经办意见》(津社保征(2005)11号)“根据核定缴费单位的缴费结算日,对未按时办理缴费结算的,可自其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本月缴费金额+补缴费金额+补缴费利息)×(实际缴费结算日-核定缴费结算日)×2‰”的规定,征缴部将对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超过当月结账期限仍扣款不成功的单位,征缴部将依据市社保中心有关规定对单位及其职工做据实间断处理。据实间断单位在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之前将不能办理减员、当期缴费等业务。据实间断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将不能办理转移、个人缴费等社会保险业务,停止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2008】85号)文件要求,单位补缴费经办办法如下: (一)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五险统一征收,本市规定的各险种参保起始时间如下: 养老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1993年01月 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2001年11月 工伤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2004年01月 生育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2005年09月 失业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1998年10月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核定基数补缴费:指为本单位当前在职职工补缴以前漏缴的社会保险费。 (1)对于1998年1月(含)以后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漏缴社会保险费,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的,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补缴费操作,操作成功后不需向开发区社保中心报送任何材料。如操作不成功,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表)一式两份,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柜台办理。 (2)对于1998年1月以前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漏缴的社会保险费,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的,需携带如下材料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柜台办理,不允许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操作。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开发区社会保险补缴费申请表》(津开社险收表1)一份; ②《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一式两份; ③其他材料: Ⅰ.属于稽核查处的,应提供《稽核整改意见书》; Ⅱ.属于劳动监察查处的,应提供《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 Ⅲ.属于仲裁裁决的,应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Ⅳ.属于法院裁决的,应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Ⅴ.属于用人单位单位自查的: 缴费单位应提供申请补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等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报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审批。《劳动合同》需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④补缴费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部分情况需要提供此材料) ⑤劳动人事局审批确认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部分情况需要提供此材料) ⑥补缴费人数在5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补缴费申报execl电子表格文件,制作方法下文另述。 (3)单位缴费起始时间不可以超过单位成立时间。 (4)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向前补缴。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2、恢复基数补缴费:指缴费单位上月未申报或已申报但由于银行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补缴上月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操作,操作成功后不需向开发区社保中心报送任何材料。操作不成功,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表)一式两份,到开发区社保中心柜台办理。 3、调整基数补缴费:指在原有缴费基数基础上,垫高缴费基数的补缴费,如经稽核、监察、仲裁、法院裁决等。此项业务单位需携带如下材料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柜台办理,不允许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操作。 ①《开发区社会保险补缴费申请表》一份: 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12月之间社会保险费的填报“津开社险收表1”号《开发区社会保险补缴费申请表》; 补缴1998年及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填报“津开社险收表6”号《开发区社会保险补缴费申请表》;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②《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一式两份,并在“缴费所属”下面的“调整”处打钩; ③其他材料: Ⅰ.属于稽核查处的,应提供《稽核整改意见书》; Ⅱ.属于劳动监察查处的,应提供《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 Ⅲ.属于仲裁裁决的,应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Ⅳ.属于法院裁决的,应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Ⅴ.属于用人单位单位自查的: (Ⅰ)由于每年1月份缴费基数核定期间,缴费单位计算职工缴费基数时发生错误,需要调整职工当年缴费基数的,由缴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基数补缴费。每名职工一年内只能调整一次,职工正常调动单位的除外。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Ⅱ) 职工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一般不得为单个职工调整基数补缴费。 (Ⅲ)职工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缴费单位应提供申请补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等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报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由开发区社保中心主任进行审批。《劳动合同》需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④补缴费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部分情况需要提供此材料) ⑤补缴费人数在5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补缴费申报execl电子表格文件,制作方法下文另述。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三)补缴社会保险费execl电子表格文件制作 一次补缴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的,需要提供补缴报盘execl电子表格,并存储在U盘中报送,不得使用软盘。 制作EXECL电子表格,共包含6列。第一列身份证号码;第二列补缴起始月份;第三列补缴终止月份,第一、二、三列格式必须定义为文本类型。身份证号码前不要添加上引号、空格等字符,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统一写为“YYYYMM”,如“200603”,不能写为“2006.3”、“2006/3”等;第四列缴费基数,必须是整元,不能有角分;第五列单位代码;第六列姓名。EXECL表格不要添加列标题,从第一行起就是申报数据。一个EXECL文件中含有多个表格时,补缴表格应该位于第一个表格位置,即Sheet1位置。从第7列开始后面全部是空白,表格不得有隐藏列、数据筛选等。每人每年记为一行,一年中如有不连续月,则分成两行填写。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四)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可以参加个人缴费,但不能由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补缴费。职工可在退还实际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后,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实际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五)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保缴费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10年度内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暂只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 (六)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见本书文件附录八)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当年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1.在2009年补缴的,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30%计算; 2.在2010年补缴的,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60%计算; 3.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补缴的,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100%计算。 其中应收补缴保值额按历年补缴本金乘以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计算。保值系数等于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七)天津市养老保险参数表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一、外资企业申报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办法 1、登录开发区社保中心网站,在首页下方免费下载《天津开发区辅助测算软件》1.1版,解压缩后安装。 2、参照软件联机帮助设置各种参数,导入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及职工缴费工资等。 3、使用该软件生成的本单位当月住房公积金电子申报数据文件,文件名为YYYYMMDD.txt,文件格式为文本文件,该文件禁止编辑及修改,将该文件存储在优盘中连同下述表格一同报送至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 4、使用该软件打印《天津开发区住房公积金征集申报月结算表》(津开社险收表(5))一式两份。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一、外资企业申报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办法 5、当月住房公积金与上月没有任何变化的单位也可不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只需携带上述第4项所列表格一式两份,在开发区社保中心二楼申报大厅使用住房公积金自助缴存设备进行申报,申报后到大厅柜台确认盖章。每年1月份由于基数下限调整,住房公积金自助缴存设备停止使用,全部缴费单位必须报送住房公积金电子申报数据文件。 6、所有表格均须加盖缴费单位公章。 7、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开发区管委会第93号令)规定:“雇用外地工并为其提供住宿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二、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只能补缴漏缴的月份,不能在原来已缴存的月份上进行垫高基数的调整基数补征集。 (一)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属于稽核查处的,应提供《稽核整改意见书》; 2、属于劳动监察查处的,应提供《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 3、属于仲裁裁决的,应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4、属于法院裁决的,应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属于外资企业自查的,应提供单位自查情况说明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二、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填报表格 1、《开发区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化)名册》(津开社险收表3)一式两份; 2、《天津开发区住房公积金征集申报月结算表》(津开社险收表5)一式两份;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报盘制作 凡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须提供补缴住房公积金报盘文本文件bj.txt,并存储在U盘中连同表格一同报送至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不得使用软盘。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二、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报盘文本文件bj.txt制作方法:新建EXCEL电子表格,共包含5列。第一列身份证号码;第二列姓名;第三列补缴月份。第一、三列单元格格式必须定义为文本类型。身份证号码前不要添加上引号、空格等字符,补缴月份一栏应写为“YYYY/MM/01”,如“2010/03/01”(特别提示:2008年6月份[含6月]以前的日期应写为“YYYY/MM/02”,如“2008/03/02”);第四列缴费基数,必须是整元,不能有角分。第五列单位代码。录入完毕后,选择菜单“文件-另存为”,文件类型选择:“文本文件(制表符分隔)”;文件名称固定为:BJ.TXT。将此文件存在优盘中报送。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十二、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四)职工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补缴。职工可在退还实际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后,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实际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五)企业为职工补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与单位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开办理,且不分先后办理顺序。 (六)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已经离职的,可以不缴存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七)补缴住房公积金目前暂时免收补缴产生的利息。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经办须知 十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征缴下列业务使用表格的保管期限确定为100年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经办须知 十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对公业务使用表格: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缴费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津社保征字5号 《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费月结算表》津开社险收表2号 《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化)名册》津开社险收表3号 《天津开发区住房公积金月结算表》津开社险收表5号 《开发区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津开社险收表1号 《开发区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津开社险收表6号 个人业务使用表格: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 《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单》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退款申报表》津社保退字1-1号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经办须知 十四、各类申报表格填写规范要求 1、签章齐全。所有申报表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加盖位置在报表左上角单位代码处且与单位代码名称一致;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年月必须填写完整;单位制表人及负责人均须签字或盖人名章。 2、内容完整。各类申报表格必须填写的项目均不允许空项,必须填写完整,如性别、生日、民族。确无内容的选项可依具体情况填写“——”或“0”。 3、笔迹清晰。各类申报表格一律采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晰明了,只能使用规范的简体字。如采取打印方式的,格式必须按照原版申报表格式设置,不允许更改报表样式。 4、禁止涂改。在填写申报表格时发生填写错误一律重新填写,不允许任何涂改。凡发生涂改的一律,不予受理。 5、所有申报表格一律使用A4复印纸,不允许用作废的草稿纸。 6、所有复印件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且字迹、图像清晰可辨。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五、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经办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2008】85号,文件见本书文件附录八)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文件见本书文件附录十)文件精神,请个人缴费人员按如下规定办理个人缴费: (一)个人缴费所需材料: 1.1993年1月1日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补缴自第一次缴费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供: ⑴ 本人天津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含蓝印户口)《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天津市银联卡(不含商联卡);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五、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经办 2.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就业且一直未再缴费的,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需提供: ⑴ 本人天津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含蓝印户口)《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 记载有本人1992年12月31日以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⑶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⑷ 天津市银联卡(不含商联卡); 3.其他情况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需提供: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五、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经办 ⑵ 经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审批确认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办理流程:携带开发区社险中心一楼大厅打印缴费明细单、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开发区第三大街宏达街19号管委会一层C区一楼38号窗口)现场领表并办理补缴审批手续。) ⑶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⑷ 天津银联卡(不含商联卡); (二)个人缴费经办提示: 1、在职人员应当由单位办理减员手续后才可进行个人缴费。 2、自2010年1月起,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由原来的6.3%提高到7.3%,增加享受门(急)诊医疗报销待遇。 3、2010年1月起,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个人缴费时,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需缴纳医疗保险就可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医疗报销、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大额救助等待遇。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五、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经办 4、当月办理个人缴费人员,当月不能办理保险转出开发区业务。 5、预缴费人员,预缴费月份期间不能办理保险转出开发区业务。 6、办理个人缴费时参保人必须缴纳当月养老保险费。 7、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使用天津银联卡(不含商联卡)刷卡缴费,不收现金、支票等。 8、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参保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9、当月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当月不能办理预缴费退费业务。 (三)办理时间与地址 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3:30,逢周五下午、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不顺延。 办理地址:⑴ 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东区E4。 ⑵ 天津市河西区小白楼泰达大厦16楼。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六、天津市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见本书文件附录八)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执行补缴加息、补缴保值管理。 (一)根据《关于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9号,文件见本书文件附录七)文件规定,“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补缴当年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 1.在2009年补缴的,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30%计算; 2.在2010年补缴的,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60%计算; 3.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补缴的,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100%计算。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六、天津市个人缴费标准 其中应收补缴保值额按历年补缴本金乘以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计算。保值系数等于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二)个人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核定加收的利息及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的部分征收的补缴费用,按历年规定的个人账户划转比例,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三)2010年天津市个人缴费参数表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七、个人缴费人员因再就业等原因可申请退费 (一)退费原因及所需材料: 缴费人员在预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死亡、出国定居、再就业、退休等情况可办理退费,其中属于当年大额医疗救助金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不予退款。 1.缴费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缴费人员死亡其居民身份证已办理注销的可不提供此材料)。 2.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缴费人员亲自办理的不需此材料)。 3.与缴费人员同姓名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存折首页复印件一份(缴费人员死亡,代理人不能提供上述有效存折的,也可提供直系亲属的存折)。特别注意:只能是农行存折,不能是各类银行卡;存折只能是人民币单币种户,不能是多国币种户;存折可以设置密码但不能挂有磁卡。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七、个人缴费人员因再就业等原因可申请退费 4.相应证明材料: (1)死亡:代理人必须是亡者的直系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与亡者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定居:提供出入境登记卡、户口注销证明和出国定居证明,如护照、绿卡(美国等地)或移民址(澳大利亚等地)等,并同时办理养老保险清户手续且以后不能在天津市再参加社会保险。 (3)再就业:提供缴费人员再就业证明信,此证明信由新录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 (4)退休:提供缴费人员的相关退休审批证明,如《因病、非因公劳动能力鉴定表》等。 5.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费退款申报表》(津社保退字1-1号)此表由缴费人员或代理人在柜台领取。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七、个人缴费人员因再就业等原因可申请退费 (二)退费办理时间 缴费人员或代理人,应在每月1-15日提出退款申请,复核退款条件的当时办结,所退款项于次月15日前到达退款指定农行存折。逢周五下午、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不顺延。 (三)退费月份的认定 1.每月1-15日提出退款申请的,退款月份为当月至当年12月份; 2.16日以后提出退款申请的不再受理,缴费人员或代理人应于次月1-15日办理,退款月份为次月至当年12月份。 3.当月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月不能申请退费。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八、职工办理退休后医疗保险缴费 年限不足的可申请补缴医疗 (一)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缴费人员退休后,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有关退休医疗待遇享受条件而需要补足医疗年限的,凭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办理。 1.缴费人员《退休证》原件。 2.《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一式两份。(此表可到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窗口领取,由缴费人员或其单位经办员填写并经劳动人事局窗口盖章确认) 3.社会人员退休的还需提供天津银联卡(不含商联卡),刷卡缴费。企业人员退休的不需提供天津银联卡。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八、职工办理退休后医疗保险缴费 年限不足的可申请补缴医疗 (二)办理时间 1.社会人员退休的,应在每月1-15日办理,逢周五下午、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不顺延。 2.企业人员退休的,应由缴费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员,在本单位结算当月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之前,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为退休人员办理补缴医疗保险费业务,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于当月15日前连同缴费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一并从缴费单位账户扣除。 分中心登记部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日常经办须知 十九、天津市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 2002年4月1日,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取代原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储蓄金。 2005年1月1日,开发区工伤保险上限调整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006年1月1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本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08年1月1日,开发区生育保险政策与全市统一,上限调整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同时停止执行开发区原“子女医疗保险”。 2008年7月1日,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与全市政策统一,缴费比例与全市一致。 2009年2月1日,开征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简称“农综险”,单位可按照24.8%的比例缴纳五险。 2009年9月1日,开发区开始电子认证证书的申领和发放,开通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平台。 2010年1月1日,社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比例由6.3%调整为7.3%,增加门(急)诊医疗待遇享受。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不需缴纳医疗保险,就可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010年4月1日,开发区失业保险上限调整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分中心登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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