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证券投资交易程序与费用 证券交易可以在不同的场所进行,而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证券交易场所,从事证券交易的程序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九章 证券投资交易程序与费用 证券交易可以在不同的场所进行,而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证券交易场所,从事证券交易的程序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同时,证券交易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某些费用支出,即具有一定的成本。 本章将按证券市场体系,并结合不同的交易对象阐释证券交易程序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主要费用。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是集中且比较规范的,但不同品种的证券,又有不同的证券交易操作程序。
下面,以我国目前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为例,分别就A股、B股、国债现货的交易程序作一介绍。 (一)开设股票账户 为了实现无纸化交易和提高交易 效率,客户欲从事A股交易,首先必须开立股票账户。 股票账户是投资者进入股票市场的通行证,只有拥有股票账户,才能确立股票投资者身份,进入市场买卖股票。 股票账户在深圳又叫股东代码卡。 依照现行法规规定,投资者开设股票账户需通过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进行。 1、开设股票账户需提供的证件
股票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法人账户两种。 个人开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开户较为复杂一些,需提供的文件包括:有效的法人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自然人或法人可到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地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如果是代办,还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2、开设股票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个人投资者在开设股票账户时,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详细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本人和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等。 法人投资者应提供法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和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性别、书面授权书、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邮政编码、机构性质等。 3、开设股票账户的限制条件 股票账户的开设在范围上并非是无限制的。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避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保证市场交易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股票开户: (1)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
(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4)与发行人有直接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5)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员; (6)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人员; (7)违反证券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 (8)其它法规规定不得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票账户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股票,在我国,它已扩大至基金、股权证、无纸化国债等。 (二)开设资金帐户 投资者办理了股票账户后,还需办理资金账户。 我国目前实行指定交易,因而投资者要进行股票交易,必须指定一定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在该券商处开设资金账户。 对投资者资金账户上的存款,证券经营机构要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开立资金账户所需的文件、提供的资料基本上与股票账户相同。
在开设资金账户时,证券商往往要求先存入一笔资金,以表明投资者信用,但这并非硬性条件。 在股市交易不活跃时,为吸引投资者开户,大多数券商会免除这项要求。 为了有利于建立和发展统一的清算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2年起开始推广磁卡账户。 磁卡账户的功能在于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合二为一。 就是说,磁卡账户除了股票账户的功能外,还有资金账户的功能。 将来整个资金账户联网后,就可集中办理清算工作。
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上海投资者所开立的基本上为磁卡账户,在外地的上海交易所会员所在地的投资者许多也都已开始用磁卡账户。 (三)客户填写委托单,下达委托指令。 客户在办妥股票账户与资金账户后即可进入市场买卖,客户填写的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是客户与证券商之间确定代理关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单一般为二联或三联,一联由证券商审核盖章确认后交由客户,一联由证券商据以执行。 买卖成交后,客户凭委托单前往证券处办理清算交割。如果成交结果与委托单内容不符,客户可凭借委托单向券商提出异议进行交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商受理委托 证券商受理委托包括审查、申报与输入三个环节。 证券商在接到客户委托单后,即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 在审查无误后,将确认委托的第一联盖章后退回客户。 同时,证券商即该将委托单第二联交由专门人员向交易所场内申报。 证券商驻交易所场内交易员接到委托指令后将其输入交易电脑主机。 目前,证券商受理委托的处理程序除了以上传统的三个环节外,还有两种方式:一是审查、申报、输入一气呵成。
客户采用自动委托方式输入电脑,由电脑来进行审查确认后,直接进入交易场所内的计算机主机;二是证券商接受委托审查后,直接进行电脑输入,也就是说证券商的计算机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联网,无需场内交易员再行输入。 (五)撮合成交 现代证券市场运作是以交易的自动化和股份清算与过户的无纸化为特征的,电脑撮合集中营交易的作业程序是:场内经纪人将证券买卖指示输入电脑终端,每一笔委托由以下六项信息组成。 (1)委托序号(即客户委托时的合同序号); (2)买卖区分(输入时分别用0、1表示);
(3)证券代码(输入时用指定的4位数字,而回显时用汉字列出证券名称); (4)委托手数; (5)委托价格; (6)有效天数。 电脑根据输入的信息进行竞价处理(分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集合竞价在每营业日正式开市前半小时内开始,此期间电脑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在正式开市前一瞬间,对于每个证券,系统根据输入的所有买卖盘而产生一开盘参考价,继而将能够成交的委托以此参考价为成交价全部撮合成交。 这一处理过程称作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随即进入连续竞价,直到收市。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运行,即一定价格范围 内(有效区间),优先撮合最高报价买盘者或最低报价卖盘者;报价相同的买盘或卖盘则取输入时间优先者。 (六)清算与交割 1、 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各证券商之间证券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收、应付股金差额的一种程序。
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股票清算两个方面。 不同的交易所采用不同的清算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登记结算体系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集中清算与集中登记”的模式。 也就是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中央登记清算公司,交易清算一体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1996年5月18日之前采用的是“集中清算与分散式登记”模式,也就是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作为各区域证券市场的中央结算机构,负责所有进入深圳清算系统的证券商之间的一级清算与交收,各地区登记处(公司)作为各地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资者的股份登记机构,负责投资者层面的股份变更登记。
深圳实行交易、清算分离制。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施了股份集中管理与清算制度。 股份清单数据直接通过深圳结算公司与各地证券商之间的通讯系统传递,不再通过各地证券登记机构这一 中间环节,从而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能够直接对证券商股份总账及其名下投资者的明细股份集中进行清算,各地证券商不再需要委托专人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份清算手续。 2、交割 证券清算后,即可办理交割手续。交割是指证券卖方将卖出证券交付买方,买方将买进证券价款交付给卖方的行为。
由于证券买卖都是通过证券商进行的,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证券成交和交割等均由证券商代为完成。 所以,证券交割分为证券商与委托人之间的交付和证券商与证券商之间的交付两个阶段。 证券商与委托人之间的交付应在证券商与证券商间交付以前进行。 证券买方通常在委托证券经纪商买进证券时,就已将买进证券的价款存入其交易账户;证券卖方同样是在委托经纪商时,已将证券交付给经纪商,以避免不能交割的风险。 如果委托人在证券商相互交付时仍不能交付证券和价款,证券商有权将购入证券卖出或将出售证券买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证券商在完成成交后,应当在次日向委托人传达证券成交通知书。 通知书一般应载明的事项包括:成交日期及时间、成交数量、证券名称、完成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成交价格和金额、过户费、利息、佣金、邮费、应收或应付金额、交割日期,及其他事项等。 证券商寄送成交通告书可以使委托人了解成交的具体情况,以便委托人据此发回成交确认书。 证券商与证券商的交割,应当在证券成交的当日收市后进行,证券商之间的证券和价款的交割在证券交易所主持下进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个别交割和集中交割两种形式之一。
个别交割是每笔交易买卖双方的证券商直接办理交割手续。 这种交割形式虽然费时费力,但却是某些证券交易中不可缺少的交易形式。 集中交割是证券交易所对同一证 券商在同一日成交的证券买卖先进进行清算,再对同种证券卖出和买进股数以及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仅就净余股数和价款进行的交割。 集中交割是证券交易所惯常采用的证券交割形式。 我国目前在证券交割上采取T+1规则,即证券商与委托人应当在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办理完毕交割事宜,如该日正逢节假日,则交割日顺延。 (七)过户
所谓过户就是办理清算交割后,将原卖出证券的户名变更为买入证券的户名。 对于记名证券来说,只有办妥过户后整个交易过程才算完成,才表明拥有完整的证券所有权。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个人股票过户手续有两种做法: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日收市后将成交数据传给登记公司进行过户处理,每天过户完成后,将股东与股份的变更情况写入交易所通讯服务器,由各证券商将其读回,供后续交易使用。 这里,证券登记公司是各股民办理过户手续的核心机构。
(2)上海证券所实行股票账户,整个工作由上交所通过电脑系统统一办理,股票交易与过户同步进行,也就是说股票成交后,同时已完成过户手续。 因此,目前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个人股票通常不需要股民亲自去办理过户手续。 二、B股的投资交易程序 (一)名册登记 根据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欲进行B股交易的投资者需本人或指定的委托人,通过名册登记代理机构(经批准的交易所会员和境外代理商及托管理银行,统称结算会员),
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首先由投资者填写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制作的“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其内容包括:名册登记人员、有效证件号码(商业注册登记号)、国籍(机构注册地)、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然后由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在登记表上加盖签章,并及时将投资者填制的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登记结算公司,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码。 (二)开户 客户在办理名册登记时,需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
登记结算公司对B种股票实行中央托管。 客户在办妥名册登记后,就得到了“股票存管账户”,该帐户记载存放于登记结算公司的B股数额及变动情况。 与此同时,客户需在选择的证券商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账户。在上海为美元账户,在深圳为港元账户。 (三)委托 投资者在开设了B股账户后,便可以进行B股的委托买卖。委托分为境内委托和境外委托。 (1)境内委托。 个人投资者在境内买卖B种股票时,
需提供B种股票账户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并填写委托买卖单据,包括股东账号、股票名称、委托时间、委托买入或卖出的股数、限价及委托有效期。 在委托买入时,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各自核定的标准,严格核实其保证金的额度是否达到要求,以避免承担较大的风险。 对于机构投资者的买卖,只有授权代理即执行人的委托买卖指令才视为有较。 (2)境外委托。 投资者可通过境外证券商下达买卖指令,由其通过国际通讯客户的指令直接传至上海证券交易大厅的B种股票交易席位,再由驻场B种股票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电脑自动对盘系统,
电脑在核查发生卖盘指令的投资者没有卖空行为后,撮合成交。 否则,电脑将会发生该客户“没有足够股票,委托无效”的指令。 证券商在收到委托后的审查、申报、成交的具体操作基本上与A种股票相同。 (四)清算交割 B股的清算交割由于涉及境内、境外以及托管银行,因此,程序较为复杂,以上海交易所的清算交割程序为例,大致有以下六个步骤: (1)登记结算公司于证券交易所每日交易闭市后,根据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成交资料,编制各结算会员当日成交的“结算交收通知书”,该通过书于T+ o下午4:00后送结算会员。
(2)结算会员接到“结算交收通知书”后,境内经纪商和境外代理商最迟须于T+1日下午3:00之前,托管银行须于T+2日中午12:0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结算交收指令”。 如交收指令核对无误,登记结算公司将据此进行交收;如交收指令核对有误,登记结算公司将及时通知有关的结算会员。 (4)买方结算会员须于T+3日中午12:00之前,将应付款足额汇入登记结算公司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5)对卖方结算会员,登记结算公司于T+3日下午 3:00,
根据其“结算交收指令”指定的银行账号向代理银行发出汇款指令,并同时实施股权变更和股票转移,按卖方客户沽出股票的数量,调整其股权登记和“股票存管账户”的数额。 (6)登记结算公司于交收完成的当日下午5:00之后,向结算会员发出“交收确认书”。 同时,按投资者的每笔委托编制“交收凭证”,每周向结算会员邮寄一次“交收凭证”,投资者可在其结算会员处领取自己的“交收凭证”。 从1993年11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B种股票交收结算系统作了改进,实行T+0日回较交易制度。 在该项制度下,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沽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B种股票,
但B种股票的交收期和交收制度,仍按T+3日交收,并按“银货两讫”、逐笔交收的现行规则办理。 三、债券的场内投资交易程序 由于债券一般为无记名形式,因此,客户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基本程序较为简单,其步骤如下: (一)开户 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内开设专门的债券账户,客户买卖债券可在证券商处开立债券专户,但实际上一般不这样操作。 客户买卖债券一般只需开立资金账户。 (二)存入
债券交易目前采用实物交易与非实物交易并存的做法。 客户开户后,如需买卖债券时,买入方必须存入一笔足额的资金,卖出方必须存入所卖出的债券。 客户存入债券后,由券商出具代保管单。 在存入资金和债券后,客户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三)申报 券商收到委托后,认真审核各项事项,仔细核查客户的资金和债券数额后,即时申报。 (四)成交与交割 成交与清算的程序基本上与A股相同。
在交割时,当客户买入债券时,券商从其资金账户上扣除买入所需的款项和手续费,出具债券代保管单,当然客户也可提取现券。 当客户卖出债券时,券商收回委托时出具的债券代保管单,并将扣除代理手续费后的成交额列入该客户的资金账户内。 第二节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程序 场外交易为减少交易风险,均采用证券现货交易方式。 在由证券商参与场外交易中,有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之分。 两种交易方法有着不同的交易程序。
一、自营买卖的交易程序 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商替自己的账户进行证券的买卖,也即证券商为自己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买进或卖出证券。 交易对方即可以是其他证券商 (包括自营商和经纪商),也可以是个人证券投资者。 自营买卖的交易程序如下: (一)挂牌 挂牌是指证券商根据证券行市以及各种证券的内在价值和收益率,同时公布每天的证券买进价格和卖出价格。 挂牌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并表示证券自营商愿意买进和卖出某种证券的价格,它虽然要根据诸多因素确定,但却是证券自营商单方确定的,
具有非竞争价格的性质,而且通常只反映自营商所买卖的几种证券价格,无法反映证券市场的总体价格水平。 (二)成交 成交是指证券商在其他证券商或投资者接受其挂牌价格的前提下而完成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活动。 从证券自营商的角度,成交可分为买进成交和卖出成交。 买进成交表明证券自营商同意从其他证券商或投资者处买进证券。 卖同成交则是证券自营商同意向其他证券商或投资者卖出所持有的证券。
在实务中,证券自营商总是先按照挂牌买入价格买进证券,然后再按挂牌卖出价格卖出证券。 (三)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是指证券自营商完成证券成交后的支付价款和交付证券的行为。 清算是某些证券自营买卖中交割行为的前置程序。 当某证券投资者先从证券自营商处买进某种股票,再向其卖出另一种股票时,就要通过两次交易价款的会计核算方法,确定证券自营商应支付的价款总额或证券投资者应付的价款总额。 场外交易的证券交割不像证券场内交易交割那样,极少采取确定成交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进行交割的方法,
而是即时交割,当时办理券款的给付。 二、代理买卖的交易程序 代理买卖是指证券商代理客户(多指证券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的交易活动。 代理买卖与证券交易所交易中采 取的经纪制交易方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场外交易中代理买卖的程序比较简单,没有场内交易那样严格;代理买卖成交价格的确定采用议价制方式,而不是竞价成交。 代理买卖的交易程序如下: (一)办理代理买卖证券的委托 证券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代理卖出证券的,
应当在交易柜台填具“代理出售证券委托书”,并将证券交付经营柜台交易的证券商,证券商接受委托后应出具临时收据。 证券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进证券的,应当填具“代理购入证券委托书”,并将购买证券所需金额的保证金存入 受理委托的证券商账户(保证金通常不计利息),证券商接受委托后也要出具临时收据。 场外代理买卖证券的委托程序实际包含有场内交易的开户和委托的双重内容,但界限不尽清晰。 代理买卖的委托书由证券商制订统一格式,由委托人按照格式要求逐一填具。 一旦证券商接受委托书,就意味着代理买卖的委托关系已成立。
(三)交割和过户 证券代理买卖成交后,证券商要向对方投资者给付证券或价款,随后向委托人支付价款或给付证券。 并同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买卖的手续费(或佣金)。 过户是证券交割后的必经程序。 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股票通过柜台交易进行转让后,最迟在规定发股息前一个月向代理发行的金融机构或原股份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的金融机构可收取2%的手续费,每笔收费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元。 便于发行股票的公司向股票持有人发放股息红利。
如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股息仍发给原股东,与办理成交的金融机构无涉。” 第三节 新股认购与配售程序 根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应当遵 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于此种状况,我国新股发行实践中较常采用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上网定价发行、认购证抽签发行、认购证按比例配售、存单抽签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等方式。 这几种方式的认购与配售程序如下: 一、上网定价发行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我国近年来普遍采用的一种股票定价发行方式。 其特点有二:一是此种发行方式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统,由认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申报认股承诺;二是此种发行方式采用定额认股和抽签认股的原则。 上网定价发行成本低,发行速度快,近年来为多数发行人及承销人所采用。其具体认购程序如下: (1)发行人和承销人通过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向所有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发出招股要约,该要约中限制了每个开设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的认股限额,并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
(2)开设股票账户并欲购新股的投资者在规定的发行期间,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申报认股承诺,并且承诺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上应当存入认购规定数额股票与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乘积的资金,该项资金在认购期间内(通常不超过4日)不可支取。 投资者依此种方式申报的认股行为中认股规则至少已明确了以下认股事项:认股序号;股票账户号码;认购时间;认购股票名称;规定的认购股票数额;规定数额的认购资金。 (3)认购期满后,由承销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对全体认股人的认股序号进行尾数抽签,以确认有效认股人。
(4)主承销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和信息披露载体对于抽签结果和中签号码予以公布,对于中签认股人的认购予以成交,并将股份划入该认股人股票账户。 对于未中签认股人的申请资金予以解除支付限制。 如果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于认购期满时仍未能全部售完,余额部分依承销协议由承销人买入。 二、认购证抽签发行 这是我国证券发行法规具体认可的一种股票定价发行方式,在国内实践中曾被普遍采用。 实践中又被称为“申请表方式”、“认股证方式”。具体认购程序如下:
(1)承销人在招募时,须向社会投资者无限量地公开发售认购申请表即认购证(可附加身份证限制)。 认购证包括以下内容:发行股票名称;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申请表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主承销商;盖章;防伪标记。 每一单位的申请表或认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认股权利。 (2)社会投资者申请和购买认购表。 社会投资者一旦购买认购表,其行为具有发生认股承诺之法律意义,仅其有效性留待其后确定。 (3)承销人根据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于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的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
这通常是依据超额认购比例对认购证号码尾数进行抽签。 (4)确认中签号并按照规定程序公告,投资者持中签申请认购表在指定地点认股缴款,整个过程约需1个月左右。 认股证抽签发行方式并不涉及股票价格问题,而仅依此确定有效的认股人和有效的认股数额。 它是一种股票定价发行方式。 认购证抽签发行方式通常是以所发行股票的超额认购为前提的。 在股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对确保股票发行的安全、缓和供需矛盾有一定的作用。其缺点是发行环节多、工作量大、认购成本高、发行时间长。
三、认股证按比例配售发行 认股证按比例配售也是我国证券发行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股票定价发行方式,在各国股票发行中均被普遍采用,但在我国实践中却较少采用。 具体程序如下: (1)承销人在招募中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 (2)社会投资者真实填写其准备认购的股票数额及其主体情况。 (3)承销人根据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计算和确定出拟公开发行总量与实际认购总量之间的比例。 (4)承销人根据拟公开发行的总量与实际认购总量的比例,
以公告方式承诺向每个投资者依同比例配售股票的数额。 值得说明的是,法规所确定的此种股票发行方法尚未对认股人认股行为的真实性附加有效的担保措施,且未考虑到实际认购总额低于拟发行总额时的合理解决方法,故尽管它不乏优越之处,但在目前实践中少有采用。 四、存单抽签发行 这也是实践中较常采用的一种股票定价发行方法。其具体程序如下; (1)承销人在招募中通过指定的银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无限量地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认购定额定期存款单,其存款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
专项存单的基本内容包括:所发行股票的名称;存单编号;认购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存单金额;日期;主承销商;盖章;防伪标记等。 (2)欲购股票的投资者必须先认购专项存单,即须将存单上载 明“存单金额”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并取得专项存单,此存单一式二联,一联为储蓄联,另一联为股权登记联。 此行为不仅具有存储合同的法律意义,而且具有认股承销的法律意义,其中每一单位的存款单代表一定数额的认股量。 (3)承销人根据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对所有的认股存单号码进行抽签,通常采用依认购比例进行存单号码尾数抽签的办法。
(4)确定中签者并依规定程序公告,中签者凭中签的存单办理股款及手续费缴纳,取得相应的股份。 而未中签者仅保留其存单所代表的债权。 存单抽签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又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股款金额存入,即其存单的面额等于每股股票发行价格与每张中签存单可购股数之乘积。 这样,中签者可以用中签的存单直接抵交股款(但发行手续费用要另外交付,也可以用未中签的存单抵交)。 未中签的存单不能购买股票,在发行期内不计利息,在规定的计息日后的存期中,按照定活两便的储蓄利率计息,
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为其他品种储蓄存款的手续。 另一种做法是存款与股款分离,其存单面额并不与认购股款挂购,投资者认购面额一定的存单,只取得存单和存单上的编号,中签者不能用存单抵交股款和手续费,而须 持中签存单到缴款地点另行缴纳股款和手续费。 存单抽签方式虽可避免认购证抽签方式所带来的额外费用,并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实际上伴随着巨大的存贷资金流动和存贷资金负担,其发行效果并不理想。 (五)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 这是我国自2000年开始采用的一种新股发行方式。
其最突出的特征是新股的发行对象为已经进入二级市场的投资者。 采用这种方法时,规定只有已经在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开立了股东账户,且已购买的上市股票市值达到1万元以上者,才有资格参加新股配售;而配售数额的高低则取决于投资者所 持有的已上市股票市值的大小,即持有的股票市值越大,可申报配售的比例越高。至于投资者参与配售的程序和方法,则与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新股大致相同。 采有这种新股发行方式,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积极介入二级市场、活跃二级市场交易的作用。 第四节 证券投资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各种费用,这些费用通常包括委托手续费、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
一、委托手续费 (一)定义 委托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办理证券委托买卖时,向证券经营机构缴纳的手续费。 这笔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 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委托的笔数计算。 (二)收费标准 此项收费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需要加以收取,故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上海地区为例,投资者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时,一般向证券经营机构缴纳1元以下不等的手续费。但也有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考虑不收此项费用。
二、佣金 (一)定义 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 此项费用一般由证券经营机构 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组成。 (二)收费标准 佣金的收费标准因交易品种、交易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不同的时期,出于某些原因,也可以加以调整,即其收取标准不是始终固定的。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A股的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A股的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B股的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6‰,起点为20元(以美元计价);债券的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回 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的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上述佣金的起点为5元。 B股的经纪佣金为成交金额的4.3‰(以港元计价);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
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的0. 1‰、0. 12‰、0. 2‰、0 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的0.1‰、0.12‰、0.2‰、0.4‰、0.8‰、1‰、1.2‰、1.4‰和1.4‰以下浮动。 《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后,发行、上市的证券投资基 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佣金统一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1元,且不交过户费。 三、过户费 (一)定义 过户费是指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
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二)收费标准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过户费的收取上略有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 易的过户费为成交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 B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金额的1%,起点为1元(以美元计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的交易过户费,B股的交易过户费为成交金额的0.5%。 四、印花税
(一)定义 证券交易中的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以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我国的税制规定,股票成交后, 国家税务机关应向成交双方分别收印花税。 为保证税源,简化交款手续,现行的做法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股票投资者交易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二)收费标准 A股交易的印花税在不同时期可能不同,目前我国规定按成交金额的4‰计收,
B股的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3‰计收。 除了以上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必须发生的投资费用外,投资者可能发生的开支项目还有许多,如书报、资料开销,往返路费,电话、电报等费用,证券商或经纪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收费及配套的行情传输费、电脑设备折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