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 工程部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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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 工程部 张剑

职业卫生的基本概念 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与职业相关的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生命质量,对工作场所所采取的技术或管理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有时会产生和存在粉尘、毒物、噪声、致病菌等有害因素,若不加以控制,接触一定时间,达到一定量,就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危害,甚至引起尘肺、中毒、噪声聋等职业病。

职业病的概述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职业或工作引发的疾病,范围很广、数量积多,但因为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病人数、损害轻重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目前在我们国家只能顾及到那些对劳动者健康危害大、影响面广、受害人数多的几类疾病,加以规范,这样变产生这样一个概念:

1、法定职业病及其分类: 法定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法律范畴,即职业病的诊断范围、诊断标准、诊断程序都有法律上的规定,一旦诊断为法定职业病,患者就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的通知:把法定职业病归类为10类115种。分别为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2、工作相关疾病 所谓工作相关疾病也是从事某一种职业或工作而引起的疾病,但这些疾病的职业因素可能是直接引发疾病的病因,也可能是疾病的诱发因素或促进因素,但这些疾病都不在法定职业病范围,因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无论是法定职业病还是工作相关疾病都对个人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而也严重影响出勤率和劳动生产能力,我们企业管理者都应予以关注。

职业病特点 1、病因明确,病因既职业有害因素,职业有害因素得到消除和控制,就可以防治和减少职业病发生 2、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其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能使人得病,而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所以一般存在接触水平—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发现个别病人 4、早期发现,合理治疗,一般来说,预后交好 5、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方法,因此,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职业病特点 另外 职业危害后果是远期的 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是人祸 职业病难以治疗,但可以预防 职业病不仅仅是一个疾病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 不采取有效措施,必将成为严重社会问题 有悖于政府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病特点 尘肺病:新发尘肺病例的特点为接尘年龄小,发病年龄轻、病情重。超过两成的尘肺病例接尘工龄在10年以下,其中接尘工龄在两年以下的占3—5%,最短接尘时间不到3个月,最小发病年龄为18、9岁—20岁。目前在乡镇企业从事采矿、煤矿掘进、隧道开挖等工种的农民工急进型矽肺非常多见。急进型矽肺是指所接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40—80%(而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便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病工龄一般小于6年的矽肺,由于未执行定期体检制度,许多人一经诊断即为Ⅱ期或Ⅲ期,平均发病年龄36.7岁,较80年代全国流行病学调查平均发病年龄51岁明显提前,且病死率非常高,起码在百分之十几以上。

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病特点 从矿山向职业中毒转移。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一些职业中毒高发行业:工业粘胶配制、建筑、制鞋、制球、造纸、印刷、箱包、制药、制糖、家具制造、电器制造、玩具制造、皮革揉制、橡胶合成、煤气制取、五金电镀、宝石加工、合成纤维等行业迅速崛起,而这些行业广泛使用和产生正己烷、苯、硫化氢、二甲基甲酰胺、三氯乙烯等毒物。致使职业病疾病谱发生变化--新出现一些严重的化学品危害事故,职业中毒发病率不断提高。

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过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保障了亿万劳动者的健康,但近30年来,由于经济体制的变化,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外资合资企业的快速崛起,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引进,国外资金技术所带来的各种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大量增加,伴随着职业危害不断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境外向境内转移、由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移、由企业正式职工向流动工人(农民工)转移,以及时间的累计,我国职业病再次进入高发期。

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资料显示: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劳动力人口7.4亿多人,受职业危害人数超过两亿人,其中,乡镇企业务工人员(农民工)就有1.3亿以上,每年新增劳动力人口1千万。 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汽车制造、医药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 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有的地方职业病危害已发展的相当严重的程度,出现“尘肺村”、“中毒村”,劳动者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的情况在一些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因职业病纠纷处理不当而堵塞道路、罢工、游行、集体进京上访等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事件,职业病危害已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典型案例 福建仙游县东胡村农民工矽肺病事件,福建省赔偿2000多万,全国通报,引发全国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社会影响恶劣,给人民造成严重损害。 福建仙游县东胡村农民工矽肺病最短Ⅱ期矽肺发病工龄仅三个月。 (石英沙生产)

存在的主要问题 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工人的健康监护率低,特别是中小乡镇企业。 我区职业病报表数据:国营企业受检率为38.97%,中小乡镇企业受检率仅为17.62%。而公有企业各类职业病检出率0.66%,中小乡镇企业各类职业病检出率2.22%,高出国营企业1.54个百分点。

存在的主要问题 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 大量资料表明,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是我国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 乡镇企业特点及职业病危害: 1、分布面广。 2、发展速度快。 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多。 4、女工比重大,未成年工多。5、职业卫生管理(企业自身)及卫生服务差。

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卫生安全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卫生安全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

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 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

一、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个法2个条例7个办法: 1.职业病防治法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尘肺病防治条例 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一、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1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1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1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16.高毒物品目录 17.剧毒化学品目录

一、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8.职业病目录 1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2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1.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22.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 23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2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3.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物理因素 4.职业病诊断标准109种 5.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6.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 10.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1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2.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5.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6.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17.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18.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19.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20.有毒作业分级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2.高温作业分级 23.噪声作业分级 2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2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2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职 业 病 目 录(10大类115种) 1、尘肺 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种 3、职业中毒 56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1、尘肺 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种 3、职业中毒 56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 6、职业性皮肤病 8种 7、职业性眼病 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种 9、职业性肿瘤 8种 10、其他职业病 5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1月27日颁布 2002年5月1日实施 2011年12月31日修正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 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所需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 人为本: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 人为本: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 实施综合防治策略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 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监测和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不断发展化,挽救残存功能 (个体)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总 则 每一部法律都有总则。本章包括第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并对本法的调整范围、执法主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以及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进行了规定,是本法的总纲。

法定职业病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职业活动中 -接触职业危害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关 四者缺一不可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前 期 预 防 立法意图:在“源头”上预防、控制危害的产生 职业危害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建设单位缺乏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在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职业卫生防护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如通风、排尘等措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先天的设计性职业危害隐患,消除这些职业危害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挽回,从而导致严重的资金浪费和职业危害后果。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大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效 、最经济的措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 在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而且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据调查显示由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与预防职业病的资金投入之间的比例为 7:4:1,既如果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那么在发生这些损害之前就对生产中的职业性危害进行治理,所需投资需要4,如果企业在新建项目时就将预防职业危害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考虑,其投资仅为1。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 明确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病健康权利 -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涉及面比较广,管理难度大,但它是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中间环节,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前期预防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能否产生良好的效果,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都依赖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对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具有更加直接的作用。因此,必须重视抓好这一环节。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9月1日

立法宗旨: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定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健康监护 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采取有针对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健康检查以及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工作称为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它是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劳动者权利的重要制度。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1、检索和发现职业易感人群;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3、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及时早期治疗和安置职业病病人; 4、为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目的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就业前检查) 1、检查对象: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 (2)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3)拟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如高空作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 2、检查目的: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发现职业禁忌症,有利于分清健康责任。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1、检查对象:正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2、检查目的: (1)早期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以便及时进行医学观察,早诊断、、早治疗、早掉换作业岗位,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发展; (2)进一步发现禁忌症,及时调离或暂时调离有害作 (3)检出高危人群,作为重点监护对象对其进行医学 动态观察; (4)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时发现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评价其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1、检查对象:准备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也包括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合同到期等发生变更时的接害人员 2、检查目的: (1)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从而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应急检查 1、检查对象: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危害事件后,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影响的人员,包括现场人员、周围居民等。 2、检查目的: (1)了解、确定该事故是否对对现场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并对发现的急性职业病病人或观察对象立即进行抢救和医学观察。 (2)发现造成该事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健康危害程度和范围,了解职业危害事故后果,控制危害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

(五)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是远期的,对人体的损害和病理进程较缓慢,其健康损害后果出现较晚。甚至在劳动者脱离该作业环境10-30年后才出现,因此,还需要对这些劳动者进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1、随访对象: (1)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2)在离岗期间已经发生健康损害,离岗后病情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好转或痊愈的劳动者;如尘肺病。 (3)接触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的劳动者,在脱离作业或离岗、退休后仍需进行医学随访的人员。 2、随访目的:了解离岗后的健康状况及健康损害有无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