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制度体系建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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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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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1 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 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 2013 年 11 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 2013 年 12 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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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制度体系建设解读

目 录

一、背景回顾——背景1:中央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内容 改进调研:轻车简从,不安排宴请 改进会风:未获批不出席剪彩奠基 改进文风: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 规范出访:一般不安排留学生迎送 改进警卫: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 改进报道:是否报道要看新闻价值 文稿发表:除安排外不得题词出书 严守廉政:严格执行住房用车规定

背景2: 舌尖上的浪费 2013年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华社《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背景3:2013年两会 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将按照简约、简朴原则安排各项会务,大兴勤俭节约之风、狠刹铺张浪费之风。

各地纷纷开展“光盘行动”、“减少舌尖上的浪费”等相关活动,如今,勤俭节约的新风尚已感染了越来越多的人,去餐馆不多点菜、吃不完自觉打包等,逐渐成为人们的良好习惯。

1、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必要性。体现了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等正确消费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形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 2、从国情看,资源终归有限,环境生态无法满足或承载无休止的浪费。奢侈浪费的危害:破坏公权力,消弱执行力,加剧社会割裂情绪,整个民族精神风骨面临钙质流失。 3、从历史看,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个历史时期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都有重要论述,集中反映了我们党的重要思想、深刻认识和宝贵经验。

二、制度概览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14日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4年3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12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12日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

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 2013年12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06号)。 2013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 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2014年9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 2014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 2015年1月13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

2012年12月27日上午,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明确提出6个方面30条具体要求,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皖发〔2012〕27号)。 2013年1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13]2号)。 2013年12月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皖办发[2013]23号)。 2013年12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皖办明电[2013]65号)。 2013年2月28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07号)。

2013年2月28日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省级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10号)。 2013年10月14日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1607号)。 2014 年1月24日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87号)。 2014年1月26日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 2014年1月28日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 2014年3月25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332号)。 2014年5月8日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关办法》(财行[2014]527号)。 2014年6月26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审发[2014]55号)。

2014年7月1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 2014年11月6日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行[2014]1740号)。 2014年12月5日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 2013年10月28日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外事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三公经费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财行[2013]1639号)。 2013年1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3]10号)。 2013年3月24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10号)。 2013年5月10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三公”经费支出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财行[2013]612号)。 2014年1月29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报送“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统计报表的通知》(财行[2014]106号)。

2012年2月9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合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办[2012]4号) ---- 从车辆编制、配备标准、使用管理、三个定点及报废等方面提出要求。 2013年2月4日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合发[2013]4号)----十个方面,第七条专门讲了出国境管理,第十条专门讲了公务接待等方面厉行节约。 2013年2月21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118号)。 2013年2月28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财行[2013]131号)。 2013年3月6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合办[2013]5号)。

2014年3月12日市财政局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合财行[2014]204号)。 2013年5月10日市财政局印发《合肥市市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470号。 2014年3月13日市财政局印发《合肥市市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补充通知》(合财行[2014]207号)。 2014 年3月28日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合财行[2014]259号)。 2014 年3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合肥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合政办[2014]8号)。 2014年5月14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合财行[2014]428号)。

2014年7月30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14]944号)。 2014年8月1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合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合办[2014]26号)。 2014年11月4日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内部食堂管理的通知》(合监[2014]36号)。 2014年12月4日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审办[2014]185号)。 2014年12月12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合财行[2014]1452号)。 2015年1月27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15]64号)。 2013年6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26号)。

2014年7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财政改革加强预算管理5项制度的通知(合政办[2014]20号)。 2014年9月1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合办[2014]3号)。 2013年6月13日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三公”经费支出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合财行[2013]491号)。 2014年2月8日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报送“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统计报表的通知》(合财行[2014]118号)。 2013年9月24日市财政局印发《2013年合肥市市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合财预[2013]914号)。 2014年4月9日市财政局印发《2014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方案》(合财预[2014]284号)。2014年7月18日市财政局印发《2013年市本级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合财库[2014]874号)。 此外,市财政局还印发了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及公务卡管理、经济科目预算执行等管理制度。

•以预算执行为重点,强化支出动态管理。

六项经费管理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接待费 外宾接待费 会议费 差旅费 培训费

1、概念 1.1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发生的有关经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国外培训费和签证费,以及必要的保险费、防疫费等其他费用。(具体参见合肥市市直机关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合政办[2014]8号、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p150) 1.2公务接待费:是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 、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外宾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 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1.3公务用车费: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是反映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支出。 1.4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5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6培训费:指开展境内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2、开支范围和标准 2.1因公出国(境)费: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订购机票中已包含国外城市间机票的,市财政不再供给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没有供给国外城市间机票的,按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每人每次出访最高不超过400美元审核。出访团组对外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安排。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与2001年办法相比,提高出国费标准,取消对个人发放的零用费)

2.2公务接待费: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市直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安排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市直机关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市直机关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与2013年办法相比,提高用餐标准,取消宴请字样)

2.3外宾接待经费: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对外赠礼按规定执行。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外宾宴请费(不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22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酒水、饮料不得超过宴请费的三分之一。重要外宾在我市访问期间,市级公务宴请不得超过1次。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 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 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不超过100元的小纪念品。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 元。(与98年老办法相比,提高接待标准、明确住宿标准,规定赠礼的限额和级别。)

2.4会议费: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等一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二类会议和市直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三类会议,实行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据实报销。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二类会议综合定额为270元/人天(住宿费130元、伙食费90元、其他50元),三类会议综合定额240元/人天(住宿费120元、伙食费80元、其他40元)。会议时间一天的餐费减半。二、三类会议,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全部人员住宿的会议,应在办会申请中一并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一、二类会议符合就餐、住宿条件人员而未就餐人员可享受二类会议就餐标准50%补助、未住宿人员可享受二类会议住宿标准30%补助。

2.5差旅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出差住宿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如安徽省级800元/间天、厅级460元/间天、其他人员310元/间天;北京省级800元/间天、厅级500元/间天、其他人员350元/间天),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标准除出差到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到其他地区出差一律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一律为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提高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增加市内交通费。)

2.6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在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参照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执行。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培训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明确规定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为短期出国培训,提高开支标准。

3. 1因公出国(境)费: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3 3.1因公出国(境)费: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3.2公务接待费: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与2013年办法相比,取消定点接待字样。 3.3外宾接待经费: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 天(含抵、离我市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在5 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 1 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 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2 以内安排。

3.4会议费: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8%以内。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不安排早、晚餐。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2013年1月1日起,市直各单位会议全部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可在定点饭店范围内自行选择会议地点。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为会议综合报价的最高限价,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定点饭店签订接待协议,自行结算,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对未经批准不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受理支付。各单位召开会议尽量利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或在市政务大楼会议中心召开,单位或市政务大楼不具备承接条件,必须到定点饭店召开或在不超过定点饭店收费标准上限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办会,不得超标准办会,不得向下级或地方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由于特殊原因确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各单位需要在履行报批手续中明确会议召开的具体地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召开。

3.5差旅费: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取消定点住宿规定)国内公务考察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行人数和天数。除党政代表团等以外,考察团组一般每批次不超过5人,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由组团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3.6培训费: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4.1因公出国(境)费: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与经费预算由市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按照从严从紧、零增长原则联合会审,在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经费包干使用,不得超支,结余收回。除省、市紧急任务外,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增加。如确需增加,须先在市外办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由市外办报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下达因公出国调整计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同时购买往返机票。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报销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凭批准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人民币购汇限额,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用汇预算表,并由出国团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组团单位财务部门签章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购汇,可凭身份证自行到中国银行办理。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2公务接待费: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和填报经费预算审批单,报机关负责人审批。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实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逐项填写“合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等内容,填写内容不得省略。 应优先选择本单位食堂、招待所作为公务接待场所;需到宾馆饭店安排的,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单位出行需要,确需租用交通工作的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市直机关应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方便、节俭原则,选择会议定点饭店开会,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凭派出单位公函、经费预算审批单、票据、消费清单和接待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公务接待费必须在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应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在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向社会公开,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4.3外宾接待费: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4.4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一律不核拨会议经费。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各单位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安排。会议费报销除承办单位出具的发票和清单外,还须加附《市直单位定点办法结算单》、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否则不予报销。会议主办单位不得摆放花草,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和与会议无关的物品。市纪检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检查,严禁会议主办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对于超标准办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5差旅费: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大巴、地铁费用。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餐饮发票、出租车票、租车发票等一律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4.6培训费: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5、 “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情况 5.1公开的背景、范围 背景:2011年,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央部委首次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数据。根据安徽省统一部署,合肥市2013年首次公开“三公”经费预算数,2014年全部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数。 范围: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部门为单位,以网站为载体,统一时间公开部门的“三公”经费。

5.2公开的口径、内容 口径:为“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决算数,具体 包括税收收入安排(即财力)、专项收入安排、罚没收入安 排、以及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等。 公开数不包括纳入专户管理或其他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安排的“三公”经费。 内容:“三公”经费按2014年政府收支经济科目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并按统一格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 因公出国经费对应302商品和服务支出大类下的30212—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对应经济分类为30217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对应支出经济分类有3个,分别是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913—公务用车购置、31013—公务用车购置。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答:除接待单位按照《合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答: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三)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到边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费的可以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五)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合肥市所属市县区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合肥市所属市县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合肥市所属市县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原则上要求当天返回,因项目检查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天返回而必须在市县区住宿或接待单位未安排伙食、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费用的,需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参照《合肥市市级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市(县)每天伙食费70元、交通费50元;城区每天伙食费20元、交通费20元的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七)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

(八)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答: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除当天往返的可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大巴、地铁费用外,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九)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答: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十)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还要入住定点饭店? 答: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十一)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答: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十二)厅局级以下级别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答: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十三)在携同外借(聘)人员出差进行公务活动等情况下,外借(聘)人员差旅费用如何处理? 答: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外借(聘)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

(十四)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十四)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答: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十五)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出租车费、租车费等费用能否报销? 答: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餐饮费、出租车费、租车费等差旅费管理办法未允许报销的费用原则上不得报销。 (十六)自带车辆是否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答: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原则上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十七)事业单位如何参照执行差旅费办法? 答:事业单位人员与行政机关人员的职级对应关系,由本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相关经济科目如何核算? 答:到合肥市以外地区出差,自带车辆沿途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加油款、停车费等支出,能区分清楚的列入“差旅费”经济科目核算,区分不清的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经济科目核算。到合肥市所属市县区开展公务活动,自带车辆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加油款等支出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经济科目核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列入“其他交通费用”经济科目核算。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分别列“会议费”、“培训费”经济科目核算;往来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列“差旅费”经济科目核算。 因公出国(境)国内段发生的火车、飞机等交通费用,列“差旅费”经济科目核算。在国内发生预先培训费按培训费、差旅费规定处理;国外的交通、食宿公杂费用,列“因公出国(境)费用”经济科目核算。外宾接待费,列“公务接待费”经济科目核算。出租车费用,列“其他交通费用”经济科目核算。公务包车等车辆租赁费,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经济科目核算。

(十九)公务接待是否必须来函接待及接待次数,是否可以宴请一次? 答:2014年8月1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办[2014]26号),进一步规范接待范围、接待管理、接待标准、接待场所、接待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未提宴请字样。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或公务通知),告知时间、内容、人员、行程和相关事项 。对无公函或公务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等内容,填写内容不得省略。

(二十)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答: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不得安排宴请,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 1、会议费。一类会议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二类、三类会议,实行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据实报销。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二类会议综合定额为270元/人天(住宿费130元、伙食费90元、其他50元),三类会议综合定额240元/人天(住宿费120元、伙食费80元、其他40元)。会议时间一天的餐费减半。一类、二类、三类会议会务人员分别控制在代表人数15%、10%、8%以内,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不安排早、晚餐。

2、培训费。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境内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在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参照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3、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市直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安排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市直机关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不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公务接待严禁饮酒。

(二十一)关于住宿用房如何要求? 答:会议、培训、出差、公务接待的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对于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二、三类会议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全部人员住宿的会议,应在办会申请中一并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十二)党政机关内部食堂管理有何要求? 答:一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利用机关食堂违规接待,严禁与接待无关的公款大吃大喝。 二是从严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党政机关内部食堂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得采购、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采购、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三是严禁违规越级安排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的,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严禁违规越级安排公务接待活动。 四是节假日期间一律暂停营业。执勤、值班等特殊情况需经单位批准,并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 五是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公务接待严禁饮酒。 市纪委、市监察局将适时组织对我市党政机关内部食堂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二十三)因公出国(境)费如何办理? 答:单位根据年度出国计划,至市外办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无出国计划的,先办理出国计划。出国审批程序办结且出国日期确定后,单位需履行出国经费先行审核程序。即出国前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市财政根据政府批示,从出国(境)专项经费中核拨。单位至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二十四)出国(境)经费申请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是省外办(市外办)出国任务批件;二是行程安排表;三是机票询价单或报价单。

(二十五)组团单位出国购买机票由什么要求? 答:组团单位通常负责全团单位境内及境外机票的购买,组团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机票。 (二十六)出国(境)经费能否从单位往来资金或其他预算资金中支付? 答:市直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必须从市财政安排的出国(境)专项资金中支付。单位不得从往来资金或其他预算资金中支付。

(二十七)事前审批要求? 1、会议费。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文件、简报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合办[2012]49号)文中规定的会议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一律不核拨会议经费。年初应编制会议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2、培训费。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并按程序报批。 3、公务接待费。市直机关应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和填报经费预算审批单,报机关负责人审批。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

4、差旅费。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5、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市直党政机关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市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按照从严从紧、零增长原则联合会审,在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组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除省、市紧急任务外,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增加。如确需增加,须先在市外办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由市外办报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下达因公出国调整计划。

(二十八)财务报销 1、会议费。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会议费报销除承办单位出具的发票和清单外,还须加附《市直单位定点办会结算单》、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否则不予报销。 2、培训费。市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3、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凭派出单位公函、经费预算审批单、票据、消费清单和接待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即实行“五单合一”。 4、差旅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5、出国经费。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礼品费按规定报销。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报销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二十九)接待单位收取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如何账务处理? 1、收取后交至单位往来户, 借:银行存款/单位往来户 货:其他应付款/代收伙食费、交通费 同时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伙食费、交通费 贷:经费支出(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接待费 2、接待单位实际发生招待费支出时,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接待费 贷: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功能科目/项目名称 银行存款/单位往来户

(三十)自购酒水如何账务处理? 1、本年购入酒水时,凭入库单等作账, 借:存货-酒水 货:资产基金-存货 借:经费支出/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 2、本年公务接待领用酒水时,凭领用单等作账,摊销到对应的公务接待费中, 借:资产基金-存货 贷:存货 借: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 贷:经费支出/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或者购入时直接列存货、财政拨款收入,年底将存货形成的结转结余一次性列为资产基金。

五、存在问题

下一步工作方向 “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财政部办公厅主任解读2014年财政预算报告 2014年3月7日(周五)下午15时,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戴柏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2014年财政预算报告,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下一步,将认真做好上述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健全公务支出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公务支出标准体系,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建设公务支出管理信息平台,扎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建设。 (不愿浪费的自律机制、不敢浪费的惩戒机制、不能浪费的防范机制、不易浪费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