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紀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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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法治觀念

大綱 現代應有的民主素養 民主的意義 分項比較 現代民主制度的前提 現代民主的設計 現代人應有的民主素養

民主的意義 民主(democracy)就字面上是「人民統治」的意思(希臘文字源demos 是人民,kratein 是治理之意)。亦即人民有權利決定公共事務,公共事務就是自己的事務,不需要委由什麼高高在上的統治者為我們決定一切。人民自己就是統治者,民主政治就是人民自己統治自己的政治。

民主政治是外來的產物,傳統中國並沒有這樣的觀念。也許有人會抗議,孟子說「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儒家主張「為政以德」、「愛民如子」、「行仁政」這不是民主政治嗎?就算中國專制了千年之久,我們也不能忽略先聖先賢的「民主」思想吧!其實,這種講法有誤。傳統儒家固然重視人民福祉,然而,這充其量只能算是「民本」,而非「民主」。亦即儒家規勸統治者要注意人民福祉,造福人民,然而從來沒有想到過要「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問題,不是「民治」就不可能是西方意義下的「民主」。

較項目 一人統治 少數人統治 多數人統治 統治權力的歸屬 國王、君主、皇帝、柏拉圖式的哲王 貴族、優勢階級、社會精英構成的統治集團 主權在民,人民擁有最後的決定權 統治者產生方式 世襲、競爭、武力 世襲、階級、武力 選舉、輪流、抽韱,統治者有下台的可能 統治方式 大權獨攬。制定並執行政策 統治集團共同決定政策並執行 儘可能賦予人民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機會 運作良好 事權統一,方向正確效率高。開明專制。責任明確。(monarchy) 精英主政,集體領導,無獨裁之弊,亦免群眾盲目干政。(aristocracy) 理性討論。增加人民的認同感與歸屬感。統治正當性鞏固。 墮落腐化 專制、獨裁、濫權。決策錯誤。統治正當性不足 。(tyranny) 少數精英壟斷,漠視多數意見。利益分贓,欠缺社會正義。統治正當性不足。(oligarchy) 行政效率低落。多數暴力。群眾政治素養不足,盲目受煽動。(democracy)

現代民主制度的前提 個人先於社會、社會先於國家 自主的市民社會應該被尊重 絕對的權力絕對腐化 國家是侵犯人民權利的主要來源 法治 聖王、仁君之治不可恃 政權必然是選舉產生 分權制衡乃金科玉律 對多數暴力的憂慮 中立的文官體制有其必要性 

現代的民主設計 分權制衡(seperational of powers, check and balance)是避免民選的政府濫權、背離民意的關鍵。 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政府的運作規範、權力關係、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載明於憲法之中。 選舉制度的改良(reform of electorary system)。選舉制度的設計,包括投票或參選資格的認定、選區劃分、投票方式、計票方式、當選名額、競選規範的擬定等,要符合平等、公正、自由的原則,使人民能夠在沒有威脅的情況下自主地表達意見。 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 最後是基本人權(human rights),這是人類社會一個偉大的發明。生命價值尊嚴是天賦的、與生俱來的,無貴賤之分,無貧富之別。

現代人應有的民主素養 對自己 對社會 對國家 消極功能方面維持 秩序,使人在社會上有實現個人價值之可能。即是說,人生在實現價值時會與上一些干擾 ,政治的功能便是去除這些干擾,而間接使人能實現其人生文化價值。這便是消極功能, 而積極的功能是聯絡、配合、提倡社會上的人實現人生文化價值,例如:促進交通、興辦 學校、養老扶貧等。

故事緣起 傳說在遠古時代,當世界還處於「黃金時代」的時期,氣候溫暖,地裏長滿了糧食,河裏流著奶與美酒。人們不需要住房、穿衣,也不需要耕種,更不知甚麼是紛爭。大地就像一個樂園,眾神和人類一起生活在這片土地上。 不久,大地上有了寒暑四季,人們不得不蓋房屋、製作衣服,而且必須辛勤耕作才有糧食。同時,人與人之間也出現了很多紛爭、強者欺侮弱者。眾神討厭看到人間的鬥爭,紛紛回到天上去了。正義之神阿斯脫列亞仍然相信人類,留在大地上向人們講說正義之道,希望可以使大地回復原來的和平。這時的世界正處於「白銀時代」。 漸漸,世界進入了「青銅時代」,人們開始說謊、使用暴力,戰爭不斷,甚至親人、父子、兄弟之間也有流血的鬥爭。這位本來信任人類阿斯脫列亞終於失望,回到天上去了。 這位正義女神的形象是手裏拿著劍和天秤,而據說,天秤座就是正義之神用來衡量人世間的善惡的天秤。

影響人類最深遠的十部法典 一、人類走向可預見的約束——《漢摩拉比法典》 二、 法的時程碑——《查士丁尼法大全》 三、 貞觀之治——《唐律》 四、 從靈魂到世俗的約束——《印度摩努法典》 五、伊斯蘭法之源——《古蘭經》 六、 大陸法系創造的現代社會框架——《法國民法典》 七、 美利堅聖火——《美國憲法》 八、 迷幻——《威瑪憲法》 九、 赤旗獵獵——《蘇聯憲法》 十、改變命運——新中國憲法

漢摩拉比法典 ※上方刻有太陽神夏瑪希,是司法的保證者,將象徵國王威武無上的環與杖伸向漢摩拉比,因此,漢摩拉比在法典上的序言、結語皆宣稱權力來自神授,而所有的條文涵蓋道德、國家以及私人社會,涉及面之廣,形同一部認識巴比倫社會的百科全書。 ※最有名的是第 196條和197 條寫著:「如果自由人毀壞其他自由人的眼睛時,他本身的眼睛也將受損;若你折斷其他自由人的腳,你自己的腳也將被折毀。」 ※關於物質交換的款項也十分有趣,因為當時交易型態是以物易物,所以上面寫著:「如果一名酒女拒絕用小麥來交換,而且特意將酒的價格降得比小麥還低,而想以此賺 錢的話,那麼只要有人出面作證,便將此女丟入河中。」 ※此外漢摩拉比的判決也十分公正。一例中記載道:「如果妻子為了借腹生子而將女奴隸獻給丈夫,這個女奴隸就不再供做買賣了,因此刻這個女奴隸已經成了她的情敵。」

查士丁尼法典 拜占庭帝國繼承羅馬的法律和行政傳統,有強固的中央政府及具有組織訓練的行政官員。法律方面,查士丁尼(527-567)在位時,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可說是古代希臘羅馬文化中法律知識的總結,現代歐洲各國的法律大都以此法典中所保存的羅馬法為基礎。

唐律 前代的刑律,多為嚴峻,而唐代以仁為本,所以唐朝的刑律,較為寬平.其後太宗改重就輕,進步更多;高宗又續修訂,並令就條文築條注釋,分成三十卷,通稱唐律疏義,為後世歷代律法的典範,同時也是中國現存最早的律書. 唐律的基本觀念,在以禮教為中心,所以論刑定罰,頗受尊卑貴賤差別的影響,是一個特色.此外,唐律也充滿仁恕的精神,對死刑犯特別審慎,並且擴大減刑範圍.這種觀念與精神,大體為以後的朝代所繼承,而成為中國傳統刑律的另一個特點.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成書於公元前二世紀至公元二世紀間,為古印度婆羅門教祭司根據吠陀經典、累世傳承和古來風習而編成的教律與法律結合為一的作品,關乎民事,也涉及宗教行為,如宗教義務和儀式、苦行、贖罪的規定,齋祓和斷食的戒律等;為了充實其立論的體系,又大量鋪陳了創世的神話和梵我一如的玄思,包括死後賞罰、靈魂輪迴和解脫之道。因此透過本書不僅可以研究古印度的法律,也可以了解古印度的社會和文化、宗教和生活,神聖而古樸,豐富而引人入勝,為不可多得的歷史文獻。

古蘭經 古蘭經下降的基本目的,是喚醒世人去認識真主的尊貴偉大。宇宙間一切,包括人際間的大小事,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都源出於真主,祇有真主才能獨掌權柄。在茫茫無際的宇宙終,人祇是真主的代理者;故此,人生的目的,就是崇拜真主

法的概念 民主為尚,法治為高。 沒有法治,民主靠不住。 你自由,我自由,大家不自由。 因此,大家還是自我約束,守法比較好。 民主為尚,法治為高。   沒有法治,民主靠不住。   你自由,我自由,大家不自由。 因此,大家還是自我約束,守法比較好。   守什麼法呢?這是一個令人覺得有趣的問題。因為有人會問,法律千條萬條,讀也讀不完,看也看不盡,如何去遵守呢?其實,只要你能適當的享受應享的權利,負擔應負的義務,就算守法了。      至於得享有那些權利,應負擔那些義務,就是身為現代國民的我們必需去學習的。因為所有的法律都不能抵觸憲法,所以簡單的說,只要我們能學習照著憲法過日子就可以了。

法律的意義 法律可分形式意義的法律與實質意義的法律。形式意義的法律是指憲法第一百七十條所規定經立法院通過而由總統所公布的。實質意義的法律則是指社會生活中,人和人間相互關係的規律,而由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加以實行的。   以前原始社會,並沒有法律可言,由於社會共同生活的需要,大家都要遵守一定的規矩才有好日子過,這種規矩就像火車的軌道,如果大家共同遵守,則大家順利通過,如果有人不遵守而越軌,火車就會翻落,無法前進,所以我們對於違反團體生活者常常加以處罰,此種處罰是藉著社會大眾的力量來執行,久而久之,社會慢慢發達成為國家後,才由國家的力量來執行法律。

法律、道德、宗教的區別 名稱 項目 法律 道德 宗教 強制力 ○ × 作用不同 外部行為 內外部行為 產生方式 一定程序 無一定程序 制裁不同 良心

法律體系 體系,指一些有關的事物互相聯繫,互相配合約束而構成的一個整體。這個世界上比較複雜的事物或群體,一般都有自己的體系,法律也是一樣。   法律體系,是一個以國家的憲法為基礎,對所有現行法律分門別類而組成的一個,像人身體一樣的由頭指揮手腳、統一的整體。包括各項法、律、條例、通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或有權的法律解釋等全部法律文件的組成。   所以,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最高階,依憲法規定訂定法律,再根據法律來產生命令,所以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當然也不得牴觸憲法。至於其他如校長的指示、學校的校規、老師的話或交代等都是老師依法令對學生所為的輔導,所以我們也要遵守。茲以簡圖表示如下:                          

公法與私法 區別的標準:凡是規定國家與國家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國家與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都稱為公法,如國際公法、憲法、刑法、行政法等。如果只規定人民與人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就稱為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 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實際上作用:在於凡是私法上的爭執與糾紛,原則上都是由普通法院來管轄和審判,所謂普通法院,是指一般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而言;公法上的權利及義務糾紛則由行政法院為管轄及審判。

普通法與特別法 法安定性的要求(預見可能性)。 受到社會快速變遷的影響。 「法律自從訂立後的那一刻起就已經落伍了」。 區別普通法與特別法的目的,在於實務上適用法律的順序。譬如,有一家賭博性質的電動遊樂場,為了避免管區警察人員的取締,遊樂場的老闆就按月拿新台幣五萬元 (法律上稱為賄賂) 給管區的警察人員,警察人員收到錢後,果然不加以取締,後來經過別人的檢舉,該警察人員就犯了貪污罪,雖然刑法也有貪污罪的規定,但是檢察官或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還是要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而不適用普通刑法,這就是一般人所說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實體法和程序法 一般所稱的六法是指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其實,法律並不祇這六法,另外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等很多很多的法律,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係,所以我們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稱為「六法全書」。   法律雖然有很多,有人說他多如牛毛,但不管法律條文有多少,其實也只規定兩種事項,一種是規定如何何適用法律、實現法律的程序,稱為「程序法」,另一種是規定權利義務的內容,稱為「實體法」。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即是規定權利義務內容的實體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則是規定實現法律所規定之權利義務的程序法。

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所謂根本大法,是指國家的基本組織、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的基本政策與基本法律,都發源於憲法的意思。 國家的基本組織:憲法規定國家的政治體制、領土、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地方制度等重要機關及其職掌,至於細節問題,則另訂法律來加以規範。 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憲法規定人民所得享受的基本權利及應負的義務。我國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有自由權、平等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受益權與參政權等七種。基本義務則有納稅義務、服兵役義務、受教育義務等三種。惟上述各種自由權利,國家於必要時得以法律加以限制。 國家的基本政策:我國的基本國策,在軍事上,保護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在外交上,本獨立自主、平等互惠的原則,保護僑民利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在經濟上,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在社會上,改良工農民生活,勞資協調合作,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及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在教育文化上,發展民主精神,教育機會均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保護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與古物。 基本法律:各種法律均以憲法為基礎,故所有法律的規定都不得與憲法牴觸,否則無效,也就是說,各種法律都以憲法為起源的意思。

自由權 意義: 自由權是一種人民立於消極的地位,不受國家統治權干涉的權利。所謂自由不受國家干涉,並非漫無限制,其真正的意思,在於一方面行使自己的自由,另一方面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一方面尊重個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則須維護社會的公益。所以人民的自由,並非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的自由。所謂相對的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所容許的範圍以內,有其自由,亦即在法律範圍內的自由,國家應保障之,超過法律以外的自由,國家仍應予以限制。

自由權的種類 自由權最重要者,通常有六種: 1.人身自由(罪刑法定主義)。 2.居住遷徙自由。 3.意見自由。 4.通訊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集會結社自由。

罪刑法定主義 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就是指犯罪與刑罰均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非有明文規定,不得予以定罪科刑的一種制度。依罪刑法定主義而衍生的一些原則,構成對人身自由的堅強維護,其中包括: 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的適用:刑法貴在其「明確性」,才能建立其執法威信,故不宜以習慣法充為人民定罪科刑的依據。 不溯既往的原則:法律公布以前的行為,不受法律的追究,否則,人民無法預測自己的行為將來是否犯罪,對於人權的保障即不夠周詳。 禁止類推解釋:何種行為才構成犯罪,刑法及其特別刑法均有明文規定,對於刑法或特別刑法沒有規定的犯罪,原則上禁止以比附援引的方式予以定罪。 否定絕對不定期刑:刑法規定的刑度都有一定的範圍,清清楚楚,法官量刑時,只能在法定的刑度範圍內予以判決。 罪刑均衡原則:罪與刑必須相當,例如,不能將一個竊取麵包的人判處死刑,也不可以使一個殺人犯罰金了事。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民法第十七條(自由之保護) 自由不得拋棄。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自助行為後之處置與責任) 依前條(指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擄人勒贖之結合犯) 犯前條(指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強姦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現行犯之逮捕)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因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平等權的意義 美國獨立宣言中對世界最具有影響力的一句話,就是「一切的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所以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強調「法律之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法國人權宣言第六條稱:「法律對任何人,其保護或懲罰,應為平等。」 由於男女性別不同,體力生理有異,各國在法律上多有不平等規定,且多為重男輕女。現在,時代不同了,社會上所講究的是「男女平等」,且不論公權與私權均予以平等待遇,如婚姻、繼承、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參加考試、服務公職,以及工作權等,在法律上都已立於完成平等的地位。 憲法禁止為不同宗教之歧視,使各種宗教,不論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喇嘛教、道教或其他宗教,在我國地位平等,均受法律平等的待遇與保護,而且不得獨尊某一宗教為國教,或限制某種宗教,並實施政治與宗教不得相互干涉的「政教分離」制度。 為了「求國內各民族平等」,泯除民族歧見,必須透過文化上、政治上的融合與向心,以促進中華民族或國族之實現。所謂「各民族」,通常係指漢、滿、蒙、回、藏、苗等族。在台灣地區,因使用方言的不同,漢族中又有大陸人士、福佬人(閩南人)、客家人、原住民等的分別。 古代有貴族、平民與奴隸之分,今日則有白領階級(勞心者)與藍領階級(勞力者)之別。但不管階級如何被畫分,不問貧富、勞資、出身門第、各行各業,在法律上則一律平等,無貴賤之分,不論參加考試、服務公職、就業、參加選舉都沒有特權。 所謂黨派平等,係指不論任何政黨,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不得享受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也不會受到非法的限制與歧視;另一方面藉著政黨平等的規定,實現公平的政治競爭,奠定政黨政治的基礎。

平等權 憲法第七條(法律地位之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七條(法律地位之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兩性實質平等)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妹姊。 祖父母。 民法修正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之姓) 子女從父姓。但於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得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 子女之姓,經出生登記後,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登記。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得為之。 前項變更,以一次為限。子女七歲以上者,應經子女之同意。

財產權 指人民對其財產,在法律保障的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動產及動產的所有權,固為典型的財產權,即民法上之債權、物權、準物權(如礦業權、水權、漁業權、耕作權等)及無體財產權(如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電話使用權等)均屬之。

財產權的相關法規 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民法第七十四條(暴利行為之效力)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濫用之禁止)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消費借貸之意義)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返還借用物之義務)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參政權 參政權是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利,可分別為二: 人民的政權,即人民有選舉和罷免官員之權,有創制和複決法律之權,人民掌握這四種政權,便是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利。 人民有應考試及服務公職的權利。 參政權與自由權、平等權不同,並非每個國民均得享有,原則上僅限於本國公民方有參政權。故有學者稱之為「公民權」。其為外國人、受褫奪公權之人、禁治產人、受破產宣告之人、受保安處分執行之人,均不得享有參政權。 亞里斯多德認為「人是政治的動物」,所以不能脫離人群社會而生活,否則不是神仙,就是怪獸。因此,政治的參與乃為國民所難以避免的。

受益權 人民要求國家行使其統治權,並可進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稱為「受益權」。 行政上的受益權:人民在行政方面,得請求國家為一定的行為,以享受其利益的權利。請願權與訴願權,即是行政上的受益權。 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的權利自由,遭受不法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給予公正裁判的機會。依我國現行司法組織及制度,司法上的受益權,可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選舉罷免訴訟,分別由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及行政法院管轄裁判之。

受益權的相關法規 憲法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訴願法第一條(訴願要件之一) 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第二條(訴願要件之二)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異議及抗告)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即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納稅 納稅義務,古今中外皆然,因為國家在安全防衛、文化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各項建設上,必須支出鉅額的費用,應由全國人民共同分擔,才能夠與所享的權利相對稱。 每一個國民既然都有納稅的義務,就不能逃稅或漏稅,否則不但必須補繳應納稅額,甚至也可能構成犯罪。

逃漏稅的種類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適用標準」所載,約略有以下數種: 虛設行號逃漏稅捐者。 偽造變造完稅或免稅證照、票券、印戳逃漏稅捐或冒領退稅者。 偽造變造統一發票逃漏稅捐者。 開立大頭小尾(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統一發票,短漏營業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者。 連續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未依限申報營業額,年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逃漏貨物稅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逃漏所得稅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以虛偽契約或債務憑證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私設帳簿或偽造變造帳簿、文據,逃漏各項稅捐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社會納稅風氣有重大影響者。

受國民教育 教育權亦是一種受益權,指人民在受教育方面,得請求國家給予適當的教育環境與機會,以享受獲得智識,發展人格的權利。 對於兒童的保護,除了憲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外,尚包括強迫入學條例、兒童福利法(適用於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福利法(適用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一個兒童健全人格的養成,有賴於家庭、學校與社會各方面的配合,就兒童而言,父母是兒童的第一個老師,所以當父母的人,一定不能忽略對自己子女的養育與教育,使他(她)能夠成為一個身心健全的國家有用之才。

民法 首先,確認民法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 公法還是私法? 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民法就是規定我們日常生活中瑣瑣碎碎的事情,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買文具、搭公車、住房子、家庭生活及財產繼承等事項。 公 — 契約自由原則 序 良 俗 誠 信 — 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中的主要概念 意思表示(真意、錯誤、詐欺) 時間 年齡─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下) 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至未成年) 完全行為能力人(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 意思表示(真意、錯誤、詐欺) 時間

刑法 刑法就是規定什麼行為構成犯罪,犯罪以後應如何處罰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好人的。但如果刑法沒有規定的,除有其他法律規定外,不能算犯罪,因此一個人的行為,就算很過份或不正當,如果沒有處罰的法律規定,也不能隨便加以處罰,而且,法律如果規定一個人犯某罪,只能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就不可以判處超過五年的徒刑,例如,王大雄偷別人家的果西第一次就被抓到,法院只能判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判他到監牢裡關七年,所以說,刑法也是保護壞人的,套用一句法律術語就是「罪刑法定主義」,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保障人權」,一個人犯了什麼 罪,應該判什麼刑,法律規定的清清楚楚,因此也有人說,刑法是「人權的保障書」。

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法律必須公布,人民才知道去遵守,沒有法律的規定就不能處罰,因此在法律公布前,人民並無受約束或遵守的義務,人民所為的行為自然不能加以處罰,否則本來合法的行為,法律施行後卻變成違法的行為,人民將無所適從,也會損傷法律的威信,換句話說,法律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所發生的事項,我們稱它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行政法 行政法規都是規定國家與人民間的權利義務事項,如果沒有這些行政法規的制定,政府機關很可能會侵害到人民的權利,我們稱之為政府的「依法行政」。但政府機關的主要職責在於創造人民的福利,所以,行政機關行使國家的行政權,不但一方面須受到法規的拘束,另一方面也要能適應千變萬化的複雜社會,以創造人民的福祉,所以在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範圍內,要給予適當的自行決定 的範圍,稱為行政權的「自由裁量」。

「依法行政」的意涵 一、主觀的意涵 (一)行政機關組織健全、權責明確 (二)公務人員守法盡責 二、客觀的意涵 (一)周詳的行政法規: (二)健全的行政救濟制度 主觀與客觀的「兩意」涵都具備後,加上行政機關尊重法律的「誠心」,司法機關實現法律的「決心」與人民守法守紀後對於司法的「信心」,此「三心兩意」就可以創造出一個以法為治的國家了。

民事訴訟法 一、解決人民私權的爭執,而隨著社會文化的發展而出現多樣化,法院為了應付這種狀況,也設立了很多專業性的法庭來處理,例如,為了處理家庭內的財產繼承、夫妻婚姻、子女的收養等而設立了家事法庭;為了處理專業化的海上運輸商務糾紛而設立了海事法庭等。 二、其他還可由當事人自行和解或透過第三人如警察機關、婦女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商業同業公會、民眾服務站等之斡旋而達成和解,另外有法律依據的還有商務仲裁、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地政機關之調解等,方法有很多種,選擇提起民事訴訟是最後的,也是最不得已的方法。

民事訴訟法之糾紛處理管道 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 合議庭 地方法院 簡易庭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 合議庭 地方法院 簡易庭

刑事訴訟法 一、人民一旦犯罪,必加以處罰,而處罰有一定的程序,也就是必須經過審判才可以令一個犯罪的人去坐牢,這一套程序就是刑事訴訟。 二、一個案子的發生,是因犯罪案件經他人提出告訴、告發 (俗稱檢舉) 後,而由司法警察先為調查,再由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對被告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就是將案子送到法院,由法院的法官進行審判的意思。 三、至於在犯罪進行中的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加以逮捕,但一定要趕快通知或送交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 四、傳票─拘提─通緝─羈押。

刑事訴訟的流程 檢察官知有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 傳票─拘提─通緝 ─羈押 案件的發生 自訴程序 公訴程序 偵查原因的開始 管轄法院 偵查的手段 傳票─拘提─通緝 ─羈押 三級三審 偵查終結 不起訴 起訴 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情況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刑事訴訟法以第二審為 第一審法院的情況 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 內亂罪。 二 外患罪。 三 妨害國交罪。

行政訴訟法 所謂行政訴訟,是指人民因為中央或地方機關,做 出違法的行政處分,以致損害到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得於下述三種情況下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原處分或原決定加以裁判的意思。 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再訴願的決定時。 提起再訴願期間已經超過三個月,受理機關仍不為決定時。 延長再訴願決定期間已經超過二個月,受理機關仍不為決定時。 本來是一級一審,現今改為二級二審。

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對象: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的人。 二、少年法庭處理的案件,可大致分為二項,一項是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的行為。另外一項是指被發現有下列七種現象,而有可能觸犯到刑罰法令的少年: 經常和有犯罪習慣的人交往的少年。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的場所。 經常逃學或逃家的少年。 參加不良組織的少年。 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刀械的少年。 有違警的習慣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的少年。 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的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的少年。

少年事件處理法 三、如果少年所犯的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或其他較重大的罪,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妨害公務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公共危險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等,仍須依一般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少年法庭裁定移送給檢察署的檢察官進行偵查,然後再提起公訴由法院進行審判。 四、(一)訓誡,並可輔以假日生活輔導:對於少年的訓誡,是由少年法庭的法官向少年指出他的不良行為,告以將來應遵守的事項,並命令寫下悔過書。 (二)交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告訴少年應遵守的事項,並常保接觸,注意少年的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輔導少年就醫、求職或改變環境,保護管束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三)命令進入感化教育處所,給予感化教育:少年法庭將少年交付少年感化機構,如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等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管訓處分的裁定還可以一併加上下列的二種處分:1. 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命令相當處所實施禁戒。2. 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有缺陷者,命令進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