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败诉反垄断案!. 微软败诉反垄断案! 微软再次败诉反垄断案 将执行6.13亿美元罚款 :05:26 来源: 北京商报(北京) 微软再次败诉反垄断案 将执行6.13亿美元罚款 :05:26 来源: 北京商报(北京)   欧洲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对欧盟委员的反垄断裁决提出的上诉。微软因涉嫌垄断被判6.13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将可能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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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败诉反垄断案!

微软再次败诉反垄断案 将执行6.13亿美元罚款 2007-09-18 03:05:26 来源: 北京商报(北京) 微软再次败诉反垄断案 将执行6.13亿美元罚款 2007-09-18 03:05:26 来源: 北京商报(北京)   欧洲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对欧盟委员的反垄断裁决提出的上诉。微软因涉嫌垄断被判6.13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将可能正式执行。

合生元等洋奶粉企业因反垄断被罚6.6873亿元2013-08-07 12:06:10 来源: 发改委网站 发改委开出最大罚单6.7亿 刷新茅台五粮液反垄断罚款 发布: 2013-8-07 14:30 |   来源: 北晚新视觉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介绍,乳企合生元公司因“违法行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整改”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约1.63亿元。不能主动配合调查但能积极整改的美赞臣公司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约2.04亿元。

“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滋、雅培(上海)、富仕兰(上海)、恒天然商贸(上海)公司分别被罚约1. 72亿元、0. 77亿元、0 “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滋、雅培(上海)、富仕兰(上海)、恒天然商贸(上海)公司分别被罚约1.72亿元、0.77亿元、0.48亿元、0.04亿元。分别占这些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的3%。 “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惠氏公司、贝因美、明治公司被免除处罚。

发展改革委称,涉案企业提出的整改措施包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使消费者获得切实利益。 为了争取轻罚,各企业纷纷降价。从7月开始,各家接受调查的奶粉企业都已纷纷宣布下调产品价格,降幅从3%至20%不等。

合生元承认垄断价格 5年净利暴涨2000% 在国内,合生元产品的高价、形象的高端一直在业界传播。据业内人士透露,所有企业的产品出厂价格都是100元,别的厂家在零售终端卖150元,合生元的零售终端就卖300元,以此形成了巨大的利润空间。故而,对于业界来说,合生元巨大的利润空间和纵向限价的体系让经销商更积极推销产品、更踊跃维护企业形象、更热情提供服务。不管是做奶粉还是其他,顾客是上帝这一道理都应该通行。合生元却无视了消费者的利益,通过纵向限价的统一方式让经销商获得巨额利润。

  2012年末,受塑化剂风波和禁酒令影响,高端白酒在本应旺销的季节遭遇寒冬。面对经销商竞相低价出货的态势,茅台和五粮液对旗下经销商下发通报文件,要求经销商对零售价执行最低限价令。

 茅台要求,53度飞天茅台的终端零售价不能低于1519元/瓶,而团购价不能低于1400元/瓶。同时,茅台对3家低价销售和串货的经销商开出罚单,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警告。

首次纵向反垄断调查 此次查处茅台、五粮液垄断行为针对的是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行为,这种情况尚属首次。  所谓纵向价格垄断,比如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达成协议,协议中规定经销商固定销售给下一家经销商或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规定最低的转售价格。

两家企业主要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两家酒企在1月份的公告中也披露,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其对经销商的价格控制行为。

反垄断茅台五粮液收大罚单 反"横向垄断"将更具威慑力 2013年02月26日 09:15:21 本次罚单上,贵州茅台被罚2.47亿元,五粮液被罚2.02亿元,均占其2012年销售额的1%。欧盟曾对英特尔开过10.6亿欧元的罚单,相当于其上年销售额的4.15%。不少人因此议论,对白酒巨头罚得太少了。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奇虎360诉腾讯公司 2012年4月,被业界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奇虎360诉腾讯公司事件引发广泛讨论。奇虎360的起诉书称,3Q大战期间,腾讯公司“滥用其即时通信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给奇虎360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索赔1.5亿元;而腾讯方面则起诉奇虎360“扣扣保镖”涉嫌不正当竞争,索赔1.25元。这是两家知名的互联网软件企业之间再次对撞。由于腾讯公司在3Q大战中的“二选一”影响到数亿人,因此这次诉讼也受到广大网民关注。

对此,360方面表示,目前中国互联网创新不足、竞争乏力的问题,而非竞争过度的结果,因此更需要《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寡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从而有效威慑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行为,为创业公司的存活、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此外,网易曾向媒体发公开信,投诉腾讯公司的手机新闻客户端软件涉嫌抄袭网易新闻客户端,对此进行公开谴责; UC优视公司董事长兼CEO俞永福亦曾在公共场合“抖出”腾讯与移动运营商签订独家排他性协议,在移动设备上安装腾讯手机浏览器,并召开发布会声讨腾讯。   同时,有业内人士认为,竞争让行业领先者更加自律,更自觉地负起责任,清晰自身行为边界,营造一个共同繁荣的产业生态,而不是滥用垄断地位来追求一家独大。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打破垄断,才能推动互联网业作为自主创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互联网垄断市场形成   在中国互联网的相关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寡头垄断现象。垄断集中分布即时通信等领域,并出现了以腾讯为首的、稳定的寡头垄断。   截止目前,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市场价值总和已经达到1.2万亿人民币以上,而腾讯等大公司的总市值,就占据了互联网上市公司市场总值中的70%以上;腾讯等公司的收入占中概股上市公司收入总和的一半以上。

“即使两个魔鬼一块跳双人舞,也比一个天使跳独人舞更加起劲。”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在首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如此强调竞争的作用。这与互联网行业流行的一个论调不谋而合,即宁愿看到两个企业激烈交锋,也不愿看他们一起和气共谋,商量如何携手欺瞒用户。

业界专家认为互联网行业出现垄断不仅会抑制技术创新,同时也会扼杀新兴的创业公司,正所谓“大树之下寸草难生”,最终伤及用户利益和体验,中国互联网的寡头垄断格局急需通过竞争而改变。

山东两家医药公司垄断复方利血平原料药被罚逾700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16:48 | 来源: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王优玲、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14日宣布,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被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逾700万元。

 复方利血平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抗高血压药,全国目前有上千万高血压患者长期依赖此药,年消费量约为80亿-90亿片。目前我国仅有两家企业正常生产复方利血平的主要原料药盐酸异丙嗪。

 今年6月9日,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与两家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协议书主要内容有: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独家代理两家企业生产的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未经过山东顺通、山东华新授权,这两家企业不得向第三方发货。

 发展改革委称,山东顺通、山东华新控制原料药货源以后,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不足200元提高到300元-1350元不等。多家复方利血平生产企业无法承受,被迫于今年7月全面停产,目前仅靠库存向医疗机构维持供货,市场已经出现供应紧张的情况。

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两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上述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解决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对山东顺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87.7万元,对山东华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26万元。

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强调,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被开200万罚单(非因价格垄断行为) 2011年8月   近年来发改委罚单     2011年5月     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被开200万罚单(非因价格垄断行为)     2011年8月     发改委处罚各银行违规收费邮政储蓄银行被罚180万(非因价格垄断行为)     2011年11月     发改委对山东两家涉嫌垄断医药企业开出逾700万罚单    

 2011年11月9日     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发改委首次对央企展开反垄断调查;目前两家企业承诺整改,但仍未结案     2013年1月4日     发改委披露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6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开出3.53亿元价格垄断罚单

第十章 反垄断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垄断行为 第三节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节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垄断,是指一个经营者或少数几个经营者对相应部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特征: 1.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法》将行政限制竞争也纳入了调整的范围,从而使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能成为垄断的特殊主体。 2.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3.垄断的主观动机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 4.垄断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个别经营者或者少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竞争。

中国电信业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电信作为原邮电部的直属企业,占有市场99%的份额,是绝对的垄断者,任何新的市场进入者都无法与之进行平等竞争。 1998年底1999年初,总理办公会先后四次讨论电信改革方案,围绕中国电信怎么切、切多少展开了反复的酝酿讨论。1999年2月14日,决定了重组方案,将中国电信一分为四——分拆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卫星通讯和国信寻呼4个公司,不久国信寻呼并入中国联通。这样将移动资产从中国电信中剥离出来。 2001年11月,国务院对中国电信进行再次分拆,将北方10省与中国网通、吉通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新网通);西北和南方21省成为分拆后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2年5月,重组后的新中国电信和新中国网通正式挂牌。 这样我国电信领域形成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铁通公司加中国卫星6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和4000多家增值电信、无线寻呼企业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已没有一家电信运营商的市场份额超过40%。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概况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购排挤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章基本框架结构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主体和行为类型 (1)经营者 《反垄断法》主要对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下列垄断行为予以规制: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是( )。 A.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B.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C.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D.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国有垄断企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1.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形式。

【解释】《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其他处理、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既可以基于非法垄断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产生。非法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司法解释》),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因此,违反《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返还财产”等。

(3)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形式的是( )。 A.停止侵害 B.赔偿损失 C.返还财产 D.没收违法所得

【例题2·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哪些( )。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宪法责任

2.反垄断执法机构 (1)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3.反垄断行政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商务部负责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C.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职权对涉嫌垄断的行为主动立案调查 D.反垄断执法机构依职权对涉嫌垄断行为主动立案调查的,不得中止调查

【解释1】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二节 垄断协议 【解释1】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解释2】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如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解释3】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12月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界定,即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

一、《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实践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也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中国彩电企业峰会” 90年代末,国内彩电市场达到饱和,加之出口不畅,彩电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为了刺激消费,彩电企业只好降价。经过连续几轮的降价,彩电行业的利润率已降至5%左右。2000年6月9日,9家彩电企业的负责人在深圳集会,宣告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形成彩电企业价格联盟。减产、限产、保价、提价成为峰会主题。峰会推出彩电最低限价,并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价格,各类彩电价格平均上涨至10%。峰会规定,凡低于最低限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性能没有保证的。峰会还决定,峰会单位将联合组成调查团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者将被逐出峰会。6月21日,第二次峰会在南京召开,议项为逼迫峰会成员涨价。7月12日,第三次峰会召开,继续维持前两次会议的限价口径。8月3日,国家计委表示,彩电峰会的最低限价违法,这些企业的价格联盟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首先制约了企业的竞争,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释】《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是价格性纵向垄断协议。

 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C.价格同盟行为   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生产商对经销商限定对第三人的最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解释】豁免与适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将特定领域(如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根本不予适用;(2)豁免则是在适用《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发现某些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

1.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证明责任 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1】《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解释2】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所谓“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所谓“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相关市场 举例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从使用目的和服务性质判断,认为其他媒体广告和报纸广告,并非近似到足以替换的程度,故报纸广告与其他媒体广告并非属于同一市场。 举例二:一公司在欧盟的香蕉市场中占40%的市场份额,该公司认为应该在水果市场中来确认其市场份额,因为香蕉和其他水果之间是可替代的,因而其在水果市场中的份额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欧洲法院认为,其产品市场应为由各种香蕉所形成的市场,认为“香蕉只在有限程度内与他种水果可替代,且只与他种水果在难以察觉的方式下竞争”,而且由于老人、小孩与病人对香蕉质软的特殊需求,其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欧洲法院最终判定香蕉市场构成一个独占的产品市场。

【解释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4)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时,通常以间接方式变相进行。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下列没有正当理由、以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的行为同样受到禁止:

(1)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2)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3)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4)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5)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 (6)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解释】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规定,能构成否认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的正当理由包括: (1)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2)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 (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

(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解释】实践中,强制交易还可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所谓“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1)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 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溢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除价格外的“其他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1)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解释】《反垄断法》只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行为。在实践中,就差别待遇可能出现的合理性抗辩理由主要包括: (1)回应竞争对手的竞争,如果采取差别待遇的卖方证明它向买方提供商品的价格是为了回应竞争对手在相关市场中的低价竞争,即可使行为获得合法性;

(2)成本抗辩,有时不同的买方获得了不同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卖方在不同的买方那里付出的生产、运输以及销售成本不同。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释】第1条的关键词是“不公平”,第2-6条的关键词是“没有正当理由”。

差别待遇 当初微软中文版Windows98在我国的售价是1998元,在美国仅为109美元,office97中文专业版在我国的售价是8760元,在美国仅为300美元。

三、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者部分控制权。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 【解释1】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解释2】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产业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可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解释3】经营者集中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这种控制制度体现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所谓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解释1】根据商务部2009年11月发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2.豁免条件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解释】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本来就已经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决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典型案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强制交易 第五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强制交易 2010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如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解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行政授权等为由,实施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解释1】与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因此,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比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更大。

【解释2】“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实施垄断行为,亦属违法。

【例题1·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的有(   )。 A.某药品生产企业因拥有一项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品专利,占据了相关市场95%的份额 B.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达成联盟协议,共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统一的优惠价格向联盟内的企业供应药品,联盟内的企业按统一的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C.某市政府在与某国有医药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承诺,该国有医药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机会 D.某省政府招标办公室发布文件称:凡不在本省纳税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本省的招投标活动

【例题2·单选题】甲市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红头文件,要求本市各级政府机构在公务接待中必须使用本市乙酒厂生产的“醉八仙”系列白酒,并根据有关政府机构的公务接待预算分别下达了一定数量的用酒任务。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市市政府的行为不违法,乙酒厂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B.甲市市政府的行为不违法,乙酒厂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C.甲市市政府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乙酒厂不违法 D.甲市市政府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乙酒厂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禁止经销外地化肥案 某县化肥厂向县政府报告说:由于近几个月来外地化肥厂生产的尿素和碳铵大量涌入,本地化肥很难销售。化肥厂往年经营状况非常好,当年却遭到了严重的困难。10月份正是农民为种小麦而购买化肥的时候,如果这时化肥销售不出去,化肥厂当年的盈利目标就可能落空,这将会影响到全县的财政收入状况。作为全县的利税大户,现在遇到了难关,县政府一定要想方设法予以帮助。县长办公会上,县政府办公室以县政府的名义起草了一个文件下发到全县各个部门、企业,称在接到文件后,任何人不得再经销外地化肥,已经购进的外地化肥要降价处理,今后不得再进货。今后如发现经销外地化肥的单位,要对其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责任。 此文件下发后,经销外地化肥的单位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对已购入的化肥作了处理。由于县政府各部门的联合查处,外地化肥没有能够进入本地市场。县化肥厂化肥的销量直线上升,不但完成了预期的利润目标,而且还超额300万元。县化肥厂和县政府还组织了庆功会。

2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 )(2011年卷一单选第27题) 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 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 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 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

【答案】B 【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均禁止的行为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选项A错误。甲省政府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被明文禁止。 选项B正确。乙省政府的决定属于地区封锁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均被明文禁止。 选项C有争议,丙省政府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被明文禁止,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中被明文禁止。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选项D错误。丁省政府的规定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被明文禁止,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被明文禁止。

二、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解释】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但不能直接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的处罚决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 A.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C.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D.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课堂练习 一、判断题 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是垄断行为的主体。( ) 2.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 3. 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 4.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 5.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6.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不包括刑事责任。( ) 7. 为改进技术、研究新产品的垄断协议同样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

二、单项选择题 1. 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司法考试】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2. 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反垄断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2010年CPA考试】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C.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D.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3.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经营者从事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无需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是( )。【2009年CPA考试】 B.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搭售商品

4. 某市车辆清洗业协会在本市各洗车企业协商后,于2009年8月5日向该市区100多个洗车企业发布《关于规范机动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市机动车清洗行业收费指导价为:小型车辆单次洗车15元,中型车单次洗车20—30元,大型车辆单次洗车40—60元。新标准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该垄断行为的具体类型是(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A.横向联合限制竞争 B.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C.独家交易 D.限制市场准入

5. 下列哪项是实现市场力量集中的主要途径?( ) A. 企业合并 B. 资本积累 C. 资本积聚 D. 资本集中 6. 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下列哪种企业合并类型?( ) A. 横向合并 B. 混合合并 C. 直接合并 D. 吸收合并

7. 下列哪项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 A.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超高的价格出售商品 B.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牺牲短期利益的手段销售商品 C.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贿赂交易相对方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经营者供货 8. 下列哪些属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保护的共同价值?( ) A. 专利权人的排他性利益的最大化 B. 非专利权人的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C. 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 D. 市场主体的合理利益最大化

9. 下列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是( )。 A. 特许协议 B. 过剩生产 C. 搭售 D. 委托经营

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从这些职责分析可知,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应该属于调研智囊型宏观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 选项C、D错误。本身不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也不可能授权其他机构执法。《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1.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 )【2009年司法考试】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ACD)

2. 下列行为中,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的有( )。【2010年CPA考试】 B.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达成联盟协议,共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统一的优惠价格向联盟内的企业供应药品,联盟内的企业按统一的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C.某市政府在与某国有医药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承诺,该国有医药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机会 D.某省政府招标办公室发布文件称:凡不在本省纳税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本省的招投标活动

3. 根据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对于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的有( )。【2009年CPA考试】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B.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均沾的垄断协议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垄断协议 D.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

4.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大都具有哪些显著特征?( ) A. 独占性 B. 危害性 C. 违法性 D. 排他性

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包括下列哪些?( ) A. 不正当价格 B. 掠夺性定价 C. 独家交易 D. 限制转售价格 6. 下列哪些属于认定限制竞争协议的构成要件?( ) A. 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B. 主体之间具有共同限制竞争的目的 C. 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D. 导致了市场上限制竞争的后果

7. 限制竞争协议的行政责任包括下列哪些?( ) A. 罚款 B. 禁令 C. 认定协议无效 D. 赔偿损失 8. 哪些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 ) A. 自然垄断 B. 国家垄断 C. 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 D. 为促进竞争而进行的中小企业对抗大企业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 某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5月,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问:该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其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