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中心 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中心 黄西川 副主任 高级工程师 地址:西影路106号 邮编:710054 黄西川 副主任 高级工程师 地址:西影路106号 邮编:710054 电话/传真:029-85428743 手机:13572996609 电子信箱:519376012@qq.com
清洁生产概论 一、什么是清洁生产 二、为什么要推行清洁生产 三、国外清洁生产的发展现状 四、清洁生产在中国 五、如何开展清洁生产 六、清洁生产审核原理 七、循环经济 八、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关系
一、什么是清洁生产 1、UNEP1996年定义 清洁生产(Cleaner Production,简称CP )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 对生产过程 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 毒原材料,减少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 对产品 清洁生产战略旨在减少从原材料的提炼到产品的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 ● 对服务 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清洁生产的定义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 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图解) 节能 减排 综合利用 环 境 改进设计 清洁能源 采用先进的工 提高资源利用率 清洁原料 艺技术和设备 减少污染物产生 人 类 清洁产品 改善管理
二、为什么要开展清洁生产 因此,清洁生产是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工业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破坏自然、摧毁自然的主要力量,在最大利润的驱使下,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状况的恶化以及生态平衡的破坏出现在全球各个角落。工业发展走到了十字路口,人们重新审视已走过的历程,终于认识到需要合理利用资源,建立新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因此,清洁生产是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实行清洁生产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所确定的《21世纪议程》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行动计划。 可持续发展---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 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 将清洁生产看作是实现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号召工业提高能效,开发更清洁的技术,更新、替代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和原材料,实现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和有效管理。
水环境COD容量与实际排放量比较
SO2环境容量与实际排放量比较
2.实行清洁生产是控制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 人类社会为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重要一条是几十年以被动反应为主的环境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清洁生产彻底改变了过去被动的、滞后的污染控制手段,强调在污染产生之前就予以削减,即在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并在服务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对外环境的不利影响。经近国内外的许多实践证明,这一主动行动,既可从源头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产生,还可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效果。容易为企业所接受。 因而实行清洁生产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项有效手段。
3.实行清洁生产可大大降低未端处理的负担 未端处理是目前国内外控制污染的最重要手段,为保护环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它,今天的地球可能早已面目全非,但人们也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清洁生产可以减少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消除污染物的产生。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未端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而且可以减少日常运转费用。
4.实行清洁生产可提高全业的市场竞争力 清洁生产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清洁生产还可以树立企业形象,促使公众对其产品的支待。 随着全球性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加剧,能源和资源急剧耗竭对可持续发展的威胁,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进一步预防和控制污染的有效途径是推行清洁生产,即采用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从源头消除污染,以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因此、推行清洁生产将不仅对环境保护,而且对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其市场竞争力。
我国与发达国家SO2和氮氧化物排放强度比较 国 家 美国 加拿大 日本 澳大利亚 SO2排放强度 (kg/千美元GDP) 2.3 3.7 0.3 4.7 氮氧化物排放强度(kg/千美元GDP) 2.7 2.9 0.6 5.5 法国 德国 OECD 中国 0.8 0.7 2.0 18.5 1.4 1.0 2.1 16.6
能源消耗水平比较 国 家 日本 意大利 法国 德国 1美元所消 耗的能源 1.00 1.33 1.50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中国 2.17 国 家 日本 意大利 法国 德国 1美元所消 耗的能源 1.00 1.33 1.50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中国 2.17 2.67 3.50 11.50 注:以日本为基数1.00。资料来源: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 究组,《2000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三、国外清洁生产动向 1、污染预防在美国 美国于1990颁布了《污染预防法》,促进企业自愿实行污染预防,其策略是: —— 建立测量源削减的标准方法; —— 成立国家信息交换站; —— 通过拨款计划与技术援助,促进企业实行源削 减; —— 建立源削减审计程序模式; —— 利用联邦采购的机会,鼓励源削减; —— 制订年度奖励计划。
实施33/50计划 —对象 17种有毒污染物 —目标 1992年底比1988年减少33%,至1995年底减少50%。 —性质 企业自愿参加
2、世界其它国家的清洁生产 1987年瑞典引入了美国废物最小化评估方法; 1988年荷兰政府将清洁生产纳入到排污许可证制度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物排放登记; 丹麦注重清洁生产技术的实施,将社会生产对环境的总压力降到最低程度。
澳大利亚采取财政资助、补贴、设立清洁生产奖等手段,以刺激清洁生产的推广应用。 加拿大于1991年建立了全国污染预防办公室,于工业企业共同推进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的志愿创新活动。 印度、泰国等国在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资助和指导下,清洁生产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3.国外有关清洁生产的相关法律 如何克服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中的障碍,一些发达国家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立法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美国1990年通过了《污染预防法》; 德国1994年公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消除法》;日本1991年以来先后制定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推动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和《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和再商品化法》等;加拿大和欧盟许多国家也在其环境与资源立法中增加了大量推行清洁生产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
四、清洁生产在中国 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技术改造结合工业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992年5月,在我国举办的第一次清洁生产研讨会上,中方首次提出“中国清洁生产行动计划(草案)”; 1993年10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上,国务院、经贸委及国家环保局的高层领导一致高度评价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确定了清洁生产在我国工业污染控制中的地位;
1994年在《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专门设立了开展清洁生产和生产绿色产品这一领域; 1996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1997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中,以便更深入地促进清洁生产;
1999年5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的通知》,选择北京、上海等10个试点城市和石化、冶金等5个试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和试点; 与此同时,陕西、辽宁、江苏、山西、沈阳等许多省市也制定和颁布了地方性清洁生产政策和法规。 1996年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和省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提出将部分排污费返还给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辽宁省政府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地区要将排污收费总额的10%以上用于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工程。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试点工作(环发[2001]154号):为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试点工作。 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 在“两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和“三河”(淮河、海河、辽河)和“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颁布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已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 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防治法》等法律中多次提出:“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轻对大气环境、水环境的污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的要求 。
五、如何开展清洁生产 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推行清洁生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1)制定特殊的政策以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 (2)完善现有的环境法律和政策以克服障碍; (3)进行产业和行业结构调整; (4)安排各种活动提高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 (5)支持工业示范项目; (6)为工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7)把清洁生产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之中 (8)循环经济。
从企业层次来说,实行清洁生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 作要做: (1)进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2)开发长期的企业清洁生产战略计划; (3)对职工进行清洁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4) ISO14000标准认证 (5)进行产品全生命周期分析; (6)进行产品生态设计; (7)研究清洁生产的替代技术。 进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推行企业清洁生产的关键和核心。
六、清洁生产审核原理 1.概念 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是对企业现在的和计划进行的工业生产实行预防污染的分析和评估,是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重要前提。在实行预防污染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减少能源、水和原材料使用,消除或减少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有毒物质的使用,减少各种废弃物排放及其毒性的方案。
2、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 (1)核对有关单元操作、原材料、产品、用水、能源和废弃物的资料; (2)确定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以及类型,确定废弃物削减的目标,制定经济有效的削减废弃物产生的对策; (3)提高企业对由削减废弃物获得效益的认识和知识; (4)判定企业效率低的瓶颈部位和管理不善的地方; (5)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
3、清洁生产审核思路 (1)废弃物在哪里产生? ——污染源清单 (2)为什么会产生废弃物? ——原因分析 (3)如何消除这些废弃物? ——方案产生和实施
4、影响废弃物产生的八个方面 生 产 过 程 产品(包括副产 品和中间产品) 废 弃 物 排放 技术工艺 设备 过程控制 管 理 员工 生 产 过 程 废 弃 物 排放 原辅材料和能源 技术工艺 设备 过程控制 管 理 员工
5.程 序 ⑴ 审核准备:主要是进行宣传、发动和准备工作。 ⑵ 预审核:主要是选择审核重点和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⑶ 审核:主要是建立审核重点的物料平衡,并进行废弃物产生原因分析。 ⑷ 方案产生和筛选:主要是针对废弃物产生原因,产生相应的方案并进行筛选,编制企业清洁生产中期审核报告。 ⑸ 可行性分析:主要是对阶段4筛选出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 ⑹ 方案实施:实施方案并分折、跟踪验证方案的实施效果。 ⑺ 持续清洁生产:制定计划、措施在企业中持续推行清洁生产,最后编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6.清洁生产审核的特点 (1)具备鲜明的目的性:清洁生产审核特别强调节能、降耗、减污,并与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相一致,具有鲜明的目的性。 (2)具有系统性:清洁生产审核以生产过程为主体,考虑对其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改进,从技术革新到加强管理等,设计了一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持续实施的系统和完整的方法学。 (3)突出预防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就是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从源头削减污染,从而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这个思想贯穿在整个审核过程的始终。
(4)符合经济性:清洁上产审核倡导在污染物产生之前就予以削减,不仅可减轻未端处理的负担.同时污染物在其成为污染物之前就是有用的原材料,减少了废弃物的产生就相当于增加了产品的产量和生产效率。 (5)强调持续性:清洁生产审核十分强调持续性,无论是审核重点的选择还是方案的滚动实施均体现了从点到面、逐步改善的持续性原则。 (6)注重可操作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每一个步骤均能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审核程序上是规范的,即不漏过任何一个清洁生产机会,而在方案实施上则是灵活的,即当企业的经济条件有限时,可先实施一些无/低费方案,以积累资金。逐步实施中/高费方案。
5.清洁生产审核操作要点 (1)充分发动群众献计献策。 (2)贯彻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方针,在审核的每 个阶段都应注意实施已成熟的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3)对已实施的方案要进行核查和评估,并纳入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以巩因成果。 (4)对审核结论,要以定量数据为依据。 (5)在第4阶段方案产生和筛选完成后,要编写中期审核报告,对前四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从而发现问题、找出差距,以便在后期工作中进行改进。 (6)在审核结束前,对筛选出来还未实施的可行的方案,应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并建立持续清洁生产机制,最终编制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七、循环经济 1、循环经济概念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指出: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循环经济的原则是“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3R原则,其根本目标是要求人们在经济过程中系统地避免或减少废物,实现低排放或“零” 排放,进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 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 单向流动:“资源-产品-污染排放” 高强度地开发物质和能源 粗放和一次性的利用资源 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 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 传 统 经 济 反复循环流动:“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3R”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 强调可持续发展,主张生态平衡 循 环 经 济
2、循环经济框架 (1) 在企业层面上(小循环) (2)在区域层面上(中循环) (3)在社会层面上(大循环) 根据生态效率的理念,推行清洁生产,减少产品和服务中所有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量化。要求企业做到: (A)减少产品和服务的物料使用量;(B)减少产品和服务的能源使用量;(C)减少有毒物质的排放;(D)加强物质的循环使用能力;(E)最大限度可持续地利用可再生资源;(F)提高产品的耐用性;(G)提高产品与服务的强度。 (2)在区域层面上(中循环) 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建立工业生态园区。 (3)在社会层面上(大循环) 通过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使整个社会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
3、 成功实例 企业层面上—— 杜邦化学公司模式 组织单个企业的循环经济。美国杜邦化学公司“3R制造法”,1994年已经使生产造成的塑料废弃物减少了25%,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了70%。 区域层面上—— 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模式 面向共生企业的循环经济。丹麦的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目前国际上工业生态系统运行最为典型的代表。该园区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制板厂四个厂为核心,通过贸易的方式把其它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本企业的生产原料,建立工业横生和代谢生态链关系,最终实现园区的污染“零排放”。 社会层面上—— 德国双元系统模式 针对消费后排放的循环经济。德国的双轨制回收系统(DSD)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DSD是一个专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的非政府组织。利用率1997年已达到 86%;废弃物作为再生材料利用1997年达到了359万吨;包装垃圾已从每年1300万吨下降到500万吨。
4、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关系 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基石,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扩展。在理念上,它们有共同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它们有相通的实施途径,应相互结合。 1.两个概念的提出都基于相同的时代要求 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在全世界推行清洁生产。1996年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提倡在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二者都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 2.均以工业生态学作为理论基础 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同属于工业生态学大框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以生态学的理论观点研究工业活动与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考察人类社会从取自环境到返回环境的物质转化全过程,探索实现工业生态化的途径。为了谋求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共存,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使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原则和运行规律,最终实现经济的生态化,即生态经济。
3.有共同的目标和实现途径 虽然清洁生产在产生初始时,着重的是预防污染,在其内涵中包括了实现不同层次上的物料再循环外,还包括减少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使用,削减废料及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以及节约能源、能源脱碳等要求,与循环经济主要着眼于实现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再循环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从实现途径来看,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也有很多相通之处。清洁生产的实现途径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即源削减和再循环,包括: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重复使用原料、中间产品和产品,对物料和产品进行再循环,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采用对环境无害的替代技术等,循环经济的3R原则就源出于此。 4.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区别和联系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实施的层次上。在企业层次实施清洁生产就是小循环的循环经济,一个产品,一台装置,一条生产线都可采用清洁生产的方案,在园区、行业或城市的层次上,同样可以实施清洁生产。而广义的循环经济是需要相当大的范围和区域的,如日本称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由于覆盖的范围较大,链接的部门较广,涉及的因素较多,见效的周期较长,不论是哪个单独的部门恐怕都难以担当这项筹划和组织的工作。 就实际运作而言,在推行循环经济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问题,清洁生产为此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推行循环经济技术上的前提是产品的生态设计,没有产品的生态设计,循环经济只能是一个口号,而无法变成现实。 我国推行清洁生产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从国外吸取和自身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不论在解决体制、机制和立法问题方面,还是在构建方法学方面,都可为推行循环经济提供有益的借鉴。
谢谢!
清洁生产法规与技术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主要内容 一、《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三、清洁生产相关法规 四、清洁生产技术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2月29日
为什么叫“促进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行为具有自主性 立法思路: 引导; 鼓励; 支持保障; 而不是直接行政控制。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共6章40条) 总则: 立法目的、清洁生产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等 清洁生产的推行: 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 清洁生产的实施: 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鼓励措施: 国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政策支持和政府奖励 法律责任: 对违反促进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附 则: 促进法的实施时间(2003年1月1日)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清洁生产的法律定义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具体措施 直接目的 最终目的 减轻或者消 除对人类健 康和环境的 危害 改进设计 使用清洁的能 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 艺技术与设备 改善管理 综合利用 其它措施 从源头削减污染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或者避免生产、 服务和产品使用过 程中污染物的产生 和排放 减轻或者消 除对人类健 康和环境的 危害 具体措施 直接目的 最终目的
促进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关于管理体制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清洁生产不同于单纯的污染控制,不能仅仅依靠某一部门的监督管理,而需要政府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引导、鼓励、支持和规范。
对政府各部门的要求(1)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对政府各部门的要求(2)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对政府各部门的要求(3)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对政府各部门的要求(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对政府各部门的要求(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省级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对生产经营者的要求(1)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对生产经营者的要求(2)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对生产经营者的要求(3)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对生产经营者的要求(4)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对生产经营者的要求(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鼓励措施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法律责任(一)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第16号 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 凯 环保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制定的依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清洁生产审核的定义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适用范围、管理和组织、实施原则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管理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原则: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自愿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强制性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简称“双超”)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简称“双有”)
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与公布 “双超”企业 双有企业 “双超”企业 “双超”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双有企业 “双有”企业名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双超”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双有”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审核准备 预审核 审核 实施方案的产生 筛选和确定 方案的实施 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和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咨询)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审核)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保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政府职责) 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奖励 对自愿审核,以及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经济和环保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方案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处罚 列入强制审核名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促进法》第40、41条进行处罚。 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经济和环保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特点 一是以企业为主体; 二是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 三是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 四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逐步开展;
三、清洁生产其它法规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三、清洁生产其它法规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05年12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发[2005]151号文件《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和《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规定》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改称为“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公布程序 重点企业污染公示、审核、咨询、上报的程序 评审验收的程序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公布程序 重点企业污染公示、审核、咨询、上报的程序 评审验收的程序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名单确定 按照《暂行办法》分为第一类企业(双超)和和第二类企业(双有),明确了“双有”的定义,名单确定和公布的程序和职责进一步细化 “双超”企业名单由县级环保部门初选,报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核实、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名单; “双有”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污染公布和审核时间要求 “双超”企业在名单公布一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自行审核,也可委托相关机构,45个工作日内上报机构情况和审核计划。 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自行审核的人员和咨询机构的要求 自行组织开展的企业的要求 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 咨询机构的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四)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 (五) 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结果上报、评审验收和监督检查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结果上报、评审验收和监督检查 完成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逐级上报县级以上和省级环保部门,抄报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各省级环保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环境影响超越省级行政界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以及下年度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奖惩及附则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奖惩及附则 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部门、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鼓励政策或给予一定的奖励。 有关其他奖惩等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执行。 本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清洁生产其它法规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三、清洁生产其它法规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2008年7月1日环保部以环发〔2008〕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件,发布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和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明确了重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条件、程序、标准和内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适用“双超”和“双有”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及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及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评估过程: 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 4.专家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并形成评估意见。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评估标准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评估标准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 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不满足第九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审阅第十二条所列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等,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验收标准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验收标准 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十四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不满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一条。 2.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情况。 各省级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公布的重点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三、清洁生产其它法规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三、清洁生产其它法规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2010年4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0]54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 制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 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 《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 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 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
三、清洁生产其它法规 (工信部节[2009]461 号)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的重要意义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力度 (一)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制度 (四)切实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 (五)开发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 (六)加强支撑体系建设 三、采取措施,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三)建立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
三、清洁生产其它法规 1996年陕西省环保局和陕西省经贸委联合发文《 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陕环发〔2008〕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程序的通知》 陕西省工信厅环保厅《关于推进我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 ……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 四、清洁生产标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 / T xx – 2003 清洁生产标准 XX行业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 – XX industry 2003–xx–xx 发布 2003–xx–xx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简介 清洁生产标准为推荐性技术标准,用于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并可作为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清洁生产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明确生产全过程控制的主要内容和目标,管理目标具体化 丰富环境标准体系 促进环境管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 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 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为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公告提供依据 为全过程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清洁生产标准的原则 过程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 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相结合 突出总量控制 突出重点、可操作性强 更高起点,持续改进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清洁生产标准的六大类指标 1. 生产工艺装备要求 6. 环境管理要求 2.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3. 产品指标 4. 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5. 回收 利用 5b. 排放 5a. 废物处理状况要求
清洁生产标准的三个级别 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水平和装备而制订,分三级: — 第一级标准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第二级标准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第三级标准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
已发布的清洁生产标准 目前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清洁生产标准包括《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 (HJ/T 125-2003)、 《清洁生产标准 炼焦行业》 (HJ/T 126-2003)、 《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行业(猪轻革)》(HJ/T 127-2003)共有59个行业。
清洁生产标准内容 1、文本内容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定义 清洁生产技术指标要求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标准实施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25-2003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 清洁生产标准实例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25-2003 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2003-04–18 发布 2003-06–01 实施
编写单位 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洁生产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
石油炼制业概况 石油炼制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它不仅提供各种石油产品,而且也为石油化工、化纤、化肥等工业提供原料。石油炼制业生产各种石油产品,主要有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煤油、沥青、石油焦、燃料油和液化气。
石油炼制业概况 石油炼制业的污染物也有明显的特点,水污染物主要是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COD、悬浮物。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硫化物、烃类、氮氧化物、烟尘。
石油炼制业概况 目前我国炼油厂的总数为170个,其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两大公司拥有62家炼油企业,这62企业的原油加工量占全国总量的90%以上。全国炼油企业的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东北、西北、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区。
石油炼制业概况 石油加工过程往往是在高温下进行,这就需要消耗燃料及冷却介质(水)。产品精制用水和机泵轴封冷却水与油品直接接触,使水受到污染。催化反应或化学加工将原料油中的有害物质硫、氮等分离转化为新的化合物,随气体排出或熔入水体。不凝气放空.加热炉、锅炉和燃烧炉的燃烧,催化再生烟气、制硫尾气、挥发性原材料,中间及最终产物的储存及运输,都会造成大气污染。
编制依据 1997、1998、1999、2000、2001年中国石化集团炼油生产装置基础数据汇编 石化行业生产装置清洁生产考核指标 58套生产装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实地调研:28家企业数据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手册》 《炼油工程师手册》 《催化裂化行业刊物》 《中国炼油技术》
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燃料型炼油厂; 参照执行:燃料-润滑油型; 燃料-化工型炼油厂
清洁生产指标 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年加工原油能力、排水系统、轻油储存使用浮顶罐、设有硫回收设施、废碱渣回收粗酚或环烷酸、废催化剂全部得到有效处置 )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综合能耗、取水量、净化水回用率 ) 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COD、废水产生量 ) 产品 (汽油、轻柴油 ) 环境管理要求(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组织机构、环境审核、废物处理、 生产过程环境管理、相关方环境管理)
装置的选择 石油炼制业污染物产生量大和与环境关联密切的生产装置提出清洁生产标准: 常减压装置; 催化裂化装置; 焦化装置; 3类生产装置在石油炼制业中占有重要位置,应用较为广泛。虽然它们只是石油炼制业中的一部分,但就其产污量来说,这3套生产装置的产污总量约占到所有石油加工装置的70%。所以,上述3套生产装置的清洁生产标准能基本衡量出石油化工业主要生产装置的清洁生产状况。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硫回收设施; 废碱渣回收粗酚或环烷酸; 废催化剂全部得到有效处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排水系统划分正确,未受污染的雨水和工业 废水全部进入假定净化水系统; 特殊水质的高浓度污水(如:含硫污水、含 碱污水等)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预处理设施 轻油(原油、汽油、柴油、石脑油)储存使 用浮顶罐; 硫回收设施; 废碱渣回收粗酚或环烷酸; 废催化剂全部得到有效处置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二、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1. 综合能耗,kg标油/t原油 ≤80 ≤85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二、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1. 综合能耗,kg标油/t原油 ≤80 ≤85 ≤95 2. 取水量,t水/t原油 ≤1.0 ≤1.5 ≤2.0 3. 净化水回用率,% ≥60 ≥40 ≥20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污染物产生指标 1. 石油类,kg/t原油 ≤0.025 ≤0.2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污染物产生指标 1. 石油类,kg/t原油 ≤0.025 ≤0.2 ≤0.45 2. 硫化物,kg/t原油 ≤0.005 ≤0.02 ≤0.045 3. 挥发酚,kg/t原油 ≤0.01 ≤0.04 ≤0.09 4. COD,kg/t原油 ≤0.5 ≤0.9 5. 废水产生量,t水/t原油 ≤1.0 ≤1.5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产品指标 1. 汽油 产量的50%达到《世界燃油规范》II类标准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产品指标 1. 汽油 产量的50%达到《世界燃油规范》II类标准 符合GB17930-1999产品技术规范 2. 轻柴油 产量的30%达到《世界燃油规范》II类标准 符合GB252-2000产品技术规范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五、环境管理要求 1. 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表1 石油炼制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五、环境管理要求 1. 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 组织机构 设专门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3. 环境审核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了审核;按照ISO14001(或相应的HSE)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了审核;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齐全有效 4. 废物处理 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废物处置方法处置废物; 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物转移制度。 对危险废物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 生产过程环境管理 1.每个生产装置要有操作规程,对重点岗位要有作业指导书;易造成污染的设备和废物产生部位要有警示牌;生产装置能分级考核。 2.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包括: - 开停工、及停工检修时的环境管理程序; - 新、改、扩建项目管理及验收程序; - 储运系统油污染控制制度; -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 污染事故的应急程序; - 环境管理记录和台账 1.每个生产装置要有操作规程,对重点岗位要有作业指导书;生产装置能分级考核。 - 污染事故的应急程序 6. 相关方环境管理 - 原材料供应方的管理; - 协作方、服务方的管理程序 - 原材料供应方的管理程序
常减压装置 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定性指标) 采用“三顶”瓦斯气回收技术、加热炉采用节能技术、采用DCS仪表控制系统、现场设密闭采样设施 资源利用指标(定量指标) 综合能耗、新鲜水用量、原料加工损失率 污染物产生指标(定量指标) 含油污水、含硫污水单排量、石油类含量;加热炉烟气中的SO2含量
表2 常减压装置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 采用“三顶”瓦斯气回收技术; - 加热炉采用节能技术; - 采用DCS仪表控制系统; - 现场设密闭采样设施。
表2 常减压装置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二、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1.综合能耗, kg标油/t原料 燃料油型≤10 润滑油型≤11 燃料油型≤12 润滑油型≤12.5 燃料油型≤13 润滑油型≤14.5 2. 新鲜水用量, t水/t油 ≤0.05 ≤0.1 ≤0.15 3.原料加工损失率 % ≤0.2 ≤0.3
表2 常减压装置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污染物产生指标 1.含油污水 单排量,kg/t原料 ≤20 ≤40 1.含油污水 单排量,kg/t原料 ≤20 ≤40 ≤60 石油类含量,mg/L ≤50 ≤100 ≤150 2.含硫污水 ≤27 ≤35 ≤44 ≤80 ≤140 ≤200 3.加热炉烟气中的SO2含量,mg/Nm3 ≤300 ≤550
催化裂化装置 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定性指标) 采用提升管催化裂化工艺、设烟气能量回收设备、采用DCS仪表控制系统、现场设密闭采样设施 资源利用指标(定量指标) 综合能耗、催化剂单耗、原料加工损失率 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定量指标); 含油污水、含硫污水单排量、石油类含量 ;催化再生烟气中SO2含量和粉尘含量
表3 催化裂化装置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 采用提升管催化裂化工艺; - 采用提升管催化裂化工艺; - 设烟气能量回收设备; - 采用DCS仪表控制系统; - 现场设密闭采样设施。
表3 催化裂化装置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二、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35 35-70 >70 <35 35-70 >70 <35 35-70 >70 1. 综合能耗,kg标油/t原料 ≤62 ≤65 ≤73 ≤65 ≤73 ≤80 ≤68 ≤80 ≤95 2. 催化剂单耗,kg/t原料 ≤0.40 ≤0.60 ≤0.80 ≤0.50 ≤0.70 ≤1.0 ≤0.60 ≤0.90 ≤1.4 3. 加工损失率, ≤0.40 ≤0.50 ≤0.60 ≤0.50 ≤0.65 ≤0.75 ≤0.60 ≤0.75 ≤0.85
表3 催化裂化装置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污染物产生指标 1. 水污染物产生指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1. 水污染物产生指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35 35-70 ≥70 <35 35-70 >70 <35 35-70 >70 含油污水 单排量,kg/t原料 ≤120 ≤120 ≤120 ≤160 ≤160 ≤200 ≤200 ≤200 ≤250 石油类含量,mg/L ≤100 ≤130 ≤150 ≤140 ≤170 ≤200 ≤200 ≤220 ≤250 含硫污水 单排量,kg/t原料 ≤100 ≤100 ≤100 ≤120 ≤120 ≤150 ≤150 ≤150 ≤200 石油类含量,mg/L ≤80 ≤100 ≤120 ≤150 ≤200 ≤280 ≤200 ≤280 ≤350 2. 气污染物产生指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掺渣量比率% <35 35-70 >70 <35 35-70 >70 <35 35-70 >70 催化再生烟气中SO2含量,mg/Nm3 ≤550 ≤550 ≤550 ≤800 ≤1000 ≤1200 ≤1200 ≤1400 ≤1600 催化再生烟气中粉尘含量,mg/Nm3 ≤100 ≤100 ≤100 ≤150 ≤170 ≤180 ≤160 ≤180 ≤190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