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
对细则48和细则94的修改(1) 对细则48和细则94的修改 对某些信息不予国际公布(细则48)或者不提供公众查阅 (细则94) 对某些信息不予国际公布(细则48)或者不提供公众查阅 (细则94) 根据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的写明理由的请求 如果有关信息满足下列条件,则该信息应当不予公布并且 不提供公众查阅 该信息明显不是为使公众了解国际申请的目的 公开该信息会明显损害任何人的个人或经济利益,并且 没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需要获取该信息
对细则48和细则94的修改(2) 对细则48和细则94的修改(续) 根据细则48提出请求的期限: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 (通常为实际公布日之前15日) 根据细则94提出请求的期限:任何时间 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局如果 发现申请中可能存在此类信息,可以告知申请人并建议其根 据细则48提出请求 国际局如果发现申请案卷中可能存在此类信息,可以告知申 请人并建议其根据细则94提出请求 如果国际局批准了申请人根据细则48或细则94提出的请求, 应通知有关受理局和国际单位不提供对该信息的公众查阅 适用于2016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对细则26之二.3的修改 对细则26之二.3的修改 受理局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与优先权恢复请求有关的 所有文件传送给国际局,但是下述情况除外 受理局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与优先权恢复请求有关的 所有文件传送给国际局,但是下述情况除外 根据申请人写明理由的请求,如果有关信息满足下列 条件,则受理局不应当传送该信息 该信息明显不是为使公众了解国际申请的目的 公开该信息会明显损害任何人的个人或经济利益, 并且 没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需要获取该信息 适用于2016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对细则9.2的修改 对细则9.2的修改 如果国际局和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发现申请中含有细则 9.1所述的某些不得使用的表述等,应当建议申请人对 申请作出改正(之前仅提及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适用于2016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对细则82之四的修改 对细则82之四的修改 将该条规定的导致期限延误可予宽免的不可抗力事由扩 展至“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 将该条规定的导致期限延误可予宽免的不可抗力事由扩 展至“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 PCT大会在通过该修改时,也通过了如下解释 在考虑此类请求时,应当将“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 可用”理解为影响一个广泛地理区域的通信中断, 而不是一个仅涉及特定建筑物的局部问题 适用于有关事件发生在2016年7月1日或之后的国际申请
对细则92.2(d)的修改 对细则92.2(d)的修改 扩展了申请人致国际局信函可以使用的语言,除英文 和法文外,也可以使用申请的国际公布语言(目前限 于通过ePCT方式提交的信函) 适用于国际局于2016年7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