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专利的种类 一、发明专利 20年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年 三、外观设计专利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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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专利的种类 一、发明专利 20年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年 三、外观设计专利 10年 第一章 专利的种类 一、发明专利 20年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年 三、外观设计专利 10年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发明专利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是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单纯揭示自然规律的思想是发现而不是发明。 2、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该方案是完整的具体的,是可以实施的;当然,并不要求必须已经实施过。 3、“新的”,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无论是开拓性的发明,还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所作出的改进,与现有技术相比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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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定义中的“其结合”,是指形状和构造的结合;也包括产品和产品的结合在内。 例如,螺栓和螺帽、锁和钥匙、带橡皮的铅笔 等。

实用新型的特征: 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实用新型的特征: 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形状,是指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产品的确定的空间形态。即具有固定的立体外形。 例如,六角形状的铅笔和多角形的扳手。 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液体、气体、粉状物等,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构造,是指组件或者部件的连结或者结合。例如折叠伞和折叠剪刀等。 “小发明”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保护客体的区别: 形状、构造 方法 产品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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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明、实用新型之间的区别 1、由不同的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产品、方法都可 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产品,且须是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 2、专利性要求不同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审批程序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初步审查 4、保护期限不同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专利:10年

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 1、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表的设计 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构造 2、外观设计:要富有美感 实用新型:要有技术效果 3、外观设计:仅是对产品外观的设计 实用新型:与产品溶为一体,体现为产品本身 4、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 实用新型:须以立体形态存在

第二章 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分为四种情况: 1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2 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3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4

一、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三、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思考: 某公司出资100万元,委托某大学研究开发一种新产品:汽车尾气净化器。 请问,将来该大学研发成功的汽车尾气净化器,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首先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即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来确定权利归属。 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合作发明创造,也称为共同发明创造,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即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来确定权利归属。 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首先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即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来确定权利归属。 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假如他们的申请都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专利权应当授予谁呢?

根据世界各国的专利法,有两种方式: 一是以申请先后为准,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这叫做先申请原则。 一是以申请先后为准,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这叫做先申请原则。 

二是以发明先后为准,对最先完成发明的发明人授予专利权,这叫做先发明原则。 现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 ! (我国商标法也是采用先申请原则)   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 ! 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我国商标法也是采用先申请原则)

不同日申请的,以申请日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 同日申请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如果协商不成,则对双方都不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内容提要: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内容提要: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条件 授 权 条 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新颖性: t 申请日 不是现有技术(出版物、使用、其他方式) 也不是抵触申请 1、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2、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不包括同日),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不包括本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专利局,指在中国专利局。 也不是抵触申请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质性特点”: 指具有区别技术特征。 “进步”: 指具有良好的效果。 “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同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的技术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或者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 “进步”,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同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的技术相比,具有良好的效果。 这种良好的效果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使现有技术具有新的功能和用途,或者表现在发明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等方面。

实用新型与发明创造性的区别: 表现为创造高度不同。 发明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谓“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有益效果。

第二节 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 新颖性 授 权 条 件 富有美感 适于工业应用 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第二节 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 授 权 条 件 新颖性 富有美感 适于工业应用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第四章 专利权的取得

申请方式: 1、自己申请 2、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 1、请求书 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书面文件。 一、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 1、请求书 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书面文件。

2、说明书 发明创造的具体说明。 要求: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2、说明书 发明创造的具体说明。 要求: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用于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

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内容 (4)附图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内容 (4)附图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 (1) 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 背景技术 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 发明内容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申请人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他的技术解决方案,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4)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 具体实施方式 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 依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 ★ 在说明书的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3、权利要求书 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文件。 以叙述技术特征的方式,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根据。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3、权利要求书 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文件。 以叙述技术特征的方式,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根据。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以叙述技术特征的方式,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举例: 一种压力锅 假设发明了一种新型压力锅。 举例: 一种压力锅 假设发明了一种新型压力锅。

原先的压力锅是由锅身、锅盖构成。锅身和锅盖都有手柄。锅盖中心处设有调节阀。 (现有技术)   新发明的压力锅是在原先的压力锅上加以改进。改进的部分是在锅盖上:设置有由铅锡低熔点合金制成的安全阀,在锅体的底部装有远红外电加热器。 (新发明内容)

新型压力锅的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

权 利 要 求 书 ——————————————————— 1.一种压力锅,包括锅盖、调节阀、锅体和手柄,其特征是,所述的锅盖上设置有安全阀,所述的锅体的外底部设置有电加热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锅,其特征是,所述的安全阀为低熔点合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锅,其特征是,所述的电加热器为远红外加热器。

4、说明书摘要 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 是作传播技术信息用的。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4、说明书摘要 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 是作传播技术信息用的。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撰写摘要时,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二.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3、简要说明 等 二.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3、简要说明 等 简要说明,是对产品或者照片的说明或限定,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如:折叠伞;产品的透明部分;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等等。 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第五章 技术的保护方式

保护方式: 申请专利 技术保密 交叉保护 其中,专利保护,又可分为单一专利保护和专利池保护。 也可采用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交叉综合保护。

将技术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 用法律途径保护。 一、以专利方式保护 将技术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 用法律途径保护。

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专利权人便拥有了独占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实施该项技术。 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专利权人便拥有了独占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实施该项技术。 垄断权

二、技术秘密方式保护 靠自己保密,达到保护目的。 一旦泄密,该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案例: 维生素C 两步法

三、交叉保护 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保护

将技术成果中的某个相对独立的环节或某个配件申请专利,其他部分采取技术保密。 即: 将技术成果中的某个相对独立的环节或某个配件申请专利,其他部分采取技术保密。 技术秘密 专利

或者: 将一项技术成果中具有专利性的大部分内容申请专利,而仅就其中最关键、最核心的某一部分的技术秘密保留下来。 或者: 将一项技术成果中具有专利性的大部分内容申请专利,而仅就其中最关键、最核心的某一部分的技术秘密保留下来。 专 利 技术秘密

四、专利 和 技术秘密 两种保护方式利弊分析

⑴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 ⑵ 侵权判定容易。 1、专利方式的优缺点 ⑴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 ⑵ 侵权判定容易。

⑶ 有期限 期限届满,即成为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⑷ 支付费用

2、技术秘密方式的优缺点 ⑴ 没有期限 ⑵ 不支付费用

⑶ 技术秘密拥有人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独占权 ⑷ 不能对抗正当的竞争

比如: ◆ 他人独立研究出的与他不谋而合的技术 ◆ 他人利用“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 通过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进行剖析,从而掌握并使用的技术秘密,应认为是正当合法的,权利人无权要求主张权利。

如果采用保密方式保护, 应建立严格的技术保密制度 技术保密注意事项: 1、限定知密人员和知密范围; 2、对技术秘密的载体加锁,或者是制定其他物理保密措施,确保不被外人接触; 3、在载体上一定要标注“保密”标志; 4、对工艺配方的含量和程序等,要用代码来表示; 5、对涉及保密的实验室、车间等场所,要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6、不能为了小利而陷入圈套。 7、仿制因人才跳槽泄密。签订保密协议。

商场如战场,“商业间碟”令人防不胜防。 案例: 垃圾废纸泄密案

五、对技术成果的保护 要“量身定做” 适合的,才是作好的!

注意: 不要走向专利保护的极端 并非“一专就灵” !

第六章 技术研发过程中的专利工作

将专利工作,贯穿于产品与技术研发全过程!

1、研发前 ☆ 专利检索 ☆ 专利分析 ☆ 掌握竞争对手权利范围 ☆ 专利地图 1、技术研发前,要进行检索。 2、查到他人已申请了专利,就不要再重复研究。尽量去许可,或在他人基础上再创新。 ☆ 专利地图

2、研发过程中 ★ 研发动态跟踪; ★ 掌握竞争对手研发动态 ★ 及时调整研究方向;

3、研发完成后 ☆ 及时保护 ☆ 构建保护网;独占市场 ☆ 产品侵权调查 ☆ 侵权诉讼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 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如果一种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他人专利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特征,就构成了专利产品或方法,也既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例如: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产品的技术特征:A+B+C NO1. A+B+C+D NO2. A+C+D

(一)周边限定法:忠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 (二)中心限定法:将权利要求书中通过字面含义划定的保护范围作为专利保护范围的“中心区域”,同时根据发明的目的、性质和说明书的说明,将“中心区域”之外的一定范围也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三)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二、等同原则 相同侵权:一种产品或方法具有他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等同侵权:如果一种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来,能够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则该技术特征就是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三、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为了获得专利权已经自愿缩小了权利保护范围,则在其获得专利权之后就不能反悔,将已经放弃的内容又重新纳入保护范围之中。 四、现有技术和设计抗辩 《专利法》允许被控侵权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以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作为抗辩。 目的:节约解决纠纷的时间。

第二节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缺乏法定免责理由而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二、假冒专利 1.假冒(他人)专利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专利号、证书或文件,使人误认为使用者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 2.冒充专利 捏造出一个根本不存在或不再受保护的专利,然后声称自己的产品或方法是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2008年专利法修改,统称为“假冒专利”。

第三节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赔偿损失 《专利法》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缺乏主观过错而直接侵权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