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经济犯罪 》讲座 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 陈桂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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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经济犯罪 》讲座 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 陈桂斌

目 录 一、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 二、国有企业常见职务犯罪类型分析 三、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呈现的特点

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私设小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普遍,而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由于小金库从设立到资金的聚敛、流动都是单位领导暗箱操作而缺乏群众监督,所以极易产生腐败。犯罪分子利用企业资金管理上的漏洞,或采取虚列开支、虚设项目、加大成本、抽逃盈余等办法,设立“帐外帐”,套取国有资金;或直接截留企业利润、收入不入帐,瓜分“小金库”资金;或利用小金库的钱去拉关系,为企业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诱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主要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 如:某国有企业在一次税务检查中,被查出有偷税漏税的行为,为了使企业减免本应受到的巨额的经济处罚,该企业领导就从小金库中支出60万元送给了负责调查该企业偷税漏税的税务干部,结果国有资产流失了,那名税务干部也被小金库送进了监狱。再如:省外贸中心集团下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务欧秀玉在四年间先后挪用单位“小金库”公款1683万元用于个人申购股票。

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其中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 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如财务、采购、仓管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犯罪也很突出。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样呈现“59岁”、“26岁”、“39岁”现象。

39—因干部选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将近中年的,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买官换权;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以捞回投资成本。 26--一踏上岗位不长,不少被破格提拨,是重点培养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刚拥有一点权,贪污、挪用多,数额大,胆子大,无所顾忌。

4、从犯罪手段看,手段不断翻新,并且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而言,犯罪人使用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一些犯罪分子已不再是法盲,而是具有高智商、高学历、高职务的企业管理者,他们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经过细致的谋划和充分的准备后再实施犯罪,难以发现。同时,一些犯罪分子还看准了监管较为薄弱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利用企业在外投资、经营的机会,捞取个人利益。

5、从犯罪形态看,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 “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以单位名义、集体讨论决定实施犯罪的这种单位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是自以为替单位办事没事。 这种犯罪有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一是集体截留,设小金库;二是集体造假,有福同享;三是集体敲诈,坐地分赃;四是集体走私,相互勾结;五是集体卖官,权力出租。 还有一些企业以为职工谋取利益为借口,违反国家明令禁止拆借资金的规定,搞帐外经营,集体私分企业资产。

6、职务经济犯罪常发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在相当一部分已经进入改制的企业中,出现了一批利用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新型职务犯罪案件。 犯罪手段: A、借改制中企业资产评估之机,不评估、少评估国有资产;或不评、少评无形资产等方式,导致评估失实; B、故意少计国家资本金,低估国有资产并将其计入改制后企业的法人资本金从而进行变相侵吞国资。如:某国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审计事务所凭借报表只评估出该厂净资产161万元,其余1300余万元全部流入其个人腰包。 C、借企业改制、职工分流的名义,虚构企业下岗职工的名单,骗取上级下拨再就业资金,从中侵吞国有资产。

D、通过串通债务、合同相对方,故意制造呆账、坏账,或隐匿流通中的资产以达到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 E、采取巧列名目的方式,私分国有资产。如:某酒业公司董事长陈某,在公司改制前与他人合伙炮制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视为引资,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资金75万余元。 F、国企管理层恶意收购,侵占国有资产。如:某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管理人员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个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职员;故意夸大风险,使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员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得增值200余万元。

7、国企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一些国企业负责人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工作中不注意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投资经营信息动态,盲目轻信、盲目投资,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有的是轻信诈骗犯的花言巧语,导致国有资产被骗;有的是严重不负责任,对国有资产缺乏保护意识导致国有资产被转移;有的是出于人情、私情关系或其他种种原因为私企提供担保,一旦私营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损失便落到国企身上。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日趋严重。

8、高科技犯罪增多。 现在国企计算机化、网络化、现代化、自动化办公程度明显提高,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的技术应用也从单机处理发展到网络系统,提高了国企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但是,有些国企科技管理水平还不高,漏洞不少,重要岗位失去监督,使犯罪分子得以修改计算机的数据,采取虚拟存款,做假账等手法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案件不断增多。而且高科技犯罪主体以中青年居多,教育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科技知识基础和社会工作经验,比一般人更懂得计算机网络知识,懂得利用计算机消除犯罪痕迹。

9、犯罪动机从享乐型、满足生活资料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 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量的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就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运营使钱生钱,以满足更高的需求。

二、国有企业常见职务犯罪 类型分析

职务经济犯罪不是我国《刑法》的法定罪名,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其中,国企系统中发案率较高的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等。

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类型 贪污罪 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一)、什么样的人会触发贪污罪? 就国企而言,国有公司、企业里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的人都可能触犯。一种是主管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工作的人,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等;另外是履行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项事务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会计、出纳、保管员等。还有一种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国企中虽然不是正式编制,但经国企聘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也可能从事经手国有财产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也构成贪污罪。同时,承包经营国有财产,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便,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单位的生产资料、资金、上交利润、公共积累截留、职工工资等占为己有,一样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行为表现形式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窃取财物:也就是通常说的监守自盗。(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采购人员谎报采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3、利用高技术手段进行贪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如财务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等。

(三)、如何量刑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

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关于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1、受贿什么?受的是财物,但不应狭隘理解为现金或具体物品,而是以各种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劵、商品等;既可以是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当然,一些非物质利益,如通常称的性贿赂则不属于受贿罪范畴。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均可构成受贿罪。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取财务。“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

4、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5、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合作”投资的,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就按请托人给出资额计算。 还有一种,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也以受贿论处。 6、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有国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同样以受贿论处。

(二)、如何量刑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自首、立功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私分国有资产罪 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单位犯罪,不是个人。

(一)、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几个问题 1、本罪所称私分的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也就是说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因此,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2、私分行为具有在广大职工中公开的特点,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开会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利益均沾,人人有份。(几个人暗中私分构成的是贪污)。 3、私分“小金库”资金的问题。“小金库”内的资金均属违规资金。即在不受财务监控,私自收取保存和开支的经费。常见的来源有:是预算外收入不入账、擅自处理公物器材后的款项不上交、截留挪用应下拨经费、以经费紧张等名义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的“赞助费”、单位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收入或是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等等。 私分“小金库”资金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4、国企发奖金福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允许国有公司、企业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即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是正当合法的。 但是,这种发放奖金、福利的范围和标准是有限度的,如国家对企业利润如何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放奖金的条件、发放奖金的额度等也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利用这一部分利润发放福利超过标准和限度的,则被认定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果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将明文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税费和单位应留存的生产发展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进行分配,或将固定资产变价转让的收入等不属于可发放福利范围的财物,通过巧立名目、藏匿、侵吞、违规记账等手段留存,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给单位个人,则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起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 ;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以及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外,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二)、如何量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几个问题 1、公款指的是什么? 公款指的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公司、企业的财物,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 2、挪用归个人使用指的是什么情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归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用于生产、经营、买房;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为私利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事业单位、机关使用,不管这些单位是否用于营利活动,都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认为属于挪归公用。 数额较大是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 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等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1、行贿罪与受贿罪显著区别在于,行贿者为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至于不正当利益是否已经获取,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行为人的行贿行为由行贿对象索取引起的不构成。 3、行贿罪量刑 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3、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则不构成。 5、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4、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造成恶劣影响。

单位受贿罪 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特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包括个人。 2、主观上为单位获取非法贿赂物。 3、客观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10万以上或不满10万,但有其他严重情节。 4、单位帐外暗中收回扣也构成准单位受贿罪。 5、采用双罚制。

向单位行贿罪 第391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单位、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2、向单位行贿罪的一个特征就是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可能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但不能构成向单位行贿罪。 3、双罚制。

单位行贿罪 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主体为单位,任何性质的单位皆可构成。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为个人,若是个人则构成个人行贿罪。 3、立案标准为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四种情形下应予立案:(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指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厂长、经理、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对本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折股或出售时是低于正常价格并将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出于私利,违反国家规定而仍然实施,是明知故犯。 3、 客观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 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往往与贪污受贿罪等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购买财产者为他人,往往与收受他人钱财扯在一起,构成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如果购买财产者是自己在外经营的单位,就是变相将国有资产放到自己口袋中,这就同时构成贪污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特征为: 1、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 3、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有失职行为;二是导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三是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立案标准:造成停产或者破产或造成恶劣影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经营管理职权,弄虚作假,致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出现重大损失或破产。 2、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以上。

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上严重不负责,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3、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才构成本罪。如果尚未达到这种危害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具体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和股东等的合法利益。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2、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具体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停牌。 3、主体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不构成,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具体编制、签署、审核财务会计报告的人员。 4、主观上明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虚假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仍然予以提供,过失不构成。 5、最高刑期3年。属于只处罚个人的单位犯罪,单罚制。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财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主观为故意,过失不构成。 3、立案标准: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 4、刑期为5年以下。双罚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为过失。 4、刑期为5年以下。双罚制。

三、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职务经济犯罪的主观原因 1、丧失了理想信念。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不站在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高度,从做人、做官的理想信念上来看,人活一生总是要有理想信念的。我们通过分析一些案例发现,所有的职务犯罪的发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从思想的蜕变开始。一个公职人员一旦追求低级趣味;不肯卖力、吃苦,而贪图安逸、享乐,那他就开始堕落了。一个丧失了理想信念而权力在握的人,每办一件事总想着怎么捞一把,自己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最终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是必然的。很多人犯罪都是因为在思想上不时刻自省、自律、自警、自醒,在违法乱纪的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结果“船到江心补漏迟”,以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以,只有在我们的心中真正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隔离墙,当有各种机会、诱因出现的时候,我们才能坚定心中的信念,抵得住诱惑,守得住寂寞,赖得住清贫,而不滑入职务犯罪的泥潭。

2、放纵欲望。每个人都有欲望,从生理到心理、精神的各种欲望。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一生其实就是追求和满足各种欲望的过程。没有欲望,生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但是欲望和诱惑是相伴而生的,有各种各样的欲望,就有各种各样的诱惑,物质的诱惑,金钱的诱惑,权力的诱惑,美色的诱惑等等。这些诱惑紧紧地纠缠着我们,考验着我们。面对诱惑和欲望,如何把握,就体现了每个人的人生智慧。古人说“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就会贪污受贿;经不起美色的诱惑,就会腐化堕落;经不起权力的诱惑,就会争权夺利;经不起荣誉的诱惑,就会弄虚作假。如果经不起形形色色的诱惑,最终就会酿成人生的悲剧。在面对欲望和诱惑的时候,请大家一定要把付出的成本先计算清楚,你在社会上的名誉及地位,你一年工作的收入,你对家庭、单位所担负的职责和义务等等。我想每一个头脑清醒的人,都能很简单地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3、存有侥幸心理。每个人犯罪都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一般不会出事,如果知道必然发案,谁都不会干!如刘爱贪污、挪用案件案发后,她就真实地说出了自己当时的侥幸心态,明知是公家的钱不能这样的私分和挪用,但是总觉得可能不会被发现,心里虽然忐忑不安,看看几年过去了,居然没有动静,最终还是伸出了贪婪的手。为什么有侥幸心理?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错误估计反腐败的形势。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很普遍,只要有机会,谁都贪,被查到的只是少数倒霉的。我们知道,职务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普通的刑事犯罪如果短期没有被抓获,以后侦破的可能性就更小了,然而职务犯经济罪案件正好相反,因为单位人事、规章制度的变化或者其他犯罪人的查获,都有可能被暴露。二是对犯罪的后果认识不足。职务犯罪的人和其他刑事犯罪的人最大的不一样,就是极度的后悔。曾经有个企业高管,当办案人员一宣布对其执行逮捕,眼泪就忍不住地往下流,精神几乎崩溃,几个月后当他出现在法庭上时,原来乌黑的头发已经灰白。是啊,从高高在上的一方“诸候”,到失去自由的阶下囚,从多少人鞍前马后的簇拥到孤独的坐在牢狱的铁窗之下,地位和心理、生活的反差何止天壤之别?我想如果他事先能够想到这一天,他绝对不会去冒险。三是对自己过于自信。总认为自己很有智慧,手段高明,犯罪技术高明,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完全忘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训。

4、期望值未达到导致的畸形心理。有些人总认为自己的能力、水平应该达到某一个水平、层次,而实际现状却未达到。因而,对现状感到不满或委曲,从而心态上产生不平衡。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是经济收入未达到期望值。对经济收入未达到期望值的人来讲,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看不到收入有上升的希望或期望值没有降下来,就会引发心态上的不平衡,进而诱发犯罪心理,导致犯罪。 原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曾这样说:“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从小家境贫苦,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熬到了局级干部。以前我没太多想退休后怎么办。到了“首发”任一把手时。在接触首发的业务客户后,我看到他们出手特别大方,开奔驰、宝马,随便一件衣服就是上万元。心理特别不平衡,凭什么他们就过得这么优越的生活?于是,我就开始收受贿赂了。” 第二是物质分配未达到期望值。这部分人喜欢横向比较,在相同职务、岗位或条件上,要求所享受的物质待遇必须相同,或要略高于别人。一旦期望值没有达到,就会产生委曲感,从而心态上失去平衡。 如一位罪犯写到:“我的犯罪原因是我想买一套住房。现在房价那么高,为什么其他人可以买,我就买不起,心里很想不通,就收受了别人的钱。”目前,办公室的大小、所乘车辆的好坏,出国学习考察的次数、地点等均会是这些不平衡心理产生的因素或条件。

第三是职务、职级提升未达到期望值。有的人追求的是职务的高低,职位的大小,他们对仕途看的很重,将它当成自己的奋斗目标。一旦目标未达到,就会产生了不平衡心态,因心态严重失衡,转而寻求经济上的满足,一旦从追求仕途转向追求物质上需求,离犯罪就近了。有一个官员在“两规”材料中这么写道:“仕途无望,我转向从经济上捞一把。” 第四是付出的认可未达到期望值。这部分人性格都比较内向,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对工作兢兢业业,埋头苦干。追求的期望值是自己的工作被领导或同事们的认可,给予荣誉称号,当他们这一期望值没有达到时,认为自己的辛勤付出落空了,心态就失去平衡,进而诱发犯罪心理,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极容易采用贪污、受贿等犯罪方法来填补落空的心态。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1、近几年来立案查处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部门经理、业务管理等中层干部及国企厂长、总经理、董事长的各占立案数的50%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应由它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但事实上,国家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大多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国有企业主管领导往往仅关注业务部门的生产效益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在任免重要部门人员时,只看任用人员工作能力,只重视对他们工作能力的考核,忽视了思想方面的监督和把关,致使所任命出来的干部抓生产经营有方,治廉洁建设无力。

2、企业财务监管制度不健全。集中表现在“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和财务监管不力。一方面,采取虚列开支、虚设项目、加大成本、抽逃盈余等办法将大额国有资产的收入置于私设的“小金库”中,逃避监管,使侵吞、挪用公款行为轻意得逞。而且,“小金库”被各种部门查处取缔后,仍有些国有企业领导不思悔改,没有引以为戒,继续设立“小金库”,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财务监管留于形式,财务人员不对违反财会规定的行为履行监管,甚至与职务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如审计工作普遍存在表面化现象,仅对正规账目的审计,不法查到帐外资金的运作情况,即使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后,通常也未得到落实。

3、守法意识薄弱,有章不循。许多国企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规章订得多,执行得少;监督讲得多,实际制约得少;原谅多,处理少。“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企业颁布许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部分企业领导认为这些制度影响企业的灵活度,降低生产效率,阻碍企业快速发展,因此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经常视而不见,有章不遵,有制不循,从而导致上行下效,致使设立的大部分监督权力规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有90%的国企制定了“企务公开”制度,但大多企业“企务公开”执行得不扎实,流于形式,暗箱操作现象仍大量存在。。

4、对权力监督缺乏有效机制。一方面由于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对行政领导权下放,厂长经理作为“一把手”集经营、人、财、物大权于一身,凭一句话、一个批示,就能随意调动大笔企业资金;另一方面,大部分国企没有普遍建立起针对经理行政、厂长追究制度和“一把手”的自我约束制度。一些经理、厂长正常的工资报酬收入,与其所付出的不对应,就容易诱发不平衡的心理,千方百计搞腐败,不顾国法党纪,大肆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侵吞国有资产。 如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贸管部储运主管陈学文收受汕头一家公司贿赂1万元,违反公司规定,先后几次将代表货权的进口货物提单及报关单等直接寄给该公司,导致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1800吨的聚乙烯被骗,直接经济损失达821万元)。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在金钱的诱惑面前,道德的教化是苍白的;在制度的漏洞面前,人的自律是脆弱的;在美色的赏心悦目下,人的定性是容易崩溃的……也就是说上述的理想信念弱化、贪欲无限膨胀、侥幸心理占上风以及畸形心理等诱发的职务犯罪的心理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那么我们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如何避免职务犯罪的悲剧发生?建议有两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一是单位要爱护员工;二是个人要加强修养,加强自我约束。

(一)单位如何爱护员工? 1、加强教育,警钟长鸣。在强化廉政教育时,不仅要使我们的员工懂得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之后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更要使他们知道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触犯性;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从而达到“不敢犯”的效果。 2、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能做坏事,一个不好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做坏事。要克服在制度方面的无序状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制定各项制度,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规范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 3、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强化监督。虽然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因此,一定要把权力运行全方位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使监督贯穿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4、知人善任,任当其所。要以人为本,创建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企业主管部门要选任德才兼备的人员企业重要部门任职,实施企业盈亏与经营者利益直接挂钩,提高经营者报酬的同时,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制度。 5、加大查处力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我们不能迷信“杀一儆百”的效用。如果在100个贪官中只有一人被捉,就算杀了头,对于其他人又能有多大威慑作用?难怪有的专家说五十年代杀了张子善、刘青山,管了30年,现在年年在杀,也没有那时的作用。道理很简单,刑罚最大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残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和必定性。如果100个贪宫中有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刑,那刑罚的作用将是巨大的。“凡腐必惩”就没有人敢腐,“伸手必被捉”就没有人敢伸。

(二)在个人方面 1、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做事时能够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问题,明确清晰地认识到违法违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自觉学法、守法、执法,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廉政意识。 2、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价值观;有什么样的权力观,就有什么样的地位观、利益观。李真在生命的最后反思自己走向毁灭的根源时说,“人可以没有金钱,但不能没有信念,丧失信念,就要毁灭一生”。

3、坚守道德情操,抵御权、钱、色的诱惑。 赖昌星也有一句名言:“不怕什么法规条文、规章制度,就怕领导干部没有兴趣爱好。”他所谓的兴趣爱好就是人性的弱点,他看透了这一点,运用七子(票子、女子、位子、房子、车子、本子、孩子)投其所好,把叶继湛送上了刑场,使接培勇不知不觉“卖身为奴”,就连自视清高的庄如顺也在赖昌星“润物细无声”的腐蚀下成为赖的铁杆哥们的。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经得住大浪淘沙的考验,就要以高度的自律能力,抵御权、钱、色的诱惑。

第一要防止权力的滥用。职务经济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公权谋私利。前苏联部长会议曾说过一句很有哲理的话: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有些人身居高位,却可以把权力无限缩小,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按程序办事,感觉自己是个普通人,平淡处之;而有的人,手中权力不大,却把它无限扩大,在权力中参杂进了个人的私心杂念,尽可能地无限扩大手中的权力,来实现权钱交易,这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观。我们都应当始终有一种“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学会限制自己,使权力上下有限,左右有度。   第二要认清钱的本质。人们经常讲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我们还要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决不可取。目前我们国企员工的收入虽不算太高,但与社会上多数人相比,正当的收入也足以使我们过上体面的小康生活了。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不在不断提高。人应当知足常乐,不应为不义之财而死,而家破人亡。要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叶继湛在临刑前曾唉叹道:“我要那么多钱(600多万元)究竟有什么用啊。我怎么那么傻,拿那么多钱。”胡长清在收审后,精神崩溃,逢人便跪地求饶,乞求组织上能给他一条生路,哀求“放我一马”。作为旁观者我们不应从中领悟些什么吗?

第三要警惕色的诱惑。俗话说英雄难过美人关。可见美色对某些人来说,也是挡不住的诱惑。现在查处的腐败案件有一个特点值得引起重视,即许多腐败分子的背后都有一至数个情妇或小密,这些“花心萝卜”一旦锒铛入狱,原来众多的情妇、小蜜们均作“鸟兽散”,真正靠得往的还是那些饱受伤害、忍辱负重的结发原配。小蜜原本只是想用自己的色相来换取你手中的权和钱,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如此而已,岂有它哉,所以处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上,一定要有“既当和尚,就要吃素”的精神,清心寡欲,不贪美色,不为色所迷,不为色所困,真正达到坐怀不乱的境界。 如:贵州省地税局局长罗玉发之所以因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很大程度是因为认识了一个女的。他是在一次吃饭时认识了这个女人,之后两者就以兄妹相称,这个女的就经常向他要求这要求那,他每个月给这个女的开销由原来1000多元增加到三万元。为了满足女人的要求,他在2年内利用职权,先后收受贿赂200多万元,全部花在这个女人,除了一台录像机拿回家。他在被两规时,这样说:“组织上对我两规,实际上对我也是一种解脱,否则我会被这个女人逼死” 。

4、要保持一颗平常心。有了平常心,才能不为名利所累,不为世俗所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首先,要知道感恩。我曾经看过一则智慧短文,它的大概意思就是说世界上象我们这样身体健康、工作稳定、家庭幸福,没有受到战争和动乱威胁的人,大概只占全世界8%的比例。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否精确,但是它给我的启示很深刻,让我知道了感恩,知道生活已经给予我这么多有多么的珍贵。其次要知足。人的一生中,金钱的多与少,官职的大与小,生活的好与坏,都是比较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如果总和高的攀比,那整天都会愤愤不平,生活在妒忌和不满之中。有人曾经用摄像机拍下奥运会运动员前三名领奖时的表情,发现第三名一般都比第二名高兴,尽管他名次在最后。因为第三名是庆幸自己挤上了领奖台,而第二名总是觉得自己本该站在冠军的宝座上。为什么有这种差异?因为亚军是跟高的比,而季军跟低的比。所以心理学家总是劝告人们要经常往医院、监狱、殡仪馆跑跑:这样就可以让人在比较中产生满足感。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那些犯罪的人,有不少都是很有才华,前途看好的,但一旦犯罪就物是人非,冰火两重天,不但毁了自己的前途,整个家庭也受到了致命打击,使原本温馨的家庭笼罩在阴影之中。钱这东西,只要衣食无忧就行了,太多是没有什么用的,就象古人说的“家有良田万顷,日食不过三餐;广厦万间,夜卧不过八尺”。前两年市检察院搜查一个国企领导家的时候,在杂物间里找到受贿的30万元钱,这钱从银行取出来后,再没用过,都快发霉了,这钱又给他带来了什么呢?他在悔过书中写到:“其实,在收受别人钱财的期间,我也没有安安心心地生活,也总是生活在提心吊胆的日子里,特别是听到某某人被检察机关抓了等消息,总是心里慌慌的,但这种感觉又没法告诉别人,连自己的妻子、父母都不敢告诉,独自忍受这种痛苦的折磨。”这就是他们通过不法手段得到不义之财后的心理状态,可见这些钱没有给他们带来快乐,相反让他们生活在心理的折磨之中。所以我认为每个人都要珍惜现在,珍惜自己已经拥有的一切。一个人不管他现在官居几品,收入多少,因为这世界总还有比金钱、权力更珍贵、更值得珍惜的东西,那就是自由、家庭与前程!

最后,请让我用一句祝福语结束今天的发言:祝愿大家珍惜生活、一生平安、事业有成、家庭美满!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