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102年5月28日
報告大綱 協議經過 協議本文大綱及主要內容 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 執法協處機制 主管部門之溝通平台 集體管理團體交流 與著作權相關之協議內容
協議經過 第4次江陳會同意將智慧財產權納入第5次協商議題 第5次江陳會在重慶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98.12.22 第4次江陳會同意將智慧財產權納入第5次協商議題 99.06.29 第5次江陳會在重慶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99.08.17 立法院二讀表決通過「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 99.09.12 協議正式生效 2
協議本文大綱 序言 第九條 工作規劃 第一條 合作目標 第十條 保密義務 第二條 優先權利 第十一條 限制用途 第三條 保護品種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第四條 審查合作 第十三條 聯繫主體 第五條 業界合作 第十四條 協議履行與變更 第六條 認證服務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第七條 協處機制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 第八條 業務交流 第十七條 簽署生效
協議內容 一、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等各項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交流合作。 二、相互承認專利、商標、植物品種權優先權。 三、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的申請,並協商擴大可以申請保護的範圍。 四、建立共同打擊跨境不法的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五、我方影音著作於大陸出版時,直接由我方指定之台灣本地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 六、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建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個工作組。
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
第6條 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影音(音像)製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電腦程式(軟件)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協商背景 台灣錄音、錄影製品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必須先透過香港來進行著作權認證,再向中國大陸有關單位申請審查通過後,才能在中國大陸發行,在這樣的過程當中,除了延後在中國大陸發行的時間外,也很容易被別人盜版。
協議前認證程序2-1 台灣影音業者-屬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會員 向IFPI香港亞洲總會請求認證 送交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進行審批 取得權利認證證書後 49
協議前認證程序2-2 台灣影音業者-非屬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會員 香港IFPI再轉請當地辦公室(如台灣或新加坡等)協助認證 送交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進行審批 送交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進行審批 50
本協議生效後之認證程序 向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請求認證 送交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進行審批 取得權利認證證書後 53 11
執行現況 ★已落實由台灣本地影音產業協會辦理認證之制度,台商無須再透過第三方(香港)辦理認證,認證時間亦由以往的3-6個月大幅縮短為2-3天。 ★認證適用範圍─包括以錄音帶、錄像帶、鐳射唱盤(CD)、鐳射視碟(VCD、DVD)等形式出版之音像製品,不及於上映中之影片。 99年11月17日智慧局基於尊重台灣視聽與錄音產業之意見,指定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為台灣影音(音像)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機構,並於99年12月16日經大陸國家版權局正式認可。 99年12月16日後,TACP已正式受理著作權認證申請案。截至102年4月底止,已核發台灣影音業者請求認證的案件計367件(錄音製品354件、影視製品13件)。
執行成效 增加 服務台商範圍 權利可靠性大增 降低盜版 提高台商 投資意願 以前僅有IFPI的會員可認證,現在擴及非IFPI的會員,並將電視電影公司的視聽作品納入認證範圍。 增加 服務台商範圍 認證單位係由台灣的各類權利人團體所組成,遇有爭議時,可由兩岸認證單位直接溝通,互查著作權的真偽,減少假授權案例之發生。 查獲假授權案例-100年1月7日協助陸方查證申請人所檢附之新聞局文件係屬偽造;100年10月12日查獲申請人持憑之授權書,其授權人並非真正權利人。 權利可靠性大增 降低盜版 由於認證不需再經過第三地,相關文件亦不需再經由海基海協認證,辦理時程快速,甚者可兩岸同步發行,大幅增進台灣影片進入大陸市場的意願。 提高台商 投資意願
地址: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96號9樓 電話 : 02-2389-2477.02-2361-9116 傳真 : 02-2381-4390 網站:http://www.tacp.org.tw/
執法協處機制
第7條 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第7條 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一)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絡)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影音(音像)及電腦程式(軟件)之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 (二)保護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註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註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三)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示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四)其他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理結果。
著作權權利人多主觀認為於大陸主張權益不易有效果,導致較無信心 常見問題 什麼!要到大陸去提告!一定沒用的 算了~ 著作權權利人多主觀認為於大陸主張權益不易有效果,導致較無信心 大陸法律我都不懂 好難喔! 算了~ 不諳大陸法令而產生消極之態度
協處原則 兩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所以台灣人的著作在大陸也有受到大陸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為私權,且著作權保護採屬地原則,所以著作權在中國大陸遭受侵權時,須先由權利人依中國大陸相關的法令提出救濟。 當權利人在救濟的過程當中,遇到困難或不合理對待,且案件尚繫屬於大陸地區相關部門審理者,得向政府請求協處。政府於審認相關事證後,將透過本協處機制,通報大陸相關單位處理,以協助的立場,幫助權利人解決問題。
大陸著作權侵害之救濟 採司法保護、行政執法雙軌制 權利人認為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依大陸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依法要求保護或立案 行政執法 行政機關依其行政職能,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手段的機制。是大陸著作權保護的特殊救濟制度,異於台灣及其他國家,有別於司法保護的不告不理原則。 被侵權的權利人可以提交證據向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行政機關亦得主動立案調查,依法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行政責任。
大陸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各地、市、盟、自治區 中級人民法院 各縣、市、旗、區自治縣人民法院
銷售明知是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大陸刑事門檻-一般侵權 中國對侵權行為訂有起訴門檻 刑法第217、218條及最高院、檢2004年12月及2007年4月之2項司法解釋 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2500張(份)以上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銷售明知是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第217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 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218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71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大陸刑事門檻-網路侵權 大陸最高院、檢、公安部的司法解釋-關於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問題(2011)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屬於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 屬於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011.07.0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大陸行政查處 國家版權局在法定職權內就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列舉的侵權行為; 行政處罰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侵權製品 沒收安裝存儲侵權製品的設備 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行政執法組織 國家版權局 地方版權局
版權侵害行政處理流程表
大陸投訴舉報專線-人在大陸 12330 12390 12318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投訴熱線 全國「掃黃打非」盜版舉報熱線 大陸在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方面設置了許多投訴專線供民眾舉報 分送各地版權局處理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投訴熱線 12330 全國「掃黃打非」盜版舉報熱線 12390 文化部的文化市場違法行為舉報熱線 12318
大陸投訴舉報專線-人在台灣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投訴熱線 全國「掃黃打非」盜版舉報熱線 文化部的文化市場違法行為舉報熱線 以侵權發生地點在北京(區碼為010)為例-若發生在其他地區,需更改區碼 分送各地版權局處理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投訴熱線 002-86-10-12330 全國「掃黃打非」盜版舉報熱線 002-86-10-65212870/2787 文化部的文化市場違法行為舉報熱線 002-86-10-12318
網路舉報 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網站http://www.12318.gov.cn 非法出版和侵權盜版活動舉報 中國掃黃打非網http://www.shdf.gov.cn 非法出版和侵權盜版活動舉報 可舉報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電子、網絡等出版物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 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網站http://www.12318.gov.cn 受理對以下領域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歌舞娛樂和遊藝娛樂等場 所經營活動 (三)藝術品經營活動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 (五)互聯網音樂、互聯網游戲、互聯網動漫文化活動 (六)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8條 雙方同意開展智慧財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 -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 兩岸溝通平台 專利工作組 商標工作組 著作權工作組 品種權工作組 窗口 我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我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陸方: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工作組 陸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著作權工作組 陸方: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 品種權工作組 我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陸方: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
集體管理團體交流 2009年「兩岸著作權集管團體意見交流會」 兩岸集管團體代表就使用報酬之制定、收取及分配進行廣泛意見交換,雙方均同意未來應進一步加強兩岸著作權集管團體間之交流合作 2010年「兩岸著作權集管團體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瞭解雙方業務執行內容 陸方同意台灣地區之權利人可加入大陸之集管團體,以保障其權益
結語 兩岸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以加強保護雙方之智財權,這是我國較其他國家有一正式管道協助及解決權利人在大陸地區遭受侵權事宜之優勢。但著作權係屬私權,且為屬地主義,如有被侵害情事,權利人需主動且積極地依當地相關法律進行維權行動,提起民、刑事訴訟或行政救濟。 權利人需主動積極維權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