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香港 生活素質 2. 法治 36/3/2015 3. 身分和身分認同
1. 生活素質
甚麼是「生活素質」? 生活素質就是指人們對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滿意程度 非物質生活的量度指標,包括快樂、自由等 非物質生活 物質生活 物質生活的高低很多時會以金錢收入來衡量 非物質生活的量度指標,包括快樂、自由等 生活素質就是指人們對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滿意程度
生活素質的量度 主觀指標 客觀指標 是指個人對生活各層面的感受和評量,會受到個人的價值觀、背景等因素影響 生活的滿意度 職業的滿意度 與生活領域的關聯 對資源公平分配與否的感覺 生活素質與我們的外在生活條件(政治狀況、經濟狀況、社會狀況)、環境相關,並且可以量化,即通過收集統計數據來量度。 失業率 貧窮率 每週工作時間 夭折率
各社會階層的生活需要: 低下階層 對基本生存及保障安全有較逼切需求,如:居住、醫療、金錢上援助...... 中產階層 基本資源已滿足,對更佳的生活素質及社會層面有訴求,如:環境保育、文化藝術...... 富裕階層 滿足了一定程度的生活素質,開始需要他人尊重自己的感覺,如:追求名利、影響力、聲望...... 知識分子 個人對知道有一定的探求後,會形成自身對事物的一套價值觀,這些知識份子會將自己的價值觀加以實現,令社會達致真善美。
常見的社會價值衝突: 階級衝突 最明顯的是資源分配上的衝突,低下階層希望更高的階層中,獲得更多權利及資源,以改善生活,相反,較高階層則想保有自己的既得利益。 傳統與現代衝突 這是指保留文化與接納新文化,或是傳統與現代化的矛盾。 本土與外來衝突 於全球化下,香港應保留本土特色還是更多地接受外國文化,成為一個爭議。 監管與自由衝突 生活素質中,個人的自由選擇權利是重要的一環,然而,個人的自由有機會損害他人的自由,如:吸煙,但過份地剝奪個人自由,亦有機會令個人生活素質下降,故在自由與監管中存在不少的衝突。
衡量生活素質的不同角度 - 人權與法治 - 新聞自由 - 政府表現 國民統計收入數據 失業率 堅尼系數(貧富差距) 一般物價水平(實質工資 ) 消費物價指數 政治 環境 文化 社會 經濟 衡量 生活素質 - 社會福利整體發展水平 - 醫療保健水平 - 教育機會和水平 - 平等機會 - 人權與法治 - 新聞自由 - 政府表現 - 污染程度 - 環境保育發展程度 - 生活空間 文化素質-多元性 文化遺產 文化承傳
政府推行政策考慮重點 公眾意願 指大眾對政策的認受程度,而公眾意願會受傳媒、當前資訊、文化、道德等影響。 可行程度 政策實行時須顧及可行性,例如,停車熄匙對環境有著好處,但在香港炎熱的天氣下,要嚴格執行亦非易事。 成本效益 有些政策雖可行,但成本亦成為其中一考慮的因素,如:免費的優質醫療當然能提高市民的生洞素質,但其成本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衍生問題 一些政策出現後可能會衍生另外一些問題,如:政府為幫助大眾置業壓低樓價,可能造成現有業主的利益損失,導致負資產問題。
2. 法治
法治概念: 1. 法律凌駕一切地位:任何人都受法律管制。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性別、種族、身分的人都受法律保障。 3. 法律禁止的是屬於違法: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均屬合法,任何人不得干預。 4. 法律沒有追溯力:法律訂立前的違法行為,法律不能追溯,因為法律只限制人們現時和將來的行為。 5. 司法獨立:司法事務 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其他的政府部門的權力是平等的。
法治與人治 法治 人治 法律的作用 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主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以保障個人的權利及彰顯社會公義 法治 人治 法律的作用 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主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以保障個人的權利及彰顯社會公義 政府及統治者的權力凌駕法律,法律只是統治者用作管治人民的手段 如何制定及修改法律 法律必須具有民意基礎,在不違反法治原則上制定及修改 統治者可以按個人的喜好,隨時修改法律 法庭判案的標準 人民控告政府時,法庭以中立的角色審理。政府如理據不足,便有機會敗訴 法庭往往偏袒政府,人民勝訴的機會極微
法治的四個層次: 有法可依 具備清晰、可行的法律,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而在這個層次中,僅需具備法律即可。 有法必依 這個層次中,強調執法、司法機制能按照法律行事,而大眾亦須遵守法律。 以法限權 這個層次要求司法上的獨立,以及發展出公民社會,以達致透過法律,限制管治者的權力,防止濫權。 以法達義 法律最終需體現公義 (符合大眾道德期望的事情),要體現出公義,便需在立法階段便將公眾的意願加在其中。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f1XDd3EcEU 今日香港:法治精神
法治的限制 社會問題 道德問題,如婚外情、不孝順父母等 貧富懸殊 權限 司法機構的責任是解釋法律和按照法律裁決。至於法律應該包括甚麼內容,則不是司法機關的責任 不合時宜 例如獨留兒童法須與時並進
香港法律的來源 《基本法》 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律是憲法,它的地位高於其他法律,任何法律都不能與憲法互相牴觸,否則它們應該被撤銷或修改 根據《基本法》,香港在英國管治時期的原有法律中,除了與基本法有牴觸的部分須修正外,其他的都繼續保留 普通法 普通法的精神在於參考以往案例作判決標準 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律條文的基本原則下,對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作不同的詮釋 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及地區的案例已盈千累萬,法官援引案例時,也不限於某一個特定的司法管轄區
香港政治概況 1. 原則: 根據《基本法》 一國兩制 高度自治 港人治港 2. 特別行政區三權分立: 行政 (行政長官、行政會議、行政機關3司12局) 立法 (立法會 70議席、其中35席為功能組別) 司法 (區域法院、高得法院、終審庭)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qVnqI-N8HM&feature=related 熱愛基本法
香港與人權、法治新聞自由有關的事件 人權: 巴籍香港人恆生開户被拒 法治: 參與示威人仕被捕 多次人大釋法 新聞自由: 報導六四事件 報刊自我審查事件
香港的司法制度 司法獨立 三權分立 法官 任命權及待遇 司法公義 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公平審訊及上訴的權利 陪審團 無罪推定 上訴權 司法覆核 法官 任命權及待遇 司法公義 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公平審訊及上訴的權利 陪審團 無罪推定 上訴權 司法覆核 沒有追溯力
社會政治參與的目的 市民以不同的方式參與公共事 務,或透過不同途徑表達對社 會事務的看法,藉此
參與社會及政治事務的形式
b. 社會及政治參與的形式 制度內的參與 (a) 參與行政長官選舉 合資格的香港居民只要在選舉委員會中取得一定數量的提名, 便可參選特首。
選舉 參選資格 行政長官選舉 必須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沒有外國居留權 年滿40歲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獲得不少於15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
選舉 選民資格 行政長官選舉 投票權並非普及,只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才可參與投票 第四屆行政長官(任期由2012年開始)由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委員來自四個界別﹕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別;以及政界
(b) 參與議會選舉 最廣泛和主要的社會政治參與渠道之一。 在選舉中投票,選出代表自己意見的議員。 甚至參選成為議員。 市民亦可約見議員申訴,反映意見。
立法會 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由70 名議員組成,按《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每屆任期四年。 圖為1997 年,時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到立法會致辭的情況。
功能組別選舉 由來自不同的特定專業、工業或貿易團體等的選民分成多個組別,選出立法會議員。 少數組別以個人身份投票,大多數的組別則以團體身份投票。 香港立法會有部分議席由功能組別產生。
目前,立法會議員分別由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組成: 地區直接選舉 (五區:新界東、新界西、九龍東、九龍西、香港島)
區議會 民選議員:透過地區直選產生的議員; 委任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一些熱心地區事務、具備經驗和才能的人士擔任; 區議會由三種議員組成,分別為: 民選議員:透過地區直選產生的議員; 委任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一些熱心地區事務、具備經驗和才能的人士擔任; 當然議員:由新界區各區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
(c) 加入政府 職位 入職方法 司長、副司長、局長及其下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 (三司十二局 五司十四局) 屬於「政治委任官員」,由行政長官從不同界別的社會人士中委任,屬「問責」團隊。 其餘的政府官員 屬於公務員編制,根據不同的合約規定獲得聘用。
2008-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三司十二局
2012-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草擬) 五司十四局
(d) 查詢及申訴 假若市民認為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行政失當、濫用職權、程序不當等而令其利益受損,亦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公署專責處理因公營機構行政失當而引起的不滿和問題。 如果市民認為政府的政策或行為違反《基本法》、香港法律,或越權,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推翻或更改當局的決定。
(e) 政策諮詢 就着不同政策,向相關的諮詢委員會提出意見。 出席諮詢大會
B. 制度外的參與 加入政黨 新民黨 香港大部分區議員和立法會議員也有政黨背景,然而香港並沒有政黨法,政黨只能透過公司法運作。
(b) 加入論政團體或智庫 「新力量網絡」是香港其中一個智庫組織,由來自學術、專業、商界和政府公職人士組成。
(c) 參與非政府組織 關注扶貧工作的樂施會是香港其中一個非政府組織。
(d) 透過傳媒發表意見 向報刊投稿,發表意見。 電台的「烽煙(Phone-in)」 節目以及公眾論壇等
(e) 集會、遊行、示威等
除了傳統的遊行、集會外,亦有不少網上新聞群組和討論區,嘗試跟進主流傳媒未有關心的議題,成為一種新的社會政治參與模式。
影響政治參與的因素: 歸屬感 個人對地方歸屬感愈強,愈會為該地付出,亦即會更積極參與公眾事務。 政治權力 個人若感到自己的行為能確切地影響政策,會更樂意參與其中,而當中涉及個人能力及議政機會,如:更普及而平等的選舉、開放從政途徑、更高的教育水平等,均會使個人感到政治權存的增加。 與議題關係 個人與議題的關係愈密切,愈會願意投入其中,如:最低工資的討論中,不少勞工會走出來議政。
政治參與的作用: 影響公共政策 個人或群體在政治參與中,能提出個人意見,影響公共政策,提升群體的生活素質。若個人不參與政治,會有機會無法享受這些資源,同時亦會造成權利被剝削,導致生活素質下降。 提升施政素質 透過討論能集思廣益,找峴更佳的政策方向,提升施政素質,對社會整體有幫助。 監察相關施政 大眾能透過不同的政治參與給予政府不同的壓力,甚至能提出意見,監察政府的作用,能避免施政者的失職瀆權。 維持社會穩定 公共政策若能滿足社會大眾的需要,可減少社會怨氣。
3. 身分和身分認同 身份是建基於個人和別人對自己的界定,從而為個人在社會中提供一個定位
存在身份的因素: 先天因素 血緣、膚色、身體特徵等。 地理因素 地理上的阻隔 (如:高山、大海所阻、沒有道路運接等)均使人自然地分成不同群體。 歷史因素 各種的歷史原因 (如:東西德與南北韓因經濟模式而起衝突),將人分隔。 法律因素 身份可由法律所界定 (如:香港永久性居民、醫生資格等),個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獲得承認。 文化因素 由於人類被分開成不同的群體,面對不同的環境,會漸漸發展出不同的文化,加深身份差異,形成不同的群體。
香港人擁有的身分 香港居民 中國公民 世界公民
香港身份多元性的因素: 歷史因素 香港原居民數目不多,大多數都是由中國各地移居香港的人,同時,由於過去英國人統治,造就了華洋共處的情況,故香港這個群體的特質變得模糊。 個人因素 在五、六十年代,不少人都是移居香港的中國人,他們都抱著「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這種心態,因此對文化發展並不重視,然而他們卻能互相忍讓,跟其他在港的「暫居」的群體和平共處。 政策因素 由於英國政府當年的政策,迴避了發展深層文化 (如:教育之中,較少談及國民身份認同或英國文化),而較多專注於發展經濟,因此社會未有一套完整統一的文化,而變得較為多元。 全球化因素 香港是一個開放型經濟,奉行自由貿易原則,不同國家的人、物、文化,能較易在香港交匯,使香港集合多國文化。
經濟發展 中國內地在改革開放前,經濟較為落後,國民生活水平低,與香港的經濟發展形成強烈的對比。香港與中國的經濟差距,使香港人產生優越感,認為自己與身處內地的中國人有明顯的分別,從而鞏固了「香港人」身份的認同。 1997 年以後,香港經歷了金融風暴,令香港經濟頓然失去以往的優勢,中國實施多項開放措施,使內地主要城市經濟日趨繁榮。中港兩地的經濟差距日益收窄,香港人昔日的優越感逐漸減低,令「香港人」和「中國人」之間的身份界線日益模糊。 社會文化 傳統文化: 在日常生活中,香港人仍保留不少傳統的文化與習俗,例如使用繁體字為書寫文字、日常飲食以中國菜為主、慶祝農曆新年等 普及文化: 普及文化是指在民間廣泛流傳,並受大眾歡迎的文化產品和生活方式,例如電視劇、流行曲、漫畫等。普及文化的興起將香港人的形象呈現出來,促使了香港本土意識的形成,有助增強香港人對香港的歸屬感。 國民教育: 在回歸前,港英政府刻意進行「除去民族認同感」的過程,在中、小學課程均少談及中國的近代發展,學生對近代中國缺乏認識,使他們對「中國人」的身份感到疏離,傾向認同「香港人」的身份。在回歸以後,特區政府積極推動香港人的國民身份認同,加深香港人對中國發展的認識,以提升香港人對國家的自豪感。 社會事件: 重大的社會事件所附帶的共同歷史、經驗和集體回憶,亦加強了人們對「香港人」和「中國人」的認同感,例如,2008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2008年的中國奧運等。
香港不同社群的背景及利益 新界原居民 內地新來港人士 少數族裔人士
不同社群建立香港人身分的困難及障礙 語言障礙 學校課程有別 就業困難
協助不同社群建立本地身分認同: 政府方面 民間團體方面 市民方面
重要歷史事件: 年份 事件 簡介 1949 中國政權變更 中國政權易手前後,中批中國人南下香港定居。 1967 六七暴動 六七暴動令香港社會對中國政權產生恐懼,強化了「香港人」的身份認同。 1974 抵壘政策 明確地塑造出邊界概念,具體呈現了「香港」這一群體。 1978 中國改革開放 對香港經濟模式帶來衝擊,同時亦開啟了中港交流的道路。 1984 簽訂中英聯合聲明 確定了香港回歸中國,引來社會對香港與中國關係的進一步探索。 1989 八九民運 強化了當時香港人對中國政權的不信任,亦影響了基本法等的擬訂。 1997 香港回歸 香港正式回歸中國,「港人治港」被落實,公眾有著更強的 政治權力。 2003 七一遊行 強化了香港議政風氣,亦為港人政治參與度帶來正面的影響。
速默 生活素質 法治 民主 司法獨立 身分認同 政治參與 人權 身分 社會公義 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