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考点1) 海关统计的性质: 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海关统计的特点: 1.全面性2.可靠性3.国际可比性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 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题眼)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 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 3、海关统计数据的报送 4、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 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5、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发布和提供
★(二)海关统计范围(题眼)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2)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注意: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过境货物,仅跨越经济领土边界,但未引起物质资源存量的增加或减少,不计入海关统计范围。 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货物三类: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题眼,注意出多项选择题) 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主要包括: A、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B、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C、租赁期1年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D、边境小额贸易货物; E、国际间或国际组织间无偿援助、赠送的物资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题眼,注意出多项选择题) (1)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2)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3)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4)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 (5)退运货物,边民互市贸易进出货物; (6)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7)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 (8)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9)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1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11)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题眼,注意出多项选择题) 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即统计数值不列入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总值,但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其实施单项统计。包括:免税品、进料与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进料与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进料与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及余料、加工贸易结转设备、退运货物、进料与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等。 考点讲解:本考点以记忆为主,尤其要掌握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货物,多练习。
历年真题1、(单选题)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 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B.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C.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D.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品 历年真题2、(多选题) 下列属于应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有( )。 A.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B.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C.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 D.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海关统计的基本项目 ——品名及编码 ——数量、价格 ——经营单位 ——贸易方式 ——运输方式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起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进出口日期 ——关别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海关稽查的含义(考点1) 海关稽查是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考点讲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海关稽查的含义: A、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海关是海关稽查的执法的主体,而不能为其他机关、组织所代替; B、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期限:如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C、海关稽查针对的对象特定:只有与进出口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企业、单位,海关才能对其实施稽查; D、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 E、海关稽查的目的特定: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的特征: (考点2) 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 2、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经营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地将企业与货物割裂开来。 二、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考点3)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历年真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海关稽查期限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B、对于保税加工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C、对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D、对于暂准进出境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海关稽查的对象(考点4)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包括: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包括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专业对外贸易公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单位; (2)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3)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资的企业、单位; (5)报关企业,包括专业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或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又兼营报关服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即被稽查人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记忆,参见教材P425-426) 历年真题4、(多选题)海关稽查的对象也称为被稽查人,包括( )。 A、经营保税物流的企业 B、使用减免税货物的企业 C、报关企业 D、报关员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考点5) 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 1、常规稽查: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全面性的稽查。 2、专项稽查:以风险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管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开展的准入式、监控式稽查。 历年真题5、(判断题) 海关对企业评定为AA类等级之前进行准入式稽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以确保AA类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脱离海关监管。( )
★(三)海关稽查的实施(考点6) 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被稽查人进行符合性测试 ②对被稽查人进行实质性测试 ③查阅和复制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④异地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⑤检查与进出口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货物情况
⑥向被稽查人询问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⑦封存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资料或者进出口货物 ⑧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⑨延伸稽查:海关稽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实施延伸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及有关企业、单位送达“稽查通知书”,适用海关稽查程序。但海关稽查人员仅是对上述企业、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查询、调取单证和资料,核实有关数据或者核实简单的事实,也可以不送达“稽查通知书”,直接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依法行使有关权力。 考点讲解:第⑦⑧项都是要经过海关关长批准。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稽查报关报送海关前,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受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受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稽查条例》规定,海关在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5)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账簿和单证等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当即解除封存。 (6)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稽查条例》规定,海关在进行稽查时,被稽查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3)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4)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资料。
(四)海关稽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措施。稽查中发现税款少征或漏征,或者被稽查人存在违法活动的,应按《稽查条例》的规定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5、海关通关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好、国库。 6、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五)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和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一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考点7) (1)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考点7) (1)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是指在办结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等海关手续前,当事人向海关提供与应纳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获得通关便利,由海关提前放行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②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③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④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⑤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①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②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③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④租赁货物进口的; ⑤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⑥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⑦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⑧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3)税收保全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免予扣留财产的担保 ①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为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③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收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使用上述规定。)
海关事务可申请总担保的常见情形有: (1)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性出口或需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3)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款提供总担保。
历年真题6、(多选题)海关事务担保的一般适用包括( ) A、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B、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 C、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D、申请扣留或放行有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的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考点8) 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1)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2)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且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以海关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力提供担保 4、以海关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力提供担保
历年真题7、(单选题)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 ) A、人民币存单 B、各种外币 C、政府主管部门的保函 D、中国人民银行的保函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考点9)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的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3种。 ①保证金,适用下列8种情形: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风险担保金包括: A、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 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 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D、 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 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包括: 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历年真题8、(单选题)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分为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和抵押金3种。下列选项中,属于风险担保金的是( )。 A.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征收的担保金 B.对无法或者不变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担保资金 C.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等征税要件而收取的担保资金 D.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收取的担保资金 历年真题9、(单选题)下列情形适用缴纳风险担保金的是( ) 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B. 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C. 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 D.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考点10)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 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题眼)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和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历年真题10、(判断题)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受理(考点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题眼)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题眼) (1)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文件。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将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题眼) (1)备案的变更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2)备案的注销 知识产权在备案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3)备案的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不予受理。
(六)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知识产权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限制货物的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②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题眼) ①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实施了其专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题眼) 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题眼)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保证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历年真题11、(单选题)某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货值人民币30万元)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人民币( )的担保。 A、2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30万元
(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的范围(题眼)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②总担保的金额(题眼)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末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③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题眼)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历年真题12、(单选题)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经海关同意提供总担保的,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 A. 10万元 B. 15万元 C. 20万元 D.50万元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 (2)向收货人制发扣留凭单 ★2、海关应该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
★3、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题眼) (1)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应当放行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2)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按规定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另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4、没收扣留的侵权货物 (1)没收侵权货物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下列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题眼) ①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②收发货人名称 ③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日期 ④侵权货物的起运地和指运地 ⑤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 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以由海关予以收缴。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题眼) ①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②有关货物不能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的货物,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志,仍不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上交国库。 ③有关货物不能按照①②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历年真题13、(多选题)下列关于海关对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方式,符合规定的是( )。 A、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B、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C、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D、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的担保责任。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制服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实际支付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3.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4.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海关行政许可制度(考点12)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题眼,注意出多选题)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9)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P449)
历年真题14、(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是( ) A、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B、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C、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D、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题眼) 1、在海关行政许可程序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2、依法应当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达上级海关。上级还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四)、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参考辅导教材P450) 历年真题15、(判断题)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考点13)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题眼)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题眼)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3)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的行为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常见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题眼) (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2)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 (3)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码、数量、规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4)擅自处置监管货物,违规存放监管货物,监管货物短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违规,暂时进出口货物违规以及其他货物违规的;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题眼)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考辅导教材P459) 历年真题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试试条例》,下列选项所表述的情形中,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是( ) A、进口货物的价格申报不实,并影响税款征收的 B、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移作他用的 C、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申报进口时未能提交许可证的 D、以伪报数量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擅自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货物运往区外的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考点14)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猪脚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计征方式、纳税地点以及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决定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第11—18点(略)
历年真题17、(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B、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的 C、对海关税则归类有异议的 D、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不服的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申请的期限(题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3、审理 每一个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由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实行合议制审理,由其中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4、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题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嫌弃履行法律职责 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变更决定 ⑤撤销决定 5、和解与调解 注意:和解与调解不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第八节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考点15) ★(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题眼,注意出多选题) ★(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题眼,注意出多选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 (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 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题眼,注意出多选题) ①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②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的; ③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④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 ⑤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⑥仅对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 ⑦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⑧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3)转送其他海关处理 符合海关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送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由接受转送的海关办理。 3、海关审查申诉案件 (1)申诉案件的审查内容 申诉审查部门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 (3)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题眼,注意出判断题) ①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 ②申诉人认为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该审理人员回避。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③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海关负责人决定。
4、申诉案件的撤销、撤诉 5、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 (三)申诉人的救济途径(题眼) 申诉人对经申诉程序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考点16) ★四、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题眼)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历年真题18、(判断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相关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与进料加工业务相关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的有( )。 A.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B.因规格不符被境外退运进口的进料加工出口成品 C.自出口加工区结转至保税区继续深加工的进料加工半成品 D.进料加工转内销料件 2、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B.保函是以具体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C.出具保函的保证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海关管理相对人 D.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担保银行
3、根据海关实务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以保函提供担保的规定,当某进出口公司就货物出口向海关申报时,不能及时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却又亟待提取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 )提供担保。 A.该进出口公司以自身名义出具保函 B.该进出口公司开户的某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 C.承运该进出口公司进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企业出具的保函 D.该进出口公司的行业协会出具的保函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海关稽查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对于从保税仓库中提取按一般进口报关的货物,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出仓放行之日起3年内 B、对于进料加工货物,稽查期限是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C、对保税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稽查期限是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D、对于进境展览品,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2、下列属于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有( ) A、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核准 B、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C、海关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D、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减征、免征审批 3、(多选)海关在作出(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A、撤销海关注册登记 B、对法人处5万元罚款 C、暂停报关执业 D、没收走私运输工具
(三)判断题 1、(判断)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2、(判断)某公司对海关征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历年真题参考答案 1、D 2、ABC 3、D 4、ABC 5、√ 6、AC 7、A 8、A 9、C 10、√11、B 12、C 13、ABCD 14、ABCD 15、× 16、ABC 17、ABCD 18、√ 相关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 3、ACD (三)判断题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