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與公民社會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ies 教師 林幼雀 2008.2.1
貳、憲法的第一課(前言) 一、學生反應 ˙冷漠、無趣 ˙貝多分 ˙營養學分 二、學生對話 ˙以後又不當官或選立委,幹麻需要上 憲法? ˙我不必懂憲法,因為它與我無關! ˙我不可以影印書本資料? 學生認知 ˙憲法相對於他(她)是無意義的「他 者」
教學目的 課程定位:本課程是大學教育核心課程之一,是法 學教育的基本課程。包含序言總綱、人民權利 義務、政府機關職權與運作模式、基本國策。 教學目標: 一、憲法意識的建構:協助初學者瞭解憲法 概念、憲法基本規範與保障的認知以及人 民的基本人權觀念。 二、成熟的民主素養:法治、理性、尊重。 三、民主能力的養成:培養邏輯思維能力 加強民主法治觀念。
課程設計 ˙民主觀念的養成。 ˙憲法意識的建構。 二、課程設計原則 ˙主體化:以學生為主體的課程計畫與教學。 ˙通俗化:深入淺出的教學。 一、憲法定位 ˙民主觀念的養成。 ˙憲法意識的建構。 二、課程設計原則 ˙主體化:以學生為主體的課程計畫與教學。 ˙通俗化:深入淺出的教學。 ˙生活化:引用實例做說明,不過度理論化。
第一編 法治國與憲政民主 目錄 憲法的基本概念 憲政民主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變遷與發展 中華民國的憲政發展
單元目的與教法 一、本章目的: 1.憲法基本概念、憲政的發展。 2.憲法在人民與國家關係中的價值。 二、教學方法: 1.課堂講授(含投影教學)。 2.主題討論:民主短片。
憲法的概念與分類 憲法,即拉丁文Constitutio,意指: 建立、構造、組織、體制之意思,即是指一個國 家共同建構其政治組織之意。 Bryce:「憲法就是組織政治社會結構的法律,包括政體、人民與政府間相互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Harris:「憲法是國家最根本的原則,它是管理政治最高的法律。」 Sun-Yat-Sen:「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憲法中政府的組織結構與功能 行政 Executive 司法 Judiciary 立 法 Legislature
憲法的意義 實質的意義而言 形式的意義而言 憲法必須完備以下幾項條件: 1.依據特定程序制定 2.具有完整的法典樣式 3.效力高於普通律令 憲法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Fundamental Law),它規範了國家基本的組織架構與活動準則。 形式的意義而言 憲法必須完備以下幾項條件: 1.依據特定程序制定 2.具有完整的法典樣式 3.效力高於普通律令 4.修改手續特別繁難而莊重。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亦是該國「所有規範的規範」
憲法是什麼 是一國根本大法 法令牴觸憲法者無效 是規範國家政府機關組織、職權及 運作關係的法 政權機關: ch3國民大會 , 是規範國家政府機關組織、職權及 運作關係的法 政權機關: ch3國民大會 , 治權機關 : ch4總統、ch5行政院、 ch6立 法院、ch7司法院、 ch8考試院 、ch9監察院 。 地方機關: ch11地方制度。
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法 權利:自由、平等、受益、參政權以及其他。 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法 權利:自由、平等、受益、參政權以及其他。 義務:納稅、服兵役、受教育及其它。 是規範國家發展政策的法 憲法第13章基本國策 增修條文第10、11條 本週雀雀私語: 東方家庭「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的做法,看來有糾正的必要了 。「再富,也要“ 窮 ”孩子!」窮他物質,富他精神。
憲法的分類 傳統分類 現代分類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欽定、協定與民定憲法 原生性憲法(Original Constitution )與衍生性憲法(Derivative Constitution ) 規範性憲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 語意性憲法(Semantic Constitution) 名義性憲法(Nominal Constitution)
憲法權威性之著作uthoritative Textbooks 英國不成文憲法結構 重要憲章 Charters 國會通過的法律 Law Passed By Parliament 憲政慣例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 英國不成文憲法 結構 憲法權威性之著作uthoritative Textbooks 法院判例 Precedents
憲政慣例形成之要件 憲法習慣欲成為有拘束力的「習慣法」,需有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國家機關反覆從事之慣 行,並經歷長久時間。 主觀要件:該慣行被確信具有法的 效力。
剛性憲法制定程序 -以我國憲法為例 法源: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特別的程序 立委提議:1/4 立委決議:3/4出席及3/4決議 公告期限:6個月 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1/2
美國憲法修改程序 四分之三多數州議會 (Legislatures)批准 國會(Congrss)兩院 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通過
憲法的特性 憲法特性Characteristics 其他特性 政治的Political 優位的 Supreme 穩定的Stable 根本的 政治的Political 優位的 Supreme 憲法特性Characteristics 穩定的Stable 根本的 Fundamental 國內公法的Domestic
憲政民主的內涵(一) 民主的意義 民主1 人民支配的政體,最高權力屬於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經自由選舉制度產生由人民代理人行使。 民主的意義 民主1 人民支配的政體,最高權力屬於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經自由選舉制度產生由人民代理人行使。 換言之,即民有、民治、民享 。 自由 平等 公正 尊重
憲政民主的內涵(二) 憲政民主的基本原理 討論:民主是什麼? 公民眾議院 主權在民 政治平等 民意 多數統治 自治 依法行政 責任政治 政黨政治 討論:民主是什麼? 公民眾議院
憲政民主原理 人民主權 Popular Sovereignty 有限政府 Limited Government 民權保障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憲政民主原理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代議民主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憲法保障原則 Protection of Constitution 自治原則 Self-Government
人民主權 R.O.C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U.S.A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製定本憲法。
憲法的變遷與發展 變遷理念:指因憲法規範與憲政實際間不協調而產生的種種變化。 變遷的定義: 泛指一切使具有固定性的「既有憲法」能以其內容之變動,而適應時代潮流或補充憲法的方法,包括憲法習慣的形成、憲法解釋,以及憲法的修改。
憲法的變遷 途徑 制憲 (Constitution-Making) 釋憲(Constitution-Interpretation) 修憲(Constitution-Revision) 憲政慣例(Precedents)
現代憲法的發展趨勢 理念發展:由「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 「法治」(Rule of Law)原則 法律應是可以遵行的 法律之運作不溯既往 司法獨立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同樣情況相同處理之律令 民意政治(Government of Popular Consent)原則 國民主權
憲法內容發展趨勢 各國憲法成文法 積極人權的實踐 憲法趨向國際和平主義 均有關於政黨的規定 如德國基本法第21條 ;我國憲法增 第一代消極人權 第二代積極人權 第三代發展權 第四代團體權 憲法趨向國際和平主義 均有關於政黨的規定 如德國基本法第21條 ;我國憲法增 修條文第5條 區域憲法的發展 如歐盟
中華民國憲政發展歷程 修憲的過程 為什麼要修憲 修憲與制憲論辯 修憲說 制憲說 修憲-一機關兩階段修憲 一機關 兩階段
如何修憲--兩階段“修憲程序” (一)程序修憲 1.261號:80.12.31.前第一屆中央民 代退職 2.催生第二屆國代制定法源 3.廢止臨時條款 (二)實質修憲:修改憲法實質內容
80-81修憲:國大結構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80.12.31退職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 81年-85年 (325席) 增額國代 82.1.31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 81年-85年 (325席) 增額國代 82.1.31
83年修憲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 81年-85年
88年修憲被大法官會議499號解釋案,宣告立即失效 86年-88-89年修憲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 85年-89年 (300席) 88年修憲被大法官會議499號解釋案,宣告立即失效
94年修憲 300席 任務型國民大會 94年5/14 國民大會機關由任務型國大到 機關功能被凍結
修憲的成果 ˙國民大會的變遷 ˙總統、行政院、立法院的憲改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憲改 ˙地方機關-省、縣地位的變遷 ˙基本國策的增修 ˙增修憲法與原憲法條文的關係 ˙凍結關係 ˙補充規定關係
結 語 公民社會的體現 憲法與民主政治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