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緒 論 CHAPTER 第一節 照顧服務員名稱由來 第二節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場所 第三節 護理成組簡介 原著 阮玉梅 修訂 胡月娟 緒 論 第一節 照顧服務員名稱由來 第二節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場所 第三節 護理成組簡介 第四節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對象與服務內容 第五節 照顧服務員應具備的條件與特質 第六節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倫理守則 第七節 照顧服務員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前 言 「照顧服務員」是醫療照護團隊中的一個成員,在專業護理人員指導下可在醫院、復健醫院及護理之家、安寧照護機構、療養機構、精神病院等長期照護機構和場所,執行一些較基本、簡單的護理工作 或者是在案主家中,執行案主身體與生活的照顧工作,以期服務對象能夠維持生命、減輕痛苦、早日恢復健康,進而得以預防疾病、促進健康與改善生活品質
作為一位稱職的照顧服務員,有必要去了解與其最有相關的護理成組組員種類及各成員資格與主要職責;照顧服務員本身的服務內容、應具備的條件與應遵守之工作倫理守則和有關的法規
第 一 節 照顧服務員名稱由來 照顧服務員在國外被稱為護佐、助理護士、病人照護助理員、居家照護佐理員、健康照護協助人員、病房助理員、病人照護技術員或雜役(通常對男性病患服務人員的稱謂)等 我國對此類工作人員亦無統一的稱謂或翻譯名稱,「家庭看護工」、「監護工」、「護理佐理員」、「護佐」、「助理護士」、「家事服務員」、「在宅服務員」等名稱,均有人使用
直至1991年5月17日總統公布實施「護理人員法」,正式由法律授予護理人員「執業權」與「開業權」 「護理人員法」第十四條「為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醫療照護之需求,並發揮護理人員之執業功能,得設置護理機構」
行政院衛生署於1993年8月27日訂定發布「護理機構設置標準」以為業者籌設及衛生主管機構審核「護理機構」之依據,該設置標準第十一條附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明定「護理之家機構」每6床應有1人以上「病房服務人員」
又於1996年3月27日以衛署醫字第85013102號令修正發布護理之家機構「病房服務人員」改稱「病患服務人員」並將原有的配置人數改為每5床應有1人,至此,才有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的名稱──「病患服務人員」
2001年5月11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同內政部,邀集衛生署、勞委會等有關機關、學者專家以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福利產業推動小組」,積極研議推動福利產業,以建構高齡化社會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照顧支持系統為研擬之主要內容
2001年8月1日將本方案更名為「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此方案的具體措施之一就是:健全照顧服務人力培訓與建立認證制度,促進照顧服務專業化 照顧服務人力培訓將由公營機關統一訂定訓練內容及標準,並建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制度
日後居家服務員、護佐中心、醫院、家庭看護工……皆得納入管理規範,亦即需經一定訓練並取得照顧服務員證照後,方能從事照顧案主的工作 2003年10月所修正公布的「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已採用「照顧服務員」一詞,本書也將統一採用「照顧服務員」的名稱
一. 醫療院所 第 二 節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場所 (一)醫院 第 二 節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場所 一. 醫療院所 (一)醫院 以收容有急症疾病病患,加以診治為主,主要目的在協助病人早日恢復健康。通常設有急診、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等各科病房
(二)復健醫院或機構 以收容因病或其他原因導致身體功能障礙者,加以診療、訓練,主要目的在協助病患早日恢復身體功能最大的潛能 通常是醫院附設的一個部門,亦有單獨設立的專科醫院,如台中市市立復健醫院
(三)精神病院 (四)其他 以收容有精神疾病病患,加以診治為主,主要目的在協助病人早日恢復正常的社會、心理功能 通常是醫院附設的一個部門,亦有獨立設置為專科醫院,如署立草屯療養院 (四)其他 諸如附設在醫院的呼吸治療病房與慢性病房等
二. 社區式服務場所 (一)日間照護 (二)日間托老 例如醫院、護理之家或農會等附設的日間照護中心,可提供白天照護相關的專業服務(如復健醫療、護理服務或社會服務) (二)日間托老 提供白天社交型服務,含文康休閒、簡易復健、簡易護理等
(三)居家照護 由照顧服務員到案主家中提供家事服務、洗補衣服、關心問安、環境整理、陪同就醫,文書服務、簡易護理及復健等 案主若是臨終病人,照顧服務員也會面臨精神支持、靈性關懷等情境
三. 機構式服務場所 針對慢性病、無法自我照顧之個案,且因家庭無法配合提供有效的社區式照護,則由單一機構提供24小時的照顧。其類型有護理之家、長期照護機構與養護機構 四. 其他 退輔會的榮民醫院,其性質與醫療院所同;榮民之家則與機構式服務場所同
根據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的統計,截至2008年1月31日止,台閩地區有關長期照護的資源,在社區式服務方面共含日間照護12所、日間托老51所、居家護理491家、居家服務123所。機構式服務有護理之家313所、榮院護理之家9所、安養/養護機構960所、長期照護43所,與榮家安養/養護機構18所
上述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場所,分由不同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予以規範及推動 社會行政體系負責養護機構、日間照顧與居家服 務;衛生行政體系負責醫院、護理之家、居家護 理;勞工行政體系負責家庭監護工;退輔會體系 負責養護機構、榮民醫院;農業行政體系負責居 家服務、日間照護、安養機構;及原住民行政體 系負責居家服務 例如
所訂定的各種法源依據,護理之家是依「護理人員法」,公營單位則更需受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的各種法規管轄;養護機構、居家服務主要依據「老人福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在中央主管單位則是「內政部社會司」
由此可知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場所分散在不同法令內規範,其服務內容也在技術性照護與非技術性照護間游離 行政院經建會與內政部所提的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即強調建立照顧服務管理機制,在各縣市成立「照顧服務推動小組」,以便整合社政及衛政資源
第 三 節 護理成組簡介 台灣地區在2003年4月爆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後,社會大眾開始留意到在醫療體系內,除了醫「師」、護「士」等專業人員外,還有照顧服務員這類「工」字輩的人存在
許多醫院內的照顧服務員,其排班是由其所屬的公司派班,導致一個照顧服務員可能白天在一所醫院上班,晚上到另一所醫院兼差,而變成傳染SARS的元兇 為填補此防疫漏洞,將照顧服務員納入醫院管理體制的呼籲聲四起,護理成組的概念再度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
照顧服務員是護理成組的一個成員,所謂「成組」是指一群具有各種專長的人,各自貢獻所長,彼此互相尊重、互相合作,為共同的目標而努力 醫師看病、治病;藥師研究藥物、配藥;護士護 理病人;檢驗師做正確檢驗報告等組成「醫療照 護團隊」,共同促使病人早日恢復健康 例如
護理成組人員之資格與角色功能 (一)護理師 其資格取得為完成專科以上護理教育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護理師資格考試及格後,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發給「護理師」證書,再加入執業當地護理師護士公會後,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取得「執業執照」
護理師依其學歷、專業能力及經驗可能擔任下列職務:基層護理人員;護理長、護理督導、護理主任等護理行政主管;機構內護理人員在職教育之策劃與執行人員;或受聘在學校擔任講師、副教授等職,負責護理課程之講授與實習指導等
在護理成組裡,護理師常需擔任組長的角色,負責與病人有關的一切護理活動,包括病人的護理需要評估、計畫協助滿足病人需要之護理措施、執行所擬措施和評值執行後成效,視需要加以修正;並負有對成組其他組員監督、指導之責 若只擔任組員,主要職責亦在提供病人及其家人良好的護理照顧,確實而正確的執行醫師處方,正式或非正式的指導病人及其家屬過有益於健康的生活,以維持、促進或恢復健康
所有護理成組成員均不能做有關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或處方之開列,否則將觸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護士 其資格取得為完成高級護理職業教育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護士資格考試及格後,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發給「護士」證書,再加入執業當地護理師護士公會後,至當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取得「執業執照」
在國外,以美國為例,因限於學、經歷,護士需受護理師、醫師或牙醫師督導,執行較單純、病情較穩定的護理活動及協助護理師執行較複雜或較緊急的護理活動
在台灣,護理師與護士的業務範圍並未作明確區隔劃分,「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只說明護理人員之業務範圍為:①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②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③護理指導及諮詢;④醫療輔助行為,且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註:護士考試已於2013年起停辦)
(三)照顧服務員 在美國於1987年通過聯邦法律(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BRA),規定照顧服務員需參加一定的訓練,取得資格證書始可執業,並由衛生福利部及健康照顧財政部門規範照顧服務員能力評值的最基本要求,於1990年10月1日全面生效
在台灣,此類人員的訓練,並未納入正規教育體系,但許多醫院或機構迫於需要,常常自行招訓婦女,給予短期的訓練後,即分配至醫院病房、門診、供應室等單位,擔任簡單的護理工作,甚或代替護理人力 各醫院招訓人員之資格與訓練內容均由各醫院自行處理;有些「護工介紹所」或「看護中心」亦會自行辦理訓練,然後推介到醫院病房或住家,由病患或其家屬聘請照護固定的病患
社政單位及紅十字會等民間團體亦有開辦「在宅服務人員」或「家事服務人員」,到社區貧病或有需要的老人家中提供身體清潔、家事清理、陪外出等服務 更有甚者,部分照顧服務員根本沒受過任何有關訓練,僅憑著經驗,就受雇照護病人,可說相當的雜亂而無制度
直至1993年12月29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護理機構病房服務人員之訓練及其相關事項」後,才有了統一的訓練課程與證明 此公告只限護理機構之病患服務人員,對其他單位或機構並無規範,但到底是一個開端
2003年2月行政院經建會與內政部所研議的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除了加強辦理照顧服務人力的培訓與整合外,亦統一訂定訓練內容與標準 2004年開始施行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欲從事照顧服務工作者必須先經過訓練與取得證照方可從事業務
一. 工作對象 第 四 節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對象與服務內容 (一)老人 第 四 節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對象與服務內容 一. 工作對象 (一)老人 65歲以上之個案或獨居老人,可申請照顧服務員的 居家服務,此種服務分自費與補助二類型 例如
列冊之低收入戶可完全補助,中低收入戶則有部分補助(約70%),但二者每月申請時數以25小時為上限 失能老人的居家照顧,目前亦由訓練合格的照顧服務員到宅提供一對一的個別服務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三章,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即無法自我照顧,家人又無法照顧者,可送至長期照護機構,以提供24小時全天候之照顧 對於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但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可以送至養護機構 老榮民的部分,經退輔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核認有案之退除役官兵,可以享有榮院護理之家與榮家安養/養護機構的照護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①居家照顧;②生活重建;③心理重建;④社區居住;⑤婚姻及生育輔導;⑥日間及住宿式照顧;⑦課後照顧;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⑨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第五十一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①臨時及短期照顧;②照顧者支持;③家庭托顧;④照顧者訓練及研習;⑤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⑥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身心障礙者是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對象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則界定身心障礙者是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照顧服務員可至身心障礙者家中,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亦可將身心障礙者送至日間托養中心(定點式服務)或照顧服務員家中接受照顧(寄養式服務)
(三)慢性疾病患者 罹患慢性病導致長期臥床或自我照顧能力缺失者 癌症病人、中風病人、脊髓損傷患者,不論是居家 或在醫療院所、機構等,皆可能會延聘照顧服務員 做家務、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方面的服務 例如
二. 服務內容 目前有關照顧服務員的訓練,乃依據2012年7月16日台內社字第1010221133號、衛署照字第1012800445號之公告 目的為因應長期照護人力需求、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促進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就業市場相互流通、增加就業機會,並整合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等
照顧服務員的職能範圍為受照顧者的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其技能檢定的知能包括:身體照顧、生活照顧、家務等處理、緊急與意外事件處理、家庭支持、職業倫理等六項
在公告的「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表」,規定有核心課程50小時,內容包括:緒論、照顧服務相關法律基本認識、照顧服務資源簡介、家務處理、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身體結構與功能、基本生命徵象、基本生理需求、營養與膳食、疾病徵兆之認識與處理、家庭照顧需求與協助、意外災害的緊急處理、急症處理、臨終關懷及認識安寧照顧、清潔與舒適、活動與運動、急救概念、綜合對論與課評量等
還有回覆示教10小時與臨床實習30小時 原先已取得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或病患服務員訓練者,得於2年內至原培訓單位或縣市政府委託之單位申請補訓 照顧服務員的服務內容主要是秉持職業倫理、運用照顧相關知識、技能與情意,提供被照顧者在日常生活中所需之協助與支持
(一)身體照顧 照顧服務員的服務內容如下: 協助案主盥洗工作、洗頭洗澡工作、衣褲更換、鋪 床與更換床單;協助大小便及便後清潔、會陰清潔、 照顧皮膚;協助翻身及拍背、基本關節活動;測量 生命徵象;熱敷及冰敷使用與促進合宜睡眠的方法 例如
(二)生活照顧 (三)家務協助 包括協助案主進餐、生活活動之安排、協助生活活動、協助用藥與陪伴就醫 包括協助家務處理、家電及爐火使用安全與醫療廢棄物處理
(四)緊急與意外事件處理 包括維持呼吸道的暢通、異物哽塞的處理、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摩、止血技能、休克簡易處理、肌肉骨骼損傷初步處理、燒燙傷的立即處理與災害的緊急處理
(五)家庭支持 諸如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家庭照顧需求與協助、臨終關懷及認識安寧照顧 (六)職業倫理 諸如遵守工作倫理與熟悉照顧服務相關法規
第 五 節 照顧服務員應具備的條件與特質 照顧服務員應具備的條件,在法規上需接受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辦理「照顧服務人員訓練」及格,取得訓練證明,並取得證照後方能從事照顧服務的工作 因其照護的對象是「個人」(以「案主」稱之),而且常是「有病的」或「需依賴的」人
照顧服務員更需要具有下列特質: 1. 關懷:是最基本應具備的特質,其可使他人生活得較快樂、舒適及減輕痛苦 2. 體諒而有同理心: 能站在案主的立場與觀點來看事情,體諒其生理、心理的感受,並溫和、友善的對待案主
案主會因對疾病診斷、外表改變、失能和死亡的恐懼、疼痛、對治療活動不切實際的認知、對預後的不確定感、對家人的掛念、社會支持體系的欠缺或失落及對經濟擔憂等而變得煩躁不安、不合作或抱怨連連 家屬亦常因擔憂案主而變得焦慮、不合作或刁難,照顧服務員需了解,並透過傾聽、耐心與關懷了解等語言與非語言的溝通給予心理支持
3. 誠實、盡責:對護理成組的成員及案主所交付的工作或應負的職責能準時、小心、謹慎、正確而確實執行,並做正確的記錄與報告 4. 可信任的:不任意洩漏與案主有關的資料;不到處說案主、工作同仁、醫師或其他醫療團隊成員的閒話
5. 謙恭有禮、尊重別人: 態度謙恭有禮,以「先生」、「女士」稱呼人;常說「請」、「謝謝」;非必要時不去干擾別人 情緒平穩、善解人意、圓融而具同情心與同理心的以愉悅、正向的態度與人和善相處 對案主、家人、訪客和工作伙伴均以禮相待,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即使彼此間有不同的人生觀、信仰與價值體系,亦給予尊重而不加以批判或責難
6. 合作:願意和人一起工作,隨時願意提供協助,需要時也能坦然接受別人的幫助,尤其在特別忙碌和高壓力的臨時緊急情況 7. 熱心:對工作表現出極大的興趣與熱誠,願意去學習以獲得更多的自信與技巧 8. 歡愉:能以歡欣、樂於溝通的愉悅態度照顧案主。絕不要擺著臉孔、發脾氣、責罵或表現出很不快樂的樣子 9. 自知、自覺:對自己的感覺、長處和弱點有相當的了解,惟有如此,才可能去了解他人
第 六 節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倫理守則 照顧服務員是護理成組重要的成員之一,為了使成組工作能夠順暢、圓滿達成任務,必須要有某些工作規範或倫理守則以為依循,尤其服務對象是「人」,此種要求就更顯得重要 「倫理守則」是指「合乎道德行為之指引準則」,是專業人員藉以判斷對、錯及決定該做與不該做的行為準繩
一. 照顧服務員的基本倫理守則 1. 尊重生命:這是最基本的守則,保護生命、促進健康、提升生活品質、協助瀕死案主安詳死亡,並尊重死亡是自然的過程 2. 人生而平等但互異:每一個人都是獨特的、自主的、有價值的個體,有其人性尊嚴與價值體系,不論其年齡、種族、宗教、文化、態度、背景或對疾病的反應與死亡的信念,縱或您不贊同他,亦應給予尊重
3. 對案主的資料守密:只在適當的場所和適當的人討論案主資料 4. 盡最大的能力正確而小心的完成所交付的工作:案主的需要應優於工作人員個人的需要 5. 基於案主的需要給於照護 6. 隨時都是一個有責任感的公民 7. 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二. 照顧服務員的一般工作守則 1. 認知自己的角色與權限:就職前應要求工作單位給予書面的「工作職責」,明列所負的職責與功能,若規定超出了照顧服務員應有的權限或違反倫理道德,應予以拒絕 2. 是護理人員的助手:護理人員決定並督導你的工作,若命令或要求超出權責或無法執行時,應立即解釋不能執行的原因,不能置之不理
因若不說明,護理人員會以為你已執行,而耽誤了案主的照護需求 若有下列事情之指示,應當場提出說明並拒絕執行: (1) 你沒有充分的準備可以安全執行該項指示時 (2) 確知此指示將對案主造成傷害時 (3) 此指示是違反倫理、犯法或與機構政策相違背時 (4) 指示不清楚或不完整時,一定要先問清楚,再提供給案主
3. 不做超越法律權限範圍的事: (1) 不要決定案主需要或不需要怎樣的照顧 (2) 不做有關案主檢查結果與病情的解釋,或案主死亡通知,這些事情應轉給醫師或護理人員處理 (3) 沒有醫師處方或沒有護理人員督導下,絕不要給藥
(4) 不要幫案主插入或拔除任何管子,如鼻胃管、導尿管、引流管等 (5)不要接受醫師口頭或電話醫囑,應表明身分並請護理人員接聽 (6)不要單獨執行須無菌技術之護理活動,因稍不留意可能引發感染。但若護理人員在場而要求協助時,你應該幫忙
(7)不要告訴案主或其家屬有關案主的診斷與治療計畫,這是醫師的專責 (8)不要為案主下診斷或醫療處方,這是醫師的專業範圍,如此做將觸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 (9)不要去督導其他的「照顧服務員」,這是護理人員的職責
4. 尊重工作同仁,不要超越權責,做了其他同仁領域的事或批判他 5. 當報告的資料很重要或很嚴重時,例如案主被其他工作人員疏忽而可能影響到他的安全,應立即向督導你的護理人員報告,若他置之不理,應再試,若仍不理,則應向更高層級報告 6. 對雇主和上司忠心,遵守機構單位的規章守則及上級的命令,準時上班,使人覺得可信賴 7. 節約使用設備及消耗器材 8. 不要和案主討論你個人的問題
9. 案主與家屬的需要為最重要的考量:案主有權利得到穩重而不匆忙的照護,同時一個好的照顧服務員會透過熱心的服務與溫柔的觸摸,讓案主感受到他的善解人意與同理心 10. 表現自己和機構最整潔美好的外表,注重維護自己的健康及個人衛生
11. 適當的減低壓力以避免職業倦怠,可利用下列方法減低壓力: (1) 充分休息、足夠的營養、適當的休閒活動 (2) 與你的督導談談或參加小組討論 (3) 試著腳抬高坐一會兒、閉眼深呼吸幾下及想像你就在你期望或喜歡的地方 (4) 洗一個溫暖、讓你全身鬆弛的澡 (5) 聽聽使人平靜的音樂 (6) 做做鬆弛運動 (7) 慢慢的喝杯茶 (8) 運動、散散步 (9) 培養些嗜好,如縫紉、繪畫等
第 七 節 照顧服務員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照顧服務員所提供的服務是屬於醫療服務範疇,自受醫療法規之規範,故了解與照顧服務員有關的法規是很重要的,因它可作為從事工作的行為指引,使你免於恐懼而能安全的執行工作
「法規」為「合乎法律規範之行為指引準則」 熟知法規能確保照護安全與照護品質,同時也保護了提供照護的照顧服務員 我國對照顧服務員尚無法律規範,但因其服務特性,照顧服務員需對「醫師法」、「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等與醫護有關的法規,以及「老人福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所了解,以免觸法而不自知
一般而言,照顧服務員可能牽涉到的法律責任有下列二類: 1. 觸犯民法需負民事責任──賠償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問金等 2. 觸犯刑法需負刑事責任──將被判刑,如洩露業務上知悉他人祕密罪、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致輕傷罪等。往往觸犯刑法除負刑事責任外,尚需負民事賠償之責
一. 應注意之醫護法規條文 (一)護理人員法 1. 第七條: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或護士名稱 1. 第七條: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或護士名稱 2. 第二十四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①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②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③護理指導及諮詢;④醫療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3. 第二十九條:護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開業執照:容留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護理業務; ②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4.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5. 第三十八條: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二)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①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②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③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④臨時施行急救
(三)老人福利法 1. 第五十一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①遺棄;②妨害自由;③傷害;④身心虐待;⑤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⑥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2. 第五十二條:老人之扶養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4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老人福利法在1980年1月26日訂定後,歷經多次修正,內容分七章五十五條 就照顧服務員而言,應熟稔老人福利法第三章的各項服務措施,以協助老人獲得所需的各項社會資源 第五章有關受虐老人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老人可以採取的保護措施,及第六章所列各項罰則以確保相關機構及扶養義務人對老人的照顧責任,皆應熟習,以避免在執行業務時觸犯法令
(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1980年6月2日訂定,原名為「殘障福利法」,1990年1月24日第一次修訂 1995年6月16日增訂納入慢性精神病患 1997年4月23日修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2001年增列頑性癲癇及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障礙者 2007年7月11日再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共分為九章109條 照顧服務員對此法令內容應熟習之
二. 照顧服務員執業時易觸犯之法規 (一)過失 1. 無認識過失或懈怠過失: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刑法第十四條)。亦即沒有故意犯罪,但因欠缺注意、疏忽而導致傷害或發生犯罪事實。例如:熱敷燙傷案主
2. 有認識過失或疏虞過失: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刑法第十四條)。例如:知道意識混亂不清的案主可能從床上跌下,卻認為不會那麼倒霉,而未圍床欄,導致案主摔下床
下列是易發生的「過失」事件之例子: 1. 對意識混亂不清的案主未圍床旁護欄,導致案主摔下床引起骨折 2. 為案主熱敷時,熱水袋的水太燙而燙傷案主 3. 將案主的假牙摔破了 4. 案主抱怨胸痛呼吸困難,未報告護士,結果案主因心臟病發作死亡 5. 案主拉紅燈,久久未回應,結果手術後案主因突然嚴重的大出血而休克
(二)誹謗 以言辭或文字破壞別人的名譽,例如下列情況可能構成誹謗罪: 1. 宣揚某人得了性病 2. 說一個人是瘋狂、愚昧的 1. 宣揚某人得了性病 2. 說一個人是瘋狂、愚昧的 3. 宣揚某人是墮落、貪汙或不誠實的
(三)攻擊、毆打 指非專業性的觸摸別人;任何對案主的治療或照護活動,尤其是身體的接觸,一定要向案主說明並取得同意,以免引起誤會,且案主有權拒絕 (四)侵犯人身自由 非法地限制一個人行動的自由,例如為防止案主離開醫院而給予不必要的身體約束
(五)侵犯隱私 工作時宜注意下列事項: 1. 案主需移動外出時,確定已做必要的覆蓋 2. 做治療時,一定要關門或拉上窗簾 1. 案主需移動外出時,確定已做必要的覆蓋 2. 做治療時,一定要關門或拉上窗簾 3. 只暴露治療或照護所需暴露的部位 4. 除非必要,不要與非醫療小組的成員討論有關案主的事情
(六)虐待 包括身體、言語和心理的傷害、虐待案主,既違反倫理也違反法規
結 語 隨著時代與社會的變遷,照顧服務員的重要性與需求性將與日俱增,對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及其應具備的條件、特質和有關工作倫理守則與法規的認知,及對醫療照護團隊尤其是護理成組的認識,應是成就自己成為一位術德兼備的照顧服務員最基本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