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大學 大法官釋憲第684號報告 秘書室 100年04月27日
背景(1/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一)大法官釋字第380號(84/05/26) 1.解釋爭點: 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 2.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 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 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 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 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 要事項。 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 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 大學自治之範圍。
背景(2/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二)大法官釋字第382號(84/06/23) 1.解釋爭點: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2.解釋文: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 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 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 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 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 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背景(3/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三)大法官釋字第563號(92/07/25) 1.解釋爭點: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 憲? 2.解釋文: 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 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 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 意旨並無違背。 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 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 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背景(4/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四)大法官釋字第684號(100/01/17) 1.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 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2.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 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 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 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 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 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 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僅賦予退學等身份改變之大學生有行政訴訟權 學生權利之蛻變 釋380(84.05.26) 大學自主/學術自由 教學自由、研究自由、學習自由 釋382(84.06.23) 僅賦予退學等身份改變之大學生有行政訴訟權 釋563(92.07.25) 品行/學業考核標準 大學自訂退學畢業門檻 釋684(100.01.17) 全部大學生均擁有行政訴訟權
背景(5/7) 二、684號引發事件 (一)選課不准 學校不准大學生跨院選修他學院之課 程。(台灣大學) 會衝擊到的問題: 1.學生「選課權」是否可以限制,應 如何限制的問題? 2.基於學術自由或學習自由,學校或 學院所開出之課程,究竟應以學校 為其範圍,或可以自訂其選課人群 之範圍? 其另可能衍生之問題是,大學生選 課是否該有人數上下限之問題?
背景(6/7) 二、684號引發事件 (二)課外活動宣傳不准 學生向課外活動組申請公佈欄及海報 版張貼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 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 (台灣大學) 其衍生問題會擴及到圖書館、網路設 備、運動設施的利用等問題。
背景(7/7) 二、684號引發事件 (三)畢業不准 學生必修科目經授課教師評定為成績 不及格,畢業不准。(醒吾技術學院) 此問題直接衝擊到教師成績評量權與 學生學習成果認定的衝突。此問題已 不是學生能不能畢業,而是學籍剝奪 或學位不授予之不同的個別科目不及 格是否可以訴訟之問題。
比較 三八二號 六八四號 大學生 限於退學或剝奪學籍之處分始可提起行政訴訟,記過、申誡等處分不可以提起訴訟。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力受害之學生提起行政訴訟。 中小學生及專科生 未作成解釋,屬待解決問題。
疑慮 一、允許大學生對各種校方處分皆可提起行 政訴訟,但未明確訂定「可提起救濟」 之權力範圍,亦未提供行政法院具體審 查學校處分之依據,恐將造成國家司法 資源之浪費。 二、只適用於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三、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據六八四 號意旨,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 訴訟機關依個案認定。
VS 大學自治 學生基本權利 組織自主權 研究的自由 教學的自由 畢業條件的訂定 入學資格的訂定 學習的自由 學生自治 人事自治 學習自由 言論自由 結社自由 財產權 … VS
釋字第684號雖開啟大學生的救濟之門,但在其解釋書中亦強調大學自治與專業判斷的重要性。 大學自治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制度,但是,並非所有的大學自治事項,大學皆享有專業判斷的餘地。 唯有在高度屬人性、專業性事項,大學所基於其專業判斷所作成的決定,才會被法院原則上尊重, 否則,大學自治與學生基本權的衝突,一律必須回歸利益衡量的解決,沒有孰輕孰重的問題, 這也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真諦 許育典,大學自治與專業判斷,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100.03.25(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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