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經濟 樂活台灣 經濟部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概況 經濟部人事處 101年8月
大 綱 壹、行政院組織改造意旨 貳、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變動及立法情形 參、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情形 肆、移撥環資部機關之組織變動情形 大 綱 壹、行政院組織改造意旨 貳、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變動及立法情形 參、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情形 肆、移撥環資部機關之組織變動情形 伍、組改權益保障事項及待解決問題 陸、結語 1
壹、行政院組織改造意旨 一、為因應全球化以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等制度 性契機,開啟關鍵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二、組織改造背後是環境變動的挑戰,不僅反 應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同時也是公、私 部門間的互動,更是政府與公民社會間的 對話。 三、從整體性的觀點以完整詮釋組織改造,以 及後續的完整規劃。組織改造不只是機關 數量的調整,更是職能的改造與效能的提 升。 2
貳、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變動及立法情形 一、組織基準法修正及總員額法99年1月通過後,機關組 設及員額總數之規定(組織基準法第2條規定,外交 駐外機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組設規定: 機關層級 內部一級單位組設 內部二級單位組設 備註 業務單位 輔助單位 二級機關 (中央部會) 6司至8司 不超過6 個處、室 4科至8科 3科至6科 各部司之總數 以112個為限 三級機關 (部會所屬機關) 4組至6組 不超過6 個室 三級機關署、 局總數以70個 為限 3
(二)機關員額總數規定: 類別 員額總數高限 第一類 8萬6千7百人 第二類 4萬1千2百人 第三類 1萬3千9百人 第四類 6千9百人 人力類型 員額總數高限 第一類 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及公立學校教職員。 8萬6千7百人 第二類 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但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 4萬1千2百人 第三類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1萬3千9百人 第四類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6千9百人 第五類 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2萬4千3百人 總 計 17萬3千人 備註:立法院附帶決議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 4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前後,中央部會變動情形 現行 37 個中央二級機關 未來 29 個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2. 外交部 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5.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3. 國防部 1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4部 6. 法務部 7. 經濟及能源部 4. 財政部 14.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27.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8. 交通及建設部 5. 教育部 1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8.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 勞動部 10. 農業部 6. 法務部 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9. 國立故宮博物院 11. 衛生福利部 12. 環境資源部 7. 經濟部 1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30. 中央銀行 13. 文化部 14. 科技部 8. 交通部 18.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3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5. 國家發展委員會 16. 大陸委員會 9. 蒙藏委員會 19. 行政院衛生署 32. 行政院新聞局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8會 18. 海洋委員會 10. 僑務委員會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9. 僑務委員會 21. 行政院主計處 3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精減8個機關。 21. 原住民族委員會 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3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2. 客家委員會 23. 中央選舉委員會 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獨立 機關 24. 公平交易委員會 2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6. 中央選舉委員會 26. 中央銀行 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7. 國立故宮博物院 1行1院2處 28. 行政院主計總處 2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5
三、行政院組織改造各部會整併情形 內政部 ↓ 外交部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民政、地政、戶政、役政、警政、 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業 務。 外交部 外交、條約、國際組織業務。 新聞局 國際新聞傳播及駐外機構業務。 6
國防部 ↓ 財政部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國防政策、建軍規劃、軍政、軍令 、軍備事務及國防教育業務。 國庫、賦稅、關務及國有財產業務 。 工程會 政府採購業務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業務。 人事局住福會 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工程、宿舍管理 及眷舍處理業務。 內政部營建署 新生地開發(非工程部分)業務。 7
教育部 ↓ 經濟部 經濟及 能源部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各級和各類教育、學術審議、社會 教育及國際教育事務業務。 體委會 全民運動及競技運動業務。 青輔會第二、三、 四處 青年職涯發展及就業規劃、青年公 共參與、青年國際志工參與及青年 壯遊、青年輔導資訊處理業務。 經濟部 經濟及 能源部 工業、商業、貿易、投資、智慧財 產權、標準及檢驗、能源、中小企 業、創業輔導及產業園區業務。 青輔會第一處 青年創業輔導業務。 原委會核研所 核能、新及再生能源研究業務(支 援核能安全管制業務除外)。 8
交通部 ↓ 交通及 建設部 勞委會 勞動部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各類交通政策和產業、營建產業及 觀光業務。 工程會 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業務 。 內政部營建署 營建(公共工程、道路工程、建築 工程)業務。 財政部關稅總局 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 臺灣省政府 非直轄市政府行政轄區之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 勞委會 勞動部 勞資關係、勞動條件、勞工福利、 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勞工檢 查、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國際勞 動事務業務。 青輔會 青年職業訓練業務。 9
農委會 ↓ 農業部 衛生署 衛生福利部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農業、漁業、畜牧、農業推廣、農業 金融及農業生物科技業務。 內政部 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衛生署 衛生福利部 健康政策及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疾 病防治及藥物食品業務。 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內政部兒童局及北區老人之家等14個社福機構 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業務 。 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之「國民年金保 險」及「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行政院農委會 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之「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業務。 教育部國立中國醫 藥研究所 醫藥研究業務。 10
環保署 ↓ 環境資源部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環境保護及環境監測業務。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及國家公園業務。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 、中央地質調查所、礦業 司與礦務局、臺灣自來水 公司 水利、地質、礦業及自來水 業務。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暨所屬 各測報站 氣象測報業務。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及其 所屬、水土保持局(農村 發展業務除外)、林業試 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 中心等 水土保持及生態保育業務。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森林保 育事業管理處 森林保育業務。 11
文建會 ↓ 文化部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文化政策、文化資產、文化設施 、文化創意產業業務。 新聞局 出版產業、流行音樂產業、電影 事業、廣播電視事業及兩岸交流 業務。 教育部國立歷史博物 館、國立國父紀念館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 理處、國立臺灣史前 文化博物館及行政法 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文化國際交流業務。 研考會 政府出版品行銷推廣及國際交流 、國家出版獎、政府出版品數位 化、政府出版品著作權管理及授 權加值利用等業務。 12
國科會 ↓ 科技部 經建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原能會 行政院災防會 研考會 工程會 主計處電子處 理資料中心 全國科技政策之規劃、協調、資源分配與績 效評估、科技學術基礎研究等。 原能會 負責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 安全監督。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環境 偵測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 行政院災防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業務。 經建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等政策之規劃、協調、 資源分配及績效評估。 研考會 行政革新,政府資訊管理,檔案典藏應用( 政府出版品管理業務除外)。 工程會 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推動永續 公共工程等事項;及全國公共工程計畫執行 之管制考核、工程管理(進度及品質)之督 導協調、工程資訊系統之建置與管理業務。 主計處電子處 理資料中心 推動及審核政府機關業務電腦化、規劃建置 共通性軟體系統與環境之中文全字庫業務及 辦理公務人員資訊訓練業務。 13
大陸委員會 ↓ 海巡署 海洋委員會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陸委會 總體大陸政策之運籌、兩岸經貿文 化交流之規劃、統合、協調及協商 業務。 蒙藏委員會 蒙古族、藏族政策及現況之研究規 劃、協調聯繫及交流服務及蒙藏相 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館際交流合 作業務。 海巡署 海洋委員會 海洋總體政策、基本法令、海洋產 業發展及資源保育、海洋安全、海 洋文教、觀光、科研等之統合規劃 、協調及推動;岸海統合管理相關 事宜之協調推動。 1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退撫會 國防部國軍單身退員宿舍退員輔導 及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 暨作業費預算編列及退除役官兵退 休給付發放業務。 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 政府預算及會計制度規劃、公共資 源配置、公務及事業預決算審編、 內部審核管理、政府財務資訊、國 家統計調查分析、主計人事管理及 主計資訊管理業務。 15
附註: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原 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 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機關名稱 移入情形 機關 業務 人事局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政策規劃、員額管理及人力運 用、訓練考核、給與福利規劃、人 事業務革新及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 機構與人事人員管理等業務。 附註: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原 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 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務無異動。 16
四、行政院組織改造各部會立法情形 行政院函送134項組織法案至立法院審議,截至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止,計有下列15個部會及所屬、相當中央三級之獨立機關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等54項法案完成立法。 類別 機關名稱 已正式上路 1.101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中央銀行、法務部、客委 會、故宮、中選會。 2.101年2月6日生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 計總處、公平會。 3.101年5月20日生效:文化部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4.101年7月1日生效:金管會。 5.101年8月1日生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已核定生效日 1.外交部:101年9月1日生效,另「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亦於同日生效。 2.僑委會:101年9月1日生效。 3.財政部及教育部:102年1月1日生效。 17
五、有待精進之處 (一)中央三級機關限制70個產生之問題: 1、業務性質不太相同者,勉強整合在一起。例如本部移撥環 1、業務性質不太相同者,勉強整合在一起。例如本部移撥環 資部之機關礦業司、礦務局、地質調查所與農委會所移撥 之水土保持局合併成立水保及地礦署。 2、中央三級機關被降為四級機關(構),如本部之專研中心 改制為直屬四級機構-經濟及能源部經貿人員培訓所。 (二)機關內部單位,業務單位數及幕僚單位數各有限制,致機 關規模較大者,無法符合需要,將業務單位與幕僚單位建 置交互運用,致業務單位與幕僚單位性質錯亂。 (三)移撥清冊報行政院時間規定太早:依規定於100年8月20日 前 報院,亦即職位安排要在此時完成,造成極大困擾。 (經反應已同意延後報送) (四)各機關間業務移撥,仍不免存在互相角力【例如水利(環 資部)及農田水利(農業部)未整合在一起】。 (五)機關人員辦理優惠退離,員額即減列,致大部分機關不同 意辦理優退,未能達到組織年青化、精實化。 18
參、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情形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改造設計原則 強化幕僚輔 助決策功能 落實行政管理一元化 因應永續能源發展 為加強部次長經貿政策幕僚功能,將有賴政府政策定調與協調談判之業務劃歸部本部設司掌理,未來除可快速因應經貿環境變遷,並能藉由與所屬機關之分工,落實各項政策之執行。(本部設7個業務司) 強化幕僚輔 助決策功能 本部業務性質多元且龐雜,惟囿於三級機關之總量限制,爰就業務屬性相近機關(單位)重新整合,並調整業務功能,以落實行政管理一元化,並提升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 (如: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整併成立產業園區管理局、工商行政與貿易推展整併成立貿易商務局) 落實行政管理一元化 為回應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組織法」附帶決議,設置「能源署」,以強化能源議題之政策規劃及執行。另納入能源研究所(原核能研究所)有關新及再生能源之技術研發能量,以因應永續能源發展。 因應永續能源發展 19
二、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架構 (一)組改前組織架構: 本部組織架構 6個 業務單位 14個 一級機關 8個 輔助單位 5個 事業機構 63個 技術處 工業局 商業司 行政機關 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礦業司(已虛級化) 標準檢驗局:基隆.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6分局 國際合作處 智慧財產局 投資業務處 中小企業處 中部辦公室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臺中.高雄.屏東4分處 中央地質調查所 貿易調查委員會 研究發展委員會 投資審議委員會 秘書室 國營事業委員會 總務司 礦務局 人事處 能源局 會計處 水利署 統計處 政風處 事業機構 法規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資訊中心 駐外商務機構 63處(亞太14.北 美8.中南美13.歐洲21.中東非洲7) (一)組改前組織架構: 6個 業務單位 14個 一級機關 本部組織架構 8個 輔助單位 -北區.中區.南區水資源局 -水利規劃試驗所 -10個河川局 -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專業人員研究中心 台糖 台電 台灣中油 漢翔 自來水 5個 事業機構 3個 任務 編組 63個 駐外單位 經貿談判代表 辦公室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40個)、非營業基金 (10個)
(二)組織調整變動情形 經濟及能源部 經濟部 環資部 本部: 本部: 7司、6處 所屬: 所屬: 6局1署、2機構 4家事業機構 6個業務單位 8個輔助單位 3個任務編組 所屬: 14個行政機關 5家事業機構 63個駐外商務機構 40個經濟事務財團法人 10個非營業基金 本部: 7司、6處 所屬: 6局1署、2機構 4家事業機構 63個駐外商務機構 40個經濟事務財團法人 9個非營業基金 經濟部 經濟及能源部 移入 移出 核研所 水利署(含水資源作業基金)、礦業司、礦務局、地調所、台水公司 原能會 第一處 青輔會 環資部 21
(三)組改後組織架構 經濟及能源部 |資訊處 |經濟法規司 |統計處 |秘書處 |經濟合作司 |產業技術司 |貿易政策司 |綜合規劃司 |會計處 |政風處 |人事處 |資源經營管理司 |產業政策司 台糖公司 台電公司 中油公司 漢翔公司 駐外經濟商 務機構( 能源研究所 能 源 署 標準檢驗局 產業園區管 理局 智慧財產局 中小企業局 貿易商務局 產業發展局 63 個) 40個經濟事務財團法人 9個非營業基金 經貿人員培訓所 基隆、新竹 臺中、臺南 高雄、花蓮 6個分局 臺中、高雄 2個分局 臺北、臺中 臺南、高雄 4個分局 註:1.行政機關(構): 調整前總預算員額8,290人, 移出2,564人,移入932人,調 整後總預算員額 6,658人。 2.事業機構:調整前總預算員額 57,049人,移出5,703人,調 整後總預算員額51,346人。 22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業務整併情形 ◎本部業務單位職掌事項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研發會 ↓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研發會 ↓ 綜合規劃司 5科 1.整體施政計畫之規劃及績效 評估。 2.經建及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管考。 3.國內、外經濟情勢分析。 4.大陸經貿事務規劃與協調。 秘書室 院會資料綜整、業務會報及施政民意調查。 產業政策司 工業局 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商業司 商業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中企處 中小企業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標檢局 標準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智慧局 智財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加工處 園區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23
1.WTO、APEC、OECD及其他國際組 織活動。 2.WTO、FTA及TIFA談判。 貿易局(多邊組)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貿易政策司 6科 經貿談判辦公室 1.WTO、APEC、OECD及其他國際組 織活動。 2.WTO、FTA及TIFA談判。 貿易局(多邊組) 關稅、非關稅及服務貿易等多邊議題。 技術處 ↓ 產業技術司 1.產業技術政策之研擬與推動。 2.科專規劃、審查、績效考評與成果推 廣。 3.科專計畫預算規劃與管理。 商業司 商業研究院業務。 24
1.雙邊經貿諮商(含FTA簽署)與技術 合作。 2.雙邊貿易障礙排除。 3.主要經貿國家之經貿情勢分析。 國營會 資源經營 管理司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國際合作處 ↓ 經濟合作司 7科 國合處 雙邊合作、高層互訪及外賓接待。 貿易局(雙邊一組、二組) 1.雙邊經貿諮商(含FTA簽署)與技術 合作。 2.雙邊貿易障礙排除。 3.主要經貿國家之經貿情勢分析。 國營會 資源經營 管理司 1.國營事業監督與管理。 2.民營化事業之公股管理。 3.公共工程查核業務。 商業司 經濟與能源事務財團法人監督管理。 研發會 本部災防及動員業務執行。 25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經濟法規司 8科 法規會 1.經濟法規修、訂之審議及法規適用疑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經濟法規司 8科 法規會 1.經濟法規修、訂之審議及法規適用疑 義之研議等法制事項。 2.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業務。 訴願會 訴願審議業務。 貿委會 產業進口之救濟、調查。 26
◎本部輔助單位職掌事項 其他: 組改後駐外行政支援服務業務全部移轉上開單位辦理。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總務司 ↓ 秘書處 6科 1.本部文書、出納、事務、檔案等業務。 2.不屬其他司處之行政支援事項。 秘書室、國會組 本部公關、新聞、國會、人民陳情等工作。 研發會 緊急公務通報及圖書管理等業務。 人事處 4科 人事處、貿易局、國營會 人事業務。 政風處 3科 政風處、貿易局、國營會 政風業務。 會計處 5科 會計處、貿易局、國營會 會計業務。 統計處 統計處、貿易局 統計業務。 資訊處 資訊中心、工業局、中企處、能源局、國營會、中辦 資訊規劃、協調、推動與建置等事宜。 其他: 組改後駐外行政支援服務業務全部移轉上開單位辦理。 27
◎三級機關(構)職掌事項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機關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工業局 ↓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工業局 ↓ 產業發展局 6組33科◎ 4室4科* 1.產業發展相關法規及策略擬訂。 2.推動製造業發展。 投審會 投資審議(僑外投資、陸資來臺投資、國外投資、對中國大陸投資等 之審查)。 商業司 推動研發設計、資訊應用、流通、物流及電子商務等服務業發展 。 投資處 1.招商(台商回台投資、陸資來台投資及全 球招商工作等) 2.投資障礙之排除與投資環境評估。 中 辦 工廠管理輔導法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闡釋。 技術處 服務創新業務。 貿易局 品牌發展業務。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28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機關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國際貿易局↓ 貿易商務局 5組20科◎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國際貿易局↓ 貿易商務局 5組20科◎ 5室2科* 貿易局 推動全球貿易拓銷與進出口業務管理。 商業司 公司登記與管理。 投資處 對外投資。 中小企業處 ↓ 中小企業局 5組15科◎ 4室* 中企處 中小企業輔導業務。 青輔會 創業輔導業務。 商圈輔導業務。 中 辦 地方產業輔導業務。 智慧財產局 6組31科◎ 6室15科* 智慧局 1.專利、商標之審查及行政管理。 2.著作權法制、集體管理團體之管理及智財權宣導。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29
機關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產業園區管理局 5組15科◎ 4室2科* 加工處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產業園區管理局 5組15科◎ 4室2科* 加工處 1. 加工區之招商及管理。 2. 新開發園區評估及規劃。 3. 加工區相關基金管理。 工業局 產業園區設置、開發及管理。 商業司 1.工商綜合區用地之規劃、管理、輔導。 2.大型購物中心及大型物流中心相關業務。 標準檢驗局 6組28科◎ 6室13科* 標檢局 1. 國家標準制定與推行。 2.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 3. 進出口商品檢驗技術研發及服務。 4. 商品安全管理。 5. 認驗證管理。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30
機關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能源局 ↓ 能源署 5組17科◎ 5室2科*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能源局 ↓ 能源署 5組17科◎ 5室2科* 1.能源及氣候變遷政策規劃及推動。 2. 能源安全、技術、節能與國際合作。 3. 新能源及再生能源發展策略規劃與推廣。 4. 能源開發、利用及能源事業之許可管理。 國營會 核後端業務處理。 核能研究所 能源研究所 11組8科◎ 4室11科* 核研所 1.原核研所業務(核能安全管制業務除外)。 2.能源開發、運用、研究業務。 專研中心 經貿人員培訓所 (直隸本部之中央四級機構) 2科◎ 經貿及能源領域專業人員培訓業務。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31
四、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改變動情形 外交部訂定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業經行政院101.2.16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2186號函定自101.9.1施行,本部駐外編制表調整情形如下: 一、職稱部分:除經濟參事不變外,其餘調整情形如下: (一)經濟(商務)專員:調整為經濟副參事。 (二)一、二、三等經濟(商務)秘書:調整為一、二、三等 經濟秘書。 (三)處員:予以刪除。 二、員額部分:員額總數(285人)不變,各職稱員額數調整情 形如下: (一)經濟參事(32人)及經濟副參事(61人)員額維持不變。 (二)一、二、三等經濟秘書員額原係分列(分別為61人、68 人、58人),調整為共同編列(合計192人),其中一等 經濟秘書不高 於71人。 三、職務列等部分:與現行同。 32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案立法進度 二、三級機關(構) 組織法及處務規程(含編制表)草案 四級機關(構)組織規程(準則)及辦事細則(含編制表)草案 1.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業於 100年3月22日審查經濟及能源部 經貿人員培訓所組織法規竣事。 2.其他所屬四級機關組織規程,尚 待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工作 分組召開會議審查。 立法 進度 經濟及能源部暨所屬新機關(構) 組織法案於100年1月20日送立法 院,惟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立委任期 屆滿前完成立法;目前全案已於101 年2月4日重行報院,並經101年2月 16日行政院第3286次院會審議通 過,於同日送立法院審議;嗣於101 年5月3日交付司法及法制、經濟委 員會聯席會議審議,惟未能完成一 讀。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案立法進度 註 按新機關啟動原則須符合「完成立法為前提(不以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因應) 」及「能確保新機關穩健運作」之要件;本部各新機關組織法案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且須另預留4-8個月籌備期,爰無法於本年啟動。 33
101年6月2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第18次委員會議決議 六、尚未完成立法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後續處理規劃 101年6月2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第18次委員會議決議 處理原則 尊重立法院權限,除配合組織法之審議進程外,並以102年1月1日全面啟動為持續努力目標。 審慎規劃 立法為準 除請尚未完成組改之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外,並同步研擬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報院。將視實際需要由行政院予以核定,但仍密切注意立法進程及審查結果,以避免與立法院審議結果有所出入。 同步作業 保持彈性 34
除持續推動立法外,後續應辦理事項 102年度總預算案採新原機關併送方式辦理(未完成立法機關以原機關編列預算)。 未完成立法之新機關所涉原機關,原則以102年1月1日為基準日,依暫行條例預為辦理員工優惠退離作業。 請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步準備提報新機關關(含所屬)暫行組織規程草案(本部已於8月20日完成報院作業)。 35
肆、移撥環資部機關之組織變動情形 36
機關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水保局 礦務局 地調所 水保及 地礦署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水利署 ↓ 7組27科◎ 5室14科* 1.水利、自來水與溫泉政策規劃及推動。 2.防洪排水與禦潮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3.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經營管理。 4.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利用及管理。 水保局 礦務局 (礦業司) 地調所 水保及 地礦署 7組32科◎ 4室7科* 水土保持、山坡地利用管理、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等業務 礦業資源管理、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事業用爆炸物管理 1.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地質災害調查與 監測。 2.地質敏感區調查、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 及執行。 註:1.礦務局(礦業司)配合組改,業務單位由原4組1辦事處10科,減併調整為2組11科,至輔 助單位全數移撥新機關輔助單位;另原5個礦場保安中心仍予維持。 2.地調所配合組改,業務單位由原5組1室12科,減併調整為2組10科,至輔助單位全數移撥 新機關輔助單位。 3.◎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37
伍、組改權益保障及待解決問題 一、權益保障事項 保留身分 權益不變 考試分發 訓練進修 考績休假 任用銓敘 待遇福利 38
考試 分發 任用 銓敘 考績 休假 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須移撥、安置之情形,得免辦理甄審(選)作業。 1.尚在實務訓練人員,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 2.受特考特用及專技轉任轉調限制者,得不受相關法律有關 特考特用限制及轉調規定之限制。 考試 分發 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須移撥、安置之情形,得免辦理甄審(選)作業。 任用 銓敘 1.移撥安置人員考績,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 2.配合業務移撥之聘僱人員,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 條第1項:「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 得前後併計」規定辦理,其慰勞假年資銜接者,得前後併計。 考績 休假 39
待 遇 俸 給 目前已支領待遇差額尚未併銷完畢人員,於組織調整後,原支待遇差額繼續依原規定辦理。 移撥人員調任新機關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所任新職非屬職務陞遷者,其本(年功)俸、各項加給及獎金,依下列原則辦理: 1.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 2.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 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3.主管經調整為非主管者,不支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本 (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合計數額為低 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地域加給、 其他法定加給及各項獎金,應依新職機關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4.依前開規定支領待遇差額者,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其待遇應 改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不再支給待遇差額。 待 遇 俸 給 目前已支領待遇差額尚未併銷完畢人員,於組織調整後,原支待遇差額繼續依原規定辦理。 40
訓 練 進 修 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或訓練進修中者,新職機關應同意其繼續訓練進修。 訓 練 進 修 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或訓練進修中者,新職機關應同意其繼續訓練進修。 尚未出國之人員,其原核准之進修計畫與新職機關之業務相關者,新職機關得准予繼續辦理。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進修費用之補助,依學期開始日(或實際進修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占全學期(或全部進修期間)之比例計算。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依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請延長病假、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核給公假人員,於請假期間,經移撥安置者,並繼續給假。 41
人員隨同業務移撥。 ◎人員移撥安置 作業 原則 移撥 派職 職系不符 由新機關於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之職務,辦理派職。 但法定編制已無相當官等職等職務可資改派時,得以同一官等較低職等或低一官等職務辦理派職,並仍以原官等、職等任用。 職系不符 配合業務移撥之公務人員當無法歸系時,將儘量調整派職,其因職系不符者,仍先予派職,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後1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俟取得擬任職務職系專長後再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42
1 2 3 部分現有人員移撥新機關,無法以原官等職等相當職務辦理派職 解決 方式 採超額職務出缺後改置其他職務: 例1:本部編制表草案置專門委員39人,其中9人出缺後改置其他職務,以利安置移 撥本部相當專門委員列等之貿易局等所屬機關人員。 例2:貿易商務局編制表草案置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48人,其中18人出缺 後改置其他職務,以利安置移撥該局之本部商業司及投資處相當列等人員。 2 3 持續就有降等情形,再與人事局及銓敘部協商仍維持現有列等: 例1: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四級機關貿易商務局台中分局,有關科長職務仍建議維持薦 任第九職等。 例2:加工處未來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改制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並移入基金人力 1,050人(不計入編制員額),在業務及人力均較目前增加情況下,有關秘書、 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主管仍宜維持現行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對於各機關移入職務之在職人數,依新機關編制表該職務(含官等職等相當之職務)編制員額數有超額情形,先予控管出缺不補: 例1:智慧局現有組長及副組長各7人,組織調整後僅設6組,爰組長及副組長各1人 應控管出缺不補。 例2:標準檢驗局現有科長44人,組織調整後僅設41科,爰科長3人應控管出缺不補。 例3:貿易局移入貿易商務局之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現有29人,惟貿易商 務局編制表草案專員員額置26人,計超額3人應控管出缺不補。 43
◎優惠退離 實施 目的 辦理 期間 處理 原則 1.依據組織業務調整結果,提供須精簡人員退離誘因,以利新機 關人力合理規劃。 2.避免辦理核心業務人力流失。 辦理 期間 各機關辦理優惠退離期間為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即新機關組織法規施行日期)前7個月。 處理 原則 1.凡暫行條例權益保障規定適用對象,均依法有提出申請優惠退離 之權利。 2.由服務機關依據組織業務調整情形,認定是否有屬須精簡者之情 形,核實准駁。 44
1、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 2、經服務機關同意。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問金 ◎優惠退離申請要件: 98年4月9日 以後調任人 員不適用。 ◎優惠退離申請要件: 1、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 2、經服務機關同意。 駐衛警察 工友技工駕駛 ◎任職滿20年以上 ◎任職滿10年以上 年滿50歲。 聘僱人員: ◎連續服務滿1年 編制人員: ◎任本職務最高職 等年功俸最高級 滿3年。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問金 45
*本部暨所屬機關優惠退離核定人數統計表 機關(單位) 名稱 合計 100年核定優惠退離人數 101年核定優惠退離人數 小計 職員 聘僱 人員 工友(含技工、駕駛) 中部辦公室 3 1 2 標準局及所屬 14 10 4 中企處 加工處及所屬 投審會 地調所 水利署及所屬 8 礦務局 總計 32 22 6 16 11 46
*退離職缺及員額處理方式 應裁撤之機關正、副首長、幕僚長及單位正、副主管職務,組改後優退員額得以較低職務回補運用。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後 辦理優退後原編列預算員額配合減列,所遺職缺不得遴補,以符暫行條例規定(註: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各級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得視需要依相關規定指派人員代理)。 應裁撤之機關正、副首長、幕僚長及單位正、副主管職務,組改後優退員額得以較低職務回補運用。 其他職務人員優退員額減列後,如有人力無法支應業務情形,得向行政院申請核實審酌業務需要核給回補人力。 *退離職缺及員額處理方式 47
權益保障 官等配置 比率 二、本部組織調整尚待解決問題 配合組織改造,國營會併入本部「資源經營管理司」,對於該會專技考試及格,具轉任公務人員資格者,以其移撥本部非基於個人意願,仍宜保障其具有轉任本部職務之資格,以維其權益。 權益保障 原任職務列等較高職務,因組改改任職務列等較低職務,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仍宜以「原職務」留用,並可依考績升等實授至原職務最高職等,以維其權益或先以相當職務列等職務供安置,出缺後改置其他適當職務。 智慧局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對於較低職等之 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薦任職務或委任職務之人力需求較低,爰其委任官等職稱員額配置比率及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薦任官等職稱員額配置比率宜例外處理(依職務列等標準規定,委任不得低於15%,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不得低於50% ,惟智慧局無法適用,目前設計為委任9.2%,薦任第七職等以下為14.19%)。 官等配置 比率 48
職務列等 1 2 部會主任秘書及司、處長職務列等宜提高為簡任第十三職等,以示權責相符,並利內外主管輪調、職務歷練及與地方政府協調溝通(五都一級主管均為簡任第十三職等政務)。 產業發展局及貿易商務局新置研究員職務,目前僅同意列簡任第十職等,宜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以能留住優秀人才,並利與一級單位主管交流運用。 49
3 4 本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配合組改,由原中央三級機關調整為直屬四級機構「經濟及能源部經貿人員培訓所」,有關其重要職務列等,仍宜維持相當中央三級機關之列等,以利業務推動(即所長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及科長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部中部辦公室配合組改,由本部內部單位調整為四級機關「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台中分局」,其部分職務列等及員額數,仍宜維持原規劃,以保障同仁權益(即分局長列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列薦任第九職等) 。 50
部分一級單位控制幅度過大 未來本部經濟合作司、資源經營管理司及經濟法規司等單位人力規模近百人,僅置副司長1人,管理幅度過大,為利監督管理,宜 設置雙副主管職務。 51
業務單 位人員 專業加 給宜統 一 配合組改,本部所屬行政機關之各業務單位及部本部產業政策司、貿易政策司及經濟合作司等3個業務司係支領專業加給表二,茲為利本部未來業務單位人員相互間遷調及業務交流,有關另4個業務司,即綜合規劃司、產業技術司、資源經營管理司及經濟法規司(未支領法制加給人員)之專業加給宜一致適用專業加給表二。 52
伍、結論 組改初期只能做到組織架構及職掌朝理想規劃,重新組合安排,要使其發揮提高「行政效能」目標,尚必須注入新組織靈魂要素,亦即各新組織作用法規配合修正,來自不同組織文化背景人員的「交 相忍為國」才能共創美好願景。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