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方案專案列管重大建設 -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 (草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目 錄 壹、前言 貳、適用範圍 參、推動機制 肆、推動策略 伍、結語
壹、前言 值此國際經濟金融風暴之際,公共工程基礎建設亟須快速有效投入 短期內可有效活絡國內經濟,長期則強化未來競爭潛力體質。 面對國際化的競爭,政府與業界之執行能力決定生存的關鍵 加速推動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展現政府工程執行效能,提升國際競爭力,爰研擬本方案。 本方案以政策需求為目標,工程執行以全生命週期為控管 全生命週期控管自計畫開始即遵照政策需求期限予以控管,均應配合政策要求期程明訂管控里程碑,有效掌握執行流程,提升效率。 壹、前言
貳、適用範圍 先期作業 預算編列 前置作業 (含發包策略﹚ 工程執行 維護管理 與振興經濟新方案有關之各項公共工程,包括軌道建設、公路建設、衛生下水道、老舊橋梁改建、危險校舍補強及改建、農村再生、防洪治水等公共建設計畫全生命週期。 先期作業 預算編列 前置作業 (含發包策略﹚ 工程執行 維護管理 貳、適用範圍
先期作業 預算編列 前置作業 工程執行 結案 統包工程 (不含基本 設計) 可行性研究 概算編列 統包工程 (含基本 設計) 綜合/整體 用地取得(公告徵收) 統包工程 (不含基本 設計) 可行性研究 概算編列 用地取得(協議價購) 用地取得(公地撥用) 統包工程 (含基本 設計)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綜合/整體 規劃 審查 河川使用許可 結案報告 管理維護 都市計畫審議 一般工程 (交通) 施工階段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 陳報主計處 請領建照 一般工程 (水利) 管線拆遷 交通維持計畫審查 選擇/替代方 案之成本效益 方案 立法院通過 預算 一般工程 (建築) 基本設計(勞務) 細部設計 發包策略 現行管考範圍 以全生命週期為控管新增的部分
參、推動機制 行政院政務委員 工程會成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 各部會署成立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困難問題專案小組 工程技術輔導團 依分工督導具指標性且攸關民生福祉之「專案列管重大建設」。 工程會成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 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每月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各部會署辦理擴大內需投資計畫遭遇之跨部會或通案性之問題。 各部會署成立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督導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事宜,每月檢討計畫各階段重要作業項目之里程碑達成情形。 困難問題專案小組 內政部成立用地及土方專案小組;經濟部成立砂石及管線專案小組 ;環保署成立環保專案小組;研考會成立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專案小組;工程會成立民眾抗爭專案小組,分別負責協調解決相關困難問題,並將處理結果提報公共建設督導會報。 工程技術輔導團 運用國內工程界退休人力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團,協助解決工程技術問題。
推動組織 行政院范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良銹 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 工程技術輔導團 困難問題專案小組 研考會: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小組 內政部:用地、土方小組 經濟部:砂石、管線小組 環保署:環保小組 工程會:民眾抗爭小組 運用國內工程界退休人力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團,協助解決工程技術問題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 條列之計畫 具時效性、社會關注之公共建設 計畫 年度可支用預算達一億元以上之 公共建設計畫 行政院「專案列管重大建設」 行政院政務委員 主管部會召開專案會議 各部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肆、推動策略 一、管考原則 (一)檢討計畫合理期程 各部會必須遵照政策要求期程檢討計畫各階段(先期作業、前置作業、工程執行)合理期程,研訂發包策略,提報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 (二)強化計畫全生命週期重要作業項目之管理 主辦機關依計畫特性訂定計畫各階段重要工作項目之負責人及其「里程碑」之預定開始或完成日期,報經主管部會核定後,送工程會做為期程、經費審查及工程查核、進度管控之依據,且無特殊理由不得輕易變更。
肆、推動策略 一、管考原則 (三)加強辦理工程查核 1.各部會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對於重大落後或執行異常之工程,應優先進行查核。 2.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各部會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情形或實地查核工程辦理情形,並辦理查核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肆、推動策略 一、管考原則 (四)考核獎懲 1.工程會按月彙整執行績效提報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檢討,並上網對外公告。 2.年度終了,計畫主管部會署應本權責,並依「重賞重罰」、「獎懲分明」之原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3.對於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案件,該廠商如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設計綁標等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2條(保證金)、
肆、推動策略 一、管考原則 (四)考核獎懲 第63條 (契約損害賠償責任)、第88條(綁標刑事責任)、第101條(拒絕往來)追究廠商責任。其涉及技師、建築師、技術顧問公司之專業責任者,另依技師法、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懲處。 4.對於施工廠商,如有圍標、擅自減省工料、品質查驗不合格、延誤履約期限等情形,依採購法第31條(押標金)、第32條(保證金)、第87條(圍標刑事責任)、第101條(拒絕往來) 追究廠商責任。
肆、推動策略 二、加速推動措施 (一)強化規劃及審議機制。 (二)研擬發包策略,提升採購效率。 (三)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應合理化。 (四)善用採購法招標決標相關規定。 (五)定期檢討流廢標案件之改善狀況。 (六)檢討施工進度,加速工程執行。 (七)辦理開工前說明會。 (八)成立履約爭議管理機制。 (九)提前準備竣工結算資料。
伍、結語 本方案由工程會擬訂,各部會配合推動, 依政策期程訂定各作業項目之里程碑,據 以管控,方案中並已訂定機關及廠商之考 核獎懲機制,透過工程會、各部會及廠商 通力合作,提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擴大 執行能量,以振興經濟。
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