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 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2016年5月
总 体 说 明 长期适用,不仅用于此次全国性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和具体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资产核实的程序和职责 二、资产损溢的主要情形 三、资产损溢证据 四、省级单位资产核实权限
一、资产核实的程序和职责 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资产核实的程序和职责 财政部门的职责(第八条): (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九条): (一)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二)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要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搜集整理证据资料,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按规定权限上报。 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第十条): (一)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要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搜集整理证据资料,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按规定权限上报。 (二)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资产损溢的主要情形 资产盘盈(第四章) (一)定义: 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二)认定:不同类别的盘盈资产认定依据不同 如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其盘盈处理方式为: 1、单位清理出的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
2、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2、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3、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又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三)对于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资产损失(第五章) (一)定义: 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二)认定: 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三)主要资产损失情形的认定依据 1、货币资金损失(第二十八条):指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比照执行。 2、坏账损失(第二十九条):指单位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
(1)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4)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6)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 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7)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3、存货损失(第三十条):指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1)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2)报废、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3)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4、对外投资损失(第三十一条),应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1)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2)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5、 固定资产损失(第三十二条):指单位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1)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
价值确定依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损失。
(3)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6、 无形资产损失(第三十三条):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损失。
资金挂账(第六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 特殊资金挂账的处理: (一)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职工住房账面价值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资产损溢证据(第四十条) 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一)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资产损溢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三)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其中:“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应当明确、清晰、详细地说明有关事项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有关情况、原因、过程,造成损失的还要说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 “内部核批文件”可为文件、会议纪要等正式文本。
需注意的两点: 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坏账)、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 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溢的认定范围,应当由单位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四十二条)。
四、省级单位资产核实权限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单位清查出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非实物资产损失,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经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三、单位清查出的资金挂账,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鲁财资〔2011〕78号)关于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十条):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四)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 (五)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六)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 (七)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存货; (八)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适当下放审批权限。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