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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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业务讲解

目录 第一部分 资产清查的范围及内容 第二部分 资产清查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 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 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 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 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 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一部分 资产清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清查的基准日 按照财政部全国资产清查统一要求,以2015年12月31日为 本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按照财政部全国资产清查统一要求,以2015年12月31日为 本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的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 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 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本级政府已确定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 单位,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4

第一部分 资产清查的范围及内容 (四)各级总工会资产中,凡由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 或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登记,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 资产可不进行清查登记。其他群众团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参 照上述方法处理。 (五)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 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是战备资产,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六)行政事业单位代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 物资,未在行政事业单位账务中反映的,不列入此次清查 范围。 三、资产清查的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 理、财产清查等。 5

第一部分 资产清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 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 理。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 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 理。 (二)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号、各类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 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 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 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 出相关处理建议。 6

第二部分 资产清查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一、资产清查的程序 (一)单位自查(市级单位截止到5月20日) 1、成立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包含资产、财务、纪检 、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到人。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制 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3、根据资产清查内容要求,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通 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清查模块填报资产清查 报表。 7

第二部分 资产清查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4、清查工作完成后,将相关材料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纸 质材料主要包括一份正式文件(必须带正式发文字号,主 要包括资产清查报表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两部分内容,作 为文件附件形式体现,资产清查报表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 理信息系统打印,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见财政部《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附件2) (二)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及上报(市级部门截止到5月 20日前) 主管部门按照资产清查工作要求,负责本系统所属行政事 业单位资产报表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将纸质材料上 报市财政局。 8

第二部分 资产清查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纸质材料主要包括一份正式文件(必须带正式发文字号, 主要包括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两部分内 容,作为文件附件形式体现,资产清查汇总报表通过行政 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见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附件3) (三)复核 财政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 复核。 市级部门单位(除各医院、潍坊学院)的资产清查结果, 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全面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针对单位自查或中介机构审计时发现的资 产损失或资金挂账情形,由中介机构同时出具经济鉴证证 明,作为资产核实的依据。审计时间为2016年5月至6月。 9

第二部分 资产清查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应统一要求,对资产清查 结果全面进行审计。 (四)汇总、上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应统一要求,对资产清查 结果全面进行审计。 (四)汇总、上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本县 (市、区,含所属乡镇、街道)资产清查结果汇总报送市 财政局。其中,纸质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内容包括资产清 查汇总报表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 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县(市、区)全部单位的资 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 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市财政局对全市资产清查报表进行汇总,撰写资产清查工 作报告,于7月底前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送 省财政厅,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10

第二部分 资产清查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二、要求 (一)行政事业单位 1、资产清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以账对物、以 物查账、见物就点、见账就清、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必 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资产清查或对资产清查 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市级部门单位资产清查上报后,由 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清查结果全部开展审计;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根据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开展审计 ) 2、资产清查数据与本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通过分析差异原因确保清查数据准确。对于存在会计差错 的,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调整账面数后如实填报。 3、因清查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2016年已经申请

第二部分 资产清查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处置,经主管或财政部门审批已做账务处理的资产,此次 要纳入清查范围,按无损溢资产盘点。 处置,经主管或财政部门审批已做账务处理的资产,此次 要纳入清查范围,按无损溢资产盘点。 4、资产负债表中“待处理财产损溢”(行政单位)或“ 待处置资产损溢”(事业单位)反映单位待处置资产的价 值及处置损溢,此次不需要填写,因此转入此科目的数额 还原到原先科目。 5、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要认真核实,查明 原因,分清责任。市级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 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搜集相关证明材料依据 ,提交给中介机构,作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认定依据。 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依据的,中介机构不予认定,财政部门 不予审批。

第二部分 资产清查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6、部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 信息不完整的,要结合资产清查补充完善。未按规定建立 完善资产卡片信息的,资产清查报表退回重新填报。 7、部门单位要配合中介机构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财务资 料及依据,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审计结束后,市级部门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及资产损失、 资金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等视情况对资产清查报表及资产 卡片信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二)主管部门 1、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报表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 求严格审核、汇总,并及时上报。 2、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 金挂账等事项,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

第二部分 资产清查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三)财政部门 1、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财政部门及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 位,予以通报。 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及市直各主管部门于每 月20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报送内 容包括清查工作组织和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工 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市财政局将通过多种形式 宣传。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 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包括资产核实、健全制度、完善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数据等。 一、资产核实 资产核实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 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 资产损溢包含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两种情形。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 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 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 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 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 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 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 、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 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 认定。 (一)资产核实的基本程序 1、单位申请。申报材料包含以下几项: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 (1)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2)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3)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4)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3、财政部门审批 4、单位依据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5、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单位根据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17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 (二)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 市级部门单位: 1、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 账目。 1、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 账目。 2、单位清查出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损失,按照《 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 批权限,分别报送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审批;单位清查出 的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对外投资、无形 资产等非实物性资产损失,由主管部门转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有关账目。 3、单位清查出的资金挂账,由主管部门转报市财政部门审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 批后调整有关账目。需要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 ,各主管部门务必于2016年9月30日前转报完毕。 批后调整有关账目。需要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 ,各主管部门务必于2016年9月30日前转报完毕。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资产管理实际,确定资产损溢及 资金挂账审批权限。 (三)资产损溢及资金挂账认定依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四章、第 五章、第六章 (四)资产盘盈需强调的事项 1、土地:以前年度取得的划拨地,在资产卡片中有土地面 积、土地地址等信息,但没有价值量,按照财政部的统一 要求,本次资产清查应作为“盘盈”资产处理。单位应当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 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按规定程序报经同意后调整账目。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 2、盘盈资产需要评估的,市级部门单位自行委托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相关费用由单位自行支付。 二、健全制度 2、盘盈资产需要评估的,市级部门单位自行委托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相关费用由单位自行支付。 二、健全制度 市财政部门根据清查情况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制度办法 ,研究制定或完善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各县( 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部门单位根据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动态管理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后的资产情况, 核实、完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 , 核实、完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 , 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确保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在今后的资产管理中,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 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家底常清,真正杜 绝“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