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發創新的彈性化頻譜管理新機制 與談人:通傳會綜合規劃處王德威 105年6月18日
簡報大綱 前言 基礎資源法頻率管理要點簡介 導讀與評析 無線電波法律性質與使用關係 前瞻頻率分享接取設計 結語
前言 頻率需求大增 資通訊融合、網際網路應用與工作生活密切結合 無所不在的網路環境 2020需求1340~1960MHz(ITU) IoT 彈性頻譜管理 頻率整備(頻譜供應計畫、移頻、用途調整) 頻率有效利用(出租出借轉讓、誘因拍賣) 共享頻譜(國民和諧共用、LAA、LSA) 管理機制檢視 無線電波法律性質及使用關係 前瞻頻率分享接取
基礎資源法頻率管理要點簡介(1/4) 法規架構 頻率管理意義與基本方式(§20) 頻率管理與電信事業管理分離 頻率管理法律授權明確性 為全體國民共享 公平、有效使用、增進公共利益 經核配始得使用 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等…,主管機關定之
基礎資源法頻率管理要點簡介(2/4) 頻率整備規劃源頭§20 頻率核配 行政院核定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 頻率供應計畫載明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方式 頻率核配 核配方式採評審、公開招標、拍賣或其他適當方式§22 特殊用途頻段不適用預算法94條拍賣或招標§25 軍警、教育學術、實驗、專用及其他公益或公共使用 無線廣播電視 可重覆使用之無線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 電臺測試使用
基礎資源法頻率管理要點簡介(3/4) 頻率調整§31 頻率繳回誘因機制§23 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共用。§20 依職權或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頻率§26 考量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技術可行、市場競爭 頻率調整§31 主管機關執行頻率規劃調整,必要時得廢止原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更新設備 頻率使用者因前項行政處分受有直接損失,主管機關應予補償。 頻率繳回誘因機制§23 行政核定特定頻率→原獲配者申請繳回→主管機關拍賣→給付頻率繳回者由拍所得價金之一定比例
基礎資源法頻率管理要點簡介(4/4) 頻率使用權彈性移轉 委託管理頻率使用§26 射頻器材降低監理強度§33 得申請將獲配頻率之一部以分頻、分時或分地區之方式提供他電信事業使用§27 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頻率使用者,得申請核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28 委託管理頻率使用§26 得委託專業機管理,供核配二以上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之頻率使用。 射頻器材降低監理強度§33 法律未另有規定→自由流通使用 維持電波秩序需要→主管機關得公告應經許可→電信管制設頻器材→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符合性聲明登錄(§34)
導讀與評析-無線電波法律性質(1/5) 導讀 開宗明義點出頻率價值來由 一般性禁止正當性 公共資源內涵解釋方式影響監理制度及使用權限 科技發展(國際框架→用途分配→頻率指配) 預先透過一般性禁止人民任意使用射頻器材發射電波前提下,所創造出可供行政規劃分配之「法律抽象地位」 一般性禁止正當性 公共資源 釋字第364:避免壟斷與獨佔 釋字第678避免干擾 公共資源內涵解釋方式影響監理制度及使用權限 釋字第364&768聲請原因-廣電電波監理限制言論自由
導讀與評析-無線電波法律性質(2/5) 日本法制發展相關議論及特色 有限公共資源 電波公物說 一般使用(免執照直接使用)、許可使用(專用)、特許使用(廣電及電信事業) 被否定主要理由:防止從排他使用頻率之法律地位中,推洐出行政可摡括管制節目內容及事業營運之理論根據。 人工公物說 於特許使用關係中,特別審查頻率使用之公益性 拍賣制度雖有助於促進電波有效利用,但必須顧及國民可普遍享受 課予行動業者「人口覆蓋率」等特殊義務
導讀與評析-無線電波法律性質(3/5) 論文對基礎資源法評析 強調電波屬公共資源應有效利用 依電波法第1條立法意旨 強化電波使用者之公共義務及社會責任 兩大改革方向 應儘量開放國民免經許可「直接」使用之頻帶與無線設備 要求業者導入最新技術、壓縮使用頻寬、與他電波使用者協力 論文對基礎資源法評析 肯定與電信法一分為二 從而電波監理有獨自管制層級 有助釐清人民利用電波法律地位
導讀與評析-無線電波法律性質(4/5) 為進步立法 開放電波供人民一般使用之基本方向 排除預算法,由主管機關取回裁量權限 基於公眾監理下的市場機制,引入誘因式拍制度及頻率改配制度。 未進一步規範一般使用之法律地位 管制架構仍以個別許可為原則 特別情況下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共用 未細分特別使用與許可使用 電信及廣電為特別使用,專用為許可使用 許可使用可再分公務許可使用與人民許可使用 明確劃分不同權利義務
導讀與評析-無線電波法律性質(5/5) 評析 清楚介紹電波法律性質 公共利益涵義多向性 頻譜資源規劃是根本價值決定所在 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25 得考量市場競爭而為附款 頻譜資源規劃是根本價值決定所在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 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需要、促進無線電波和諧有效共用、預留新技術發展空間§20 未必直接考量三層次使用需求 科技使特許使用、許可使用及一般使用三層次關係模糊 SAS 動態資料庫
導讀與評析-頻率分享接取(1/5) 導讀 介紹美國FCC對特定頻段所採之頻率接取系統 前瞻:隨5G及IoT發展會愈需要彈性分享接取 3550MHz~3700MHz 主要接取者(IA)、優先次要接取者(PAL)、一般授權接取者(GAA) 3550~3620MHz供PAL使用 於IA未使用時 以10MHz為一單位競標取得 同一業者最多四單位 3550~3700MHz供GAA使用 於IA及PAL未使用時 使用者向SAS管理者登記取得分配後共享使用 低功率使用
導讀與評析-頻率分享接取(2/5) 論文對基礎資源法評析 依SAS最主要精神為use it or share it檢視 基礎法原則允許不同使用者使用相同頻段 基礎法需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核配,但頻率提供他電信事業使用或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均需主管機關核准,與SAS高度自由不需主管機關介入不符 依和諧共用規範檢視 匯流法干擾處理規範不盡然可用在SAS架構,因SAS含有階層使用概念 匯流法中明訂可廢止頻率之條款,未提及頻率共享時無法和諧共用之情形。 依短期頻率拍賣機制及登記使用機制檢視 PAL競價取得3年使用權,匯流法未禁止短期競價 GAA登記使用方式,匯流法§22頻率核配之其他適當方式尚有空間
導讀與評析-頻率分享接取(3/5) 依搭配頻率使用資料庫分配使用頻率檢視 依基礎法第26條第3項,並沒有授權第三方得以管理頻率 依可能商業模式檢視 未來有無專門提供頻率出租或基礎設施出租的服務→基礎法未明文禁止 基礎設施共享→基礎法第5條明確開放 了解資源使用狀況 建議於匯流法中納入電波利用狀況之調查,定期電波利用狀況,可參酌日本電波法 明述行政組織權責調和重要性 法規內「主管機關」,依目前狀況包含通傳會與交通部,相較其他先進國家,本質上不利支持匯流環境下頻率分享接取所需一致性無隙縫整合、彈性與效率
導讀與評析-頻率分享接取(4/5) 評析 美國SAS頻率接取制度設計前瞻,用意甚嘉 法律草案應可因應SAS制度 現在僅是初步發展,且僅用於特定頻段 我國可於科技成熟適當時機引進,但先備妥法律工具。 法律草案應可因應SAS制度 行政院核定頻率分配表時標定特定頻段供SAS使用(§20) 主管機關釋出頻率時,公告該頻率用途、使用者所負義務、頻率共享及其他使用條件、限制(§22) 主管機關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頻率,並委託專業機構管理該頻率使用(§26) 核配時以適當方式為之(§33)
導讀與評析-頻率分享接取(5/5) 和諧共用之干擾處理 電波利用狀況調查 主管機關權責調和 頻率分配表中註明階層使用優先權 使用SAS動態資料庫頻率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 惡意發射干擾,形同未經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 電波利用狀況調查 無需明文授權即可執行 主管機關為調查無線電頻率使用情形,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29) 主管機關權責調和 於匯流法外另行處理
結語(1/2) 初步檢視符合條文意涵明確及規範合理性,並滿足先進頻率運用需求 數位觀點(Ericsson) 數位無界限,任何產業都將因數位化發現自身效率不足之處,進而創造價值 DIGITAL DOESN’T RESPECT BOUNDARIES. REGARDLESS OF THE INDUSTRY, DIGITIZATION WILL UNCOVER INEFFICIENCIES AND CREATE VALUE.
結語(2/2) 數位新邏輯(Ericsson) 以新數位觀點及邏輯檢視匯流法之適當與充分性 未來能連上網的東西都會連上網,且會變得具智慧與互動 ANY THING THAT CAN BE CONNECTED WILL BE CONNECTED, SMART AND INTERACTIVE 任何可以被分享的資源都會被分享,且變得更富足充裕 ANY RESOURCE THAT CAN BE SHARED WILL BE SHARED, ENRICHED AND ABUNDANT 任何可以被重塑的概念都會被試著重塑,且觸發更多的改變 ANY RESHAPING IDEA THAT CAN BE TRIED WILL BE TRIED AND TRIGGER CHANGE 以新數位觀點及邏輯檢視匯流法之適當與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