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海关实务(第二版)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海关实务(第二版) 主编 郑俊田 张红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对外贸易与海关 第二章 海关与海关法 第三章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第四章 进出境货物基本通关制度 第五章 保税、减免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六章 其他特殊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七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 第八章 进出境物品通关 第九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十章 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海关行政争议的处理
第一章 对外贸易与海关 第一节 对外贸易概述 第二节 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学习目标 本章作为全书的开篇,着重于使读者了解海关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增强对海关实务学习目的性认识。难点在于从宏观上把握海关与对外贸易的关系,海关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制定和实施的意义。 通过本章学习,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国家对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体系;海关在国家对外贸易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海关管理出入境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 对外贸易概述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 对外贸易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对外贸易仅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这是最古老的对外贸易的概念。随着世界经济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广义的对外贸易就不单单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除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交换外,对外贸易还包括有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劳务的交换和资本的输出(入)活动。 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间的商品交易活动不同于一个国家、地区内部的商品交易活动,由于这种商品交易活动是跨越国界的,涉及不同国家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是区别于国内贸易的一种专门的贸易活动形式。另外,就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间的贸易而言,由于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有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两个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间的商品交易活动,从世界范围的角度来看,称为国际贸易或世界贸易;而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则应当称之为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两个概念的联系表现在,国际贸易是各个国家的对外贸易的集合。
二、关于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各国为了使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都制定有相应的对外贸易政策。为了体现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世界各国都以各种形式干预和控制对外贸易活动,这种对外贸易的干预和控制就是对对外贸易的管理。 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可作如下分类: (1)以进口而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关税措施,另一类叫非关税措施。 (2)以出口措施而论,有奖励出口的措施和出口管理措施。奖励出口的具体措施有出口信贷、出口补贴、商品倾销、外汇倾销等,出口管理措施有出口许可证制、经济封锁和禁运等。
第二节 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一、海关在对外贸易措施中的作用 广义的对外贸易管理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的管理、商品进出境的海关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管理、国家的外汇管理等诸多领域和环节,海关管理是对外贸易管理的诸多领域和环节之一。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征收关税是海关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国家通过制定关税政策、调整关税税率、征收关税,实现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品种、数量的控制和调节。 海关的监督管理与对外贸易的其他调节措施密不可分。海关管理是对其他各个对外贸易环节管理的再管理,即其他对外贸易的管理需要海关在进出境环节的把关,如外汇的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都涉及海关的进出境验放的问题。除了商品进出境的管理外,海关管理还涉及国际投资管理,包括加工贸易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关系到国家对外商投资政策的落实。此外,海关查缉走私是对违反对外贸易管理各项措施的走私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查缉偷逃关税的行为和违反其他禁止、限制进出口措施的行为。海关统计是国家掌握对外贸易情况、制定调整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资料依据,也是我国对世界各国对外贸易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的具有可比性的资料线索。没有海关的进出境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措施就会形同虚设。
二、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是海关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海关对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活动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的,因此,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管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海关监管的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海关监管职责、权限、规章制度等的法律规定和需要通过海关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 海关监管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为一些针对不同监管对象、不同监管区域、不同企业制定的专门性海关法规、规章当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等,这部分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是海关实施具体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 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既是对有关管理制度的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定,又是有关部门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亦是海关确认相应出入境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的法律准则。
重要概念 1.国际贸易 2.对外贸易 3.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思考题 1.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2.对外贸易各项管理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3.具体举例说明对外贸易措施是如何起到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作用的。 4.我国的对外贸易措施有哪些? 5.对外贸易与海关的关系如何? 6.海关在各项对外贸易措施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返回目录书页
第二章 海关与海关法 第一节 海关概述 第二节 海关法概述
学习目标 本章着重于认识海关、海关法,以及海关与海关法的关系。从词源、历史、政府管理机关的属性等多角度了解海关。海关法作为法律,是规范进出境管理和出入境活动的行为规则,表现为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海关和海关法的关系非常紧密,海关法是对海关业务的法律规定,海关各项业务制度都是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加以体现。通过本章内容的介绍,深刻领会海关与海关法的关系、海关执法机关性质、各个层级法律规范及其效力,是依法从事进出口贸易、顺利通关的重要条件。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海关各级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海关与海关法的关系。
一、海关及其历史发展 海关的历史由来已久。在我国,早在西周已有“关”的设置。当时的诸侯国都邑的城门都有人把守,货物通过城门需要纳税,而且出现了专管贸易的“贾正”。周朝王室与诸侯国之间的通商贸易,规定要有“玺节”证明,该证明需经“司关”检验后才能放行。这是我国贸易管制的雏形。当时的“关”及其管理机构,虽然也有征税和防卫重要物资流失的任务,但更重要的则是防止奴隶外逃和外敌入侵。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在陆路边境地区设立有“边市”、“互市”等对外贸易场所和相应的进出境管理机构,在沿海边境地区建立有管理海上贸易的市舶制度和相应的进出境管理机构。
二、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第一,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活动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的职权。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与进出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保障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依法出入境,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走私犯罪行为进行查缉。 第二,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范围是关境。关境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海关的任务 1.监管 2.征税 3.缉私 4.编制海关统计 5.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海关实现其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保证。国家根据对外贸易管理的需要设立海关。其中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之一,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根据各地方对外贸易管理的需要,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地方各级海关。海关总署和各地方海关实行垂直领导关系,其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总体上,海关总署和各地方海关不论级别,均对外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均代表国家行使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权。但就具体海关业务来讲,各个海关机关有其具体事权的分配。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机构设置按照隶属关系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个级别。直属海关属海关总署领导,隶属海关属直属海关领导。各级海关机关在其划分的职权范围内管理有关海关事务。
(一)海关机构的最高领导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由于广东省内海关监管业务比较集中,业务量比较大,海关总署在广东省专门设立广东分署,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广东省内的海关工作协调。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其具体业务职责有: (1)研究拟定海关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草案)、法规,并检查、督促全国海关贯彻执行; (2)参与制定和修订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并组织贯彻实施; (3)领导全国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严密制度,简化手续,加强后续管理,方便合法进出境; (4)统一管理关税征收和减免事项; (5)组织领导全国海关的缉私工作; (6)审议有关纳税争议和对海关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 (7)编制全国海关统计,开展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 (8)组织研制、引进和开发、应用海关技术设施; (9)监督、检查全国海关执法情况; (10)拟定或参与拟定有关海关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草案; (11)开展同有关国家或地区海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机构的联系、交往和合作。
(二)各地方海关机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1.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领导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 2.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3.全国地方海关及其业务管辖范围
四、关于现代海关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国家对外开放前沿的海关,在各个方面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海关的机构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改变了机构的建制和地方海关的设关原则,实行了中央垂直领导体制。全国各级海关机构的数量,由1980年的100个,发展到目前的609个。在海关的业务制度方面,首先是提出了海关工作方针要从“防范为主”转变为“促进为主”,从而实现了海关指导思想的根本转变,为海关及其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例如,在有关货物贸易的管理方面,建立国际海关通行的保税业务制度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在旅客行李物品的验放方面,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等等。此外,为了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还建立起一套较为适用的海关科技应用技术和科技设备设施,实现了海关管理的科技现代化。实践证明,改革是海关发展的动力,也是海关工作不断适应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海关监管模式改革 改变过去将人力、物力集中于口岸通关的狭小空间和短暂时间的海关监管模式,代之以将进出口监督管理建立在企业管理和企业账册稽核上,使海关监管重心后移,从而扩大海关监管的时空,使进出境口岸的通关更便捷,监管更科学、更有效。以稽核为核心的现代海关监管模式是海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海关规范接轨的根本性改革措施。
(二)报关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需要,我国海关建立了报关管理制度。我国的报关管理采用的是报关单位的双轨制和报关的双重报关资格的报关体制。由于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即可以取得报关企业的资格,而我国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绝大多数享有外贸经营权,因此我国的报关制度实际上是企业自理报关为主、代理报关为辅的一种报关体制。由于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经营权和报关权合一,报关员是本企业聘用的雇员,所以报关员一般只对其所在单位负责。同时,由于自理报关单位数量多、从事的行业多样,且报关员不具有专业性,所以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活动得不到海关应有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高,从而影响了海关的监管效能。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加大,再加上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放开,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主体的大量增加,我国海关的报关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报关体制的改革,应从有利于规范报关市场、提高报关效能的目标出发:一方面需要改革报关体制,培育既向客户企业负责,又向海关负责的专业化报关市场,走报关专业化的道路。在对专业报关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上,应参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报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专业报关员,提高报关员专业素质,造就一批适应报关管理需要的专业报关人才。
(三)关税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立法,为我国建立起一套基本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关税征管体系和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现有的关税体制的不适应性日益显现出来,包括政策、法规的透明度问题,保税管理的规范化问题,在降低关税税率水平的同时如何严密征管的问题,我国的估价制度与国际海关估价制度接轨的问题等。因此,在关税制度方面,需要适应新的形势,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在税收征管制度方面,需要改革税收征管机制,在降税的同时,推行征收、管理、稽查三结合的征管体制,包括采用记账纳税和关税后纳制、将审价与稽查结合、对稽查对象实施分类管理等。
(四)通关制度改革 1.陆路通关 2.海上通关 3.旅客行李物品通关
第二节 海关法概述 一、海关法与海关 (一)关于海关法 海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海关监督管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海关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出入境活动的当事人从事出入境活动和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监督行为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海关监督管理对象。海关的监督管理对象是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本身,是具体的物。海关法的调整对象是海关与进出境活动的参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海关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海关法指海关法典,它是我国海关管理进出境活动的基本立法。我国现行的海关法典是1987年制定,2000年7月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和颁布,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广义的海关法指调整海关管理关系和监督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海关法典和其他法律中涉及海关事务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其所属的专门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海关事务的部门行政规章。
(二)海关法与海关的关系 1.海关的进出境管理是海关法的规范内容 2.海关法是海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与海关的关系说明,要与海关打交道,要从事通关活动,不仅需要了解海关,还需要知晓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从而明确作为对外贸易主体在通关活动中如何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避免由于对有关规定不了解或了解不够,而导致应当享受的利益没有享受到或违法情况的发生。
二、海关立法与海关法渊源 (一)海关立法 海关立法是指创制海关法律规范的活动。海关立法有广义的理解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海关立法是指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海关总署依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狭义的海关立法专指海关总署作为管理海关事务的主管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此处的法律渊源是从广义的海关立法的角度,根据创制法律机关的不同而区分的法律渊源形式。区分法律渊源的不同形式,除了根据创制机关的不同外,还可以从规范的名称上加以区分。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最常使用的名称有“条例”、“办法”等,而由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多称“办法”、“规定”等。
(二)海关法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 4.国际条约、协定
(三)海关法的效力等级 海关法的效力等级是指海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间的效力问题和同一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的效力问题。 海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间的效力大小,依据各制定机关的地位而定。地位较高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高于地位较低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海关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税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因此,《海关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关税条例》的法律效力。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高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海关总署制定的行政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的法律效力高低,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母法优于子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确定。
三、海关的权力 (一)海关权力的概念 海关的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海关的,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拥有的支配、管理、指挥的权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为了保证海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海关实施监督管理所必需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和出入境当事人的权利都是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海关的权力和出入境当事人的权利,在其来源、行使人以及内容上具有不同的特点。海关的权力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授予海关,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一种行政权力,是海关为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享有的权能。参与出入境活动的当事人了解海关的权力及其适用条件等,一方面可以依法从事出入境活动,服从海关的监管;另一方面可以发挥社会力量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海关权力的种类及其适用 根据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海关的权力可以概括为四项基本权力:进出境监管权、征收税费权、行政处罚权、编制海关统计权。依据我国《海关法》的授权,海关的四项基本权力又划分为海关拥有的十五项行政执法权能,即检查权、查阅权、查验权、查问权、调查权、复制权、询问权、查询权、封存权、扣留权、追缉权、佩带使用武器权、质押权、处理权、强制执行权;缉私警察享有的对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刑事执法权能;海关缉私部门享有的治安处罚行政执法权能。我国《海关法》赋予海关的每一项权能都有其行使的对象和范围,都是为特定的监管目的所设置的。
(三)海关权力适用的区域范围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为完成监督管理职责,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海关各项权力,但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力有严格的区域条件限制。某些权力必须在区域范围内行使,某些权力在区域范围内行使和在区域范围外行使有不同的条件。我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权力当中涉及的区域范围主要有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明确海关权力行使的区域范围,是正确行使海关权力的重要条件。
(四)海关权力的制约 1.有关海关履行职责中的义务性规定 2.通过海关机构和海关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实现执法监督 3.我国海关的执法监督体系 4.我国海关执法的公务回避制度
四、海关法的主要内容 (1)海关的设置原则、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海关的任务和职权等海关组织法律制度; (2)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的各项程序、手续,参与进出境活动的有关当事人在通关活动中的行为规则等海关监管法律制度; (3)我国的关税政策,关税征收、减免、退补的原则、手续,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关税法律制度; (4)海关对已经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以核查进出口经营企业会计账册、票证、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的方法审查、评价被稽查单位的进出境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依法交纳关税的海关稽查法律制度;
(5)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以法定方式向海关提供担保,保证履行有关法定义务,海关为其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便利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制度; (6)海关为履行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职责,以行政手段依法制止、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7)海关统计的范围、商品分类、统计的价格和国别等指标和统计方法,以及海关统计资料的公布和使用方法等海关统计法律制度; (8)违反海关法上述各项法律制度应承担的责任的海关法律责任制度; (9)海关行政复议和申诉、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赔偿某海关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重要概念 1.海关 2.关境 3.监管 4.缉私 5.直属海关 6.隶属海关 7.海关法 8.海关监管区 9.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思考题 1.从哪两方面可以说明海关的性质? 2.我国的关境领域的范围是什么? 3.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具有哪几方面的职能任务? 4.海关机构组成及其各自的职能是什么? 5.海关法的渊源有哪些? 6.海关在对出入境活动实施管理中享有哪些权力?其权力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返回目录书页
第三章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效力范围 第二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海关监管的对象和监管过程;理解从事进出境贸易活动当事人在出入境活动中需要通过哪些程序、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完成通关。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海关对出入境活动实施监管的对象和基本过程;海关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的效力范围(空间、时间和人);海关前期管理的内容及意义;海关后续管理的内容及意义。
第一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效力范围 第一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效力范围 一、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概念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其基本职能任务之一。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是为实现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设置的各种具体管理制度、措施的总称。根据海关的管理对象,海关管理制度可以划分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对进出境货物和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海关管理的阶段,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管理可以分为进出境的前期管理、口岸管理和后续管理几个环节。根据对不同贸易形式的管理,可以划分为一般商品贸易的管理、加工贸易的管理、外商投资的管理等几种形式。根据海关进出境管理的职能不同,可以划分为对商品进出境的监管、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等。
二、海关实施进出境管理的效力范围 (一)海关监管的空间效力范围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是规定了海关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地域范围。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从事监督管理活动的地域活动范围与海关权力行使的区域范围一致,即海关从事监督管理活动的地域是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只有当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时,海关才有权追出上述区域范围外,直至公海。
(二)海关进出境管理的时间效力范围 海关进出境管理的时间效力范围,视监管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运输工具的进出境管理,一般是自运输工具进入关境时开始,至办结海关手续离开关境时止;对经营国际运输的我国境内的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其进出境管理的时间从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开始,至结束国际运输业务、办结海关手续时止;对进出口货物中的一般进口货物,自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入境时开始,至海关结关放行时止;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应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入境时开始,至加工成品复出口、办结海关手续时止;一般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时开始,至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时止。上述是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的时间效力范围,对进出境货物,海关在法定期限内还享有实施稽查的权力。进出境物品中的一般入境旅客行李物品,自物品所有人乘坐的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开始,至物品办结海关手续时止;一般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自物品所有人乘坐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出境开始至其乘坐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实际离境时止。
(三)海关进出境管理对人的效力范围 海关进出境管理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海关的管理行为对哪些人有效,主要指在进出境活动中对海关的进出境监督管理负有义务的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报关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经营管理者,海关监管货物的承运人,以及上述义务人的代理人等。
第二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是以规定海关进出境管理的各项业务制度为内容的。根据其监管对象和监管阶段,可以分别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海关管理的对象及其管理制度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制度 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主要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还包括一部分与进出境有关的用于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非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与其他海关监管对象出入境的目的不同,且具有多次出入境、反复使用的特点。 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的具体形式有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和集装箱。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形式,形成了海关对各种不同运输工具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
(二)进出境货物管理制度 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是指通过各种贸易方式进出口或为贸易目的进出口的商品。与其他海关监管对象相比,进出境货物一般为一次性出入境,以贸易方式或为贸易目的而进出口,且不以个人消费为目的。 根据进出境货物的不同监管阶段、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形成了相应的海关管理制度。按照监管的不同阶段有: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管理制度,审单、查验管理制度,担保放行管理制度,保税管理制度,稽查管理制度等;按照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货物管理制度、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按照地区有:保税区管理制度、出口加工区管理制度等;按照企业形式有:外商独资、外商合资、外商合作企业管理制度等。
(三)进出境物品管理制度 海关管理的进出境物品指通过携带、邮寄、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非贸易性个人生活和学习用品。进出境物品的分类是根据进出境物品的进出境方式和进出境目的作出的。进出境物品采用个人携带、邮寄等方式出入境,其进出境是以个人自用、馈赠亲友为目的。 根据物品进出境的不同渠道,形成了海关对进出境个人行李物品和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具体监管法律制度。
二、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管理阶段及其管理制度 (一)进出境管理及其制度 1.申报 2.检查和查验 3.放行
(二)前期管理及其制度 1.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管理制度 2.加工贸易前期管理制度 3.其他前期管理制度
(三)后续管理及其制度 1.定期核报、核销制度 2.合同销案管理制度 3.统一账册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保证金台账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四)时效及时效管理 时效是由法律规定的确认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发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时效管理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海关对某些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的监督管理。它以法定期限的存在为前提,法定期限到达是一种法律事实,超过法定期限将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在期限到达时,海关必须解除对监管对象的监管。 时效管理的对象为海关法规定有法定管理期限的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一些减免税物品。超过法定管理期限的货物,包括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日之内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装货24小时前未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自运输工具入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未办理退运手续或进口手续的误卸、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超过15日不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等。对特定减免税货物,根据不同的对象,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管理期限。
(五)海关稽查管理及其制度 海关稽查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现代化海关管理制度。在监管的时间上,稽查同后续管理一样,是货物放行以后的管理,但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对象等,与上述后续管理不同。海关稽查是海关对已经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核查进出口经营企业会计账册、票证、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的方法审查、评价被稽查单位的货物进出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交纳关税的海关监管工作。在原有的海关监管制度下,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监管的结束。海关稽查的实施,为海关在现场放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使海关既能在进出境口岸加速验放,同时又能严格监管。从这种意义上讲,海关稽查是海关审单、查验、放行等海关监管工作的继续,是建立现代海关管理体系的重要步骤。
重要概念 1.监管对象 2.运输工具 3.进出境货物 4.进出境物品 5.海关管理阶段
思考题 1.海关的监管对象有哪些?划分标准是什么? 2.海关监管基本的阶段包括哪些? 3.后续管理阶段与时效管理有什么异同? 4.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货物的时间效力范围如何? 返回目录书页
第四章 进出境货物基本通关制度 第一节 进出境货物通关及其基本阶段 第二节 进出境货物报关 第三节 进出境货物的审单和查验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征收 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结关与退关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的稽查
学习目标 本章在介绍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过程的基础上,对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人在通关的各个具体环节实际应当具备的单证、履行的义务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一方面,便于学生联系对外贸易实务,掌握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要领;另一方面,为特殊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的掌握奠定基础。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掌握以下主要内容: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进出境货物报关管理制度;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单证要求;进出境货物查验的内容、费用征收、损失赔偿;进出境货物的税费征收种类及基本程序;海关稽查的适用对象及程序。
第一节 进出境货物通关及其基本阶段 一、进出境货物通关的概念 进出境货物通关,是指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要求,进出境货物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准予进境或出境的地点进境或出境,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需要依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境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并经稽查确认其进口或出口合法的过程。
二、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通关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环节。通关的速度和质量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效率。熟悉海关通关作业要求和程序是提高通关速度和质量的关键。由于海关管理对象类别的不同,且现代对外贸易方式呈现多元化,所以海关对不同管理对象、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通关,在具体通关环节和手续上有不同的要求。掌握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通关程序,是认识各个特殊通关环节的基础。 通关一般来说分为五个基本环节,即:申报和审单、海关查验、税费的计征和缴纳、放行和结关、放行后的海关稽查。
(一)申报和审单 申报和审单是通关的首要环节。是指从事出入境活动的当事人根据海关要求,填具报关单和向海关交验有关证明,申请办理通关事宜,而海关接受当事人提交的单证并对其进行审查的过程。需要提交的单证根据进出境的不同对象,有不同的要求。海关通过对单证的审查来确认单证是否相符、申报是否属实。
(二)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通关过程中的第二个环节。是指海关依据当事人申报的单证,对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实施查核,以确定当事人提供的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的过程。查验对象为进出境的货物。查验环节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一方面可以验证书面申报内容的真伪,另一方面为下一步的通关环节准备条件。
(三)税费的计征和缴纳 税费的计征和缴纳是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商品征收有关税费的过程。税费的计征是通关程序中具有实质意义的一个环节,是前两个环节的目的之一,即确定是否需要征收税费以及征税的有关资料是否准确。针对进出口商品的征税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国内税。此外,海关针对特定的监管对象还依法征收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费用。
(四)放行和结关 放行和结关是通关的最后阶段。其中,放行是针对口岸海关的现场作业来讲的最后一个环节。放行即意味着结束现场通关过程。结关,指的是结束海关监管。放行是否结关,取决于通关的对象。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放行即结关。但对保税货物和一些具有保税性质的货物来说,放行则意味着结束进出境通关环节的监管,同时开始另一阶段的海关监管环节。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和结关则是两个相互分离的环节。结关是现场放行后,又完成了海关的进一步监管工作,最终结束海关监管的阶段。如加工贸易货物的成品出口时,海关为其办理的放行手续为最终结关放行。
(五)放行后的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对放行后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海关有权对进出口企业的账册检查核对,以确认有关货物的进出口有无违反进出口管理和偷漏税费的情况。稽查作为通关的一个阶段与上述几个阶段不同,上述通关程序是所有进出境货物都必须经过的阶段,而稽查则是一种时效管理,表现为海关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对所有进出境货物的企业实施稽查。
第二节 进出境货物报关 报关是进出境通关的首要和必经程序。因此,进出境货物能否顺利通关,报关质量的好坏是一个重要因素。提高报关质量的关键是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报关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报关管理体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进出口货运量猛增,货物品种不断翻新。为了提高通关速度和质量,我国海关开始建立一套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实施管理的报关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从1985年建立起至今,经历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现行报关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关单位的管理和报关员的管理两部分。海关报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为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建立起了一套行为规范,为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报关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有利于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实现海关各项职能任务的保障。
一、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体系 根据报关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体系,实行的是由进出境货物的货主(货物的所有人或收发货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由货主委托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双轨制报关体制。其中,货主称为自理报关单位,代办报关事务的企业为代理报关单位。根据经营范围,代理报关企业有专营报关业务的代理报关企业和主营其他业务兼营报关业务的代理报关企业。海关除了对报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外,我国海关的报关管理体制还包括对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称为双重报关资格,即报关单位需要有报关资格,报关单位的报关员也需要有海关核准颁发的报关资格,才能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符合报关单位条件,并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方可向海关办理报关事项。海关对报关单位、报关员的报关实施监督管理,报关单位、报关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注册登记及其意义 报关注册登记是指有资格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符合代理报关条件的企业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取得报关资格,海关依法确认其报关资格,并予以登记的制度。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意味着其取得了报关权,可以开展相关的报关业务。而未进行报关注册登记,包括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和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则无权向海关办理报关事宜。不具有报关权的单位需要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应当委托享有报关权的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事宜。
(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条件 根据我国海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有资格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代理报关企业(包括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和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和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临时报关单位。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是自理报关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即具有了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资格。
(三)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注册登记程序 2.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程序 3.临时报关单位及其注册登记程序
三、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 (一)报关业务的内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享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资格和权利。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是一个包含诸多环节的过程,明确报关业务的范围,是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报关单位依法开展报关经营活动的前提。 享有报关权的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包括:办理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出境货物等的进出口手续,即要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以及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如:为客户提供报关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的指引,或帮助办理纳税争议、归类争议解决的事宜等。
(二)报关单位报关权行使的范围 1.报关单位报关权行使的地域范围 2.报关单位行使报关权的权限范围 3.报关单位报关权行使的时间范围
(三)报关单位从事报关业务活动的规则 1. 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的行为规则 2.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保管、遗失处理和补发 3. 报关专用章的制作和使用 4. 报关单位对所属报关员的管理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许可的延续和换证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延续和换证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备案的换证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和注销登记 1.报关单位的变更 2.报关单位注销登记 变更是指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向注册登记地海关办理该事项的变更手续。报关单位的变更包括: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的注册登记的变更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2.报关单位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注销登记是指报关单位在出现企业失去报关资格的情况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是海关对报关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一个方面。海关应当根据报关单位报告的情况,及时为其办理报关单位注销登记手续,防止一些已经失去报关条件的单位,滥用报关权,扰乱报关秩序的情况发生。
(六)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及其责任形式 报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有:警告、责令改正、处于罚款、暂停报关权、取消报关权、依法取缔等。 海关给予报关单位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 000元至5 000元罚款的法定情况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有关报关员管理 报关员是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海关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的企业聘用的专门从事报关业务的人员。报关单位的报关是由单位的报关员具体实施的,报关员是报关单位与海关联系的桥梁。通关质量和速度与报关员的业务水平密切相关。因此,海关在对报关企业实施管理的同时,还要对企业的报关员进行管理。报关员的管理包括报关员资格的考核、报关员的注册登记、报关员资格的年审、报关员的行为规则、报关员的法律责任等。
(一)报关员资格登记许可 1.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组织 2.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3.报关员资格的效力 4.报关员资格的撤销 5.报关员资格证的补发
(二)报关员注册登记 1. 报关员申请注册登记的条件 2.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具体程序
(三)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变更、延续、注销和补证 1.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变更 2. 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延续 3. 报关员注册登记的注销 4.报关员证的补办
(四)报关员的行为规则 1.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2.对报关员的执业要求 3.报关员执业禁止性行为
(五)报关员的记分考核 1.报关员记分考核的对象 2.报关员记分考核的具体操作办法 3.报关员记分的后果
(六)报关员法律责任及其责任形式 执业报关员从事报关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违法实施报关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程度和性质,承担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类,一类为违反一般的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另一类为违反海关法有关报关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报关员违反一般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给予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的执业、罚款等处罚。 报关员违反有关报关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报关员职业规范的行为、报关员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等。对报关员违反报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 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五、办理报关手续 (一)申报的含义 申报是办理报关手续的首要环节。它是指享有报关资格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递交有关货物进出境单证的行为。海关需要按照有关申报内容,对申报进出境的货物进行审核、查验、征税、统计等海关监管工作。经审查为合法进出境的货物给予放行,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关申报的规范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方式选择、申报具体手续等。
(二)申报的时限及超期未报的处理 进出境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时间,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为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的14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出境货物一般要求其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特殊情况下,如运输途中发生问题等,未能在申报前将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先向海关申报。 未在规定时间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需要按日交纳滞报金。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有权将其提取变卖处理。其变卖款项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可在货物依法变卖后的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属国家限制进口货物且不能提供进口许可证明的,其余款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属不予发还的款项,由海关上缴国库。 进口货物中属于溢卸、误卸货物的,要求其申报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的3个月内(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延期3个月),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进口申报手续,否则将按照逾期未报货物处理。 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的,其货物将不能按期出口。
(三)申报的方式 进出境货物的申报要求采用书面申报方式。书面申报方式包括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申报的程序 1.办理报关委托 2.准备报关单证 3.选择需要填制的报关单 4.按照要求填制报关单 5.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 6.海关接受申报 7.申报资料的修改或撤销
(五)特殊申报形式及其申报要求 1.提前申报及其要求 2.集中申报及其要求 3.定期申报及其要求
六、滞报金征收制度 (一)滞报金的概念和征收对象 滞报金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由海关依法向其征收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为申报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滞报金的征收范围及起征日 进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滞报金。包括实际进口货物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情况。 根据《海关法》规定的进境货物的申报时限,一般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为起征日;邮运进口货物为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转关运输货物(包括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或指运地申报的,分别为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和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起征日。 滞报金的起征日除了按照不同运输方式进境货物确认外,还涉及不同申报方式起征日的确定。
(三)滞报金的计算 滞报金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除另有规定的,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其计算公式为: 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海关根据规定可以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如果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应当补办报关手续,并计征滞报金。其滞报金的计征应当从滞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滞报金应从海关变卖货物的余款中扣除。
(四)滞报金征收的步骤 海关对属于征收滞报金范围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时,应向收货人签发滞报金缴款凭证,收货人持滞报金缴款凭证到海关指定部门或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进口货物收货人交纳滞报金后,应将盖有“收讫”章的滞报金缴款凭证交给现场海关,现场海关凭证予以核销。 转关运输货物如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如在指运地产生滞报则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有关海关按照上述步骤实施征收。 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海关在收货人未交纳滞报金之前不予放行。 属于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应当按照上述滞报金的征收步骤办理。如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的,海关可向其收取滞报金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五)滞报金的减免情况 (1)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4)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六)海关不征收滞报金的情况 (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其变卖款项在支付运输、仓储、装卸等费用后的余款,保存一年内无人申请或规定不予发还的余款,按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有关担保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 (5)应当征收滞报金,但其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第三节 进出境货物的审单和查验 一、审单、查验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审单、查验是海关进出境监管的重要环节,是所有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必经阶段。 审单是海关对申报单证进行全面审查,确定申报人向海关提交单证是否合法、有效的海关通关管理工作。 查验是在海关对申报单证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有实际检查货物必要,在报关人陪同下或自行对实际进出境货物进行检查,以便验证单证内容的海关通关管理工作。 可以看出,审单的过程是海关对通关活动实施监管的内部环节,不需要申报人的参与。对货物通关中的海关审单阶段的认识,着重于对海关审单内容的了解。而查验,多数情况下是需要申报人参与的通关环节。申报人需要明确查验的时间、地点、查验内容、查验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
二、海关审单的具体内容 (一)审查进出口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申报货物进出口情况的重要文书单证,也是海关审单阶段首先需要审查的进出口文件。 首先,要确定报关单的填制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其次,要审查报关单填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对于某些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特殊事项的,还要审查有关特殊事项的申报内容
(二)审查进出口许可证 1.禁止、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种类 2.禁止进出口商品的审查和管理 3.限制进出口商品的审查和管理 4.自由进口商品的审查和管理
(三)审查其他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 1.文物的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3.金银产品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4.民用枪支弹药及爆破器材和原材料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5.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进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6.音像制品、印刷品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7.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8.兽药进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9.药品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10.废物进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11.核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12.输入港澳鲜果菜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口文件的审查
(四)出口货物的审价 1.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的依据 2.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的程序 3.海关在出口商品审价中的权力 4.出口商品发货人或代理人在海关审价中的义务 5.海关对低价商品的处理
三、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一)查验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查验是指海关依据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的报关单据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的实际核查、验证。核查是指海关对照报关单核对货物品种、件数、数量、重量和标记唛码等。验证是指海关或海关委托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化学性质、物理性质、使用价值及功能予以确认。 查验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查验的时间、地点、方法、方式和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的义务等。
(二)查验工本费和规费的征收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应收取费用。但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应当收取封志工本费。此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人请求海关在常规的办公时间或办公地点以外监管货物的装卸或查验货物时,海关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验放,一般是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的。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便于有关企业或人员办理海关手续,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海关除了在规定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等监管区域内执行监管查验职责外,应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人员的请求,海关还可以派员到上述监管区域以外办理海关手续,履行海关监管、查验职责。
(三)海关查验造成损害的赔偿 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不得损坏被查验的货物。造成被查验的货物损坏的,应当赔偿货物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而确定的赔偿金额。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造成其损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海关一方的原因,或者是受损失人一方的原因,也可能是客观原因。海关仅对由海关的查验产生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下列事项属于海关排除赔偿责任的范围:由于当事人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包装、保管货物不善造成的损失;易腐烂、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而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在海关查验货物之前已经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征收 一、进出口货物海关税费征收制度概述 海关针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费包括关税、由海关代征的国内税和依法征收的费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征收的费用,在有关章节详述)。 关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采取的保护本国经济的主要手段。除了关税外,在进口环节,海关还要代国内其他税务部门征收进口货物的国内税。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任务,是进出境货物通关的一个重要阶段。对于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来说,依法向海关缴纳税费是其通关中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了解海关税收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海关的税收征管制度,按照税收种类的划分有关税征收制度、其他国内税征收制度;按照征税过程划分有海关征收税款的种类、税收征收的程序、税收的减免和纳税争议解决等不同的阶段和内容。
二、海关征税种类 关税是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类型。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流向,可以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照计税标准(或计税方法),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包括符合税、选择税)、滑准税、季节税、差价税等;按照关税的性质,可以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等)、差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惩罚性关税等);此外,关税按照其能否独立存在,分为正税和附加税。附加税是相对于正税而言的,正税是在海关税则中列明的正规关税,而附加税则是根据特殊需要在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一般具有临时性特点。
三、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是指对何种行为或何物征税,分为关税的征收对象和进口环节国内税的征收对象。关税的征收对象,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一般指进出口货物,但并不是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需要缴纳关税。现行的关税征收原则为:进口货物全部应税,出口货物列名应税,即进口货物除非依法列名不征税外,均需要依法纳税,而出口货物则仅对规定列名的需要纳税的货物征税。 对进口货物征收的进口环节的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和应征收消费税的进口货物。 纳税义务人是指货物出入境时,依法应当向海关承担缴纳税款义务的责任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人。
四、税收的征纳程序 (一)关税的征收程序 1.关税征收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应纳税额 2.关税征收的第二个步骤是税款计征和实际缴纳 (1)税则归类。 (2)税率的运用。 (3)计税标准的确定。 2.关税征收的第二个步骤是税款计征和实际缴纳 (1)计算税款额。 (2)征税使用的货币和汇率的适用。 (3)税款缴纳的时间。 (4)关税的强制缴纳。 (5)关于税收保全措施。
(二)海关代征国内税的税款确定和征收程序 增值税计税采用的计税标准是从价税。计税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再加上应征的国内消费税。针对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有13%和17%两种。属于13%税率的货物品种有: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消费税的计税标准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其价格组成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消费税三者之和。对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款的,其计税依据为经海关核定的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对于实行从量、从价复合征税的,其依据是从价、从量两种征收依据之和。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共计11类商品,分为11个税目、13个子目。从价税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50%,税款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乘以相应从价税率或单位消费税税额。
五、税收减免 进出口关税和在进出境环节征收的其他国内税是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征收的。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的需要,可以以立法形式确定对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税待遇;或者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对某些商品实行税赋的减征或免征。
(一)关税的减免 1.法定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 3.临时减免税
(二)有关国内税的减免 1.增值税的减免 2.消费税的减免 法定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除法定免税项目外,根据法律的授权,其他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2.消费税的减免 根据法律的规定,除国务院规定限制出口的消费品外,纳税人出口消费品免征或退还消费税。
六、关税缓纳与退补 (一)关税的缓纳 关税的缓纳是指缓期缴纳关税,是海关为解决纳税义务人因特殊、临时性困难而采用的一项变通措施。缓缴关税不同于减免税。减免税是有条件的不征收或少征收关税,而缓税只是延长关税的缴纳期限,并不免除或减轻纳税人的义务。 延期缴税的法定情况有两类: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纳税义务人暂时无法筹措资金或不能按照规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由于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其具体情况有:国家决定对某类进出口货物减免进出口税和代征税,实施日期已明确,纳税义务人的货物符合该项减免税政策,但因具体实施措施未出台,海关无法按照规定具体实施,通过缓税方式,避免征税后再退税的手续上的繁琐;国家决定取消某类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明确了实施日期,但纳税义务人已经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外签约,必须履行合同,有关货物即将进出口或已经申报进出口,筹措缴纳税款资金暂时困难的。
(二)关税的退补 关税的退补,是指海关退还多征税款和海关向少征或漏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短少税款。海关应当依法征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纳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多征或少征、漏征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海关方面的原因,如海关计算、归类、估价等工作失误或本身规定不够明确;有纳税义务人方面的原因,如纳税人申报不实、纳税后又补办了减免税手续、原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等;也有客观原因,如货物短卸、出口货物报关纳税后未能装运等。事后海关发现多征、少征或漏征情况的,应当依法退税或补税。
七、纳税争议解决 纳税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依法向海关缴纳税款,海关依法征收税款的活动。收发货人对海关的纳税决定有异议,包括对海关有关完税价格的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认定、税率汇率的适用、减征免征、税款的追征或补征及退税等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上级海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纳税争议的两个基本途径。
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结关与退关 一、放行、结关及其意义 放行是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征收税费后,对监管对象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通关环节。 结关是海关为进出口货物办理结束海关全部监管手续的简称。 结关与放行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进出口货物一经海关为其办理了放行手续,即结束了海关的全部监管。因此,对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放行即结关。虽然在建立海关稽查制度后,海关在法定年限内,保留有对有关进出口货物企业稽查账册的权力,但海关已经不再对其实施常规性、程序性的监管活动。海关不需要在稽查年限届满时,为其办理专门的结束海关监管的手续。而对进出口货物中的保税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等,海关在口岸为其办理了放行手续后,还不能认为已经办结了海关的全部手续和结束了海关的全部监管活动,海关还需要对其进行常规性、程序性的监管活动,包括为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货物等办理成品货物的出口手续和储存货物的出库结关手续等。只有在海关完成口岸放行后的全部后续管理,为其办理了最终放行手续才为结关。在这种情况下,放行不等同于最终的结关。
二、进出口货物放行与结关的内容 (一)为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条件 给予进出口货物放行,需要对通关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复核,其复核内容即是海关给予进出口货物放行的条件。包括:审查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各项签章是否完整有效;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记录和批注是否准确、符合规范;应纳税费的进出口货物缴纳税费的情况;属于担保放行或缓税处理的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合法性;有关监管货物的登记、备案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对于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是否已经予以处罚等。 在海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核的过程中,有关报关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海关,答复海关提出的复核询问或提供有关单据。
(二)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规,海关对货物进出口的外汇支付实施管理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前应当向外汇管理局领取盖有“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该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海关放行相应货物的有效凭证。
(三)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要求 海关在办理放行手续时,还需要检查有关货物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已经向有关商检机构报验的证明。 对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需要凭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凭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报验印章放行;对于列入表内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验放行,或者凭商检机构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检验合格的印章验放。 特殊检验、检疫商品国家制定有专门的检验、检疫通关规程。海关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凭授权单位开具的证书、采样证明、放行印章等放行。
(四)办理进出口货物放行手续 1.签印放行 2.提供有关进出口证明文件 (1)《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是证明货物经海关监管合法进口或出口的文件。 (2)对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办理退税需要向税务部门出具货物实际出口的证明文件。 (3)需要凭报关单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的,海关在办结放行手续后,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出具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打印报关单,并在报关单的右上角上加贴防伪标签,进出口单位凭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处理 (一)进口货物的提取和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进口货物的提取,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凭海关签盖有放行章的进口货物提货单、运单或特制放行条,到货物进境港口、机场、车站或其他地点的海关监管仓库或监管区提取货物。 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请求不提取货物而直接将货物全部退运,或海关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责令退运的情况。进口货物退运包括进出境意义上的退运;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进口货物退运的范围区分为依申请退运的范围和依职权退运的范围。
(二)出口货物的装运和办理退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装运,是指出口货物获得海关放行许可后,凭海关出具的特制放行条或签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或运单,到货物出境地港口、机场、车站或其他地点的海关监管仓库或监管区提取出口货物,装载于运输工具上出境。 出口货物的退关,是指经海关放行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能实际运输出境,发货人决定不再出口,请求将该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的情况;或需要另行安排运输工具,先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待另行确定运输工具后,重新办理报关手续的情况。 退关后不再出口货物的,要求有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的3天内向海关提出退关申请,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的稽查 按照海关传统的管理模式,一般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就完成了通关的全过程。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加快通关速度和严密通关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海关在总结灵活贸易方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海关的外部审计方式,建立了海关稽查制度。稽查监管方式的应用,使得通关过程延展到口岸以外的进出口企业,为海关实现“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提供了制度保证。
一、进出口货物稽查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的稽查,是指海关对已经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以核查进出口经营单位会计账册、票证、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的方法审查、评价被稽查单位的进出境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依法交纳关税的海关管理环节。 进出口货物的稽查是进出口审单、查验、放行等货物通关环节的继续,是现代通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进出口货物稽查的主管机关及适用对象 (一)海关是进出口货物稽查的主管机关 对进出口货物稽查的目的是保证进出境活动合法有效。因此,进出口货物稽查的主管机关是国家赋予了进出境监督管理权的海关,具体是指海关总署和各地方海关机构。稽查作为通关的一个环节,其具体执行机关为海关机关内部的稽查部门。海关总署设稽查司,各地方海关机关设立稽查处、稽查科等,具体负责进出口货物的稽查工作。
(二)进出口货物稽查的适用对象 (1)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如专业对外贸易公司、工贸公司、商贸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等。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指承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开展补偿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如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经营保税(免税)进口商品业务的公司、商行、经营转口贸易以及其他从事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事业单位。这类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享受法定、特定和临时减免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如各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接受外国(地区)捐赠的单位、技术改造企业以及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特殊需要进口享受减免税物资的公安、武警、军队等)、社会团体(妇联、残联等)。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指经海关总署批准,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如委托报关的委托人、与进出口货物有其他联带关系的企业等。
三、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具体实施 (一)进出口货物稽查的程序 海关实施稽查,一般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在事先不通知企事业单位情况下直接进行。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少于2人。海关工作人员实施稽查,应当出示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的海关稽查证。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海关对企事业单位的稽查采用查阅、复制账簿和有关资料,检查存放货物的仓库、场所和有关货物等方式。海关稽查一般在被稽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海关复制的有关资料,要求被稽查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稽查结束,稽查组将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在提交海关前,应当先征求被稽查单位意见,并要求被稽查单位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海关在收到稽查报告的30日之内作出此次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稽查结论为海关稽查的最终决定,意味着海关此次稽查工作的结束。海关在稽查结束后,还要根据稽查结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任评估,为海关对企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提供资料依据。
(二)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内容 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内容是有关单位的会计账册等资料。对会计账册的审查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方面审查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其他管制实行的情况。对于许可证管理商品和其他管制商品,海关稽查要特别审查这类商品的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另一方面是审查税费的征免情况,包括审查:应税货物缴纳税款的各种要素,如货物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佣金以及其他劳务费等;税则归类的品名、货品特征等;对减免税货物的减免税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和货物在国内经营的盈亏情况等。
(三)进出口货物稽查的法定期限 进出口货物稽查的法定期限指海关享有稽查权的时间范围。海关稽查权的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性质不同,有不同的时间范围: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的为放行之日起3年内;其他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的3年内。
(四)进出口货物稽查时间的确定 海关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实施稽查。具体在法定期限的什么时间进行稽查,是海关稽查时间确定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对海关稽查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仅规定“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进出口企业、单位和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制定年度海关稽查工作计划”。
(五)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处理 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少征漏征税款的;封存了有关货物,经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发现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罪的。经海关稽查,发现有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被稽查人补征或追征;封存有关进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行为或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构成走私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稽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稽查人的权利 被稽查人的权利是指被稽查人在海关稽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能。具体内容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对海关稽查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海关稽查结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向上级海关申诉、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稽查人的义务 被稽查人的义务是被稽查人在海关稽查活动中必须承担的责任。具体内容有: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账册,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依法登记账册,使其账簿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备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妥善保存会计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资料;在海关稽查时,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按海关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海关实施稽查时,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货物包装;经海关稽查发现少征、漏征或需要补征税款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缴纳。
五、法律责任 进出口货物稽查阶段的法律责任指参与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双方在稽查中违反海关稽查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稽查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实施稽查的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稽查阶段被稽查人的违法行为形式有: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或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对于被稽查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海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其罚款、取消报关资格等行政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形式有: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等。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海关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概念 1.进出口货物通关 2.双轨制的报关体制 3.双重报关资格 4.申报 5.滞报金 6.审单 7.查验 8.税则归类 9.原产地规则 10.完税价格 11.海关估价 12.税收保全措施 13.法定减免税 14.特定减免税 15.临时减免税 16.放行 17.稽查
思考题 1.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2.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代货主进行报关时属于哪一类报关单位? 3.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就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吗? 4.外贸公司为其他公司代理进出口货物,可以称其为代理报关企业吗? 5.海关审查的进出口许可文件中的许可证与许可证件有什么不同? 6.海关审查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吗?为什么? 7.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8. 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经海关审核其成交价格为12 800. 00美元,按兑换率1美元=8. 3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为106 240 8.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经海关审核其成交价格为12 800.00美元,按兑换率1美元=8.3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为106 240.00元。已知该批货物的关税税率为20%,其应纳关税额是多少? 9.海关于2002年2月11日、2002年2月1日各填发了一份税款缴款书,两份税款缴纳书分别是哪一天到期? 10.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将征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的标准是什么? 11.海关作出货物放行或不予放行的决定,分别会产生哪些结果? 12.海关对进出口经营单位实施稽查,进出口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和辅助工作? 返回目录书页
第五章 保税、减免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一节 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二节 保税经营方式的管理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五章 保税、减免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一节 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二节 保税经营方式的管理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三节 保税区域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四节 特定企业及进出口减免税货物通关 第五节 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通关
学习目标 本章在介绍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基本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各种保税经营方式进口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要求。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保税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区分多样化的保税货物的通关要求,便于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有利的经营方式,办理相应通关手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关为给予特定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和特定用途进出口货物建立了专门的通关模式。掌握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和用途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有助于理解我国各项优惠措施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掌握以下主要内容:保税货物及其通关;保税经营方式的种类及其通关;保税区域的种类及各自特点等保税业务制度的内容。在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通关方面,掌握我国特定企业类别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特定用途进出口货物的基本类型及其进口货物的通关等。
第一节 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海关实施保税管理的进出境货物包括:加工贸易货物、保税仓库储存货物、保税工厂加工货物、出口监管仓库储存货物、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进出口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等。在各项保税业务中,保税货物是各类保税形式货物通关管理的核心。
一、保税货物的概念和特征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具有以下特征:经营保税业务,需要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保税货物是经海关批准以后,准予在进境时暂时免予办理纳税手续的进口货物;保税货物进境的目的是在境内进行加工或储存;保税货物是经加工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进口货物。
二、保税货物的种类 我国海关保税制度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随着各种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目前实行保税进口的货物主要包括:来料加工进口货物、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贸易进口货物以及免税商店进口和销售的进口货物等。海关对不同类的保税货物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来料加工进口货物、进料加工进口货物等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管理制度是海关保税货物管理制度中数量最多且措施比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形式。
三、加工贸易货物通关 (一)加工贸易货物概述 1.加工贸易的涵义 2.加工贸易货物通关的基本要求 3.加工贸易货物通关的基本阶段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加工贸易货物通关的基本要求 (1)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申领许可证的要求。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3)加工贸易货物在境内加工期间的监管要求。 3.加工贸易货物通关的基本阶段 加工贸易货物的通关不同于一般贸易,需要经过从加工贸易的料件进境到加工成品出境的整个过程。具体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加工贸易货物登记备案;加工贸易料件进出口通关;加工期间的监管;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结案。
(二)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 加工贸易货物的登记备案是指承接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贸易货物进口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手续。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三)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 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包括加工料件的进口和生产成品的出口。加工贸易货物进口,包括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或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加工贸易货物的出口,包括向境外出口、输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入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或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等。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列入海关的进出口统计。 料件进口后,进口料件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经营企业要求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料件退换的进出口报关手续。但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四)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加工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加工是海关有关加工贸易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由于加工产品的需要,海关允许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加工,可以由经营企业自行设立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经营企业委托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开展深加工结转经营活动、外发加工、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等,因而这一环节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环节。要求加工单位各项加工经营活动的开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单耗监管 为了保证海关对加工料件的严格管理,准确掌握加工贸易单耗是其关键。因此要求加工贸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内销前要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的单耗。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监管制度包括单耗标准的确定、单耗的申报和单耗的审核三个方面。
(六)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 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的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意味着加工贸易货物完成了通关的全过程。 1.一般加工贸易货物核销手续的办理 2.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核销手续的办理
(七)加工贸易管理的保证金台账制度和企业分类制度 随着加工贸易的深入和规模的扩展,海关原有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在管理效率和能力方面的不足日益突出,在银行建立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以严格台账管理和核销,可以起到加强海关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和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作用。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根据企业的制度状况和经营状况,将进出口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将进出口商品分为允许经营类、限制经营类和禁止经营类三个等级。
第二节 保税经营方式的管理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各个地区、企业的条件,国家批准建立了多种保税经营方式,包括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工厂、进料加工贸易保税集团等保税经营方式。根据各个保税经营方式的经营特点,海关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不同的通关要求。
一、保税仓库及其进出库货物的通关 (一)保税仓库的概念和类型 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如外国产品维修服务中心、用于中外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油库等。 我国保税仓库的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以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这种仓库本身不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仅为国内外保税货物的持有者提供仓储服务。以仓库所存货物的用途进行分类,我国保税仓库又可以分为:存放寄售进口商品的保税仓库,存放外国产品零配件的外国产品维修中心,国际航行船舶备件、物料保税仓库,加工装配进料加工备用料、件保税仓库,免税外汇商品保税仓库,远洋船舶船员自用物品保税仓库等。
(二)保税仓库的适用范围 保税仓库的适用范围指哪些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哪些货物不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我国保税仓库可以存放的货物总体上,应当是具有保税性质的货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暂存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等。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的货物除国家禁止进境类货物外,还不得存放不具有保税性质的、已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出口货物。
(三)保税仓库开办和经营管理 1.保税仓库的设立 2.保税仓库日常经营规范 3.保税仓库变更手续 (1)保税仓库的设立条件。 (2)保税仓库设立的手续。 2.保税仓库日常经营规范 (1)对保税经营者的要求。 (2)对保税经营活动监管方式。 (3)对保税经营活动的要求。 (4)对保税经营人员的要求。 3.保税仓库变更手续 (1)保税仓库经营者条件的变更。 (2)保税仓库设施的变更。
4.保税仓库的终止 5.保税仓库存货的要求 6.保税仓储中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1)保税仓库经营者申请终止的情况。 (2)海关主动注销其经营资格的情况。 5.保税仓库存货的要求 (1)保税货物的入库。 (2)保税货物的存放要求。 (3)保税货物的存储期限要求。 (4)保税储存货物的提取。 6.保税仓储中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1)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2)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二、出口监管仓库及其进出库货物的通关 (一)出口监管仓库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对外已卖断结汇,并已向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但暂不实际出口货物的仓库。在我国,出口监管仓库是区别于进口保税仓库的一种保税形式。 我国现有的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其存储货物的目的不同,有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存储用于国内结转出口货物的仓库。 我国出口监管仓库作为保税经营的一种形式,与一般保税仓库有其不同的功能。出口监管仓库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保税物流的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有利于企业能够及时办理结汇、出口退税等手续。因而出口监管仓库有与一般保税仓库不同的存储货物的种类、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海关监管的制度形式、不同的存储期限。此外,海关对建立出口监管仓库亦有不同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二)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及其经营 1.出库监管仓库的设立 2.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规范 3.出口监管仓库的变更和注销 4.出口监管仓库存储货物的管理 5.出库监管仓库违法设立和经营的责任
三、保税工厂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保税工厂的概念 保税工厂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从事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保税加工的,专门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装配企业。它既可以是专业厂,也可是工厂内的某个专门从事加工、装配业务的车间。
(二)保税工厂的管理 1.保税工厂的设立条件 2.保税工厂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保税工厂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要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要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要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账册; (4)要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账册。 2.保税工厂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保税工厂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保税工厂享受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税工厂与其他加工生产企业相比,办理海关手续更为简捷。另一方面,除办理海关手续更为简捷外,保税工厂还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优惠待遇。 (2)保税工厂应向海关承担的义务。
四、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概念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中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向海关负法律责任。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对多层次、深加工保税货物的管理而建立的一种保税业务制度。
(二)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海关管理 1.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成立条件 2.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及加工、结转过程的管理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成员企业,原则上应是关区内同一城市的加工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建立关区内的跨城市保税集团时,允许其在设有海关的不同城市建立关区内的跨城市保税集团。 保税集团及各所属企业应具备海关监管的条件,包括六项许可的条件和三项不许可的情况。 2.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及加工、结转过程的管理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从料、件进口到生产成品出口的全过程应处于海关监管下。料、件进口后,存入保税仓库,按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按照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节 保税区域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保税区域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允许经营保税业务的一定的区域范围。设立各种形式的保税区域是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保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的完善我国保税监管措施的重要举措。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建立的保税区域形式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形式。针对各个区域形式,海关建立有专门的通关管理和经营监管制度。
一、保税区及其进出区货物的通关 (一)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是指在境内的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等地区,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或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厂房、通讯等基本设施,鼓励国外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在区内进行加工、贸易、仓储和展览的特殊区域。海关对保税区实施严密监管,在区域周围建筑围墙或适当的障碍物,与区外隔离。在区内投资设厂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原料、燃料、零件、元器件及半成品一律免征进口税。生产的产品出口时,一律免征出口税,而且在国内税方面也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二)保税区的海关管理及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1.保税区的设立及其形式 2.境外与保税区间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要求 3.保税区内与保税区外的物资流动的通关要求 4.进口货物在保税区内流动的通关要求 5.保税区内从事加工贸易的通关要求 6.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通关要求
二、出口加工区及其进出区货物的通关 (一)出口加工区的概念 出口加工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从事产品外销加工贸易的,由海关实施封闭式监管的特殊区域。出口加工区内设置的出口加工企业,以及相关仓储、运输企业,海关对其实施封闭式企业管理模式,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实现出口加工区货物“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我国对加工贸易实施出口加工区管理,标志着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及其货物流动的通关要求 出口加工区管理及其货物流动的通关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出口加工区的模式要求;二是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进出货物、加工区内货物流动、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出入出口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等的通关要求。
(三)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 1.区域功能不同 2.出区加工的期限不同 3.内销产品的征税依据不同 4.是否退税不同 保税区有加工、储运、转口三大功能,出口加工区主要是加工功能。 2.出区加工的期限不同 保税区将料件运往区外加工,加工期6个月,到期还可延长6个月;出口加工区只能是6个月。 3.内销产品的征税依据不同 保税区将加工成品销往境内非保税区域的,以成品所含料件征税;而出口加工区则是按成品征税。 4.是否退税不同 保税区进区物资不签退税单,也就是说进区物资不能退税;而出口加工区的进区物资签退税单,可以退税。
三、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通关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在原有的单一保税储存功能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基础上,我国海关开始探索新的保税监管模式,即保税物流中心。目前建立的保税物流中心,根据其经营模式的不同,有A型和B型两类。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按照A型保税物流中心的服务范围,又可以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一)物流中心及其企业的设立 物流中心及其企业的设立与其他海关保税经营模式的设立一样,需要经过设立的审批和验收两个阶段。物流中心设立的审批,要求物流中心的建立地点要符合要求,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物流中心及其中心内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法律资格条件和物质设施条件。符合条件的物流中心申请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规定资料。直属海关受理其申请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企业自获准海关总署批准之日起1年内(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延期6个月)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证书》,并为其颁发保税物流中心标牌。物流中心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申请在B型物流中心内设立企业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报直属海关审批,并为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二)物流中心经营管理的要求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物流中心应当经营与物流各个环节有关的业务活动,包括: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而商业零售;生产和加工制造;维修、翻新和拆解等是与物流无关的业务,不符合物流中心设立的宗旨,物流中心不能够经营。此外,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的货物,也属于保税物流中心不能经营的范围。
(三)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通关手续 1.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2.物流中心与境内其他地区间的进出货物 3.物流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四、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园区货物的通关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园区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物流业的发展需要,建立的新型海关监管保税区域。相对于保税仓库这类单一功能的保税设施,有更广泛的业务经营范围,同时相对于保税物流中心的单一企业形式来讲,则是一个规模更大的综合性区域,能够适应国际贸易物流业大规模发展的要求。 保税物流园区的业务范围包括: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但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等与园区无关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监管内容包括:对园区内设立企业的审批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对进出园区货物的通关管理;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通关管理等。
(一)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设立企业的审批及其经营活动监管 1.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设立企业的审批 在保税物流园区内建立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海关监管的保税区域内的企业,还应当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园区内的企业在开展仓储、物流业务前,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海关对物流园区经营活动的监管 海关对园区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和会计账册的管理两个方面。
(二)进出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通关要求 进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的监管,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园区与境外、园区与区外、园区内部、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区域等多个不同的管理区域间货物流动,其通关手续各不相同。 物流园区内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通关,一般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根据进出区的目的不同,有免税、保税和按照一般贸易征免税等情况。属于园区和园区内企业建设和维修类物资,给予免税;但其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征免税进区;属于园区内企业开展经营业务进入园区的货物给予保税。为了加快货物的通关速度,有利于园区内物流业务的开展,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的监管手续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可以凭舱单直接运至园区后,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通关要求 物流园区是实行全封闭式海关监管的保税区域,除了进出区的货物需要在海关严格监管下,办理通关手续外,进出物流园区的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货物、物品也需要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入。要求进出区的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货物、物品应当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园区。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要求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
五、珠澳跨境工业区及其进出区货物的通关 为充分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区位优势,促进珠海和澳门经济发展,2003年12月获国务院批准建设全国首个跨境工业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简称珠海园区)。经过三年的建设,于2006年9月20日通过验收,12月8日正式封关运作。海关对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我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是目前全国唯一实行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双重政策的工业区。珠海园区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主要是开展加工制造;检测、维修、研发;拆解、翻新;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展销),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海关在珠海园区派驻机构,对进出珠海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珠海园区内企业、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一)海关对珠海园区、园区内企业及其区内流动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珠海园区的监管包括对园区本身的监管、对园区企业的监管和园区内货物流动的监管。海关对珠海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珠海园区与区外以及澳门园区之间,设置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围网隔离设施、卡口、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之间设立专用口岸通道,用于两个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进出。珠海园区和区外之间设立进出区卡口通道,用于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进出。 海关对珠海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的设立审批许可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二)进出珠海园区货物的通关要求 进出珠海园区货物的通关包括:园区与境外间,园区与境内其他区域间的货物流动。对于园区与境外间的货物流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要求提供进出口配额证明、许可证件等,实行备案制管理。根据进入园区货物的用途,分别免税、保税和征税。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园区与境内其他区域间的货物流动,其中园区内货物运往区外的,视同进口。海关按照货物进口办理手续,需要征税的,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以一般贸易方式经珠海园区进入区外,并且获得香港或者澳门签证机构签发的CEP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享受CEPA零关税优惠。货物从区外进入园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按规定进行征税;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配额证明、许可证件。
(三)进出珠海园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通关要求 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珠海园区的,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且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入珠海园区的澳门车辆,不得从珠海园区进入区外。港/澳籍车辆进境后,应当在3个月内复出境;特殊情况下,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出珠海园区、澳门园区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为限,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通关的要求办理。进出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车辆的备用物料和驾驶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旅途需要为限,超出旅途需要的,海关不予放行。 规定范围内的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进出珠海园区。包括:进出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及其他经批准的货物。
六、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及其进出区货物的通关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区域。是适应我国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进行整合的需要,建立的一种新型保税区域形式。与以往单一功能的保税区不同,保税港区是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等功能于一身的新型保税区域。其具体功能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监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除了在对外开放口岸设立的具有综合保税功能的保税港区外,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综合保税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具有除口岸功能以外的所有保税港区的功能。
(一)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及其产业准入要求 (1)境外至区内。除明确规定给予免税或征税的货物外,境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实行保税。 (2)区内至境内。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内货物运出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销售的,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况征税。 (3)境内至区内。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4)区与区之间。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5)区内至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从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二)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通关监管模式 1.对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2.对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区内与区外进出货物的报关主管机关。 (2)区内与区外进出货物的海关监管手续。 (3)区外货物进入区内的出口退税手续。 (4)区内企业在区内外举办展览的监管。 (5)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往区外检查、维修的监管。 (6)海关对区内企业外发加工的海关监管。
3.海关对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1)海关对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的基本要求。 (2)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经营特定业务的海关监管要求。 (3)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放弃货物的海关监管要求。 (4)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监管要求。 (5)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因管理不善等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监管要求。
4.海关对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5.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6.进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四节 特定企业及进出口减免税货物通关 海关监管的特定企业是指进出口货物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资本中含境外投资者定期投放的资金,并直接参与管理,依法成立的涉外企业。我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国外资金和设备的一种途径。 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货物进出口的报关纳税、进出口货物的后续管理、企业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义务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企业认缴资金是否到位对企业能否享受海关税收优惠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各方需对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进行验资,并在验资后的1个月内向海关呈交验资报告副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除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外,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向海关交验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属按规定准予免税的,其报关人应事先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为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报关人应于3个月内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三、进出口货物的后续管理 后续管理包括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投资额内的货物的后续管理、加工出口产品进口料件的后续管理和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在海关监管时限内需要实际处理的,有关企业应当向海关报批,海关根据其使用年限折旧估价,征收关税。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由海关为其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出口产品的,海关按照保税货物的监管程序进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优惠的财产,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作他用。如企业为取得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贷款,需要以海关减免税货物进行抵押的,事先应当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抵押货物需要实际处理时,海关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为其办结海关手续。
四、企业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因某种原因(如企业破产、合同到期、发生纠纷等)终止或解除,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财产清算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销案手续。属享受关税优惠的监管货物,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并根据规定为其办理纳税手续。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货物,不再追缴有关税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海关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及进出口货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企业进出口货物要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依法交纳关税;属海关监管的货物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移作他用。 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违法行为的,海关根据我国《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通关 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不同,在于特定用途减免税是针对特殊对象实施的减免税,需要根据具体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种类、用途等办理专门的减免税手续。不同的减免税货物需要办理的减免税手续不同。根据进口商品的用途,我国现有的主要特定用途减免税商品有科教用品、残疾人用品和捐赠进口货物物品等。这些类别的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在国际通行规则中都是享受税收优惠的。
一、进出口科教用品的通关 (一)科学研究和教育用品的含义 科学研究和教育用品,是指专门针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并符合免税规定范围的货物。给予这类进口货物减免税待遇,目的在于促进和发展国家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关税优惠。
(二)有关科教用品减免税的适用 1.适用的单位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育部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其省、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4)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适用的物品品种 3.适用减免税的基本条件 科教用品的减免税分为列名免税、列名且需要经申请给予的免税、部分减税、免税等几种情况。 作为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境的货物或物品,进口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第三,该商品是国内不能生产的;第四,该货物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领域。
(三)减免税申办程序和审批 1.减免税进口单位的资格认定 2.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审批 凡需申请科教用品免税的科研教学单位,首次申请前,应先持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2.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审批 申请单位在每次货物进口前,持海关颁发的《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征免税申请表》、合同副本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海关根据科教用品的免税范围审核无误后,为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单位凭以办理科教用品的进口手续。同时,海关需要将每批科教用品免税审批情况记录在《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上,凭以进行后续管理。
二、进口残疾人用品的通关 (一)进口残疾人用品的含义 残疾人用品,是指由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或某种组织的功能丧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个人专用品,以及有关单位进口或境外捐赠的境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 进口残疾人用品给予减免税待遇,是一项符合国际规则的通例。由于进口残疾人用品需要办理有关的减免税手续,且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单位有专门的规定,因此有不同于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的特殊要求。
(二)有关进口残疾人用品进口单位的要求 从事残疾人用品的进口单位,应是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的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三)减免税残疾人用品范围 减免税残疾人用品范围包括:残疾人个人专用品,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福利、康复机构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 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包括:肢残者用的假肢及其零配件,如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辅助器具专用卫生用品;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四)残疾人用品减免税申办及通关程序 1.个人进口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 2.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 3.福利、康复机构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三、捐赠进口货物的通关 (一)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通关 1.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含义 2.救灾捐赠进口物资减免税范围 3.申办减免税的程序
(二)扶贫、慈善事业捐赠进口物资的通关 1.捐赠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2.扶贫、慈善事业捐赠进口物资免税范围 3.扶贫、慈善事业捐赠进口物资申办减免税的程序
重要概念 1.保税货物 2.加工贸易 3.来料加工 4.补偿贸易 5.进料加工 6.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 7.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8.保税仓库 9.出口监管仓库 10.保税工厂 11.进料加工保税集团 12.保税区 13.出口加工区 14.保税物流中心 15.保税物流园区 16.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17.残疾人用品 18.救灾捐赠进口物资
思考题 1.保税货物的含义及其特点是什么? 2.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有哪些? 3.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设立了哪些保税区域形式?这些区域形式的特点有哪些? 4.外商投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是否还需要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为什么? 5.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和企业分类管理是针对哪些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法? 6.科教用品、残疾人用品等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办理哪些专门的通关手续? 返回目录书页
第六章 其他特殊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一节 进出口知识产权货物通关 第二节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三节 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四节 特殊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五节 与进出口有关货物的通关
学习目标 为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贸易方式日益多样化,海关的监管对象、手段、方式等亦日趋多样化。除了上述一般进出口货物和各类保税、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形式外,还有诸多类型的通关模式。本章着重讲授知识产权、暂时进出口、转关运输等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要求。相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其他特殊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有环节多、期限长、涉及多部门、程序复杂等特点。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掌握以下主要内容:知识产权类货物进出境的特别通关要求;转关运输的特点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暂时进出口的特点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特殊贸易方式的类别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与进出口有关的货物的类别及其货物通关。
第一节 进出口知识产权货物通关 一、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的人,对其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大量科技、文化产品进入了国际贸易流通领域,为各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为了净化国际贸易环境,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竞争秩序,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制止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是贸易领域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有关贸易领域里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1994年。我国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其中,是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 (一)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货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进出境货物包括进出口货物。有些货物进出境,但不进出口。如过境、通运、转运货物,其货物以不同运输方式经过我国境内,但启运地和到达地不在我国境内。这类进出境货物不属于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当前,多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限于对进口货物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不包括对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必须是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它有地域性特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否存在,依赖于一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一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是本国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知识产权。基于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是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我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受保护知识产权的类别 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别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有:在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已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且其法律效力延伸到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根据中国和美国的知识产权协议,经中国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专利权保护包括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指我国境内作者的著作权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其他成员国作者的著作权。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备案的申请 2.备案决定及其效力 3.备案的变更 4.备案的注销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 1.海关依权利人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2.海关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
(三)海关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的调查和处理 调查和处理是海关依职权主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对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确认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的处罚。 海关根据备案申请人的备案,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调查结果,有关调查案件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经海关调查,认为侵权事实成立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理;经海关调查,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侵权事实不能成立的,海关将放行货物;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承担和担保金的处理 1.侵权货物的处置 2.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的承担 3.担保金的处理
第二节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通关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外贸运输业务不断增长,为方便内地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报关,节省企业仓储、运输费用,增加经营活力,加速口岸货物疏运,我国在传统的由口岸海关为进出口货物一次性办理通关手续的通关模式基础上,又建立有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模式。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由于分别需要在口岸海关和内地海关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且在口岸海关和内地海关间需要进行长距离境内运输,因此其通关过程在时间、程序和环节上要相对复杂一些。
一、转关运输货物的含义及基本形式 转关运输货物是指由关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根据货物流向,转关运输货物有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是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进境地海关为其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在海关监管下,继续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在海关监管下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为其办理出境放行手续的出口货物。 (3)关区间转关运输货物:是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其转运过程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二、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条件 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条件说明了什么样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办理转关运输。由于转关运输货物需要不同地区的海关共同为其办理货物进出口的通关手续,且在办理通关手续的海关之间需要经过长距离运输,因此办理货物的转关运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条件包括:指运地(即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和启运地(即出口货物的发运地)设有海关机构;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具备以上条件的进口货物,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即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 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法定特殊情况的,如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物资、国家农业生产建设急需物资、成套设备、精密仪器及仪表、其他经开拆包装查验后不宜继续长途运输的货物、救灾物资等,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核准后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三、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步骤 (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步骤 1.一般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步骤 2.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载运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步骤 3.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步骤
(二)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1.一般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步骤 2.来往港澳的出境车辆装载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步骤
(三)保税仓库间转移货物的通关步骤 保税仓库之间转移货物的,在货物进口时,需要办理转关运输进口手续和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在进口转运至保税仓库或在保税仓库之间转移货物时,申报单的“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四、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遵守的规范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申报手续。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逾期办理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滞报金。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据有关规定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由海关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3)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要保持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4)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和交付手续。 (5)海关认为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为海关关员执行监管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短少、丢失情事时,申请人、承运人或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海关报告,对于损坏、短少、丢失的货物,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申请人、承运人或保税仓库负责人应该承担纳税责任。
五、对从事转关运输的运输企业的管理 (一)从事转关运输的运输企业的注册登记 根据海关规定,从事转关运输的境内承运人,应事先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注册登记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由海关向承运人核发《承运转关运输货物注册登记证书》。经海关核准的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有关批准证件。转关运输车辆要求由专人驾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海关每年要对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有关运输工具及驾驶人员进行年审。
(二)承运企业从事转关运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承运企业从事转关运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对运输车辆的要求和对承载货物承担的责任。 从事转关运输的运输车辆,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向海关出示《准载证》、《资格证》,如实填报并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核销手续。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路线和要求行使,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启运地海关。 车辆驾驶员有义务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监管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的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对外科技文化交流的不断增加,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活动越来越频繁。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具有临时进口或出口的特点,其货物的最终消费和使用地不在我国或去向国,分别还需要再出口或进口,因此有不同于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特殊要求。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及其范围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的划分。广义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一切进出口后经过使用、储存、加工后复出口或进口的货物,包括:进(出)口后经过储存、加工再出(进)口的货物,进(出)口后使用,复出(进)口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对进(出)口后经过储存、加工再出(进)口的货物,我国海关有专门的保税货物通关管理。对进(出)口后经使用复出(进)口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等,我国海关有专门的运输工具通关管理。因此,本节有关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是狭义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特指为开展经济技术、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的需要而暂时进(出)口、在境内按照特定目的使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进(出)口货物按原状复运出(进)口的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要求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 暂时进出口货物有《关税条例》列明和未列明两类。列明的暂准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包括经海关批准的延长期限)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其暂时免税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要求其提供规定形式的担保。以保证货物复出口或进口。如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对于列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许可文件的要求 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由于其最终并不实际出进口,因此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如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等)外,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但海关可视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免税、免证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担保要求 为了保证免税、免证的暂时进出口货物能够使用于特定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原状态复运出进口,要求暂时进口货物在首次进出境时向海关提供担保。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但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三、ATA单证册制度及我国有关ATA单证册的管理 ATA单证册是有关暂时进出口货物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ATA是法文Admission Temporaries和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的合称。ATA单证册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协议规定,适用于暂准进口货物的、用以替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担保的国际性通关单证,又称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护照。ATA单证册制度建立在世界海关组织1961年在布鲁塞尔组织签署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基础之上。该公约现已被1990年6月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收入作为其附约A的《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ATA单证册和CPD单证册)》取代。ATA单证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ATA单证册的使用来实现简化对特定货物的进出境通关程序,以促进国际间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
(二)ATA单证册系统的运作过程 ATA单证册制度的核心是实行暂准(时)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联保。这种联保形式的运作是通过国际商会国际事务局(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Chambers of Commer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BCC)组织管理的国际担保连环系统(又称ATA/IBCC连环担保系统)进行。这个系统由各国经海关当局核准的国际商会组织作为国家担保机构共同组成。各国担保机构负责签发本国申请的ATA单证册,并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应付的关税及其他税费向IBCC履行全面担保义务。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在货物出境前向本国ATA担保机构申请签发ATA单证册后,凭此于有关货物在外国入境时向该国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复运出境。如货物在暂准进口期限届满时仍未复运出境,则进口国海关当局可在期满后一年内向本国的ATA担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支付该ATA单证册项下进口货物应付的进口税款,该国担保机构根据海关当局的索赔要求支付税款后,再通过IBCC向该ATA单证册签发国的担保机构追偿已付的税款。
(三)ATA单证册适用的范围 ATA单证册一般适用于:专业设备;展览会和交易会项下货物包装品;科学设备和教学用品;商业样品;私人和商业道路车辆、航空器和游船;集装箱等。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不同,各国加入《ATA公约》的情况不同,因而适用ATA单证册货物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我国适用ATA单证册的货物范围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公约及附约中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具体包括:(1)在上述活动中展示的货物。(2)在上述活动中为展示境外产品所需用的货物,如为展示境外机器或仪器在演示过程中所需用的货物等;境外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用的建筑材料及装饰品,包括电器装置;为宣传示范境外展览品所需的广告品及展示物品,如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及装置物品等;供国际会议使用的设备,如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3)其他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货物。
(四)我国有关ATA单证册的管理 1.我国ATA单证册的管理机构 2.ATA单证使用的管理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的核准 1.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实际进出境货物前的核准 2.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滞留境内外期限的核准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申报 暂时进出境货物实际进出境应当凭其批准文件办理申报手续。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单证。
(三)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放行后的要求 放行后海关对货物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管理,直至货物按照规定复运出口或进口,为其办理结关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的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未能按期复出进口的,应当在期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一般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延期由直属海关审批,延期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暂时进出口货物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未能正常复运出进境的处理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能正常复运出进境的情况有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暂时进出境货物毁损或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最终留在境内外。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暂时进出境货物不能正常出进境的,需要按照要求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进境。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进出境展览品通关手续 进出境展览品是指外国来华或到外国举行经济、文化、科技等不同种类的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而运进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会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共用物品。展览品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的一种,对其进出境应当办理海关手续有专门的要求。包括:办理展览品进出境或延期的批准和备案、展览结束展品复运出进境手续、有关展品的减免税条件等。
(一)进出境展览品的审核备案 进出境展览品的审核备案有展览品进出境前的审核备案和进出境后办理延续手续的审核备案。 进出境展览品进出境前,需要向海关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境内外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根据展览会是否行政许可项目有不同的要求。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的展览会需要向海关提供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 进出境展览品进出境后,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或参展人还应当在展期届满前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展览会,办展人或参展人应当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或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在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展览品进境后的后续监管 海关对进境的展览品实施后续管理。要求进境展览品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海关对展览场所实施监管。 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展览品作为一种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展览结束后复运出进境。展览会展览品的复运出进境中,比较复杂的情况是跨关区展览情况下,海关对进境展览品的监管和复运出境。根据规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转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进境展览品由最后展出地海关负责核销,由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办展人或参展人还应当于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展览会结案。
(三)展览用品的许可证和税收减免的规定 展览品的许可证和税收减免规定是针对展览品中供消耗、散发的用品。这部分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称为展览用品。由于展览用品不同于其他暂时进出境的展览品,在展览会结束后不再复运出境,因此涉及到进口许可证的要求和进口税的征收问题。根据规定,展览用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但这类物品可以有条件的给予减免税。属于减免税范围内的展览会消耗、散发的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六、进出境修理货物通关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境通关 1.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境通关手续 2.货物在境内修理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3.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海关手续
(二)出境修理货物的通关手续 1.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境通关手续 2.出境修理货物在境外修理期间应当遵守的规范 3.出境维修货物复运进境的通关手续
七、过境、转运、通运货物通关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过境货物的通关 1.过境货物的审查许可 2.过境货物进境的通关手续 3.过境货物在境内期间应当遵守的规范 4.过境货物出境的通关手续
(二)转运货物的通关 1.在我国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转运货物的审查许可条件 2.转运货物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通关手续 3.转运货物在境内换装、停留期间应当遵守的规范
(三)通运货物的通关 1.通运货物的海关手续 2.通运货物在境内停留期间应当遵守的规范 装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我国第一个口岸办理国际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手续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向海关申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飞机进口舱单》上注明通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海关对申报内容核实后,监管有关通运货物出境。 2.通运货物在境内停留期间应当遵守的规范 海关对通运货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通运货物在境内停留期间与其他货物混卸、误卸,从而保证其继续运往境外。因此要求通运货物在境内的港口、机场停留时,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从运输工具上卸下通运货物。运输工具因装卸其他货物需要倒装、卸下通运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并如数装回原运输工具。
第四节 特殊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通关 本节涉及的特殊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包括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租赁、寄售和易货贸易的进出口货物;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等。上述特殊贸易方式,有些不同于一般的钱货贸易,或者贸易地点处于边境地区等,因而海关对这类货物的进出口有专门的通关手续的要求。
一、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对外承包工程的含义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有资格从事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司、企业在国际市场通过投标或接受委托,承揽国外工程建设业务,包括派出劳务人员向国外提供劳务合作的对外合作项目。 国际承包工程是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一种形式。许多国家为了解决国内就业,带动技术、设备和资本输出,增加外汇收入,都将承接国外的承包工程作为开展国际经济贸易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企业承接外国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越来越多。为此,海关对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建立了专门的管理制度。对外承包工程,涉及承包工程所需要的设备物资的出口,以及当承包工程结束时将其复运进口;涉及用承包工程的外汇收入购买或劳务合作项目中外方以实物抵偿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由于这类货物进出口的目的和形式不同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对其通关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设备、物资时,有关公司、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属于非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出具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和国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按隶属关系申领出口许可证。 承包工程结束后,原出口的设备、物资复运回国时,有关公司、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出口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实后验放有关货物。用承包工程的外汇收入购买或劳务合作项目中外方以实物抵偿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应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和缴纳税款。
二、租赁、寄售、易货贸易的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租赁贸易 1.租赁贸易的含义 (1)金融租赁。 (2)维修租赁。 (3)经营租赁。 2.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要求 3.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1)租赁进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2)租赁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二)寄售贸易 1.寄售贸易的含义 2.寄售贸易的通关要求 3.进口寄售代销商品的通关手续 (1)寄售商品的经营品种和经营者。 (2)寄售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证明文件。 (3)寄售货物进出口关税的征收。 3.进口寄售代销商品的通关手续
(三)易货贸易 1.易货贸易的含义 2.有关易货贸易货物进出口的通关要求 3.易货贸易的通关手续 (1)我国与之开展易货贸易的贸易对象所属国。 (2)从事易货贸易的经营主体。 (3)易货贸易进口货物的限制。 (4)易货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许可文件的要求。 (5)有关易货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税收。 3.易货贸易的通关手续 (1)易货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 (2)易货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通关。 (3)易货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的通关。 (4)易货贸易合同执行情况的核销手续。
三、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 (一)边境贸易的含义 边境贸易,是指两国陆路边境毗邻地区相互间进行的贸易。我国陆路边境漫长,毗邻国家众多,具有历史悠久的边境贸易往来。发展与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对于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边境的实际情况,目前开展的边境贸易主要有两种形式: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主要指位于陆路边境线我国一侧,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二)边境小额贸易货物的通关要求 1.经营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资格要求 2.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要求
(三)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要求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在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国家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 00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价值在人民币1 000元以上但不足5 000元的,海关对超出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征税,对价值超出人民币5 000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五节 与进出口有关货物的通关 本节涉及的货物通关手续是与进出口有关的货物。所谓于进出口有关的货物是指基于进出口原因发生的货物的进出口,包括: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无代价低偿进口货物;溢卸、误卸、短卸货物;退运进出口货物等。货样、广告品是为贸易方订货提供参考样品或用于宣传有关商品的内容,是贸易活动的一个准备环节。而溢卸、误卸、短卸货物,退运进出口货物等,则是贸易性货物进出口后,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问题、或货物本身的问题,需要进出口少量的货物,如溢卸、误卸、短卸货物,退运进出口货物等。这类货物的通关手续的一个共同性特点,是进出口数量少,与大批量的进出口货物相关,但其进出口目的与一般进出口货物贸易不同等,因而有专门的通关手续要求。
一、货样、广告品进出口的通关 货样是贸易活动中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由于货样和广告品的进口数量和目的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海关对其有专门的管理措施和通关要求。
(一)进出口货样、广告品通关的基本要求 1.有关进出口文件的要求 2.有关货样和广告品的税收要求
(二)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通关手续 1.货样、广告品的进出口申报手续 2.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使用后的处理 进口货样、广告品的,接受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按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管理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征税或免税,验放有关货物。 出口货样、广告品的,发运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按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管理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免税或征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2.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使用后的处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使用后的处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对进口或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在使用后退出或收回;另一种是在境内或境外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不再退出或收回。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要求其在使用后在6个月内退运出境;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如是经海关予以免税进口的货样、广告品,应在处理前先经海关核准,并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又称“索赔进出口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承运人、保险公司无偿提供用以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进出口。由于这类货物涉及原已进出口的同类货物的退运和补偿货物的进出口,海关对其通关手续有专门的要求。
(一)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要求 1.有关通关文件的要求 2.有关关税征免的要求 作为无代价抵偿进出口的货物,应与需抵偿的原进口货物在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方面一致。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等管理的商品,如原货物已退运,可不需申领新的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原货物没有退运,其抵偿进出口货物应按规定申领许可证或有关进出口证明文件。 2.有关关税征免的要求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有些是由于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而有些是由于短少。如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是因为原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根据原进出口的残损或品质不良货物是否退运、原进出口货物已征收的税款是否退还,会有不同的处理。
(二)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应当由原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申报。申报手续包括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提供有关单证。根据无代价抵偿的具体原因和残损货物处理情况,分别要求其提供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口税款缴纳证、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短少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以及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原进口货物退运境外的出口报关单或交由海关处理的有关证明、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征免税证明》等有关单证。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境地海关对申报内容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予以征税或免税,验放有关货物。
三、溢卸、误卸、短卸货物的通关 (一)溢卸、误卸、短卸货物的含义 进口溢卸货物,是指进口时从国际运输工具上多卸的货物,包括未列入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中的货物。但上述溢卸货物范围不包括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按进口合同中列明的溢短装条款规定的溢短装比例内所多装进口的货物,超出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比例而多装的货物才属于海关按照溢卸货物管理的范畴。 进口误卸货物,是指从国际运输工具卸下的本应运往国外港口、车站或国内其他港口、车站的货物。 进口短卸货物,是指进口时从国际运输工具卸下的货物少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中所列货物数量的部分。
(二)进口溢卸、误卸、短卸货物的通关手续 进口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运输理货公司的理货报告、商务签证或商检证明,对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进口管理的商品,还应提供进口许可证等证明。海关核实后,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验放有关货物。 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品种的货物。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应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货物。上述两种情况均应由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短卸货物的补充进口,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但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
四、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退运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卸而退运的货物,包括出口货物被国外退运,需要办理相应的退运进口手续的货物和进口货物被我方退运,需要办理相应的退运出口手续的货物。
(二)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说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重要概念 1.知识产权 2.转关运输货物 3.暂时进出口货物 4. ATA单证册 5.过境货物 6.转运货物 7.通运货物 8.租赁贸易 9.寄售贸易 10.易货贸易 11.边境贸易 12.边境小额贸易 13.边民互市贸易 14.货样和广告品 15.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16.进口溢卸货物 17.进口误卸货物 18.进口短卸货物 19.退运进出口货物
思考题 1.有公司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发现有假冒我公司品牌的产品,想请海关在出口环节进行查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根据本章的内容回答这个问题。 2.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出入境,他应如何向海关办理禁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申请手续? 3.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如何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4. ATA单证册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5.边境贸易进口的烟、酒、化妆品,海关根据什么标准征税? 6.货样、广告品进出口关税征收的价格标准是多少? 7.某程控电话交换机生产企业以进口货样的名义进口一部程控电话交换机,是否可以免税? 8.一批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补偿进口,海关在对原进口货物征税时,未减除短少额,其重新补充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能否免税? 9.进口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应如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10.某公司的一批出口货物由于交货时间延误被对方退运,当货物退运进境时,应当如何向海关办理退运通关手续? 返回目录书页
第七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上运输工具通关 第三节 陆路运输工具通关 第四节 空中运输工具通关 第五节 进出境集装箱通关
学习目标 货物、携带物品的人员是由运输工具载运进出境的,为保证货物的依法进出境,对运输工具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本章需要着重掌握的内容是: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目的、方式,以及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进出境过程中,或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在载运期间应当遵守的海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对外贸易货物运输的主要运输工具如船舶、汽车等的通关手续。相对于一般进出境运输工具,转关运输工具、兼营境内外运输的运输工具、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运输工具等的通关手续相对复杂,是本章需要掌握内容的难点。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掌握以下主要内容: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的种类;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目的;海关如何实施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进出境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一节 概述 一、运输工具的概念 涉及国际贸易运输的运输工具,并非是从物品属性分类角度划分的所有具有载运功能的器具,而是指专门用于载运货物和人员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包括从事进出境运输的运输工具和从事境内运输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 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间的商品交换活动。买卖双方交易的货物需要依靠运输工具将其从卖方所在地载运至买方所在地,因此,国际贸易离不开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具有多次出入境的特点,对其通关需要有专门的手续。
二、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二)铁路运输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其运量占了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总量的80%以上,其特点为:有着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通过能力大,且运量大、运费低等。 (二)铁路运输 在国际贸易运输中,铁路运输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一种重要运输方式,其特点为: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输过程中风险相对小、费用较低等。特别是铁路运输中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由于其在从一国的始发站发送货物到另一国的终点站移交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使用同一份运输单据,由铁路部门办理全程运输,使得铁路运输的手续更为简便。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与海洋运输和铁路运输相比,具有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适于运输急需物资、鲜活产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等。随着国际贸易中技术贸易含量的提高,其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四)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由于集装箱本身不具有作为运输工具的动力装置,只是一种货物的承载方式,所以其本身不能独立作为一种运输方式,而需要与其他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结合使用,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等。
(五)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综合性连贯运输方式。该种运输方式是以多式联运合同为基础,结合多种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的货物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简化了运输手续,加快了运输速度,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货运质量。 (六)其他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运输除了上述运输方式外,还有公路、邮政、内河和管道等运输方式。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范围 (一)船舶 (二)车辆 (三)航空器 (四)驮畜 (五)集装箱 包括:机动和非机动的进出我国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往来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兼营境内外旅客或货物运输的船舶,以及其他进出境船舶。 (二)车辆 包括:进出关境的货车、客车、行李车、邮政车、机车、发电车、轨道车和其他进出境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三)航空器 主要指载运进出境旅客或进出口货物的民用飞机。 (四)驮畜 指载运进出境旅客或进出口货物的马、驴、牛、骡、骆驼等用于运输的牲畜。 (五)集装箱 它本身不具有动力装置,只是专门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辅助设备。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有利于保护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和快速装卸。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的基本要求 (一)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出入境 运输工具应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出入境。特殊情况下,如遇有台风、地震、机器故障等原因,致使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
(二)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要求 1.如实填写报关单和交验有关单证 2.服从海关监管 3.接受检查
(三)交纳船舶吨税 1.征收对象 2.船舶吨税的计征方法 船舶吨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外商租用中国籍船舶的方式有程租和期租。程租又叫航次租船,是按航程租赁船舶的一种租船方式。期租又叫定期租船,是按照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租船方式。作为计征船舶吨税对象的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是指以期租方式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2.船舶吨税的计征方法 船舶吨税按照船舶的净吨位计征,船舶的净吨位越大,每吨位的税额越高。
(四)有关转关运输工具的通关要求 转送运输工具指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从事转关运输的,应当具备海关的加封条件;运输工具从一个设关地点驶往另一个设关地点期间,应当负责保持关封完好无损;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转关运输工具,不得在转关途中改驶境外。
第二节 海上运输工具通关 海关监管的海上运输工具,指航行于海上,用以载运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和载运进出境货物的沿海运输船舶。 船舶具有运载量大、运费低廉、运输稳妥安全的特点。海上运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全世界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以运输量为标准,至今还主要是依靠海运,占世界贸易总量的2/3以上。据统计,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中85%以上是通过船舶运输来完成的。 根据海上运输工具的航行路线、经营方式等不同,分为:国际航行船舶,兼营船舶,航行于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和转运进出口货物的境内驳运船舶。
一、国际航行船舶的通关 (一)国际航行船舶的含义 国际航行船舶,是指来自或开往国外,航行于各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工具。 国际航行船舶按船舶的注册国籍划分有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境内船舶是指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从事国际间运营的中国籍船舶。境外船舶是指在国外注册登记的外国籍船舶。对在台湾省、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注册的船舶,目前海关按照境外船舶对待。
(二)国际航行船舶的通关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自进境之日起至离境时止,处于海关监管下。对国际航行船舶的通关要求分为三个阶段:船舶到离港阶段、船舶停港阶段和船舶在境内航行阶段。 国际航行船舶到离港时,其到港和离港时间、船舶装卸货物和物品的时间,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要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向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收取单证,并审核单证,检查船舶和船员行李物品,在确定其出入境行为合法后,结关放行。船舶装载出口货物的,根据有关规定,货物代理人应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便于海关掌握实际装货、出口和申报情况。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后,通常情况下,应当停泊在海关监管区以内。在船舶停港期间,海关对船舶更换泊位、起卸货物、上下物品实施监管。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停泊在海关监管区外的,如有大宗矿产品、大型机器设备等需要在非监管区装卸的特殊货物,或船舶需要入坞修理等,应当向海关申请,得到海关允许,并接受海关监管。
二、兼营船舶的通关 (一)兼营船舶的含义 兼营船舶,指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运输的船舶和我国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 进出境船舶兼营国际和国内运输有利于运营企业的灵活经营,充分发挥其运输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能满足国际贸易运输需要,解决运力紧张的状况。
(二)兼营船舶的通关要求 欲从事兼营运输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书面申请,办理兼营船舶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为其签发《海关监管签证簿》,准予其从事兼营国际、国内运输业务。 兼营船舶由国际运输改营境内运输的,或由境内运输改营国际运输的,应当接受海关的签证管理。兼营船舶由国际运输改营境内运输的,应当在卸完进口货物,完成船员进出境物品验放手续,办理了存留船用物料、燃料、烟、酒等手续后,申请海关在《海关监管签证簿》上签证,经海关签证后,船舶可继续从事国内运输业务;兼营船舶由境内运输改营国际运输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前的24小时,或不装货情况下离境前的24小时,向海关申报经营进出境运输业务,经海关签证,从事境内运输的船舶可改营进出境运输。 兼营船舶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一年的,其原签证簿失效,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期满以后的一个月内将《海关监管签证簿》交原登记海关注销。需要再经营进出境运输时,应当重新办理兼营船舶登记手续。 兼营船舶,在其从事国际运输期间,按照国际航行船舶办理通关手续。
三、航行于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的通关 (一)航行于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的含义 航行于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是指来自或开往香港、澳门的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这些船舶具有体积小、吃水浅、回转快、装卸容易、航行内海方便、装货地点分散的特点,适于装运邻近港澳的沿海地区进出香港、澳门的货物,如装运需要抢时间、保鲜度要求高的鲜活商品和复杂的零星土特产品等。它具有大型船舶所不能替代的优点,是边境沿海地区对港澳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运输方式。
(二)航行于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的通关要求 1.小型船舶的备案登记 2.来往于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的进出境手续 3.中途监管站的通关手续 4.对来往于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监管要求
四、来自台湾地区船舶的通关 来自台湾地区的船舶是指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船舶和从事两岸直航的台湾籍船舶。海关对台湾地区船舶的监管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规定,对其监管除了采取对一般进出境船舶的监管措施外,还有针对台湾地区船舶的特殊要求。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籍船舶,只能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并装卸货物,进出关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未向海关申报和办理验方手续,不得擅自卸、装货物。船舶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及旗、徽、号等标记。船上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不得携带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船舶带进的航行必需的设备、燃料、物料应原船带出。从事两岸直航业务的船舶,需要经两岸交通主管部门互批,由两岸全资的船公司的挂方便旗的船舶经营。
五、转运进出口货物的境内驳运船舶的通关 (一)转运进出口货物的境内驳运船舶的含义 海关监管的长江驳运船舶,是指航行于长江水域,驳运进出口转运货物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运载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均为适航于海上的大吨位船舶,难以将货物直接运送到内河的港口,也难以直接从内海装载货物。用长江上的驳船运载进出境货物是解决国际航行船舶境内运输问题的途径,也是开发、利用长江资源,发展外贸运输的需要。
(二)转运进出口货物的境内驳运船舶的通关要求 长江驳运船舶要求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应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籍港海关登记。经海关审查,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批准其经营,由海关签发注册登记证书。有关驳船可以在海关同意的港口、码头从事进出口货物的转运。 长江驳运船舶装载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由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货物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驳船自装载货物至到达出境地海关期间,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由驳船运输的出口货物,如出现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补货、调货的,应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属应税的出口货物需要退货的,应在出境地海关办理退关证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出境地海关的证明和原货物的关税缴纳证,在起运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进口货物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入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货物转运手续,海关按转运货物方式监管,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到达地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如进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情况,船方应当向到达地海关提出书面报告,海关负责查明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陆路运输工具通关 陆路运输工具是以旱路为运输条件的运载工具。海关监管的陆路运输工具包括:从事进出境运输的列车、汽车、驮畜和在边境地区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
一、海关有关进出境列车的通关 (一)进出境列车的含义 (二)铁路联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要求 进出境列车,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口或旅客出入境的中外籍列车。海关对进出境列车的监管的对象为进出境的列车车身和列车所载货物及物品。列车包括进出境的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发电车、守车和轨道车等。 (二)铁路联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要求 进出境列车自到达进境车站起到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起至海关放行止,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二、运输海关监管货物汽车的通关 (一)运输海关监管货物汽车的含义 运输海关监管货物汽车指用来载运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出入境的汽车和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 汽车是往来境内外毗连国家和地区、运输进出口货物的重要运输工具,具有运输货物灵活方便、便于对外贸易运输的特点。
(二)进出境汽车的通关要求 进出境汽车指出入我国边境各口岸的从事进出境运输的中外籍汽车。 进境汽车自进境时起至海关查验放行止,出境汽车自申报出境时起至实际离境止,应处于海关监管下。出入境汽车应从设有海关的地点出入境,海关对出入境汽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报关。口岸海关为出入境汽车办理海关手续的时间为每日的日出后和日没前。报关内容包括出入境汽车的情况、汽车所带备用物品、驾驶员或押运员携带的自用物品、汽车所载进出口货物。根据报关的内容,海关将对汽车及所载货物、物品进行实际检查、查验。海关进行检查、查验时,汽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在场,并负责按海关的要求开拆车体的必要部位、搬移货物。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在场,根据海关的要求搬移和衡量货物、开拆和重缝货物包装。经审核、查验,认为进出境汽车及所载货物出入境合法的,海关为其办理放行手续,出入境汽车可驶离海关监管现场。 经营客、货运输的外籍汽车,如进境后需要继续内驶的,除办理以上海关手续外,还应向海关办理专门的内驶车辆海关手续。
(三)往来港澳地区进出境汽车的通关要求 1.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2.备案登记的年审 3.来往车辆的签证登记手续
(四)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汽车的通关要求 1.申请企业和汽车的注册登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2.汽车运载期间的海关监管 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三、进出境驮畜的通关 (一)进出境驮畜的含义 进出境驮畜是专门用于载运出入境货物的牲畜,是一种进出境的陆路运输工具。 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在我国国境的某些偏僻地区,特别是西藏地区,由于交通运输条件落后,与邻国间的贸易主要是以驮畜如牛、马、象、驴等运输为主。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驮畜作为运输工具载运进出境货物的数量越来越少,但在少数交通不发达、地形复杂的地区仍然保留有这种运输方式。
(二)有关进出境驮畜的通关要求 1.驮畜进出境的通关要求 2.驮畜出现短少情况的处理 驮畜进出境时,其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登记,说明驮畜的种类、数目。若是外国驮畜,还应向海关出具海关认可的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驮畜复出境。海关根据申报登记内容对驮畜进行必要的检查,经海关核对,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的,海关将核发登记证,有关驮畜凭以进出境。进出境驮畜返回时,应当交还登记证,由海关结案核销。进境时交纳保证金的,海关在结束监管时返还其保证金。 2.驮畜出现短少情况的处理 驮畜与其他运输工具不同,除了人为的原因以外,还会因自然原因造成驮畜的灭失,如驮畜因病死亡或被野兽所害。根据驮畜短少的不同原因,海关将作出不同的处理。在返回时,驮畜出现短少情况,驮畜管理人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并出示必要的证明,如驮畜系因病死亡或被野兽所害。海关根据管理者提供的证明核销放行。如属转让出卖的,则构成违法行为,海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节 空中运输工具通关 空中运输工具是指航空器。航空器与其他运输工具相比,是一种较新的、现代化的运输方式。迄今为止,它只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虽然航空运输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发展速度很快,是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运输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快速、远途运输的贵重物品。 航空器就其本义讲,是能够离开地面飞行的机器和装置的总称。海关监管的航空器,是特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民用航空器,即国际民航机。 国际民航机的通关包括飞机的出入境、飞机的停港期间和转港三个阶段。
一、有关飞机出入境的通关 飞机的出入境通关包括飞机的出入境申报、检查和放行。 飞机出入境时,飞机机长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交验有关文件,包括:出入境旅客、过境旅客清单以及行李舱单,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和货物运单,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海关接受报关后,根据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对飞机进行检查。海关对飞机进行检查时,机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当在场,海关认为必须开拆机器有关部位和查阅航行记录簿时,机长或其他指定人员应当照办和交验。海关检查完毕,机长需要在海关编制的检查记录上签字,海关在出口舱单上签印放行,飞机准予起飞。
二、飞机停港期间的通关要求 飞机的停港期间为:进境的国际民航机自进境至离境,出境的国际民航机自申报出境到实际离境。 在飞机停港期间,飞机原存留的机用物资(如机用燃料、油料、零部件等)、飞机装卸机用物资和供应品、飞机存留的机用物资和金银、货币等,需要由海关检查并加施关封,防止在停港期间出售或移作他用。 飞机在停港期间添装机用物资和供应品,要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飞机卸下机用物资等,要填写免领许可证验放凭单一份,并将货物存放于海关所同意的仓库场所。再次使用或运出时,飞机机长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免领许可证验放凭单,海关根据凭单对提取的货物进行核销。
三、转港飞机的通关要求 转港飞机指国际民航机于同一航次在我国领土内的两个以上的国际航空站降停的飞机。转港飞机在转港期间应当处于海关监管下。 转港飞机的通关手续按照转关运输工具办理。海关接受申报,进行查验后,制作关封。机长或其代理人应当负责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航空站海关。
第五节 进出境集装箱通关 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备,是可以在运输中反复使用,并且能够加封管理的货物容器。海关对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包括集装箱箱体制造、牌照核发、维修的监管和集装箱所装货物的通关。
一、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牌照核发和维修 (一)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和改装核准 我国境内企业从事集装箱或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和改装应当经海关核准。境内制造集装箱或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的制造和改装。
(二)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的牌照核发 国际集装箱牌照核发是海关为境内制造和维修的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工厂生产维修集装箱办理的审核批准手续。为了确保按照国际统一标准生产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并能够按照《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要求投入国际运输,需要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核发批准牌照。 境内制造的集装箱可以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也可以向加入联合国《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境外有关国家当局申请外国海关的批准牌照。同样境外制造的集装箱,也可以申请我国海关的批准牌照。
(三)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要求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应当经海关核准。已经海关核准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的工厂,可以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境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按照申请集装箱制造的程序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为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未经海关许可,海关核发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改变其结构。因而维修后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应保持原状。如发生箱(厢)体特征变更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或者申请人必须拆除海关批准牌照,同时应当向中国船级社提出书面检验申请,并重新办理海关批准牌照。海关可以随时对维修工厂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核查。
二、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通关 (一)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口的通关要求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作为货物进出口时,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有关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售卖境外,已经办理出口及国内环节税出口退税手续的,不得按照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集装箱在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已经登记的予以注销。
(二)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从事进出境运输的通关要求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作为运输设备进出境的,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获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从事境内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车辆注册。办理了注册登记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报废的,营运人要凭登记或者注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所有作为运输设备使用的进出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运营时,应当安装海关批准牌照。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外部标识的序列号应当与安装的海关批准牌照所标记的序列号一致。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序列号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检验并办理海关批准牌照。序列号模糊不清以及破损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重要概念 1.进出境运输工具 2.船舶吨税 3.国际航行船舶 4.兼营船舶 5.航行于港澳的小型船舶 6.集装箱
思考题 1.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有多少种?以数量而论,哪一种是主要的运输方式? 2.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3.哪种运输工具需要缴纳船舶吨税?缴纳船舶吨税的标准是什么? 4.转关运输工具的通关手续与直进直出方式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通关手续有什么不同? 5.进出境海上运输工具的通关有哪几种形式? 6.进出境列车的通关中,有哪一处不属于适用联运方式通关的? 7.集装箱投入国际运输的通关要求有哪些? 返回目录书页
第八章 进出境物品通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通关 第三节 红绿通道通行旅客的通关 第四节 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
学习目标 对进出境的物品实施监管是海关管理出入境活动的一个方面。有关进出境物品通关,分为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物品。其中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需要着重掌握海关监管的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境货物的区别、进出境旅客和物品分类、分通道验放的要求等;有关邮递物品的进出境通关,一方面要掌握邮递物品通关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掌握从事邮递物品进出境经营企业的海关手续,特别是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经营手续。难点是把握海关对进出境物品验放的原则。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掌握以下主要内容:海关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及其类别;对各类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通关的要求;对邮运渠道进出境物品通关的要求;从事邮运业务的企业经营邮递物品进出境业务的海关手续。
第一节 概述 一、进出境物品的概念和种类 进出境物品是指通过携带、邮寄、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非贸易性个人生活和学习用品。 根据进出境物品的用途、渠道和限制程度不同,进出境物品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根据物品进出境的渠道划分,分为个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根据物品的用途、来源,进出境物品可以分为自用物品、家用物品、馈赠物品及职业所需物品等。 根据限制进出境的程度,进出境物品可以划分为禁止进出境物品、限制进出境物品、非限制进出境物品。
二、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验放原则 (一)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 自用合理数量中的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的物品。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规定的自用的正常数量或价值。自用是确定合理数量的前提,合理数量是自用的量化标准。 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类旅客携带出入境物品依据的标准,如规定:外国籍短期旅客(1年内),在旅途中和居留期间的必需物品免税放行,香烟限400支,酒限2瓶,耐用消费品如照相机、收录机等暂时免税放行,出境时应复带出境;对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来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限4支,酒精饮料不准带进。同时,自用合理数量也是具体掌握验放标准的执法原则。进出境旅客的情况是复杂的,具体处理进出境物品的验放,要做到合情合理,如某些旅客携带的物品不符合我国法定的限值、限量标准,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却又是在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内。出现这种情况,就要运用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给予合情合理的处理,使海关的管理真正起到促进国际交流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一视同仁、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视同仁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海关的各项基本制度,如接受海关监管、如实向海关申报等,对所有旅客都是适用的。同时,对某一类旅客来讲,限量表规定的内容也是统一适用的;就同一类旅客来讲,旅客甲和旅客乙可以携带的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应当是一致的。 区别对待,指在自用合理数量的前提下,海关根据不同旅客的不同需要,制定不同的征免税限量。长期旅客、短期旅客规定的限值、限量不同,体现了“根据需要,区别对待”这样一项基本原则。
(三)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 国际间人员交往具有悠久的历史,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很多惯例,如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一些惯例延续到现代,形成了国际公约,最著名的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已先后加入了上述两个公约。国际公约中还有很多都涉及有关外交人员出入境的待遇问题。因此,有关出入境物品的通关管理,要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特别是我们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通关 一、进出境旅客的类别 进出境旅客的类别,是按照旅客的通常定居地和进出境时间的长短进行划分的。 按照旅客通常定居地的不同,进出境旅客分为居民旅客和非居民旅客。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以上两类旅客按照其进出境居留时间的长短和出入境的目的,可以将其进一步分为长期旅客(出入境1年以上的)、短期旅客、定居旅客和过境旅客。
二、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分类 (1)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 000元以下(含1 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2)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应包括香烟(卷烟)、雪茄和烟丝,酒精饮料应包括含酒精12度以上的所有酒类饮料。此类物品是以列名方式进行归类的。 (3)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含5 000元)的生活用品。
三、有关分类物品的限量 (1)第一类物品为一般生活用品,以“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确定准许进出境的物品数量。一般生活用品单价较低,一般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各个限量表中都未规定有具体的限额。大部分旅客携带这类物品进出境都是根据其旅行目的和时间的长短而确定的,所以是以“自用合理数量”确定这类物品的限量。 (2)第二类物品为烟、酒等,属国家专卖的高税商品。各国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烟、酒等都予以严格的限制。对这类商品,我国采用的是明确限量管理的原则。如按规定,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的旅客),允许其免税携带进境香烟200支、酒精饮料1瓶;除香港、澳门旅客以外的中国籍旅客可以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 (3)第三类物品一般为价值高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根据限量原则对其限量征免税,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同类旅客的征、免税限量。如规定,除港、澳旅客以外的中国籍旅客可在第三类物品中任选一件给予免税待遇。
四、有关旅客携带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的基本要求 (一)进出境旅客的申报 1.申报的时间和地点 2.申报的内容 3.申报必备证件和文件 4.申报手续的代理
(二)进境物品关税的征收 进境的个人行李物品以非贸易方式进境,数量零星、种类繁杂。为了方便入境人员通关,对进境物品关税的征收采用了不同于货物的征收方式。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为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履行与纳税义务人相同的义务。
(三)进出境物品的验放 旅客携带的物品有允许携带进出境的,有不允许携带进出境的。允许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规定明确限值、限量的物品以及没有规定具体限制的物品;海关不允许进出境的物品,包括海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以及虽不属于禁止进出境但不予放行的物品。 海关允许携带出入境物品中还有一部分属于凭保暂时免税放行的物品、声明放弃的物品、无人认领的物品。凭保暂时免税放行的物品,在准予其凭保放行后,在规定的期间内,担保物品要办理实际的进出境手续或原物复带出境。声明放弃物品和无人认领物品,海关可以提取变卖。
(四)进境免税放行物品放行后物品所有人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享受免税待遇的进出境物品中,有一部分被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一般免税放行物品的管理期限为2年。在2年期限内,需要转让、出售、移作他用,应当向海关申报批准并补缴关税。例如,征免税进境的小汽车,一般不允许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移作他用的,必须是进境使用在2年以上,并报经主管海关批准。
第三节 红绿通道通行旅客的通关 一、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由来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间经济活动的增加和国际旅游业、运输业的发展,来往于各国之间的人员往来数量迅速增长。为了解决不断增长的旅客流量给进出境通关过程带来的压力,各国开始在旅客进出境口岸实行红绿通道验放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济关系和旅游业的发展,进出境旅客的人数迅速增长。自1985年开始,我国在大的国际机场海关和铁路运输进出境口岸开始试行红绿通道验放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因进出境旅客流量过大给海关办理旅客通关手续造成的巨大压力,同时也是我国进出境旅客的通关向国际化标准靠拢的重要步骤。实践证明,进出境物品的红绿通道通关制度是一项能为旅客和海关双方带来便利的简化通关措施。
二、红绿通道通关的含义及其内容 红绿通道通关制度,或称申报、无申报通道通关制度,是指在旅客出入境地点设置两条供旅客选择的通道,通过制定和公布有关旅客选择通道的限制性规定,由旅客根据海关规定的限量、限值和要求,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通道通行。海关在红色通道中为旅客办理有关验放、征税手续;对选择绿色通道的旅客行李物品,海关有权抽验。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红绿通道通关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划分通道的原则 划分通道的原则是指哪些旅客必须走红色通道、哪些旅客可以走绿色通道的分道标准。 根据各国海关的实践,国际公约规定绿色通道是专供未带货物或只带免纳进口各税、免受禁止或限制进口货物的旅客通过。因旅客仅携带可以免税携进的行李物品,未携带其他属海关当局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以及需要缴纳进口各税的物品,不需要海关为其办理验放手续,因此可以自行选择绿色通道。红色通道是供可以选择绿色通道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通过。这类旅客或是带有商货,或是带有需要缴纳进口各税的物品,或是带有海关当局禁止和限制进境的物品,需要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验放和征税手续。 从以上分道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红绿通道的分道是以旅客有无申报物品为原则的。
(二)通道的设置原则 通道的设置原则是指关于通道具体设置于出入境口岸的什么位置的规定。通道设置原则的确定主要是以便利旅客选择通道为原则。国际公约所确定的通道设置原则为:通道应设于行李区外,使旅客能够在提取行李后再选择通道;从行李区到通道间有足够的距离,使旅客能够从容选择通道,使通道不致拥挤;此外,旅客从行李区到机场出口处的通道应尽可能是直接的。
(三)旅客获得选择、识别通道信息的途径 旅客获得选择、识别通道信息的途径指海关采用哪些方式使旅客能够知道自己应当选择哪一条通道以及如何识别通道。 红绿通道制度是以旅客根据海关公布的有关规定自行选择通道为基础的一种旅客出入境通行方式。因此,海关当局必须为通道设置明显的标志,便于旅客辨认,同时必须尽可能地使每一个旅客都有机会了解有关选择通道的规定和有关海关当局对行李物品的具体限制。 为了便于两条通道的选择,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红绿通道要有鲜明的标志,包括图形标志和文字标志。绿色通道的图形标志为绿色正八角形,文字标志为用英文、法文以及其他认为必要的文字注明的“无申报物品”;红色通道的图形标志为红色正方形,文字标志为用英文、法文以及其他认为必要的文字注明的“有申报物品”。此外,国际公约还要求海关当局设置明显的海关标志。
(四)红绿通道的管理 以红绿通道的形式验放旅客,是旅客行李物品验放的一种新的制度形式。从外在形式上看,海关放松了对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实际上,由于旅客需要自行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通道,所以加强了旅客自身的责任感。这是一种更为科学的、适应于大量旅客出入境的海关制度。
三、我国海关有关红绿通道通关制度的应用 (一)旅客选择通道的条件 1.进境旅客选择红色通道的条件 2.出境旅客选择红色通道的条件 3.进出境旅客选择绿色通道的条件
(二)红绿通道通关的不同手续 红色通道是专为需要办理进出境物品验放手续的旅客设置的。因此,在旅客将填写的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有关物品后,海关需要为旅客办理审核、验放手续。 绿色通道是为无须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的旅客设置的。因此,在绿色通道内,海关除根据需要要求旅客出示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外,不要求旅客向海关申报。在绿色通道内,一般情况下海关不实际查验旅客行李物品。海关根据需要,有权抽查旅客行李物品。
(三)旅客选择通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2.旅客选择通道通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违反红绿通道通关制度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走私行为和构成走私罪的行为。 2.旅客选择通道通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海关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构成走私行为的,分别给予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或罚款处理。 构成走私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有关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包括判处人身刑和财产刑。财产刑包括罚款,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
第四节 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 进出境邮递物品指通过邮局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邮递物品除少量货物外,绝大部分是非贸易性质的进出境物品。根据邮递进出境物品的种类不同,进出境物品可以划分为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
一、邮递物品的报关 (一)一般邮递物品的报关 一般邮递物品指除进出境的快递物品以外的其他进出境的邮递物品。一般邮递物品的报关人根据邮递进出境物品种类确定。 邮递进出口的货物、广告品、货样,以及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间互赠的礼品,其报关人为货物的收发货单位、货样和广告品等的接收和发送单位或它们的代理人。报关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办理货物的进出境手续。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中,其物品收寄地点未设海关的,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向海关报关。物品需要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的,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交纳证向收寄件人代征关税和其他税费。在设有海关的地点收寄的个人邮递物品,由收寄人自行向驻邮局海关报关。邮递物品属应税物品的,海关直接向收寄件人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二)进出境快件物品的报关 1.对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企业的管理 2.进出境快件的类别 3.进出境快件的通关要求
二、海关有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验放 (一)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验放原则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验放原则是以亲友之间相互馈赠自用为限。 个人邮递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标准是根据个人邮递物品的寄自(或寄往)地点确定的。 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200元;中药材、中成药为每次限值人民币100元;集邮邮票、录音带和人参三个品种每次限值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的各不超过人民币1 000元。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限值为人民币1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限值为50元;集邮邮票、录音带和人参三个品种限值为人民币1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的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 凡在上述规定地区的限值范围内的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视为相互馈赠自用合理数量。物品价值的确定,寄进物品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确定,寄出的物品以国内市场的零售价格为确定标准。
(二)邮递物品的免税额优待 免税额优待,是指进境邮包应征税款在免税额以内的,予以免税;超出免税限额的部分,由海关就超出部分征税。对规定准予邮寄出境的包裹,均予以免税放行。现行的免税优待额为:从国外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50元的,从港澳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10元的,均予以免税放行。超过上述税额的,仅就超过部分征收关税。物品的价值确定为: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照国内市场的零售价格确定。
三、海关不予放行的物品及其处理 海关不予放行的邮递物品包括超出亲友之间相互馈赠自用范围的寄出寄进物品和有关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超出亲友间相互馈赠自用的范围,海关根据规定的限值、限量来掌握。禁止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除我国海关公布的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种类外,还特别规定了邮递物品中,旧衣着和旧的床上用品不准寄进,麝香、蟾酥、避孕用具和避孕药等不准寄出。 海关不予放行的邮递物品,属超出规定限量限值的物品,出口的不准寄出,进口的应当由收件人或其代理人从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退寄国外;过期不退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属禁止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由海关扣留。除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发还外,其他物品从扣留之日起3个月内,进口的由收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退寄国外,出口的由寄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领回,过期不退或者不领的,海关予以没收。过境的禁止进口的个人邮递物品,除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过境,由邮局退回国外或由海关没收。
四、滞留邮局的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处理办法 滞留邮局的进出境邮递物品包括收件人声明放弃的进境邮递物品和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收件人未完税领取,邮局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邮递物品。 凡属滞留邮局的进出境邮递物品,都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
五、违反邮递物品进出境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都是以逃避海关监管为特征的。 违反邮递物品进出境管理的违法行为和通过邮运渠道逃套外汇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冒名顶替、分散寄递等。 对逃避海关监管的违反邮递物品进出境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法,按照走私行为进行处理。
重要概念 1.进出境物品 2.非居民短期旅客 3.非居民长期旅客 4.居民长期旅客 5.居民短期旅客 6.定居旅客 7.过境旅客 8.红绿通道通关制度 9.进出境邮递物品 10.自用合理数量
思考题 1.个人携带进境物品怎样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2.个人携带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3.长、短期外国旅客怎么区分? 4.外国籍长期旅客携带物品进出境有什么规定?海关如何验放? 5.有需要申报的物品的旅客选择了绿色通道通关是否构成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6.任何邮递企业都可以经营进出境的快递业务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经营? 7.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一定要到设有海关的邮局办理投邮手续吗? 8.邮寄进出口的货物、广告品、货样等,需要到哪里办理投邮手续? 返回目录书页
第九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一节 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放行 第三节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学习目标 在通关实践中,有些进出口货物到港后,由于某种原因,报关手续不全,影响货物的及时通关。为了方便企业办理通关手续,从方便进出口企业、促进贸易发展的原则出发,根据规定,可以采用一定的“变通”措施,即担保放行。有关担保放行着重需要掌握的是,哪些情况是海关允许采用担保的情况、可以作为担保的权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责任、担保的实施程序等。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掌握以下主要内容:担保放行的含义和类别;可以使用担保的情况;各类担保应用的手续要求。
第一节 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以法定的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海关为其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便利,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以担保标的承担财产责任的行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通过向海关提供担保的形式,要求海关提供通关便利,既可以保证海关的严格监督管理,又可以便利守法企业,促进贸易效率的提高。 海关事务担保作为一项制度,其内容包括:哪些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哪些权利和财产可以作为担保标的、可以进行担保的事项有哪些以及担保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类别 海关事务担保适用于海关业务的办理,但并不是办理所有海关业务时都可以采用担保的形式来延缓某项通关义务的履行。只有在法律规定可以采用担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以担保形式要求海关准许其在未履行有关通关义务的情况下通关。海关事务担保具体包括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通关担保、关税征收的担保、海关行政强制担保、海关行政处罚担保、知识产权担保等。
三、担保人的资格 依法具有担保资格的人是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义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也就是说,担保人要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担保能力表现为担保人的主体能力和经济能力。对法人和社会组织来说,这种担保能力应当是法律允许其从事相关担保事务的能力,如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公民作为担保人,首先要求具有行为能力,同时还要有承担该项担保事务相应的担保能力,即指担保人应当拥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只有担保人有相应的担保经济能力,才能保证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担保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代为履行义务,从而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四、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和权利 (一)货币 具体包括人民币和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可以用来支付我国境内的债务,包括担保债务;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包括票据、债券、存单等。票据是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由他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三种。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证券。本票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地由出票人自己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是由发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由于票据有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的限制,如果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而在以此类形式进行担保时,海关应当及时办理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手续。由于汇票的付款日期关系到担保义务的履行,海关应当要求担保人提供汇票的付款日期先于海关义务履行期限。 债券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 存单是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凭证。 对于以记名式债券、存单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及时向有关发行机关办理登记、冻结、支付手续。
(三)金融机构的信誉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具体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信誉担保属于人的担保范畴。出具保函是担保的具体形式。保函所代表的是担保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因而是不同于财产担保的一种担保形式。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海关法规定的能够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限定在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此外,对于ATA单证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还应当接受ATA单证册和商会担保函方式的担保。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指上述担保形式以外的法律规定,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财产和权利。
五、总担保的适用 (一)总担保的办理 (二)总担保的终止 当事人拟办理总担保,应向海关提出申请,担保人应当在申请时提出拟担保海关事务的期限,经海关同意,可以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由海关审核确定。总担保的决定机关为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在总担保的期限内,未发生总担保终止情形的,当事人从事所担保的海关事务可以不再向海关另外提交担保;在总担保范围内,被担保人未按规定履行海关义务的,海关应当要求担保人按照规定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 (二)总担保的终止 总担保终止的情况有:被保证人办理某项海关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超过总担保金额,当事人申请适用总担保的,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在管辖范围内决定;总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总担保终止的情形的。
六、担保人的责任 (1)当被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面、正确地履行了海关义务的,如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补办进口手续并交纳税款、向海关提供有关单证文件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依法予以解除,海关为其办理解除担保的有关手续。 (2)当被担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替代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如缴纳税款、罚款等。 在海关担保事项中,担保人能够承担的担保责任只能是财产责任,不包括非财产责任。因此,担保人履行财产性担保责任,不能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如向海关提供某种有效单证等。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放行 一、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放行的含义 海关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放行进出口货物:一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结了全部通关手续;二是在收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及时办结通关手续的情况下,向海关提供担保。进出口货物经担保放行后,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否则将以担保标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放行,作为海关放行进出口货物的条件之一,在海关担保实践中是最常见、为数最多的。
二、进出口货物适用担保的范围 (一)海关接受担保的情况 (1)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和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2)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放行货物的,如: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监管区以外场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税货物等。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担保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的适用担保的情况以及未来立法确定的适用担保的情况。
(二)海关不接受担保的情况 (1)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包括:一般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货物,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的。不能够提供许可证的情况包括:还未领取许可证;已经领取许可证但因故不能向海关提供;已领取的许可证失效。但ATA单证项下需要申领许可证的出口货物除外。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一、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担保放行 进出境物品在办结海关手续前需要海关先放行物品的也可以采用担保形式,但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属于排除担保事项。进出境物品的担保形式,主要是货币、债券和存单等有价证券。
二、关于关税征收的担保 (一)税收的担保放行 (二)税收保全措施前的税收担保
三、海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担保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作为海关担保的一项海关事务,包括:对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 此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的担保,既是海关税收的担保,也是海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担保的一种形式。
四、有关履行海关行政处罚的担保 (一)提供担保的条件 (二)提供担保的形式 (三)担保关系的解除和担保的法律责任
五、扣留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扣货担保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扣货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货两种情况下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重要概念 1.海关事务担保 2.票据 3.债券 4.存单
思考题 1.哪些人可以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的财产和权利有哪些? 3.法定的可以实施海关事务担保的情况包括哪些? 4.进出口货物实施海关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返回目录书页
第十章 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顺利通关的前提,反之,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法履行义务,不仅不能顺利通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章的重点在于说明违法行为的形式和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其中走私行为强调故意违反国家禁限制措施和偷逃关税的行为;违反规定行为是走私行为以外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掌握以下主要内容:走私行为的法律特征;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与走私行为的区别;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种类;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专门指违法行为人对其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以责任主体划分,包括参与通关活动的当事人的责任和海关的责任。以责任层次划分,包括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涉及通关活动中参与通关活动的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指承担海关法律责任的责任人。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参与进出境活动的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及他们的代理人等。
三、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海关法规定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不同形式,包括走私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和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授权机关,应当是实施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主管机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海关法的授权,海关机关,包括海关总署和地方各级海关,有权对构成走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走私行为人和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节 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 违反海关法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性质等不同分为走私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一、走私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走私行为的概念 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进出口货物、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走私是伴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对进出口活动的国家管制而产生的一种违法活动。走私活动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冲击国内工农业生产,扰乱市场和金融,妨碍社会治安,败坏道德风尚,是一种侵害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走私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 1.走私行为侵害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走私行为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特征
二、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及其类别 (一)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类别
第三节 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走私行为实施处罚的机关是海关机关。对走私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对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已构成走私罪免除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对走私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对个人走私行为的处罚;对两个人以上的走私行为的处罚;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走私行为的处罚;对以走私行为论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具体方式包括: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专门或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走私行为,给予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处罚等。有关具体走私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根据《海关法》规定的处罚方式,具体确定走私行为的处罚尺度。 此外,对走私行为的处罚还包括:与走私行为有牵连的行为的处罚,对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走私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于一般贸易货物违规行为的处罚。 (2)对于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3)关于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报关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4)保税经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5)运输工具进出境的违规行为。 (6)关于物品进出境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7)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违规行为。 (8)违反单证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
三、追究走私行为和违反规定行为法律责任的时效制度 追究走私行为和违反规定行为法律责任的时效,是指对违反海关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时效规定时限的起算期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重要概念 1.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2.走私行为 3.以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4.违反海关规定行为 5.追究走私、违反规定行为法律责任的时效
思考题 1.走私行为的两个主要特征是什么? 2.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哪八类? 3.追究走私行政违法责任的对象有哪些? 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哪些? 5.追究走私行为和违反规定行为法律责任的时效期限是多长?如何计算? 返回目录书页
第十一章 海关行政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第三节 海关行政诉讼制度
学习目标 海关把关和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通关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通关活动期间难免发生双方对海关的某一决定或行政措施认识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即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能否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是通关秩序能够得到维护的重要方面。本章的重点是掌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因进出境活动与海关产生的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海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和处理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海关行政纠纷处理制度的概念 海关行政纠纷处理制度是参与进出境活动当事人,因海关机关或有关执行公务的关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异议,由有关机关对海关或其关员以行政主体做出的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处理,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的制度。海关行政纠纷处理制度具体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二、海关行政纠纷处理制度建立与发展 (一)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海关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海关行政纠纷处理制度建立的意义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在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与参与出入境活动的相对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行政争议。海关行政争议案件发生的这种客观必然性,决定了建立解决争议的海关行政救济制度的必要性。这种因海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产生的行政争议,只有通过适当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海关的管理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海关管理活动的相对人因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申请,由其根据法定程序,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海关行政管理活动。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包括: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级、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间、海关行政复议适用法律的范围、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复议申请的举证责任、复议决定的种类及生效等。
一、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有关不同类别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二)有关行政行为内容的范围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受案范围 2.对海关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受案范围 (二)有关行政行为内容的范围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各地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级 审级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经几级机关审理可以终结的级次。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级采用的是一级复议制。海关行政复议案件采用一级复议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避免行政争议久拖不决。对海关做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不会因复议审级为一级复议制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海关行政复议的前置 海关行政复议的前置,是指海关行政争议案件,必须经过海关复议程序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海关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海关提出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要求行政复议程序前置。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可要求复议前置:一是有关纳税争议案件的救济,要求先向与之发生纳税争议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二是对纳税争议以外的其他海关行政争议案件,当事人已经向上一级海关提起复议,上级海关也已经决定受理,则当事人不得再将同一案件提起行政诉讼。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两类复议前置的情况,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间 (一)有关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间的规定 (二)海关作出复议决定期间的规定 (三)其他复议活动指定期间的规定
六、海关审理行政复议的方式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包括:审议人员的组成方式和实施审理的方式。审议人员的组成有合议制和非合议制两种形式。一般海关行政案件的审理要求采用合议制,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对于采用非合议制审理的案件,要求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海关行政案件实施审理的具体方式有:调查审查、书面审查和听证审查。调查审查包括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实地调查核实。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对于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七、海关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海关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被决定撤销或变更期之前,不能停止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确定应缴纳的税款要按照、依法缴纳,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依法执行等。 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若不停止执行就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会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经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机关的审核,由复议机关作出停止执行的书面裁决,方可停止执行。
八、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方式包括: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调解或和解有效。 根据海关的具体行政决定是否违法、是否失当,是否符合驳回或终止条件,复议机关分别作出维持、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决定撤销或变更、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驳回复议请求、行政复议终止等处理决定。 除了采用复议决定解决海关行政争议外,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海关行政复议办法》都规定了以和解和调解方式处理海关行政争议案件。
九、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海关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行政复议调解书》形式结案的和解和调解,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被申请人不依法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复议调解的,海关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履行。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复议处理决定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被指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有关海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和复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复议机关和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复议机关和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 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行为有:不作出书面答复、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海关行政诉讼制度 海关行政诉讼是海关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海关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活动。 海关的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是两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程序法律制度。其联系表现为:两者都是为解决海关行政争议案件而设立的,且未经复议的纳税争议案,法院不接受其提起的诉讼;同时,海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又是解决海关行政争议案件的两个不同的途径。
一、海关行政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 (一)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海关采用的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海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四)有关行政权的行使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依法应当颁发的许可证和执照,有关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二、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的期间
重要概念 1.海关行政复议 2.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3.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4.海关行政复议的前置 5.海关行政诉讼
思考题 1.海关做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什么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3.在通关活动中,当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哪个期间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有效? 4.海关在什么时间内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海关如何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有无具体标准? 6.在申请办理设备减免税时,对海关适用的文件有不同意见,行政复议时能否对海关所用的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7.某公司因通关活动中的违反海关法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该公司对海关的行政处罚有不同意见,认为海关认定事实有误,处罚过重。依据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该公司应当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