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解釋函令 ●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 ●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 ● 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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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解釋函令 ●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 ●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 ● 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 ●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 新頒解釋函令 ●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 ● 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 報告人:高琬玲 104.12.23(24) 1 1 1 1

壹、扣繳法規介紹 二、扣繳義務 (一)扣取稅款 (二)繳納稅款 (三)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三、各類所得 四、免辦扣繳之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壹、扣繳法規介紹 一、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 (一)扣取稅款 (二)繳納稅款 (三)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三、各類所得 四、免辦扣繳之所得 2 2 2 2 2 2

一、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定義: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分為個人及法人。 個人(自然人)又區分為: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下列兩種 :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 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法人又區分為: 1.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法人) 2.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非居住者法人) 3 3 3 3 3 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在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在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 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 境內。 4 4 4 4 4 4

2.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 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2.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 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 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 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 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5 5 5 5 5 5

一、扣繳義務人 定義: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 稅款之人 1.事業負責人 2.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一、扣繳義務人 定義: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 稅款之人 1.事業負責人 2.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3.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4.執行業務者 5.營業代理人 6.給付人 6 6 6 6 6 6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原則上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財政部88年7月8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 原則上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 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7 7 7 7 7 7

二、扣繳義務 扣繳義務包括 扣取稅款(所§88) 繳納稅款(所§92) 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所§9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8

(一)扣取稅款(所§88、§89)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 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一)扣取稅款(所§88、§89)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 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 條規定繳納之。 股利、盈餘 扣繳義務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 人。 納稅義務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 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 人或獨資資本主。 9 9 9 9 9 9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 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 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 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 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 所得。 扣繳義務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 行業務者。 納稅義務人:取得所得者 10 10 10 10 10 10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業務取得之營業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 算之所得額,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業務取得之營業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 算之所得額,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 (所§98之1) 扣繳義務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納稅義務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依所得 稅法第 26 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  扣繳義務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 納稅義務人:國外影片事業 11 11 11 11 11 11

(二)扣繳時點 給付時的定義: (所細§82)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二)扣繳時點 給付時的定義: (所細§82)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 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存款 人帳戶。 匯撥給付: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者。 視同給付: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 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收付實現制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例外規定 ) 12 12 12 12 12 12

(三)申報期限-免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免扣繳憑單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三)申報期限-免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免扣繳憑單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 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 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 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 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 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 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免扣繳憑單填 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13 13 13 13 13 13

(三)繳納、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三)繳納、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 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 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 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 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 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 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4 14 14 14 14 1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 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憑單)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 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 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15 15 15 15 15 15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 、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或變更時,扣繳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 、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或變更時,扣繳義務 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 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按財政 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應以 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算: 1.公司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2.獨資、合夥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3.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正之日為準。 4.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誇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財政部81.5.6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 16 16 16 16 16 16

(三)申報期限-股利憑單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股利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三)申報期限-股利憑單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股利憑單)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 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與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 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 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 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 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 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但營利事業 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 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7 17 17 17 17 17

(自104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本國個人股東 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減半 對象 方案內容 條文 本國個人股東 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減半 66-4 66-6 本國法人股東 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外國股東 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 徵10%營所稅部分抵繳應扣繳稅額減 半 73-2 獨資、合夥 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課 稅制度;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 應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並以稅後 淨利併課綜合所得稅 14、7175、79 108 110 18 18 18 18 18 18

三、各類所得(所§14)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三、各類所得(所§14)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19 19 19 19 19 19

扣繳範圍所得 (所§8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營利所得(分配予非居住者個人、非居住者法人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 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 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項( 所§25規定之營利事業) 國外影片事業 20 20 20 20 20 20

四、非扣繳範圍所得 營利所得(分配予居住者個人或總機構在中 華民國境內法人之股利總額及盈餘總額) 緩課股票 一時貿易盈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四、非扣繳範圍所得 營利所得(分配予居住者個人或總機構在中 華民國境內法人之股利總額及盈餘總額) 緩課股票 一時貿易盈餘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其他所得 21 21 21 21 21 21

貮、扣繳新頒函釋 一、財政部賦稅署103.9.22臺稅所得字第10304026960號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貮、扣繳新頒函釋 一、財政部賦稅署103.9.22臺稅所得字第10304026960號函 勞動部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按摩據點新設及經營輔導補助」及「輔導補助中型按摩院所設置」2項補助,受領人領取之補助費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 1.受領人如為視覺功能障礙者,其領取之補助費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免納所得稅。 2.受領人如為營利事業(含以個人名義申請補助之獨資、合夥事業)、團體或勞動合作社,受領之補助費應依財政部80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800404746號函規定辦理。給付單位核發該補助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22 22 22 22 22 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二、財政部賦稅署104.2.5 臺稅所得字第10304655470號函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核發予受補助個人之營業場所租金補助及設施設備補助款,可比照財政部95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50039856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Ps:財政部95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500398560號函 身心障礙者領自政府補助其自力更生之房租及設備費免稅 桃園縣政府依據「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執 行要點」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之房租及設備費用,屬 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23 23 23 23 23 23

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三、財政部賦稅署104.2.12 臺稅所得字第10304655850號 函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103年度單親培力計畫」 ,補助單親父母繼續升學之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 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 下身心障礙子女之臨時托育費,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 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四、財政部賦稅署104.10.28 臺稅所得字10404571570 號函 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8 條規定,給付受暴露人員所需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 毒之藥品費」及「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 務費」,核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24 24 24 24 24 24

五、本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旨揭慰助計畫核發之慰助 金,其徵免所得稅之原則如下: (一)依「高雄石化氣爆災後復建臨時工作津貼計畫人員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五、本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旨揭慰助計畫核發之慰助 金,其徵免所得稅之原則如下: (一)依「高雄石化氣爆災後復建臨時工作津貼計畫人員 慰助計畫」核發之慰助金,及依「高雄市八一氣爆 災害受營業損失店家行號僱用之工作者慰助計畫」 所核發之臨時工作津貼,屬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所 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薪資所得。 (二)依「高雄市八一氣爆災害受營業損失店家行號僱用 之工作者慰助計畫」核發之停止工作及停工生活慰 助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 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5 25 25 25 25 25

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 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建構優質賦稅環境 維護租稅公平合理 六、財政部104.3.10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 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 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 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 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 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 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 不予認定。 Ps:原規定金額為新臺幣1,800元 26 26 26 26 26 2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七、財政部賦稅署104.10.8 臺稅所得字第10404032680號函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委託牙醫診所辦理「桃園103年度65歲以上長者暨55歲以上原住民裝置活動假牙補助計畫」所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助841661710款,同意參照財政部84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4253號函及84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41661710號函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通報該管稽徵機關。 Ps:社政單位給付私立醫院洗腎病患補助款免扣繳但應通報 資料(財政部84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4253號函) 健保局給付特約醫事機構之各項醫療費用免扣繳但應通 報資料(84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41661710號) 27 27 27 27 27 27

參、扣繳實務 營利事業給付醫療院所填報憑單規定 給付國內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免扣繳、免列單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參、扣繳實務 營利事業給付醫療院所填報憑單規定 給付國內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免扣繳、免列單申報。 給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扣繳、應列單申報(其他所得)。 給付國內私人診所之醫療費用:按執行業所得扣繳稅款並列單申報。 如醫藥費用係由員工就醫時先行墊付,再檢據向營利事業支領,則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列單申報。 28 28 28 28 28 28

參加文化作品競賽,其所獲得之獎金或給與,其 所得類別區別如下: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參加文化作品競賽,其所獲得之獎金或給與,其 所得類別區別如下: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 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8類競賽之獎金。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 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財政部74.9.6台財稅21714號函 ) 29 29 29 29 29 2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 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 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 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 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 數合計不滿 183 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 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 ) 30 30 30 30 30 30

外勞離境前雇主合併給付薪資,各按當月薪資計算稅率 (財政部98年10月9日台財稅第09804080300號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外勞離境前雇主合併給付薪資,各按當月薪資計算稅率 (財政部98年10月9日台財稅第09804080300號函) 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 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 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 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 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 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31 31 31 31 31 31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32 32 32 32 32 3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財政部 69/06/12 台財稅第 34657 號函) 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 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 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 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 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 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 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33 33 33 33 33 33

公司補發薪資,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除 當月份薪資部分依所屬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率表 (編者註:現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公司補發薪 (財政部59/07/09 台財稅第25193號令) 公司補發薪資,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除 當月份薪資部分依所屬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率表 (編者註:現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 ,扣繳所得稅款;其他補發各月份之數額,應 依非固定薪資(編者註:現為非每月給付之薪 資)扣繳所得稅款。 34 34 34 34 34 34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 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 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 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5 35 35 35 35 35

財政部88/08/11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 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841657446號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88/08/11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 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 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 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 稅。 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841657446號函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36 36 36 36 36 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101/05/22台財稅字第10100549630號函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 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 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 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 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 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 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 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37 37 37 37 37 37

(財政部69.8.1台財稅第36349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 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 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 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 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69.8.1台財稅第36349號函)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 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 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 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 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38 38 38 38 38 3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有關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 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乙案,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 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 報,以符合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及86年9月18 日台財稅第861914097號函規定意旨。 (財政部賦稅署102.9.9臺稅所得字第10200636080號函) 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 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 酬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 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利息、權利金或技 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 作為計算扣繳稅款基礎。 (財政部86.9.18台財稅第861914097號函) 39 39 39 39 39 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案例 租賃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萬元,另由承租人代為支 付扣繳率10%之扣繳稅款及保險費率2%之健保補充 保費,則扣繳義務人應開立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 為34,090元,扣繳稅款3,409元,另補充保費為681 元。 計算如下 給付總額:30,000÷( 1 – 10% - 2% )=34,090 扣繳稅款:34,090×10%=3,409 給付淨額:34,090 - 3,409=30,681 健保補充保費:34,090×2%=681 40 40 40 40 40 40

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例如 以實務如電冰箱、照相機等為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列方式扣繳: 獎品為購買取得者,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價格 (含進項稅額)或收據金額之10%扣繳稅款。 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製造,按產製成本之10 %扣繳稅款。 41 41 41 41 41 41

退職時另基於在職之辛勞與貢獻加發之款項仍屬 退職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退職時另基於在職之辛勞與貢獻加發之款項仍屬 退職所得 (財政部89/02/02台財稅第0880451483號函) 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該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退職所得。 營利事業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具資遣費性質 (財政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301號函)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 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 42 42 42 42 42 42

至9類之所得,如幼稚園補習班收入、職工福利 金、員工認股權憑證差額利益、結構型商品交易 所得等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其他所得 取自中華民國境內,且無法明確歸屬第14條第1 至9類之所得,如幼稚園補習班收入、職工福利 金、員工認股權憑證差額利益、結構型商品交易 所得等等。 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 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 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43 43 43 43 43 43

承租人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與出租人之損失補償費,係屬違約金性質,與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核屬其他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支付租賃解約違約金為其他所得 承租人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與出租人之損失補償費,係屬違約金性質,與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核屬其他所得。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91224台財稅第09900471090號) 44 44 44 44 44 44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 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9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 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 額。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 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45 45 45 45 45 45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 為限,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自然人,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 為限,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自然人,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 (財政部85年10月2日台財稅第851918973號函) 小額給付免扣繳及免列單之適用對象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財政部86年1月9日台財稅第861879070號函) 46 46 46 46 46 46

肆、常見扣繳違章類型 一、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 憑單。(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肆、常見扣繳違章類型 一、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 憑單。(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二、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所得稅法第88條) 三、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時限按實填報或填發 扣繳憑單。(所得稅法第92條) 四、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第1項) 五、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各信託財產 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92條之1) 47 47 47 47 47 47

滯納金或加徵利息? (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24073號函)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滯納金或加徵利息? (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24073號函)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 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法條規定處罰;應查明有無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無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3 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48 48 48 48 48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