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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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作業說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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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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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作業說明

※勞工退休準備金是什麼? 按月提撥 給付退休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雇主 勞工

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4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4項 雇主應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5年內足額提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

※勞工退休金新、舊制度區分 到職 94.7.1新制 退休 (舊制) (新制) 公司須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於臺灣銀信託部,並按月提撥 公司提撥勞工薪資6%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哪些單位必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選擇舊制之勞工。 一 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選擇新制但未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 二 舊制年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新制年資提撥6%退休金,兩者併行。 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以外之外國籍勞工。 三 即家庭幫傭、海洋漁撈、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等「以外」之外國籍勞工。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流程 勞、資雙方推派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代表 至本局網站下載申請書表填寫並蓋妥印鑑卡 收到本局核備公文 寄交本局 持存款單至各代收行庫繳款 計算每月應提撥之金額 收到臺灣銀行存款單

流程1:勞、資雙方推派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代表 人數 產生方式 舊制年資人數100人以上 舊制年資人數僅剩1人 (3~15人) 產生方式 舊制年資人數100人以上 舊制年資人數僅剩1人 資方 1~5人   雇主指派,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 勞資雙方委員合計不得少於9人。 1人 (主委) 勞方 2~10人(不可少於2/3) 由工會或具舊制年資之全體勞工推選,並由勞方委員互推1人擔任副主任委員。 (副主委) 備註:1.勞方代表需為「具有舊制年資之勞工」。 2.勞方代表人數不得少於2/3(即勞方人數須為資方人數2倍)。 3.舊制勞工2人以下不受2/3限制。

流程2:填寫設立申請表格 填 寫 範 例

寄出前請檢查文件是否齊全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主旨: 快來辦理有限公司 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請核備。 主旨: 快來辦理有限公司 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請核備。 說明: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檢附下列申請表1至10項文件: 寄出前請檢查文件是否齊全 編 號 表 列 名 稱 份 數 備 註 1 委員會設立暨提撥率申請表 2份   2 全體勞工清冊 3 最近1個月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書 (如未達扣繳稅額請檢附工資清冊) 1份 自備 或參考附件 4 委員會組織規章 5 委職員名冊 6 印鑑卡 7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須自備 8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3聯皆須加蓋委員會章及主任委員、扣繳義務人私章) 3張 9 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扣繳義務人身份證影本 10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 三、本公司勞工退休辦法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勾選) □ 依規定辦理,不另檢附。 □ 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檢附正本三份。 事業單位名稱: 快來辦理有限公司 (蓋公司章) 負責人: 王小明 (蓋章) 聯絡人:張小明 地 址:臺北市濟南路99號99樓 電 話:02-12345678

  單 位 名 稱 快來辦理有限公司 雇 主 王小明 公司統一編號 99919992 勞保證號 A00000000 行 業 別 貿易業 詳 細 地 址 登記地址:臺北市濟州街19巷911號 電話:02-1999-1999 通訊地址:臺北市濟南路99號99樓 電話:02-9999-9999 委 員 人 數 資方委員 1人 勞 工 人 數 有舊制年資之勞工 (94年7月1日前到職) 8人 勞方委員 2人 適用新制之勞工 (94年7月1日後到職) 3人 合 計 合 計 11人 二、擬定(調整)提撥率考慮因素 薪 資 總 額 最近一個月: 300,000 元 三、提撥率 擬定(調整)提撥率 4 % 填表人 張小明(蓋章)_94_年_7_月_9_日申報

請填寫全體勞工 全體勞工清冊 (請加蓋委員會章) 勞 工 姓 名 選擇/暫不選 選擇/適用 到 職 日 期 退休金舊制 退休金新制 1   勞 工 姓 名 選擇/暫不選 選擇/適用 到 職 日 期 退休金舊制 退休金新制 1 吳一毛 V 92年11月20日 2 李小寶 93年7月20日 3 王曉明 94年6月19日 4 92年3月3日 5 吳二毛 6 傅倷超 91年11月11日 7 張三 95年1月28日 8 李四 94年5月10日 9 劉文聰 94年9月11日 10 陳英俊 94年6月2日 11 史麗儒 94年11月20日 填表說明: 1、請填載全體勞工資料,並勾選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度欄位。 2、94年7月1日前到職員工選擇退休金舊制或暫不選擇者,係適用退休金舊制勞工。 3、94年7月1日前到職員工選擇退休金新制者,係保留退休金舊制年資勞工,雇主仍應依法為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4、表單欄位如不敷填寫時,請自行複製使用。

快來辦理有限公司(具有舊制年資)工資清冊 請填寫具舊制年資勞工 快來辦理有限公司(具有舊制年資)工資清冊 編號 姓名 到職日期 最近一個月薪資 (新臺幣) 1 吳一毛 92年11月20日 30,000元  2 李小寶 93年7月20日   30,000元 3 王曉明 94年6月19日 40,000元 4 吳二毛 5 傅倷超 91年11月11日 50,000元 6 李四 94年5月10日 7 陳英俊 94年6月2日 60,000元 8 9 10 最近一個月薪資總額: 300,000元 (請於空白處加蓋公司大小章)

臺北市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職員名冊 請注意勞方人數及到職日期 臺北市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職員名冊 (請加蓋委員會章) 職 別 姓 名 職 務 到 職 日 期 資方委員 主 任 委 員 王小明 董事長 90年9月9日 委 員   勞方委員 副 主 任 委 員 李小寶 會計 92年11月20日 王曉明 出納 93年7月20日 候 補 委 員 總 幹 事 幹 事 填表說明: 1.委員會置委員3人至15人(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委員數以奇數為原則,且勞方代表不得少於3分之2。 2.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100以上,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9人。 3.本表委員人數(含資方委員、勞方委員)應與監督委員會設立申請表及組織規章所載委員人數一致。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日勞動4字第0950026878號函釋: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始進用及適用新制但已結 清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並無舊制之適用,與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事項無涉,因此,事業單 位於進行選舉該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時,該等勞工應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推選完則雙方委員之後,就可以來刻開戶的印鑑章了,中間這一顆大章就是要照你們公司的全名後面再加「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12個字

臺北市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 (請加蓋委員會章) 第 1 條 本規章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6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名稱:快來辦理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第 3 條 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州街19巷911號 電 話: 02-1999-1999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 3 人,其中勞工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2,並置 主任委員1人綜理會務、副主委員1人襄助處理會務。 (1)主任委員:由雇主就資方代表(委員)中指派1人擔任 之。 (2)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委員)中推選1人擔任之。 (3)勞工選候補委員 0人,由勞工直接選舉之。(未填者,以不推選候補委員論) 第 5 條 本會委員及正(副)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3年,勞工代表(委員)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之人數不得超過2分之1,資方 代表(委員)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 6 條 本會置置總幹事 人、幹事 人處理一切經常性會務,提請委員會會議通過任命。(未填者以不置職員論) 第 7 條 本會委員為義務職。 第 8 條 本會任務如左: (1)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2)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3)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4)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5)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第 9 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本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擬具基金結算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連同會錄送經本公司轉 請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第10 條 本會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之同意方為有效。 第11 條 勞工退休時,應由本公司人事、會計依勞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負責人核定後,並由本會正、副 主任委員簽署,始得支付之。。 第12 條 本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 1.時 間:95年2月5日10時30分 2.地 點:忠義大廳 3.出席人員:11人 4.列席人員:0人 1.時 間:95年2月5日10時30分 2.地 點:忠義大廳 3.出席人員:11人 4.列席人員:0人 5.主 席:王小明   記錄: 傅倷超 6.主席報告:為保障員工之舊制年資退休金權益,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監督委員會,按月提 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7.討論事項: 第1案 案由:討論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職員推選。 決議:主任委員為王小明擔任。 副主任委員為李小寶,勞方委員(代表)為王曉明。 第2案 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擬定。 決議:法定提撥率範圍為2%~15%,經討論後,提撥率擬定為4%並依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8.臨時動議: 9.散會:12時15分 【會議紀錄內容請依實際情形自行增修】

請依紅色字體處填寫

流程3:等待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寄發公文及臺灣銀行信託部存寄發款單後,自公文核備當月起開始提撥。 ※存款單樣式 ★備註:存款金額由事業單位自行計算填寫。

流程4:計算勞工退休準備金每月提撥金額 ※勞工退休準備金每月提撥金額計算公式: ※薪資總額不包含 具有舊制年資勞工 之每月薪資總額 提撥率(2%~15%) 每月應提撥金額 1.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 2.雇主、董事、委任經理人 ※薪資總額不包含 3.94.7.1後新進之本國籍勞工 4.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 僱工作之外國人

流程5: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繳費方式1: 繳費方式2: 填妥存款單金額及月份 至指定代收銀行繳費 開立指定代收銀行之活期存款帳戶 攜帶存款單及存摺印鑑至存款行 繳費方式2: 約定每月20日定額自動轉帳代繳 ★備註1:代收銀行為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 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兆豐銀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等10家。 ★備註2:當月勞工退休準備金最遲應於次月底前存入。

※哪些單位無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無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勞工及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以外之外籍勞工。 一 已與勞工結清舊制年資完畢且無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以外之外籍勞工。 二 員工均為無薪資酬勞之家屬。 三 已登記解散。 四 為94年7月1日後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且無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以外之外籍勞工。 五 工商業團體、社會團體、自由職業團體、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傳教機構等。 分支機構併總公司提撥。 六

※無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單位需提供下列文件,供本局查核 項次 無須提撥情形 應備證明文件 一 無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勞工及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以外之外籍勞工 無舊制勞工切結書(如附件1)。 二 已與勞工結清舊制年資完畢且無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以外之外籍勞工 1.結清年資協議書(如附件4)。 2.結清費用付款證明(例如:銀行匯款單據)。 3.無舊制勞工切結書(如附件1)。 三 員工均為無薪資酬勞之家屬 員工簽署之切結書(如附件5) 四 已登記解散 核准解散公文。 五 為94年7月1日後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且無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以外之外籍勞工 行業別資料(工商業團體、社會團體、自由職業團體、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傳教機構)。 例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通知適用勞退新制公文」,或檢附「立案登記證明」等文件。 六 分支機構併總公司提撥 總公司提撥證明 備註:上述附件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首頁「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宣導資料專區」下載

※無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重點提醒 重點1:結清年資金額不得低於退休金標準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29日勞動4字第0940021560號令。 結清年資給付金額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標準,否則 不生結清效力。 結清年資費用須於結清次日起30日內發給,不可分期給付。 結清年資僅結清「給付年資」,不影響「事實年資」。 ★外籍配偶於103年1月17日起可提撥新制退休金,故103年1月17日起亦 可與外籍配偶協議結清年資。

※結清年資試算範例 103.3.1 協議結清 90.1.1到職 94.7.1新制 (保留年資) (新制) (4年6個月) 平均工資3萬元 假設前6個月平均工資(103年2月~102年9月)為3萬元。 4年6個月應發給10個基數(年資前15年,每滿1年2個基數,滿半年以1年計)。 結清年資應給付:30,000元×10=30萬元 ★小提醒: 1.若現在結清年資,不可用94年當時薪水計算。 2.結清金額不可協議低於退休金標準。

※無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重點提醒 重點2: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之外籍勞工無須提撥 包括「家庭幫傭、海洋漁撈、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等外國籍勞工」,因渠等外籍勞工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有一定之工作年限,無法成就自請退休要件。 重點3:94年7月1日後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無須提撥 包括「工商業團體、社會團體、自由職業團體、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傳教機構等」,因渠等行業之勞工自適法日起均須適用新制,均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年資。

※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處罰 有舊制年資勞工,未設立專戶 有舊制年資勞工,已設立專戶,未按月提撥   有舊制年資勞工,未設立專戶 有舊制年資勞工,已設立專戶,未按月提撥 未依法定標準結清或逾30日未給付(且未開戶未提撥) 違反法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 處罰金額 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 備註:如未依法定標準結清或逾30日未給付,即自行決定不開戶提撥或停止提撥,仍屬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

※已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得申請註銷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   已無具有舊制年資之勞工 有舊制年資勞工,已依法結清年資 已登記解散,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 法令依據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4項 申請註銷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申請表,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勞工退休準備金/4.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下載。 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流程圖 寄交 本局 至本局或臺灣銀行網站下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公司餘額領回作業說明」填寫 至本局網站下載退還申請書  備齊證明文件 收到本局核准公文 連同本局核准函影本寄交臺灣銀行信託部 收到臺灣銀行開立之賸餘款支票

謝謝,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