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重合同,守信用 视频:梦幻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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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重合同,守信用 视频:梦幻家园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法谚 主要内容

学习目标 (一)合同的概念要重点介绍,同时结合与此有关的诸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属于调整范围一题落实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理解合同、合同法的概念; (二)掌握合同的有效要件 (三)重点掌握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构成要件及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重点掌握承诺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承诺生效时间及承诺的撤回 (五)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重点掌握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及其处理后果 (七)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 (八)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及合同的解除 (九)重点掌握违约责任的方式及免责事由 (一)合同的概念要重点介绍,同时结合与此有关的诸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属于调整范围一题落实合同订立的原则;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让学生通过认识实际的合同样本来掌握;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应结合多个案例来讲解; (四)合同违约承担的责任应具体个案来分析。

学习方法 这是经济法课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章节,且变幻性大,情况复杂,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新的经济问题,经济纠纷也增多. 要学好本章,必须多看案例,接触实际的案例,学会解决具体问题,因为经济现象是非常复杂,非常个性的. 返回

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 返回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 第九节 合同法中几种规范的合同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讲授与训练 示范与案例 单元小结 返回

讲授与训练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返回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观念: 白毛女与威尼斯商人的对比; 东方的家观念与西方的契约观念 下一页

法律特征 1、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财产关系.其他如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不属合同法) 4、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法律特征

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返回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调整范围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返回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有时考虑强制干预) 公平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 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有时考虑强制干预) 公平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视频:收条里的玄机 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返回

单元小结 本节主要介绍了合同的一些基本概念,要求学生对基本概念能够掌握,并且能认识到合同概念的广泛性;合同法的原则也是需要掌握的重要内容。 返回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讲授与训练 案例分析 单元小结 思考训练 实践练习 返回

谈判去 合同书

讲授与训练 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可以委托 代理人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 自然人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可以委托 其他 组织 代理人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返回

自然人类型 六种自然人 下一页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可分为三种情形, (1)不满10周岁的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行为能力人,由其代理人代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可分为三种情形, (1)不满10周岁的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行为能力人,由其代理人代理; (2)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仍需由其代理人代理; (3)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返回

法人 (1)法人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返回

二、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公证形式 其他形式 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 返回

代理 有权代理 代 理 无权代理 超越权限代理 表见代理 返回

案 例 去年,赵某承包了一个村办小厂,合同中规定:承包5年,每年向村上交5000元,其它归其处理。村委会为“保险”起见,又将该合同拿到某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该公证机关认为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不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予以公证。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才算是条款齐备?

买卖合同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履 行 期 限、 地 点 和方 式 解 决 争 议 的 办 法 标 的 数 量和质 量 价 款 或 报 酬 案例分析 三、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履 行 期 限、 地 点 和方 式 免责条款不可抗力等 解 决 争 议 的 办 法 标 的 数 量和质 量 价 款 或 报 酬 违 约 责 任

标的 我想新鲜蔬菜 给你的就是新鲜蔬菜 返回

数量 徐先生相中的一套56平方米的住房,合同签订后,面积又增加到63.4平方米。可因为协议最后一行“如实际面积与预售面积有出入,按实际面积计算”的字,按照“约定优于法定”的合同原则,甘井子区消协为这起投诉遗憾地作出结论:徐先生只能补交房款两万余元,否则数千元定金将“打水漂”。…… 返回

质量 “工程质量按正常装饰规范执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按照甲方正常要求执行修复返工。”这是我市某家装合同书中的一条款。表面看起来此条款没什么问题,但仔细一分析有明显漏洞。第一,什么是“正常装饰规范”?第二,何为“甲方正常要求”?谁来评判甲方的要求是否正常?第三,返工的费用由谁支付?尽管消费者都认为这理所应当由施工方承担,但合同里显然没有说明。 返回

价格 价格同很多因素有关 成本 风险 其他因素:如心理因素,品牌因素等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价格的合理性.约定要明确

张某将一个修理厂转让给别人。合同上写明要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转给他们,且证件办理完全再付转让尾款!而办理证件的费用未在合同上注明,当时对方口头承诺费用对方出,但现在由于费用较高,对方拒绝负担,否则以证件未办完而拒付尾款! 张某该怎么办呢?办理的证件到底该谁承担呢? 返回

期限 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返回

地点 成本 风险 价格 A司与B公司签定合同买得一批货物,仍存放在B公司仓库内,(因为A公司没有相应的库房存储),A公司将货物卖给C公司后,再将货物从B公司仓库提出直接交付给C公司。请问: 1. 是否有效? 2.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承担? 返回

付款方式 合同价值20来万,不付定金,说货到厂家付款70%,运行3个月正常付20%,余10%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客户说的信誓旦旦,货到厂不下货,拿到70%的货款下货。不按客户说的付款方式,合同就签不了。 返回

违约责任 北京青年旅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四条第三款:“甲方(消费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经营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     第四条第四款:“乙方(经营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消费者)。” 返回 视频:天价违约金

解决争议的办法 双方友好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返回

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当时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我大,当然我说了算 下一页

格式条款的优缺点 优点: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 缺点:双方地位实际不平等,其条款内容也难免有不够公平之处。 下一页

四个月新车出问题 该找整车生产厂家还是轮胎生产厂家? 四个月新车出问题 该找整车生产厂家还是轮胎生产厂家? 大庆市消费者刘永才在今年8月底,花160多万元买了一辆保时捷越野车,可11月汽车右前轮胎侧面就鼓了包。刘先生不解,“这么名贵的车,怎么这么短时间就出了问题?” 刘先生找到哈尔滨保时捷中心售后服务人员。然而售后人员的解释令他惊愕不已:轮胎出了问题,应该找给保时捷公司生产配套轮胎的厂家。

刘先生很气愤地打了个比方:“我新买件大衣,可扣子出了问题,难道我应该去找扣子厂家?”他坚持认为,汽车轮胎是整车的一部分,而且是新买的车,出了问题理所当然该找整车生产厂家。 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哈尔滨保时捷中心的工作人员给刘先生的轮胎拍了照,把照片送到该轮胎的生产厂家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做“索赔检验”,最后轮胎厂家自己检测的结果丝毫不出刘先生所料:“故障的责任非属原厂,不予理赔。”

刘先生说:“真的搞不明白,我的新车出了问题,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对此,哈尔滨保时捷中心售后服务经理郑伟做出了解释:“客户可能对轮胎相关技术知识不了解:侧面起包可能是下面垫击造成;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车主说没受外力,他得拿出证据来;按保时捷公司的保修细则,轮胎是非保修部件;轮胎厂家的鉴定是权威的;客户可能很委屈,我们能理解,但目前我们只能做到这些。” 刘先生说:“真的搞不明白,我的新车出了问题,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哈尔滨保时捷中心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保时捷汽车保修细则》,记者发现,在这份细则里有“非保修部件及材料”一项,而包括轮胎、蓄电池、制动盘、制动片、制动摩擦衬块、滤清器滤芯、保险丝、配电点、火花塞和传动皮带等多个部件,都被列入了非保修范围。 黑龙江省消协认为,汽车厂家把一些部件材料列为非保修范围,是明显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曝光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下一页 1、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2、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3、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4、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5、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购种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6、 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 7、 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8、 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9 、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它责任。 10、美容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下一页

对于汽车销售、汽车服务领域里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可大致分为三类: 一类是明显违法。例如产品的极限责任就是修理,这显然是违法的,其可怕之处是厂家敢这么写; 第二类主要是不公平,比如最终解释权归厂家,这当然是无效的,这一类条款并不可怕,但是有点复杂; 第三类是选择性条款,对消费者的伤害比较大,比如指定零部件的供应商、指定保险。选择性条款直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 如前所述,格式条款中作为消费者一方,没有选择余地,身处弱势,因此各国法律大都给以特殊的保护,以调整这种不平等,我国的合同法亦是如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下一页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 1、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 1、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 2、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

1、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下一页

郁闷哦 一天晚上,李某家中的电话突然不能通话,十分着急,便立刻与该市电信局联系,经查询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不合理,电信局提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在用户安装电话时,电信局曾给每个用户开出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须知”,其中便有“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李某提出自己从没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用户须知”,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停机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停机前未通知李某,也没有催促其交费。由于突然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要求电信局赔偿损失,电信局拒绝赔偿。 返回

2、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福州电信宽带网业务服务协议》格式合同,在其业务范围内广泛使用,该合同中关于“宽带年缴费业务到期后,用户如果没有及时续费,电信公司就会按月付费标准每月扣除月租费,如果到期后用户不想续约,需到营业厅办理取消自动续费业务”这一条款,严重侵害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除己方责任,应当确认无效。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53条: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过失 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为一种主观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为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认为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一种客观标准。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过高。

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

超市是否为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 老范有一批古董,原来一直放在自家的储藏室。前一阵子,因装修房子,他就把这些古董寄存在朋友大张家。大张就把古董将搁到了床下面,并提醒老范自己不敢保证是否会发生损失,如被盗等.老范表示同意。一天,大张楼上住户家的水管破裂,水流到大张家,淹了床下面的古董,并使得部分古董严重受损。老范因此与大张闹得很不愉快。大张自己也觉得冤枉,因为楼上住户水管破裂自己根本不知道。为了弄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大张来到司法所咨询。 返回

2002年洪荣尧在农业银行永嘉支行申办了一张借记卡。后有人以“洪荣尧”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获取了网上银行密码,并通过网上银行将洪荣尧借记卡内的10.25万元资金转划至他人账户。另经查明,洪荣尧曾因业务需要将借记卡的密码告诉过他人。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第六条“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操作皆视为客户本人所为,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法院认为,银行未能认真核实验明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该违规失职行为与洪荣尧的存款被犯罪分子冒领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而网银协议中“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操作皆视为客户本人所为,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的原则,不能作为免责抗辩。一审法院判决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赔偿洪荣尧存款10.25万元及利息。后检察院提出抗诉,2006年永嘉县法院经再审后,维持了原判。

婚纱照冲印引入格式合同 “美丽瞬间”不再遗憾 有些事情让人尴尬:拍好的结婚照搞错了尺寸、泰国旅行时的难忘瞬间被冲坏,由于缺乏事先约定,当这些事情发生时消费者往往备受伤害。 据日前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专门针对摄影行业内特殊性问题的两部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将于9月1日实施,两部条例的推出将使“美丽”不再有遗憾。 现在“五花八门”的冲印单据三个月内就将被统一的冲印单据代替,根据《上海摄影业彩扩冲印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9月1日起全面使用的《冲印业务加工单》将被印上重要的两条须知,首先是冲印加工时,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赔偿胶卷原值的5倍;然后是消费者可以为非常重要的冲印照片办理保值服务,保值服务费是保值金额的千分之10。 9月1日以后,消费者去拍婚纱照时,最好仔细查看一下业务定单,根据《上海摄影行业摄影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定》,沪上所有的婚纱摄影店届时都应使用由消协、工商和摄影行业协会联合制订的格式合同,这个格式合同把婚纱店提供的服装套数、提供照片的数量、规格、装帧等容易出现“猫腻”的细节都列入其中,并且在注意事项中约定,如果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据上海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介绍,这两条规定是摄影行业协会在市消协、市工商的协助下对摄影市场长达一年调研的成果,它对解决目前行业内纠纷比较大的照片冲印精神赔偿问题,婚纱照市场猫腻比较多等问题有积极的作用,它使事后调解变成事先预防。

实践练习 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资金周转不灵,只能跳楼甩卖了.5555 返回

思考训练 1、按经济合同必备条款和形式要求,指出下列合同的错误和不完备之处。 需方:甲市星星百货公司 供方:乙市第一皮鞋厂 经双方协商,遵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品名 女式皮鞋 牌号 兰花 规格 23cm 24cm 各半 数量 1000 单位 双 单价(元)130.00 金额(元)130000 下一页

交货期限、地点:2006年度,供方仓库 交货方式:需方自提,运费需方自付 产品质量与检验方法:以原封存样品为准,提货时抽样检查 结算方式:付现金提货,货款当面清结 需方单位(公章) 供方单位(公章) 地址:××× 地址:×××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返回

小节 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合同的内容问题,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合同的六大主要条款,同时,由于现实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交易活动的增多,格式合同越来越广泛,需要掌握格式条款的各项法律规定. 返回

四、订立合同的程序 要 约 承 诺

要约 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失效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要约邀请 1、内容要具体确定(各项基本条款)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要具体确定(各项基本条款) 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注意与要约邀请相区别。 条件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甲向乙表示,将其一块手表作价300元卖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但如果甲只是告诉乙,其欲将手表变卖,问乙有无购买之意,则甲的意思表示仅为要约邀请。 讨论:我17:20进入xx银行准备取钱,银行工作人员不给我取,说是钱被运钞车取走了.但是我看了银行门口公布的营业时间是到18:00结束.请问银行这种做法对吗?

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 第一,寄送的价目表。 第二,拍卖公告。 第三,招标公告。如果招标公告明确表示将 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可视为要约。 第三,招标公告。如果招标公告明确表示将 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可视为要约。 第四,招股说明书。 第五,商业广告。

悬赏广告 拉登身价涨至5000万美金 广告:“想发财吗?快快提供有用线索,你就能有一辈子都花不钱!。。。。。。。”

分析 广告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但对于广告悬赏广告,一般认为其为要约。其他商业广告,如具备要约的构成条件应属于要约。 视频:奖金悬赏风波 返回

(二)要约的生效 发信主义 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

要约生效 例如,张三通过信件的形式向李四提出,愿意将其一辆小汽车作价10万元卖给李四,希望李四答复。则李四收到张三该信函的时间即为张三所作出的要约(作价10万元变卖小汽车)生效的时间。 返回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 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举例

如上例,如果张三在刚发出该信件后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后即寄出特快专递信函告知李四新的决定,该特快信函比上一封信快一天寄到李四手中,则产生撤回要约的效果;如果张三打听到李四已收到其决定卖车的信,但尚未答复,此时,张三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即派人专程赶往李四处,书面通知李四其新的决定,则产生撤销要约的效果。 返回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返回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失效的几 种情况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失效的几 种情况 返回

承诺 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作出的方式 承诺的生效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果是第三者 作出,则应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否要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 条 件 返回

(二)承诺作出的方式 必须是通知或积极的行为,沉默不是承诺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返回

谈判 A:40块,卖吗? B:100块。不能更低了。 A:我能接受的价格是70块。 B:我不是不想让步,只想得到公平的                    价格。我可以接受80块钱的价格。 A:70块钱真的是我可以出的最高价了。                    B:你肯定那是你最好的价格吗? A:对。                    B:那好吧!

(四)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该承诺成为一项新要约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已经在要约中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承诺无效 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并且在要约中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承诺有效

例如前例之甲向乙表示,愿将其一块手表作价300元卖给乙,乙表示同意,则乙之表示即为承诺。再如上例,如果乙答复甲称,同意购买手表,但价格定为250元为宜,则乙之答复不构成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如甲同意250元成交,则甲之意思表示为承诺。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该发盘具备合同主要条款,美商接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接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我想换个其他样子的, 可以吗?

新要约(反要约):实质变更 撤回 要约 承诺 撤回、撤销 承诺:一致或非实质变更

思考题 ——运用要约承诺的原理,分析出租车拒载的处罚依据。

合同的成立 (1)《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一般说,受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也就成立。 (2)《合同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一个问题 比如某甲和某乙有一个初步的接触说想和某乙订约,谈了好长时间,某甲已经让某乙相信了他会和某乙订约。但是到了紧要关头,某甲突然说我不订约了。那么这个时候某甲有没有责任?假如有责任究竟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这是第一个阶段,双方还没有进入到缔结契约的过程。

案例 比如我对人说我有一幅非常有名的画准备卖,他也准备买。但是还得看一看是不是“杀熟”,谈一谈价格多少,于是我就和人家约定这个星期天来看一看。可是后来我忘了,而这人却千里迢迢从广州来看我的画。结果我昨天不在,今天也不在,他白白浪费了两天也没等到我,就回广州了。这种情形下我并没有侵犯他的权利,可是他有没有损失呢?肯定有损失,至少来回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要算,这还仅限于纯粹的经济上的损失。这时候我到底要不要负责?

第二个问题 双方已经订约了,虽然在形式上双方已经订约,可是法律上所谓要式行为的要件还不具备,以至于所订立的契约不成立或者不生效。

我答应卖一匹马给人家,可是这匹马早就死掉了;或者说我答应把我的房子卖给你,可是房子早在地震中垮掉了。别人稀里糊涂和我签了契约,这里的给付就是自始、客观的不能实现。

第三个问题 契约已经订立了,但是有些相关的信息我隐瞒了,而且这种隐瞒还没有达到诈欺的程度,结果导致契约内容很不公平。这个时候究竟该怎么处理?

如买东西时,售货员明知这件商品基本已经断货,但为了促销,依然告诉顾客多长时候再来购买,那时会有货。结果顾客几次往返之后仍然没有买到货。

第四个问题 与合同的利益没有关系,可是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固有的利益有关,即便我们不是和这个人订立合同。这里讲的固有利益,就是人们本来就有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这些利益。这些固有利益与合同没有关系,但是也需要我们去维护它。

案例 某人到超市买东西,在上台阶的时候被冰滑倒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注意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案例 有一个日本厂商告诉一个印尼厂商说我们一起开发一片森林,我需要你什么什么帮助,印尼厂商就照着去做了。回来以后日本厂商却说我没有要和你签约呀,结果印尼厂商就傻了,说你这么不负责任怎么能行,于是就到日本的法院去告。

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缔约费用(邮费、现场观察等合理费 用) 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机会成本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一个购销碎木片合同,当时的市场价为每吨50元,协议合同价为48元。因乙公司反悔,不肯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未能成立。甲只得以市场价另行向丙公司购买,而这时的市场价已涨到55元。假定甲为订约已支付了各种费用500元,那么甲因合同不能成立应获得的赔偿费如何计算?

讨论 缔约过失责任会不会对契约自由产生侵害?

小结 本部分主要介绍合同的的订立程序,对订立程序中,必然要经历的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需要掌握两者的条件.同时,要注意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常常很难区分,掌握区分要点. 返回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概念 应具备的条件 生效时间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概念 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应具备的条件 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点是:(1)所附条件必须在为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而且必须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能否实现这个条件是不可预知的;(2)条件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条规定了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案例 张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如下处分:(一)自行车1辆、电视机1台赠给王某;(二)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赠给丁某;(三)其他家庭用具和银行存款2万元及现金1500元全部给张忠(其子),但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并且必须在领到结婚证后,才交付财产,否则,不得交付。这些财产由李某掌管。 现在丁某已表示愿与张忠结婚,但张忠不同意,当张忠请求李某交付由他掌管的张某的遗产时,李某以不符遗嘱指示为由拒绝交付。张忠诉至法院。

案例 与他人签定了有关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因在合同中附了条件是在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给剩余20%的货款.该工程已完工近一年了,且进行了使用,但对方以工程没有进行验收为由,不支付剩余货款.

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条是关于附期限的合同的规定。

案例 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合同的效力 合同可分为: 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视频: 家传之宝

效力待定的合同 (1)未经追认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 效力未定的合同,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1)未经追认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 (3)合同被追认之前,经善意相对人撤销而合同归于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三)无权(非法)处分合同

案例 一个11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妈妈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妈妈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

案例 王某2003年患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2006年6月,王某在一家商店看到一台收录机价廉物美,就将它买了回来。其夫李某觉得这台收录机功率太小,想将其退掉,另买功率大的。营业员声明,货已卖出,若不是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原因,商店不办理退货手续。李某退货心切,谎称王某正在发病期间,她的买卖行为无效。营业员声称从未发现过任何精神异常的人来买过收录机。双方诉至法院。 返回

无权或超越权限代理合同的效力 按《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或超越权限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案例 .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思考: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采取的越权行为是否有效? 许某是柴某的委托代理人,许为柴出售一批鲜活产品。按照柴的定价前3天前销路不好,到第5天产品就要死亡发臭,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许决定降低价处理,最后所剩无几。但是柴某要求许赔偿其降价的差额,请问,许某应否赔偿其损失?

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即不必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效力。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

案例 某市无线电厂供销员李某带五张空白合同去外地推销本厂产品。李某在旅社遇到社办厂供销员推销折叠椅,认为倒卖折叠椅有利可图,便与其签订了购买折叠椅的合同。因椅子质量太次,造成积压,两厂发生纠纷。无线电厂认为,这是由于李某超越了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厂方不负责任。这种看法对吗? 返回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案例 A村村民甲因要外出,把家里的一头耕牛放到村民乙家饲养,说好两个月后就回来牵牛。但过了两个月,村民甲仍未回村,过了二日,村民乙听说村民丙家想买耕牛,就把耕牛卖给村民丙。村民甲回村要求村民乙赔牛。村民乙告诉其牛已被卖,愿意偿还甲卖牛所得价款,但甲不同意,认为自己需要牛耕地,于是找到村民丙要求还牛,丙认为乙已将牛卖给自己,甲只应该找乙偿还损失。

案例 王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仅7岁,2001年王某受单位指派进山采购毛皮,一去不归。两年后王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法律公告后未获王某下落,遂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王某财产由王某的弟弟代管,王某之子也有王某弟弟抚养。此后,王某弟弟因无力负担王某之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便将王某的彩电卖与他人,将钱用于王某之子的开销。对此,王某的其他亲属意见很大,认为其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 视频:谁装修了我的新房 返回

电视购物 视频:美容院毁你没商量 返回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二、无效合同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概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种类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后果

欺诈

胁迫

案例 张三制造假酒销售,李四是某村一小烟酒杂货店的老板,张三向李四推销假酒,但未告知其真相,李四因为张三的酒价格相对较低,故同意向其购买。但过了一段日子,村里部分人开始因为喝了此酒,出现恶心呕吐等现象,向李四索赔,李四再向张三索赔时被拒绝。

法官判案 原告诉:不久前,一家拍卖行举行拍卖会,我经过竞价以2500元购得一部说明和标识都是某名牌的数码相机。事后,我发现这部所谓名牌数码相机是假货。我找到拍卖行要求退货,拍卖会的组织者却说,价是你自己开的,不能退。

案例       在石家庄某超市卖场南侧,记者看到了标称为“TCL”、“三星”等品牌彩电,每台售价从300多元到1000多元不等。其中,34英寸彩电批发价每台1988元,还加赠DVD机、低音炮、小礼品。      “都是新彩电,因为是样机,所以才便宜。我们店里可以保修一年。”一名销售人员对超低价彩电进行了解释,并告诉记者如果彩电出现质量问题不用找厂家,送到他们超市维修即可。        记者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部分彩电标称混乱,一款标称为“三星”的彩电标志是“SANSING”,并非人们所熟知的“S∧MSUNG(三星)”。销售人员对此解释说,“SANSING”就是“三星王牌”彩电。       随后,记者拨通了三星中国服务总部的热线,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三星电子产品的名称叫三星电子,标志是“S∧MSUNG”,没有“三星王牌”这个附加名称。       据知情人透露,一台正规的21英寸彩电零售价多在1000元以上,商家利润有几十元。超低价彩电往往是利用旧彩电翻新加工而成,翻新彩电假冒品牌彩电或虚拟品牌,误导消费者。       当天下午,石家庄市工商局长安分局南村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记者举报,对该超市内部分彩电予以暂时查扣。截至记者发稿时,这些被暂扣的彩电已经被鉴定为属于不合格的翻新产品。    返回

案例 拍卖行拍卖一座底价302万的房屋标的。拍卖公告后,共有6人报名参加竞买。但在拍卖当日,只有其中1名竞买人李某出价,以底价302万拍得,再无人竞标。 李某竞标后,即与其余5人离开拍卖现场,在另外地点自行组织内部买卖。此事随即被拍卖行获悉,立即宣布此次拍卖无效。李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查询得知,以李某为首的6人在正式拍卖前已串通"拢拍",私下商定故意压价,准备在拍定后再抬高价格拍卖,进行分赃。

据江南时报报道,近日,镇江一律师与交通肇事者串通,瞒着受害人,以自己为诉讼代理人,以受害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意图以假案借审判获取保险公司的额外赔偿。   案情:王某驾车时将王介寿撞伤,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后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王介寿把医疗费单据交给王某。王某认为王介寿的医疗费中有一部分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治疗范围,为获取事故三者险的赔偿,遂与律师宰某商量,决定利用在调解中获取的王介寿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医疗费单据、单位证明等,由宰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以王介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和肇事者王某,想通过法院判决获取保险公司的额外赔偿。   由于原告提供的王介寿误工费数额太高,法院传“原告”王介寿到庭质证。王介寿之子到法院询问因何事其父被他人诉讼,承办人因此深感诧异,立即展开调查,终于使宰某、王某串通骗保的事实被揭露。 返回

案例 李某和张某是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个砖厂,李某想离婚,但不愿和张某平分家产,故骗张某将砖厂卖掉,投资其他行业,并声称其已有更好的投资项目。于是两人决定将砖厂卖给李某的娘家,价格很低,张某觉得自家人购买,便也没有计较价格。但砖厂转让以后李某便提出了离婚。张某向李某提出收回砖厂,李某不同意。 返回

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

案例 这是一起轰动四川泸州的案子,对簿公堂的是两个女人,案件的起因是一份遗嘱。立遗嘱人叫黄永彬,而这场官司的原、被告分别是黄永彬的情人和妻子。在那份遗嘱中,黄永彬把自己能支配的所有财产,共计6万余元全部赠送给生前的情人张学英,也就是本案的原告。 案由是被告蒋伦芳拒绝将死者的遗产交付原告。

续上页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有遗嘱的,要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也就是说,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由于张学英和黄永彬属非婚同居的关系,在当地百姓中普遍认为张学英无权获得这份遗产。2001年10月11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一天,有1500多名泸州市民赶来旁听了这次庭审。那天,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该遗嘱无效,死者遗产归被告所有。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赢得旁听群众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返回

案例 某汽车改装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解放牌汽车20台的合同。合同规定改装厂5月供货,并负责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改装厂拼装完20辆汽车后,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国家规定不准买卖拼装汽车。致使厂方不能按时供货,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合同返还货款。

案例 某企业职工甲某在乙某家中行窃时被乙某发现。因平时两人很熟,甲某也确系手头紧偶尔为之,为顾面子,遂要求乙某私了。乙某则提出要收取“保密费”,同时也为冲冲霉气。经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议定为800元。甲某于次日付清。     过了一个星期,乙某酒后与本单位几位朋友谈及“趣事”时失口。不久,甲某因盗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分,却被当地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l00元钱。甲某见乙某收了“保密费”却不守承诺,便要求将“保密费”退回。乙某则认为自己没有报案,罚款是公安机关的事,加之甲某入宅坏了好运,拒不退还。甲某一气之下,将乙某推上了法庭。

免责条款的无效 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返回

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概念 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 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 应具备的条件 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 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 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 欺诈、胁迫 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违背真实意思 乘人之危 必须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案例分析

案例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返回

案例 今年3月,某人因为母亲患病送医院动手术,需要1000元押金,一时筹措不及,只好把一台电视机卖掉,买主了解内情乘机压价,一台价值2000元的电视机只给了1200元,事后,其总觉得价格不公平,想撤销合同,但不知是否可以。 返回

案例 自行车零件厂与某厂于02年12月签订了购销合同,货款结算办法为银行托付。自行车零件厂发货后到银行结算时,发现该厂无资金承付长期欠款,一年前已被银行解除托付资格。请问,该厂此行为是否属于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该厂应负什么责任? 返回

案例 甲批发公司是乙商店的某类商品的主要来源。甲、乙订有长期的供货合同。现在某类商品货源紧缺,行情看涨,甲批发公司趁机提出将批发价提高80%,否则停止供货。乙商店被迫无奈,接受了这一过高的价格条件。此合同是否有效?

小资料 8月12日晚,就在湖南卫视播出了“超女”6进5决赛之后,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中国法治报道》节目播出了“超女”签约事件访谈。节目讨论的重点是天娱公司规定:签了约才能继续比赛,这种规定是否违法。受访的法律专家称:天娱公司与“超女”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8月12日晚播出的这个节目中,拿时下正火爆的《超级女声》“开刀”,一张8年的合约引出了一个法律问题:进了10强的选手必须与天娱公司签约,否则就不能继续参加比赛,除此之外她们还要一切听公司的安排。   返回

案例分析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四、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处理 1、返还财产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折价补偿 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集体、第三人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可撤销合同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

作业1 2003年6月26日,A省某铝型材厂从某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7月10日进行公开摇奖并在报纸上公布子的中奖号码,并规定从2003年7月日15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权。该厂始终未去兑奖,在兑奖的最后一日,该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以代替欠发的工人工资。该厂职工王某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为003172号,是一等奖,奖金是一万元。王某即持该奖券领取了奖金。该厂得知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厂方主管人员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某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某1888元。因王某拒绝而发生纠纷。该厂诉于A省B市的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奖金1万元。

作业2 刘某喜欢通过互联网订购商品.某日,某商场将一台价值近万元的健身器材送到刘某家中,但刘某声明自己并未上网订购这种商品.后来才知是刘某不在家时,其8岁的儿子在网上订购的,因平时刘某通过互联网订购商品时其子时常在旁观看,所以知道刘某的密码,了解一些网上购物的知识.刘某认为自己从未有购买健身器材的意向,并且没有进行过在网上购买该物品的操作,拒绝向商场付款和接受这台健身器材,而商场却认为自己是照单发货,刘某有义务接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返回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全面履行 全面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

信守合同 一个加布罗沃人在一家银行的门口摆摊卖煮老玉米,他的老玉米十分新鲜,前来买的主顾很多、因此不久便积攒下了相当可观一笔财产,他的一个熟人听到这消息后,专门跑来,想从他那里借一笔钱去做买卖。     卖老玉米的当时就回答道:“太对不起了,这事照理不成问题,我的朋友。不过当年我开始在这里设摊的时候,便已跟这家银行订下合同:彼此决不搞残酷的商业竞争。也就是说,银行不卖煮老玉米,我也决不经营贷款业务,我怎能不信守合同呢?”

履行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江南七怪和邱处机道长。双方都是心高气傲,不肯认输的人,一场生死剧变之后,他们准备打一架,以分高下,但是最后平静下来,订立了一个为期18年的合同,来比履行合同的能力。   他们约定,要找到郭杨两位好汉的后人,教他们武功,在18年后的三月廿四,醉仙楼上,让他们打一架,哪个孩子打赢了,就算师傅赢。   

难啊,茫茫人海,没有任何通讯工具,也没有派出所帮忙,要找到孩子,还要足够幸运,让这孩子是男孩,还要花18年的时间教他武功。好在,他们都有足够的耐心韧性诚意,上天眷顾这八位君子,让他们总算找到了孩子,居然都是男孩。  

 在整个18年的过程中,谁也没有偷懒作假,孩子是真的,教育也是真的,就等约定时间一到,谁比谁高明,就天下大白了。他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江南七怪江湖跋涉多后来又在大漠风沙中一待就是十几年,教一个笨孩子郭靖学功夫,韩小莹的皱纹都长出来了,心上人也早早逝世。而邱处机的成本也不小,除了18年的岁月,他还必须为了诚信而放弃原则。第一,为了履约,他不得不去教一个成长在金人官宦家庭的孩子,违背了他的民族情结。第二,为了彻底履约,他只好把功夫都放在教授武功上面,而忽略了文学课和思想品德课,致使杨康只学了打架,没有学做人,一点不像师傅的徒弟,害得邱处机也不得不背上道德债。   

到了那天,烟雨楼中,期盼已久的那架,没有打成。邱处机自己认输,他说就是输在了徒弟的人品上。不过,我们还是要把他和江南七怪放在一起,当作诚信守法的标兵模范来尊敬。

 原告杨艳辉诉称通过电话向被告民惠公司预订一张去厦门的机票,并言明要在上海虹桥机场登机。民惠公司工作人员第二天送票上门时,没有特别说明登机的地点不是虹桥,机票上载明的出发地是“上海PVG”。当我按时赶到虹桥机场时,才发现此次航班是在浦东机场乘坐。我当即要求南航公司驻虹桥机场的办事处签转,办事处工作人员说这是九折购买的机票,不能签转,可以退票后改乘其他航班。不得已我申请退票,同时购买了当日另一航班的全价机票,在机场滞留了六小时之久才到了厦门。返回上海后,我到南航公司办理退票手续,又被告知按规定只能退还票面金额的80%。我认为,我退票和不得不在机场滞留六小时,完全是被告不明确告知乘机地点造成的。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给我退还全额机票款770元,赔偿我的经济损失700元,判令二被告在其出售的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

被告南航公司辩称:按照中国民航总局的规定,南航公司的机票都是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自动打票机无法在机票上打印中文机场名称,故用机场代码PVG标明。作为承运人,南航公司已尽到自己的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在客运合同中,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就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只有承运人正确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旅客才能在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集合,等待乘坐约定的航空工具。上海有虹桥、浦东两大机场,确实为上海公民皆知。但这两个机场的专用代号SHA、PVG, 却并非上海公民均能知晓。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南航公司,应当根据这一具体情况,在出售的机票上以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足以使旅客知晓的方式作出说明。南航公司在机票上仅以“上海PVG”来标志上海浦东机场,以致原告杨艳辉因不能识别而未在约定的时间乘坐约定的航空工具,南航公司应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

自动打票机并非不能打印中文,机票上打印的“上海”、“厦门”等字,便是证明。虽然“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机票”是中国民航总局的规定,但怎样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执行规定的结果能更好地为旅客提供服务,更好地履行承运方在承运合同中的义务,却是作为承运人的南航公司应尽的职责。南航公司关于是“按照中国民航总局的规定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自动打票机无法在机票上打印中文机场名称,故用机场代码PVG 标明”、“作为承运人已尽到义务”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杨艳辉机票款770 元。   二、被告南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杨艳辉80 元。 三、原告杨艳辉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19 元,原告杨艳辉负担55 元,被告南航公司负担64 元。

当事人变更后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的特殊原则 (一)当事人因某些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原则 (二)价格变动时的规则 (三)由第三人接受或者代为履行的规则

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 协议补缺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规则补缺

质量要求标准 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返回

价款和酬金 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返回

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返回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也应随时主动履行。 返回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返回

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履行费用。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法定情况 价格上涨时 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格执行 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 按新价格 执行 按原价格 执行

(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 债权人 第三人

(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行使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行使

201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1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不安抗辩权也叫后履行抗辨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辨权最早起源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1999年3月,我国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缺乏统一合同法的历史。该法借鉴参考了国外大量的立法、司法经验以及学者的学说理论,在某些方面还有突破性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合同立法的不足,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增设了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负有: 一是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二是举证义务。

(六)合同履行中债的保全 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撤销权 代位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行使时间:1年内;5年

合同的担保 概念 担保的形式 视频:担保人的麻烦

概念 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合同的法律特征: 从属性 补充性 相对独立性

担保的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

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返回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用,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用,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长春30余名老人用粗粗的绳索拽着一辆黑色的奔驰轿车沿街叫卖的情景吸引了众多市民。这些老人是长春气象仪器厂的退休职工,老人们拉的这辆奔驰车是1999年兼并他们工厂的某集团公司在2006年5月抵押给他们的,由于已经过了付款期限,该集团并没有按约给付他们50万元欠款,所以他们才决定采取这种方式将车卖掉。

抵押品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品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被抵押的其他财产 返回

质押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财产权利包括票据、债券、依法可转让的股票、股份、存款单、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以及一些不动产的收益权。

保单质押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目前,我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于借款人,当借款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返回

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有一部分合同可以使用留置方式,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折价受偿,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财产。 返回

定金 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人实现的担保形式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看着漂亮的楼房模型,褚教授的心情很郁闷 同济医院病理研究室教授褚连仲 致电记者,深感不解。 今年2月11日,褚教授在前进一 路“景江华庭”付款1万元,订购一套 40余平方米的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 了《认购书》。当晚,褚教授研究 《认购书》时发现,22万元的房价超 过自己的预期。随后两天内,褚教授 多次告知开发商不买房了,但对方不 退钱,因为这1万元是定金而非订 金。   市开发办项目处负责人认为,褚 教授亲笔所签《认购书》具有法律效 力,定金依法不能退,但鉴于褚教授 在正式签定合同前提出异议,市开发 办可与开发商协商,希望开发商“有 情操作”退回1万元。 看着漂亮的楼房模型,褚教授的心情很郁闷 返回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概念 形式 当事人双方协商 协议变更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依法变更 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合同的变更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当事人即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合同法》中称为合同的转让。所以,《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概念 当事人双方协商 协议变更 形式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依法变更 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 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

二、合同的转让 back 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的转让 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的转让 三种情况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的转让 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back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解除 概念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协议解除 解除的形式 法定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法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

解除程序 法律后果 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 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 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要求赔偿 损失。

终止后的义务 通知、协助、保密;结算和清理

案例分析 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lO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

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3、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back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前提 ——有效合同 产生原因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前提 ——有效合同 产生原因 ——存在违约行为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 种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不论违约方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违约行为,除了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要不要考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 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不能收回;双倍返还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 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约定;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过高或过低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不影响债务履行 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 的利益;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 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 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 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 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 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种类:自然的;社会的 履行期内发生 及时通知对方 负有举证责任 免责条件:

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公司)到四川收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四川省某储运公司(简称四川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湖南公司将这批干辣椒在四川公司仓库中存放7天(8月20日至26日),待原告派车来运。湖南公司支付了仓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四川公司仓库因电线老化,雷击起火,致使湖南公司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四川公司工作人员在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里就各自回去睡觉了。半夜忽然下起了暴雨,装辣椒的麻袋经过火灾后很不结实,有的干脆散放在地上,经暴雨一冲,且在雨水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第二天

四川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时,干辣椒己面目全非,根本不能食用了。四川公司见此情景,遂以发生火灾为由拍电报给湖南公司,要求湖南公司来人处理。湖南公司来人了解情况后,要求四川公司赔偿损失,四川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湖南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问题] 1、本案中的火灾与暴雨是否分别构成不可抗力?请说明理由。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0年6月,亚华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亚华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东方公司提供汽车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额125000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12月底以前托运到东方公司所在地火车站。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之内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亚华公司。合同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值2%的违约金。 同年10月,东方公司致电亚华公司称因汽车节油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5000件变更为2500件,亚华公司回电表示拒绝。东方公司于10月28日致电

亚华公司,称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亚华公司请求东方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东方公司拒绝。亚华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问题] 1.本案中,东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表明了什么? 2、在本案情形下,亚华公司享有哪些权利?依据是什么? back

第八节 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back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当事人自行解决 诉讼时效 第八节 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当事人自行解决 诉讼时效 一般2年;特别1年 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back

第九节 合同法中十五种规范的合同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第九节 合同法中十五种规范的合同 买卖合同 水电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案例分析 2000年2月1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某外贸公司(被告)签订买卖棕榈油合同,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 O0O万元;该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定金1950万元,违约金为货款的4%,收货后即付清全部货款。交货时间为2OO0年3月10日以前;合同有效期自2O0O年2月18日至同年6月。合同还对质量及技术标准、包装等作了约定。同年2月22日,该原告付给被告定金195O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由原告供应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650万元的合同,

交货期为同年3月15日。同年3月20日,被告因无货可供,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履行,退回全部定金。原告同意退回全部定金,不同意终止合同。同年3月25日,被告退还该原告定金1950万元及其利息67万元。原告因被告不能交货而不能履行与其下家买方的买卖合同,造成可得利润损失65O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2、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赔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