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組織及其業務
一、發 展
(一)台灣地區衛生行政組織的發展(時間) 1.光復前(日據時期) 2.光復後 (1)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 (34.11~36.5) (2)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時期 (36.5~60.3) (3)行政院衛生署時期 (60.3.17~迄今)
(二)三個重要的里程碑 1.地方衛生行政組織體系的建立 (衛生局、衛生所─基層衛生工作網 的建立) 2.行政院衛生署的成立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成立
中央衛生組織之變革 1927 內政部下設衛生司 1928 行政院下設衛生部 1931 納入內政部,成立衛生署 1936 行政院下設衛生署 1927 內政部下設衛生司 1928 行政院下設衛生部 1931 納入內政部,成立衛生署 1936 行政院下設衛生署 1937(七七事變) 衛生署勤務部(衛生、軍醫署) 1938 衛生署隸屬內政部 1940 改隸行政院 1947 衛生署改為衛生部 1948 共匪擴大叛亂(1949改隸內政部) 1971(民60年) 在台灣設衛生署(隸屬行政院) 1982 環境衛生處 環保局(仍隸屬衛生署) 1987(民76年) 環保局 環保署(隸屬行政院)
二、衛生組織角色與功能的變遷
民國17年 4月 內政部衛生司 民國17年11月 衛生部 民國20年 4月 內政部衛生署 民國25年11月 行政院衛生署 民國27年 4月 改為內政部衛生署 民國29年 4月 改為行政院衛生署 民國36年 5月 改為衛生部 民國38年 5月 改為內政部衛生署 民國38年 8月 改為內政部衛生司 民國60年 3月17日 改為行政院衛生署
八項特點(一)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變動頻繁。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變動頻繁,其主要原因係受到我國近代社會與政治不斷大幅變動的影響。 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變動之規則,國家承平時期,組織擴大,層級提升;國家於戰亂時期,組織縮小,層級降低。
八項特點(二) 4.早期政府衛生組織的主要功能與目標為防治傳染病。 5.早期政府衛生組織因限於人力與經費,其功能之發揮多為反應式(救火式) ,而在於應付突發性的衛生問題。 6.由於醫療保健工作逐漸受到重視,因此衛生機關逐漸龐大,經費增加也比以往快速。
八項特點(三) 7.政府衛生機關近年來不斷調整擴編,以因應社會變遷之需求,因此衛生經費也大幅增加。 8.公共衛生是經由有組織的社會力量來從事預防疾病、延長壽命與促進健康的工作。
(一)行政院衛生署(60年3月17日~迄今) (二)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 依據18年11月國民政府制定公佈之「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於民國24年7月1日正式成立 ,隸屬內政部衛生司。 民國39年3月1日前衛生署第一製藥廠改隸為 附設製藥廠,麻醉藥品之製造,由麻經處與 附設製藥廠聯合辦理。 民國77年7月遵照政府政策完成三峽GMP廠 興建工作,並經評定為已實施GMP廠。並 於88年7月1日奉令改名為「管制藥品管理 局」。
(三)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 民國64年7月成立,民國88年7月1日奉令 與防疫處及檢疫總所合併,並正名為「疾 病管制局」。 (四)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 民國78年7月1日奉行政院核定成立,統轄 所有國際簡易及國內疫情監視工作。 民國88年7月1日奉令與防疫處及預防醫學 所合併,並改名為「疾病管制局」。
(五)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為達到”事權統一”,奉命於民國88年7月1日 正式將防疫處、檢疫總所及預防醫學研究所 等三單位合併,並改為疾病管制局。 設有“疫情組、檢疫組、細菌性疾病組、病毒 性疾病組、寄生蟲病組、病媒及昆蟲組、特 殊疾病組、預防接種組、綜合業務組、資訊 小組及血清疫苗研製中心” 並將原檢疫所改為第一至第七分局
(六)”台灣省政府衛生處” 民國36年6月正式改制成立 民國88年7月因精省,原台灣省政府衛生 處及其所屬業務轉移衛生署,改制為“衛 生署中部辦公室“。 民國93年7月後,配合後SRAS重建,再 度進行衛生署組織再造工程 ,台灣省政 府衛生處轉型為醫院管理委員會。
(七)”台灣省公共衛生研究所” 民國48年7月成立”台灣省公共衛生教學實 驗院”,民國70年7月更改名稱為“台灣省 公共衛生研究所”,辦理公共衛生研究、 公共衛生訓練及公共衛生示範。 民國88年7月因精省,業務轉移至衛生署 民國90年7月奉令與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 、婦幼衛生研究所、家庭計畫研究所整併 ,並改為國民健康局。
(八)”台灣省婦幼衛生研究所” 民國41年5月成立台灣省婦幼衛生委員 會,48年9月改制為「台灣省婦幼衛生研 究所」,辦理婦幼衛生之示範訓練及輔導 等事宜及調查研究工作 民國88年7月因精省,業務轉移至衛生署 民國90年7月奉令與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 、公共衛生研究所、家庭計畫研究所整併 ,並改為國民健康局。
(九)”家庭計畫研究所” 民國64年成立,主要工作之內容,可分 為兩大範疇:一是有關人口與生育之研 究與調查工作,另一則是實際負責推展 家庭計畫之業務工作。 民國88年7月因精省,業務轉移至衛生署 民國90年7月奉令與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 、婦幼衛生研究所、家庭計畫研究所整 併,並改為國民健康局。
(十)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為整合推動全國保健業務之事權統一,將 原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公共衛生研究 所、家庭計畫研究所以及婦幼衛生研究所 整併,於90年7月成立國民健康局。 設有”婦幼及優生保健組、兒童及青少年 保健組、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組、社區健康 組、癌症防治組、衛生教育中心及人口與 健康研究中心”
(十一)金門縣衛生院 民國34年成立,民國38年因縣治停施 而撤消 民國42年縣制恢復後再重新成立 民國81年12月改制為”金門縣衛生局” (十二)連江縣衛生局 民國62年4月奉行政院核定成立 民國81年12月改制為“連江縣衛生局”
(十三)行政院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93.6.25奉令成立。 本組織使命,在使政府與公共政策的 效能與效率符合社會需求與社會責 任。不斷應用專業知識,做政策分析 與政策制度,提供公私協力與資源整 合運用外提供與建制資訊,促進人力 培訓。
(十三)行政院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續) 專責特殊醫療照護服務,包括: 1.長期照護(老人、身心障礙、早 療及遠距照護等) 2.護理行政(護理人員培育與繼續 教育及專科護理師制度推動) 3.山地離島醫療保健(緊急後送體 系、遠距醫療及醫療資源整合)
(十四)行政院衛生署國際合作處 政府於93年6月公佈組織再造案,包括 增列國際合作處,以拓展國際衛生事務。 國際合作處專責以下業務 1.推動重要國際衛生交流 2.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 3.辦理國際醫療衛生援助 4.委託進行國際衛生業務 5.協助參與國際醫療衛生會議 6.建立與各國及國際組織合作
(十五)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政府積極進行組織 再造工作,92年SARS疫情對國內公共衛 生體制的衝擊,反映出衛生署對於組織 改造的工作,尚有需改善的地方,故於 93年6月公佈組織再造案,包括重整醫政 業務,將醫政處改為醫事處。 醫事處專司各類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與 團體之管理,醫事技術提升與醫事品質 管理。心理衛生及精神疾病等業務。
(十六)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政府積極進行組織 再造工作,92年SARS疫情對國內公共衛 生體制的衝擊,反映出衛生署對於組織 改造的工作,尚有需改善的地方,故於 93年6月公佈組織再造案,包括重整所屬 醫院之監督管理業務,將衛生署中部辦 公室轉型為醫院管理委員會。 醫院管理委員會專責29家衛生署所屬醫院 、療養院及胸腔病院之監督與管理。
(十七)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為統合相關單位的事權與執行能量,強化 食品藥物衛生管理機制,同時配合整體生 技產業發展政策,以提升食品藥物管理、 檢驗以及研究水準,於98年5月12日立法院 三讀通過,98年6月3日公布「食品藥物管 理局」組織法,將食品衛生處、藥政處、 藥物食品檢驗局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等四個 單位加以整併。 98年7月12日成立「食品藥物管理局籌備 處」,於99年1月正式成立「食品藥物管 理局」。
(十七)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續) 食品藥物管理局的執掌,包括食品、 中(草)藥新藥、西藥、管制藥品、醫 療器材、化妝品管理、風險評估、消 費者保護措施、進口檢驗、查驗登記 、審核及實驗室認證等相關管理事項 ,除了加強風險評估與管理,同時也 將強化生醫藥產業的發展及管制藥品 流通管理。
三、各級衛生行政組織
我國衛生行政組織分為四級(88年7月前) ˙中 央 行政院衛生署 ․直轄市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縣市(省轄市) 縣(市)衛生局 市(區)衛生所 ․鄉鎮市(縣轄市) 衛生所
各級衛生機關行政系統 行 政 院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縣市政府 福 建 省 政 府 衛生局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縣市政府 福 建 省 政 府 衛生局 衛生局 衛生局(21) 縣政府 區健康服務 中心(12) 區衛生所 (12)* 鄉鎮市 衛生所 (372)* 縣衛生局(2) 保健站 保健站 衛生所(9) 村里衛生室 (≒497) 直屬機構 ﹡部分鄉鎮市區有兩個衛生 業務關係 所,例如高雄市三民區分 ( ) 表單位數 為第一及第二衛生所 衛生室
民國88年7月完成精簡台灣省政府組織作業, 我國衛生行政組織由原來四級簡化為三級 ˙中 央 行政院衛生署 ․直轄市及縣市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縣(市)衛生局 ․鄉鎮市(縣轄市) 區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 鄉鎮市衛生所
各級衛生機關行政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架構 署長 副署長 技監參事 主任秘書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國民健康局 疾病管制局 食品藥物管理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醫藥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全民健保爭議審議委員會 會計室 政風室 人事室 秘書室 國會連絡組 醫事處 藥政處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企劃處 國際合作處 資訊中心 統計室 科技發展組 衛生教育推動委員會 醫院管理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訴願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署立醫院(22) 署立療養院(6) 署立胸腔病院(1)
台北市衛生局於民國82年初修正為七科八室,至 93年12月止,各科室為: 第一科:防疫、保健服務及衛生所管理。 第二科:營業衛生、職業病防治。 第三科:醫政、精神衛生及兒童醫療補助相關作業。 第四科:藥政管理。 第五科:護理行政、機構管理及長期照護業務。 第六科:衛生教育及衛生訓練。 第七科: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宣導與管理,並 於九十年任務編組增設菸害防制組。 檢驗室、技術室、資訊室、統計室、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
附屬機關為 •六家綜合醫院: 中興、仁愛、和平、婦幼、陽明、忠孝 •專科醫院: 中醫、療養院、慢性病防治院、性病防治所 •兩家委託經營醫院: 萬芳醫院、關渡醫院 •十二區衛生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與中央衛生機關組織再造同步 ,建立事權統一之責任機制,並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增進醫療服務效能及降低醫療服務成本三項主要層面,讓市民能得到更完善的醫療服務,並達到人事精簡的目標,遂檢討修正衛生局及所屬十二區衛生所組織,並將現行十家市立醫院組織進行整併 。於92年11月10日市政會議修正通過,92年12月18日核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專案精簡要點」;並經行政院92年12月29日函同意備查,於93年7月7日經台北市議會第九屆第十次臨時大會三讀審議通過,並自94年1月1日施行。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 局 長 副局長 12區健康服務中心 疾 病 管 制 處 藥物食品管理處 醫 護 管 理 處 健 康 管 理 處 局 長 副局長 12區健康服務中心 疾 病 管 制 處 藥物食品管理處 醫 護 管 理 處 健 康 管 理 處 企 劃 處 檢 驗 室 資 訊 室 統 計 室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萬 芳 醫 院 關 渡 醫 院 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 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松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 內湖區健康服務中心 中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 中興院區 仁愛院區 和平院區 陽明院區 忠孝院區 婦幼綜合院區 松德院區(精神醫學中心) 昆明院區(性病及愛滋防治中心) 林森院區(中醫)
經修正後設五個局內處、及七個室,運作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處: 掌理疫情監測、調查、訓練及醫院內感控 事項、規劃疫苗接種之政策及執行、社區 傳染病及新興傳染病之防治、外勞與營業 衛生從業人員之防疫及委託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辦理疾病防治等事項。
二、藥物食品管理處: 掌理藥政、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食 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調查、諮詢、管理 等事項。 三、醫護管理處: 掌理醫政、醫院管理、護理行政、藥械供 應、緊急救護、特殊照護及心理衛生輔導
四、健康管理處: 掌理健康管理及保健業務之推展、監 督、規劃、考核事項。 五、企劃處(原技術室): 職掌綜合業務規劃、研究發展、計畫管 考、國際衛生合作、公共關係、議事、 綜合業務宣導、綜合衛生業務訓練等事 項。
六、秘書室;七、檢驗室;八、資訊室; 九、會計室十、統計室;十一、人事室; 十二、政風室。 附屬機關為 ․一家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計有中興、仁愛、和平、陽明、忠孝、婦幼綜 合、松德(原為台北市立療養院)、昆明(原為 性病防治所)、林森(中醫)等九家院區 ․兩家委託經營醫院:萬芳、關渡 ․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原為衛生所)
健康管理處 其組織架構是對應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衛生局各科之保健業務,以功能性分工、全人照顧、網絡合作及強化保健服務。其主軸任務為促進市民健康及預防保健,分別整合原有第一科之保健業務(含優生保健及癌症防治)及衛生所(修編後為健康服務中心)管理、第二科之職業衛生、第五科之婦幼衛生及中老年疾病防治、第六科之衛生教育及社區健康營造、第七科之菸害防制等任務,以提供更佳的服務品質。
台北市健康服務中心 台北市依據行政區分設十二個衛生所,為推行公共衛生之基層組織,每所設有所長、秘書及三個業務組。第一組主管保健、防疫、護理、一般門診﹝各區門診業務現由各市立醫院支援﹞、 檢驗﹝現統一由衛生局檢驗室辦理﹞、精神衛生及衛生教育等工作。第二組主管食品衛生、職業衛生及營業衛生等工作;第三組主管醫政、民防、 醫療救護及藥政、藥物管理等工作。為強化社區保健業務,做好家戶健康管理成效,提升為市民服務品質,將十二區衛生所更名為「健康服務中心」。
健康服務中心分為二組: 一、健康促進組: 學校衛生(預防接種與傳染病除外)、婦幼衛 生(包括兒童聽力、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健 康學園、0至6歲兒童篩檢與早療、口腔保健與 含氟漱口水、0至6歲兒童醫療補助證發放、母 乳哺育指導、哺集乳室設置輔導、更年期婦女 保健)、癌症防治(包括子宮頸癌、乳癌、口 腔癌、大腸直腸癌等)、生命統計、社區健康 營造、辦理急救技能訓練、市民健康講座與宣 導等衛生教育宣導。
二、個案管理組: 家戶健康管理、弱勢族群服務、優生保 健(包括優生保健、家計用品、出生通 報、新生兒代謝異常篩檢、罕見疾病防 治、產前遺傳診斷、新婚婦女、特殊群 體、外籍新娘、智障個案管理等)、中 老年防治(包括老人健康指導、獨居長 者健康照護、天使人力銀行派案服務、 三合一篩檢等)、個案管理。
高雄市衛生局於民國85年修正為七科六室,至 91年12月止,各科室為: 第一科:防疫保健 第二科:營業、工業衛生 第三科:醫政 第四科:藥政 第五科:公共衛生護理 第六科:衛生教育 第七科:食品衛生管理 技術室、檢驗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 秘書室
附屬機關為 ․五家醫院: 計有民生醫院、聯合醫院、凱旋醫院、 、婦幼綜合醫院 ․專科醫院: 中醫醫院、慢性病防治院與性病防治所 ․兩家委託經營醫院:旗津醫院、小港醫院 ․十一區衛生所
後將第一科防疫股與高雄市立性病防治所 及高雄市立慢性病防治中心合併成立「高 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高雄市立 婦幼綜合醫院與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合併成 立「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92年1月起,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六科六 室,附屬六家醫院、一處高雄市政府衛生 局疾病管制處及十一區衛生所。
97年1月起,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納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六科六室一處 ,附屬六家醫院及十一區衛生所。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 局 長 副局長 職場衛生科 醫 政 科 藥 政 科 保 健 科 衛生教育科 食品衛生科 檢 驗 室 企 劃 室 局 長 副局長 11區衛生所 職場衛生科 醫 政 科 藥 政 科 保 健 科 衛生教育科 食品衛生科 檢 驗 室 企 劃 室 秘 書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疾病管制處 民生醫院 聯合醫院 凱旋醫院 中醫醫院 旗津醫院(委外經營) 小港醫院(委外經營) 大同醫院(委外經營) 小港區衛生所 旗津區衛生所 前鎮區衛生所 苓雅區衛生所 前金區衛生所 新興區衛生所 三民區衛生所 楠梓區衛生所 左營區衛生所 鼓山區衛生所 鹽埕區衛生所
一、職場衛生科:職業、營業衛生、外勞健康管理。 二、醫政科:醫政、市立醫院管理、救護、精神衛 生、身心障礙鑑定。 三、藥政科:藥政、藥物、化粧品管理。 四、保健科:護理行政、婦幼健康、中老年病防治、 癌症防治、長期照護。 五、衛生教育科:社區衛生教育、醫院衛生教育、 衛生訓練、健康傳播、社區健康營造、保健服 務、菸害防制。 六、食品衛生科:食品衛生及國民營養。 七、疾病管制處:蟲媒、急性及慢性傳染病防治、 傳染病防治宣導、衛生所管理。 檢驗室、企劃室、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
附屬機關為 ․三家醫院: 計有民生醫院、聯合醫院、凱旋醫院 ․專科醫院: 中醫醫院 ․三家委託經營醫院: 旗津醫院、小港醫院、大同醫院 ․十一區衛生所
台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96.10.1前) 一、適用縣市:台北縣(七課四室) (96.10.1以前)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總 務 室 企 劃 課 檢 驗 課 衛生資訊課 疾病管制課 保 健 課 藥物食品課 醫 政 課 一、適用縣市:台北縣(七課四室) (96.10.1以前) 二、藥物食品課係合併食品衛生課及藥政課,衛生資訊課係 新設。
台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準直轄市) 一、適用縣市:台北縣(八科四室) 二、96.10.1起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進行組織修編: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衛生企劃科 檢驗科 疾病管制科 健康管理科 藥物食品管理科 醫事管理科 衛生稽查科 心理衛生及長期照護科 一、適用縣市:台北縣(八科四室) 二、96.10.1起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進行組織修編: 增設衛生稽查科;97.3.14成立心理衛生及長期照護科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 一、適用縣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台中市、南投縣、嘉義市、台南縣、雲林縣、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科) 會 計 室(科) 人 事 室(科) 行政(總務)科 (企劃資訊科) (衛生企劃科) 企 劃 科 (衛生)檢驗科 疾病管制科 (健康促進科) 保 健 科 食品(衛生)科 藥 政 科 醫 政 科 一、適用縣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台中市、南投縣、嘉義市、台南縣、雲林縣、 屏東縣、宜蘭縣(七課(科)四室(科)) 二、新竹縣、嘉義市未編制政風室 三、新竹市的保健科稱為“健康促進科”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新制一) 一、適用縣市:彰化縣(十科) 二、民國97年6月25日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科 會 計 科 人 事 科 秘 書 科 企劃資訊科 檢驗科 疾病管制科 食品衛生科 保 健 科 藥 政 科 醫 政 科 衛生稽查科 一、適用縣市:彰化縣(十科) 二、民國97年6月25日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並自97年1月23日施行;新設衛生稽查科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新制二) 一、適用縣市:嘉義縣(七科(課)四室(科)) 二、藥物食品科係合併食品衛生科及藥政科; 健康促進科係新設。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科 會 計 科 人 事 科 行政(總務)科 企 劃 科 檢 驗 科 疾病管制科 保 健 科 藥物暨食品管理科 健康促進科 醫 政 科 一、適用縣市:嘉義縣(七科(課)四室(科)) 二、藥物食品科係合併食品衛生科及藥政科; 健康促進科係新設。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新制三) 一、適用縣市:台中縣(七科四室(科)) 二、食品藥物科係合併食品衛生科及藥政科;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科 會 計 科 人 事 科 行政(總務)科 企劃資訊科 衛生檢驗科 疾病管制科 健康管理科 食品藥物科 健康促進科 醫事管理科 一、適用縣市:台中縣(七科四室(科)) 二、食品藥物科係合併食品衛生科及藥政科; 健康促進科及健康管理科係由保健課分設兩科而成。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新制四) 一、適用縣市:高雄縣(十一科) 二、藥物食品管理科係合併藥政科及食品衛生科。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總 務 室 企 劃 課 檢 驗 課 疾病管制課 保 健 課 藥物食品管理科 醫 政 科 一、適用縣市:高雄縣(十一科) 二、藥物食品管理科係合併藥政科及食品衛生科。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新制五) 一、適用縣市:台南市(九科) 二、食品藥物檢驗科係合併食品衛生科、藥政科及檢驗科;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科 會 計 科 人 事 科 企劃與管理科 心理與精神衛生科 疾病管制科 健康促進科 食品藥物檢驗科 醫 事 科 一、適用縣市:台南市(九科) 二、食品藥物檢驗科係合併食品衛生科、藥政科及檢驗科; 健康促進科係原來的保健科;企劃與管理科係兼任總務 相關事務;心理與精神衛生科係新設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新制六) 一、適用縣市:澎湖縣(六課四室)、連江縣(四課一室) 二、連江縣未編制檢驗課、企劃課、總務室、政風室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總 務 室 企 劃 課 檢 驗 課 疾病管制課 保 健 課 食品衛生課 醫政藥政課 一、適用縣市:澎湖縣(六課四室)、連江縣(四課一室) 二、連江縣未編制檢驗課、企劃課、總務室、政風室 及人事室(以人事管理員(兼)代替) 三、醫政藥政課係合併醫政課及藥政課。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新制七)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行 政 科 企 劃 科 (衛生)檢驗課(科)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行 政 科 企 劃 科 (衛生)檢驗課(科) 疾病管制課(科) 保健課(科) 藥物食品(衛生)課(科) 醫政課(科) 一、適用縣市:花蓮縣(七科三室)、金門縣(五課三室) 二、金門縣未編制企劃科、政風室 三、藥物食品衛生課(科)係合併食品衛生課(科)及藥政課(科)
縣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新制八)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行 政 科 檢 驗 科 長期照護科 疾病管制科 局 長 副局長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行 政 科 檢 驗 科 長期照護科 疾病管制科 保 健 科 藥物食品衛生科 醫 政 科 一、台東縣(六科四室(科));未編制企劃科 二、藥物食品衛生科係合併食品衛生科及藥政科; 長期照護科係新設
各縣市衛生局設各課(科)、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政課(科):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 、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精神 衛生、長期照護、全民健康保險宣導等 事項。 二、藥政課(科):藥局、藥商、藥物、化粧 品管理等事項。 三、食品衛生課(科):食品衛生、健康食品 管理、國民營養等事項。
四、保健課(科) (台北縣稱健康管理科;新竹市、台南市 稱健康促進科;台中縣分設兩科:健康 促進科及健康管理科): 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 職業病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菸 害防治、衛生教育、衛生所業務管理等 事項。 五、疾病管制課(科):掌理傳染病防治、營 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等事項。 六、檢驗課(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等事項。
七、企劃課(科):掌理衛生企劃、研考、 為民服務、資訊、 法制作業等事項。 八、總務室(行政室)(科):掌理文書、檔 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 課、室等事項。 九、人事室(科) 十、會計室(科) 十一、政風室(科)
•健康促進科(嘉義縣) 掌理社區醫療保健、職場健康促進、 社區健康營造、健康促進學校、菸害 防治、衛生教育、衛生所及其他有關 事項。
衛生稽查科(台北縣及彰化縣) 1.中央及縣府之聯合會勘。 2.醫療院所及藥事機構之人民申請案、人民 陳情及檢舉違規案件現場查察蒐證及取締。 3.醫事管理、藥物食品管理、健康管理及疾 病管制科年度計畫之稽查、抽驗及輔導。 4.醫事管理、藥物食品管理、健康管理及疾 病管制科違規案件現場查察、蒐證及取締。 5.食品中毒之調查處理。
• 心理及長期照護科(台北縣); 心理與精神衛生科(台南市) 1.心理衛生(自殺通報、個案管理、自殺防治 教育及守門人訓練、心理健康衛教宣導及 篩檢) 2.精神衛生(社區精神病患管理、就醫轉介、 強制送醫、追蹤照護、精神醫療資源諮詢服 務、民眾精神衛生教育、精神醫療、復健及 藥癮戒治機構管理) 3.性侵及家暴防治
• 心理及長期照護科(台北縣); 心理與精神衛生科(台南市) 服務、日間照顧、喘息服務、老人營養餐 飲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及緊急救援通報 4. 辦理長期照顧服務(居家及社區復健、居家 服務、日間照顧、喘息服務、老人營養餐 飲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及緊急救援通報 系統)。 5. 推動長期照顧研究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品 質規範。 6.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 體系接軌方案業務。
• 長期照護科(台東縣) 長期照顧服務、本國看護工就業媒合 、早期療育個案管理、長期照顧個案 社會福利、照顧員管理及其他有關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