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104學年度院長座談會 張懿云 院長 2016.3.29-4.6.
一、法律學院學士班五年一貫辦法 申請對象: 凡法律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系學士班學生 修業滿5學期,學士後法律學系學生修業滿3學期, 符合下列任一規定者皆可申請: 1.於本院修業期間,所有學期學業成績排名之總 平均達全班前20%者。 2.參加科技部「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獲補 助獎勵,並經系所教師推薦者。
法律學院學士班五年一貫 105學年度報名日期: 105.4.25(一)~105.5.13(五) 預定甄審日期: 105.5.25(三)13:30~15:30
二、彈性學期(一)-設立目的 提供學生多元學習之需求 增加選課之彈性
二、彈性學期(二)-費用繳交(暫訂) 彈性學期開班授課辦法第七條(草案): 日間部(含重補修)學生修習彈性學期課程所繳費用,以修習2學分為一單位,得折抵其就讀學系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應繳學雜費總額八分之一,依此比例類推計算。得折抵費用超出其就讀學系最後一學期應繳學雜費之總額者,再依前列比例折抵修業年限最後第二學期應繳之學雜費。但最多以折抵二學期應繳學雜費之總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折抵應繳學雜費總額合計達一學期以上,並符合本校學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者,得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前一學年之學期加退選後一週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提前畢業,並向出納組申請學雜費之退費。 輔系、雙主修學生及進修部學生修習彈性學期之學分者,其收費標準依「輔仁大學大學部各項收費標準表」之輔系、雙主修學生收費標準規定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推廣學分班學生修習彈性學期之學分者,其收費標準依「輔仁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系所收費一覽表」之規定辦理。
二、彈性學期(三)-得申請提前畢業(暫訂) 輔仁大學學則第59條規定(草案): 學生符合下列標準者,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 前學年得於學期加退選後一週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提 前畢業: 1.修滿該系全部應修科目、學分及畢業學分數。 2.每學期成績名次均在該系組班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内。 3.每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含)分以上。 4.院(含全人教育課程中心)、系(所)規定之其他畢業條件。 修習彈性學期之學生,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者,得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提前畢業。於各彈性學期合計 修滿16學分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畢業;滿32學分者, 得申請提前一學年畢業。
二、彈性學期課程規劃-必修課程(暫訂) 科目名稱 選別 學分 105年暑假 106年暑假 民法債編總則 必 3/3 劉春堂/陳明楷 行政法 2 吳志光 陳信安 民法物權 2/2 鄭冠宇 陳榮隆 民法債各 林誠二 劉春堂 公司法 郭土木 郭大維 證券交易法 保險法 李志峰 黃裕凱 國際私法 - 法律倫理 鍾芳樺
二、彈性學期課程規劃-選修課程(暫訂) 暑期開設彈性學制之教師課程,開學後即不再開設。 科目名稱 選別 學分 105年暑假 106年暑假 國際公法 必選 2 姚孟昌 著作權法 張懿云 強制執行法 選 鄭冠宇 家事事件法 林玠鋒 暑期開設彈性學制之教師課程,開學後即不再開設。 預選登記:105.05.02(一)~105.05.06(五) 選課確認:105.05.23(一)~105.05.27(五)
二、彈性學期課程相關規定 上課時數、請假、扣考、學期成績評定 方式、停修,皆與學期開課規定相同。 教學助理(TA):每上2次課,帶1次課輔。 期末考:課程結束後會有一次期末考 (預定在9月第一週) 成績採計方式:併入畢業總學分數及畢 業成績計算。但不計入任一學期成績之 平均與名次。
三、國家考試總複習衝刺班 日期/時間 早(9:30-12:30) 午(14:00-17:00) 晚(18:30-21:30) 6/26(日) 民法(財產法) 6/27(一) 行政法 6/28(二) 刑事訴訟法(暫訂) 6/29(三) 民法(身分法) 6/30(四) 國際公法 7/1(五) X 7/2(六) 國際私法 票據法 7/3(日) 刑法 7/4(一) 7/5(二) 法律倫理 7/6(三) 7/7(四) 7/8(五) 普考 7/9(六) 7/10(日) 高考 7/11(一) 7/12(二)
三、國家考試總複習衝刺班 日期/時間 早(9:30-12:30) 午(14:00-17:00) 晚(18:30-21:30) 7/13(三) X 7/14(四) 7/15(五) 7/16(六) 刑法 7/17(日) 憲法 7/18(一) 7/19(二) 保險法 7/20(三) 公司 7/21(四) 7/22(五) 證券交易法 7/23(六) 民事訴訟法(暫訂) 7/24(日) 強制執行法(暫訂)
四、 法律學院 自主學習讀書會
五、法律學院菁英遠颺獎學金 每人在學期間限補助乙次 補助金額上限為2,000至5,000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