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網路版 折舊功能增修說明 關貿網路 游志芳 2015.11.11
緣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推動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之實施,以103年11月28日主會發字第1030500944號函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首次辦理財產折舊及攤銷等相關處理原則。 主計總處與國產署共同研訂上述折舊及攤銷計算處理原則,作為公務機關財產首次計提折舊(攤銷)處理及系統增修折舊功能之參據,相關數據將適時納入會計報表報導。涉財產管理規制與系統部分由國產署統籌推進,預定於104年底前完成,涉會計業務部分由主計總處研議辦理。 為利使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網路版之機關瞭解增修功能及操作使用方式,爰舉辦本次說明會。
辦理事項 一、財產管理規制部分:國產署修正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 一、財產管理規制部分:國產署修正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 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 (104.6.5修正,自105.1.1生效) 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依其會計制度辦理折舊及攤銷外,其餘財產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財產折舊及攤銷原則辦理折舊及攤銷。 折舊及攤銷相關資訊,可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 機關服務 »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折舊及攤銷計算原則問答彙編專區 下載相關資料。 網址:http://www.fnp.gov.tw/Main.php?main_id=3918&cat_id=332
辦理事項 二、系統部分:增修財產管理系統計算折舊 攤銷功能 三、105年1月份之國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應表達本期折舊數。 二、系統部分:增修財產管理系統計算折舊 攤銷功能 各機關財產管理系統之分類 辦 理 機 關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網路版 國有財產署主辦修正,104年底前完成。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如單機版、機關自行開發系統等) 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系統功能增修,104年底前完成。 三、105年1月份之國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應表達本期折舊數。
提醒事項 104年 12月底前 於本系統按月辦理月結作業。 倘有帳物不符等情事,應儘速查明原因並據以釐整財產帳務,以確保財產資料之正確性。 舉例: 重複列帳(同筆財產兩張財產卡) 有帳無物(已報廢處理財產,漏未註銷財產卡) 有物無帳(購買財產,漏未新增財產卡) 有帳有物(已簽准報廢, 漏未註銷財產卡)
課程大綱 執行時程及配合事項說明 系統折舊及攤銷作法與功能增修項目說明 系統折舊及攤銷功能操作說明 問題與討論
執行時程及配合事項說明 完成「104年12」關帳作業。 將「104年12」月報、年報之量值資料上傳線上傳輸系統。 105/1/12 完成「104年12」關帳作業。 將「104年12」月報、年報之量值資料上傳線上傳輸系統。 105/1/21 財網系統「折舊及攤銷功能」正式上線。 開始折舊 機關依「折舊及攤銷功能操作說明」進行已過期間之累計折舊補提作業。 105年1月 關帳 增減結存表、增減表及財產目錄增加「折舊及攤銷」相關欄位 可於「折舊月報表」檢視每筆財產折舊明細
折舊及攤銷作法與功能增修項目說明 配合公務機關財產提列折舊及攤銷,系統增加公務機關財產折舊作法,辦理原則如下: 中央機關財產區分別「110公務用_一般」、「210公共用_一般」的 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動產、權利增加公務機關財產折舊作法,永久有效的權利不提列攤銷。 中央機關財產區分別「120公務用_珍貴」、「220公共用_珍貴」、「310事業用_國營事業機關」以及地方政府之公務機關財產維持不提列折舊。 基金機關財產區分別「111公務用_基金_一般」、「112公務用_基金_第一類」、「113公務用_基金_第二類」、「114公務用_基金_第三類」的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動產、權利採用原基金機關財產折舊作法,永久有效的權利不提列攤銷。
折舊及攤銷作法與功能增修項目說明 一、中央機關公務/公共財產首次提列及補提折舊資料庫資料調整: 設定符合折舊及攤銷資料之折舊方式為「公務直線法(月攤 提)」。(Q6) 公式=(成本-殘值)/使用年限總月數。 2. 設定符合折舊及攤銷資料之殘值為財產價值1% 。(Q7) 二、中央機關公務/公共財產可於增加單及財產卡輸入折舊資料 增加單中央機關顯示「折舊方法」、「補提折舊註記」、「殘值」等欄位,並可修改「補提折舊註記」、「殘值」。 財產卡開放修改「殘值」,且顯示「補提折舊註記」、「折舊方法」欄位 。 三、財產編號提供預設殘值設定(由國產署統一設定) 中央機關公務/公共折舊及攤銷性資產(如經濟動物或權利) 殘值預設為0,而其他財產的殘值預設為帳面價值之1%, 並限制不可小於預設值。(Q7)
折舊及攤銷作法與功能增修項目說明 四、取得二手品入帳剩餘使用年限小於等於0,顯示警示訊息。 增加單、財產卡增加檢核規則,當剩餘使用年限小於等於0, 提示「折舊後,帳面金額將等於殘值」。 注意事項:取得二手品時 [總價]以帳面價值入帳。 [購置日期]為原始購入日期(原新品之取得日期), 非二手品取得日期。 [補提折舊註記]為「否」。 範 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2/01/01以$40,000購入新品個人電腦, 使用年限4年。於104/1/1將二手電腦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折舊後金額$20,000,剩餘使用年限2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增加單填單方式如下: [帳務日期]:104/01/01 [使用年限]:4 [購置日期]:102/01/01 [補提折舊註記]為「否」 [總價]:20,000}。
折舊及攤銷作法與功能增修項目說明 五、權利的使用年限可輸入年及月 依權利所有權狀表示之有效權利期間,不一定授權整年度, 故開放權利的使用年限可輸入年及月 六、永久有效之土地、權利財產,不需提列折舊及攤銷 土地財產使用年限為永久有效,不需提列折舊及攤銷。 權利財產使用年限可登載為永久有效,不需提列折舊及攤銷。 各式報表的土地、權利使用年限,須可呈現「永久」字樣。 七、中央機關公務/公共財產提列折舊後,方可辦理減損(Q18) 影響功能包含:減損單、報廢單、撥出單、 組織改造相關功能、財產編號釐整相關功能、 盤點作業相關功能
折舊及攤銷作法與功能增修項目說明 八、當中央機關公務/公共財產減值時,依減少比例減少累計折舊 金額,財網系統採方法(二)計算 。(Q12) [例] 100年1月1日A機關以1萬元購置機器1台,使用年限為10年,估計殘值100元。100年7月1日移撥予B機關且當時無公允價值。 (二)按月就財產帳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耗)及攤銷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1.增值前之每月折舊數(100.2~100.6)︰ 100.2月折舊數︰(10,000-100)/120=83(元) 100.3月折舊數︰(10,000-83-100)/119=82(元) 100.4月折舊數︰(10,000-83-82-100)/118=83(元) 100.5月折舊數︰(10,000-83-82-83-100)/117=82(元) 100.6月折舊數︰(10,000-83-82-83-82-100)/116=83(元) 2.增值當月之折舊數(100.7)︰ (10,000-83-82-83-82-83 +2,000-100)/115=100(元) 3.減值時,按比例除帳(100.8): 4.減值當月之折舊數(100.8)︰ (11,000-470-100)/114=91(元)
折舊及攤銷作法與功能增修項目說明 九、中央機關公務/公共財產已填製的異動單據,於帳務日期 當月無法完成單據確認,可將帳務日期移至次月,由系統 自動於次月提列折舊。 注意事項: 毀損報廢單及撥出單作業原則: 毀損報廢單或撥出單與減損單之開立時間不一定在同一帳務年月,但必須於同一帳務年月完成單據確認。因此使用者填製之毀損報廢單或撥出單於印出陳核後,須待單據陳核完成,方可執行單據確認。 如當月無法陳核完成,則毀損報廢單或撥出單移至次月再辦理確認。 由於單據確認當月會提列折舊,故於次月確認時,系統毀損報廢單及撥出單的總價(已提列折舊)將與原列印紙本不同。 毀損報廢單/撥出單應於陳核後執行單據確認,此時系統自動新增相同帳務日期的財產減損單,因此毀損報廢單/撥出單與減損單的總價會相同。 十、需折舊之財產於提列折舊後,方可執行月結功能。
系統折舊及攤銷功能操作說明 5:40
增加單-增修內容 針對中央機關且折舊方法為公務之「直線法(月攤提)」時,提供下列欄位: 是否唯讀 是 否 是否必填 是(預設) 預設值 欄位名稱 欄位規則 折舊方法 補提折舊註記 殘值 是否唯讀 是 否 是否必填 是(預設) 預設值 直線法(月攤提) 依財產編號設定,若「殘值為0」欄位設定為<是>,則預設金額為0;若「殘值為0」欄位設定為<否>,則預設金額為帳面價值之1%。並限制不得小於預設金額
土地增加單 說明: 土地無需提列折舊,「最低使用年限」欄位顯示為「永久」
土地改良物增加單 說明: 1.於輸入財產單價及總價後,自動計算殘值(殘值=總價*1%)。 2.折舊方式預設為「直線法(月攤提)」。 3.若需要補計提以前月份之折舊金額,需勾選「補提折舊註記」
房屋建築與設備增加單 說明: 1.於輸入財產單價及總價後,自動計算殘值(殘值=總價*1%)。 2.折舊方式預設為「直線法(月攤提)」。 3.若需要補計提以前月份之折舊金額,需勾選「補提折舊註記」
動產增加單 說明: 1.於輸入財產單價及總價後,自動計算殘值(殘值=總價*1%)。 2.折舊方式預設為「直線法(月攤提)」。 3.若需要補計提以前月份之折舊金額,需勾選「補提折舊註記」
權利增加單 說明: 1.於輸入財產單價及總價後,自動計算殘值(殘值=0)。 2.折舊方式預設為「直線法(月攤提)」。 3.「最低使用年限」請依權狀上授權期間,填入「永久」或「年/月」 4.若需要補計提以前月份之折舊金額,需勾選「補提折舊註記」
注意事項 補提折舊註記: 當「購買日期」與「帳務日期」不同月份時,需要補計提之前累計折舊及攤銷金額時,要選「是」 案例說明: 104年1月1日購買設備1台,使用年限2年,24000元,於104年3月1日辦理驗收付款,故於104年3月1日財登打增加單入財產帳。 「購買日期」登打: 104年1月1日 「帳務日期」登打: 104年3月1日 殘值=24000*1%=240 依規定財產應於購買日期次月開始提列折舊(Q10),故應於104年2月開始提列折舊,但是因為104年3月才入帳(登打增加單),故於第一次折舊時,需要「補提」 104年2月及104年3月,兩個月的折舊金額。此時,請務必於「補提折舊註記」選擇「是」,系統即會自動補提。 ◎104年4月第一次折舊=(24000-240)/24*3=2970 ◎104年5月第二次折舊=(24000-2970-240)/(24-3)=990…以後月份皆是990元 若選「否」,於104年4月開始計提折舊時,將會以剩餘月數計提 ◎104年4月第一次折舊= (24000-240)/(24-2)=1080…以後月份皆是1080元
財產卡管理 5:40
(未達使用年限時,限制不可低於定額;已達使用年限時,限制不可低於0) 財產卡-增修內容 針對中央機關且折舊方法為公務之「直線法(月攤提)」時,提供下列欄位: 欄位名稱 欄位規則 折舊方法 補提折舊註記 殘值 是否唯讀 是 否 (未達使用年限時,限制不可低於定額;已達使用年限時,限制不可低於0) 是否必填 是(預設)
土地財產卡 說明: 土地無需提列折舊,「最低使用年限」欄位顯示為「永久」
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與設備、動產 財產卡 說明: 1.於輸入財產單價及總價後,自動計算殘值(殘值=總價*1%)。 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與設備、動產 財產卡 說明: 1.於輸入財產單價及總價後,自動計算殘值(殘值=總價*1%)。 2.折舊方式預設為「直線法(月攤提)」。 3.若需要補計提以前月份之折舊金額,需勾選「補提折舊註記」
權利財產卡 說明: 1.於輸入財產單價及總價後,自動計算殘值(殘值=0)。 2.折舊方式預設為「直線法(月攤提)」。 3.「最低使用年限」請依權狀上授權期間,填入「永久」或「年/月」 4.若需要補計提以前月份之折舊金額,需勾選「補提折舊註記」
折舊作業 5:40
折舊批次攤提 1.點選”執行折舊批次攤提”按鈕後,系統進行折舊作業 各財產折舊,不顯示明細資料,僅於財產大類小計區,增加本期折舊小計 2.查看狀態列,若”完成”,代表已產生折舊之”財產增減值單” 3.查看[財產增減值單]單據內容
財產增減值單
將系統產生之財產增減值單進行單據確認,即完成折舊作業
折舊記錄查詢
折舊月報表
系統折舊及攤銷功能操作說明 5:40
財產移動單
財產增減值單
財產減損單
財產毀損報廢單
帳務作業 5:40
增加檢核月結月份需折舊之財產已全數提列折舊,才可辦理月結。 月結作業 增加檢核月結月份需折舊之財產已全數提列折舊,才可辦理月結。
財產增減表
財產增減結存表
財產目錄
操作流程說明 單據異動 異動單確認 折舊批次攤提 月結/關帳 增加單 增減值單 呈核完畢的單據,進行單據確認作業,即完成入帳 減損單… 填妥單據後列印出來呈核 異動單確認 呈核完畢的單據,進行單據確認作業,即完成入帳 折舊批次攤提 執行本項作業後,工作即進入「排程」,按照機關執行先後順序,完成本項作業,產生「增減值單」 月結/關帳 列印 增減表 增減結存表 折舊月報表
常見問題 Q1. 105年1月21日上線後,我應該怎麼做? A1. 於105年1月執行月結前,參考簡報P27「折舊作業」之操作步驟, 完成後,執行月結及關帳即可。 Q2. 以後增加的財產,應如何填製增加單? A2. 辦理折舊及攤銷作業後,與以前之異動單登打操作程序並無不同, 只須注意「殘值」、「折舊方式」及「補提折舊註記」欄位即可。 Q3. 忘記執行「折舊批次攤提」怎麼辦? A3. 執行「月結」時,系統會自動提醒,若沒有執行「折舊批次攤提」 無法執行「月結」作業。 (如P39所示) Q4. 辦理增值之財產,注意事項為何? A4. 若辦理增值後,經評估能延長財產之使用年限,應操作「財產卡」 功能,修正(延長)使用年限。 ●若已達使用年限財產增值,請務必辦理延長使用年限,否則 「增值金額」會於折舊攤提時,一次折光。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