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培训 海珠区统计局 2009年12月
新统计法宣传 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修订后的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新统计法宣传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新统计法宣传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统计法宣传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 填写说明 1.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要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2.法人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详细名称。企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工商登记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上级批准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与企业(单位)的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 填写说明 3.登记注册类型:国有110、集体120、股份合作130、国有联营141、集体联营142、国有与集体联营143、其他联营149、国有独资公司151、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股份有限公司160、私营独资171、私营合伙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其他内资19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20、港澳台商独资23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中外合资经营310、中外合作经营320、外资企业33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 填写说明 4.行业类别: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填写。 按网上报送的相应行业类别填写。 5.企事业机关划分:企业一1、事业一2、机关一3
《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 填写说明 6.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代码:荔湾区03 越秀区04 海珠区05 天河区06 白云区11 黄埔区12 番禺区13 花都区14 南沙区15 萝岗区16 增城市83 从化市84 。 7.主管部门代码:是由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处自行编制的劳资统计专业代码,有主管局的单位可向主管局询问相应主管局代码。无主管局的我区单位主管局代码为510 8.单位地址:单位所在办公的地址门牌号码
第一部分:年末人数(1页 ) 年末人数: 指填报单位年末的总人数。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这里包括以下6种人:(1)在岗职工;(2)不在岗职工;(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5)民办教师;(6)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 注意:在年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1.代码01—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 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 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 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 劳动力)、和其他从业人员(再就业的离 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 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 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 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逻 辑关系是代码07+代码11要等于代码01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2.代码02—女性:反映从业人员中的女性,逻辑关系:代码02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一般不为0 3.代码03—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代码03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 4.代码04—省外户籍: 指户籍在广东省外的人员。 逻辑关系:代码04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一般不为0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5.代码05—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在城镇国 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 台投资、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的 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一般不为0 以上逻辑关系是代码05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 6.代码06—使用省外户籍的农村劳动力: 指本 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中,户籍在广东省外 且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一般不为0 以上逻辑关系是代码06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5。
职工人数的计算原则 职工人数的计算原则主要有: 1.各单位的职工人数要本着“不重不漏”的前提进行统计。 ⑴坚持“谁发工资谁统计”,即不论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还是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正式人员还是试用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就应统计为该单位的职工的人员。
职工人数的计算原则 “谁发工资谁统计”,不能简单理解为是谁把工资交到他的手中,具体应理解为“谁负担工资谁统计。即哪个单位确定了他的工资标准,核算了他的工资额,并在单位财务账上体现了对他的工资支付,则视为“发”了工资。 ⑵谁发基本工资谁统计。在经济搞活的新情况下有的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有工作并领取工资。但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一个单位领取基本工资,则负责发放基本工资的单位应统计。
职工人数的计算原则 ⑶职工档案所在的单位先统计。如果按上述两项办法仍不能解决某位职工由哪个单位统计时,可先确定该职工的档案在哪个单位,则该职工档案所在单位应优先统计。 2.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了当月工资,均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统计为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不统计为职工,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为本单位职工。
在岗职工(1页 ) 8.代码07—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 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包括由单位 派出学习、劳务及病(病假6个月内)、 伤(工伤)、产假且仍由单位支付劳动报 酬的人员。 逻辑关系代码07少于或等于代码01 9.代码08 —女性:反映在岗职工中的女性, 逻辑关系:代码08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7。
专业技术人员(1页 ) 10.代码09—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前评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1页 )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 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 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 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 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11.代码10 —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反映专 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 逻辑关系:代码10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9。
(二)其他从业人员(2页 ) 12.代码11—其他从业人员:各单位其他从 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 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 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 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 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 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 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 员。 逻辑关系:代码11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
(三)不在岗职工(2页 ) 13.代码12—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 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 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 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 关系的职工,包括长期病休职工(吃劳保 人员)。 14.代码14—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 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 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第二部分: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从代码15-18, 2页 )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 以报告期日历日天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 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2 新成立的单位要从实际开工之日起到月底每天拥 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日历日天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第二部分: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从代码15-18, 2页 ) 2.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 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其计算公式是: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12 或: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4
第三部分:劳动报酬指标(2页 ) 劳动报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第三部分:劳动报酬指标(2页 ) 劳动报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1.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即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民办教师劳动报酬;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及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其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包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代码19=20+21.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页 )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等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房租水电费等。但单位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基金不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页 )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计时标准工资(3页 ) 3.计时标准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⑴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⑵机关新工资构成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岗位工资。
计时标准工资(3页 ) 事业单位新工资构成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 ⑶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 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⑸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工资。 ⑹凡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纳入基本工资(即计时工资)的各项物价补贴性质的补贴。
计件标准工资(3页 ) 4.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应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5.计件超额工资: 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奖金(3页 ) 6.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 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奖金(3页 ) (3)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节支奖励: 岗位责任奖励及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3页 ) 7.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和补贴(3页 ) (1) 津贴包括: ①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遗返岗位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助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职务补贴等;
津贴和补贴(3页 ) ②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③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④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⑤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⑥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津贴等。
补贴(4页 ) (2) 补贴包括: 对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冲销的各项补贴32.44元外保留归并的各项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菜补贴、粮差补贴、生活用煤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等。包节假日的一次性补贴和“过节费”。
房贴、其他工资(4页 ) 8. 房贴: 指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对提高公房租金后发给个人的房改补贴。不包括发给个人的住房维修费,亦不包括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9. 其他工资: 包括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也包括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4页 ) 10.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兼职人员、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11.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职工平均工资 指各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总额/报告期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6页 )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6页 )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6页 )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3.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6.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个数(4页) 代码23—单位个数:指期末实有的各级各类企、事业、机关独立核算的单位个数,包括期末已停产的单位。但农、林、牧、渔、水利业非独立核算单位以独立的业务单位计算单位数;教育事业以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计算单位数(即有一个学校或幼儿园计算一个单位)。
第四部分:人数增减变动指标 (4-5页 ) 逻辑关系是代码24=25+26+27+28+29+31 第四部分:人数增减变动指标 (4-5页 ) (一)代码24 —本年增加人数,反映本年1月至 12月底从业人员新增和调入情况 逻辑关系是代码24=25+26+27+28+29+31 1.代码25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2.代码26 —从城镇招收的人员: 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录用的退伍军人(4页 ) 3.代码27—录用的退伍军人: “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统称为“录用的退伍军人”。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5页 ) 4.代码28—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包括以下两部分: 录用的大学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录用的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调入人数和其他增加入员(5页 ) 5. 代码29、30—由外省市、自治区、 直辖市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 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 的人员。 6. 代码31—其他增加入员:指除上述 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 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 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人事档 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
本年减少人数(5页 ) (二)代码32 —减少人数反映本年1月至12月底从业人 员减少和调出 逻辑关系是代码32=33+34+35+36+37+38+40 1.代码33—离休、退休、退职 ⑴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 正式办现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⑵ 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 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 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 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 退休人员,可计入本项中。
本年减少人数(5页 ) ⑶退职: 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2.代码34—开除、除名、辞退(此指标一 般来说是犯了错误才填此处。职工正常流 动一般是终止、解除合同,不放在此处。 上年有个单位在这指标上填了一千多人, 打电话去问原来是填错了行,希望大家要 认真填写)。
开除、除名、辞退(5页 ) ⑷开除: 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⑸除名: 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⑹辞退: 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由于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终止、解除合同(5页 ) 3.代码35—终止、解除合同:指根据 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 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 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4.代码36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 系的不在岗职工:是指年内新增加 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 的减少。
本年死亡减少人数(5页 ) 5.代码37—死亡 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 况中的“死亡”指标,是指标指因 各种原因死亡而发生的减员。反映 的是在职人员的死亡,不包括离退休 人员的死亡。(在去年的年报中,有个 单位出现死亡人数上百人的,打电话 去问原来是填错了行)希望大家要认 真填写。
调出和其他从业人员减少(5页 ) 6 .代码38、39—调到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 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7.代码40—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 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 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 及港澳台方人员。
六、劳务派遣工( 6页 ) 1.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2、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 指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因派遣人员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七、本年新增就业岗位计划招用的人数(6页) 代码47-本年新增就业岗位计划招用的人数指本单位在本年度内的新增就业岗位中原计划需招收的人数,含目前仍未招收到的岗位从业人员。
有关问题解答(11-13页 )
一、有关从业人员统计的问题 (11页 ) (1)银行储蓄代办员、保险公司代办员及保险公 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如何统计? 答:根报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 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 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 号,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 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 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 人员劳动报酬”中。兼职人员可暂不统计。保险 公司的营销员则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为从业人 员统计。
(2)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 (11页) 答: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定[1998]20号文件(《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在具体操作中,除在岗职工外,其余各类人员均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在工作的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3)建筑公司使用的农民工应如何统计? (11页) 答:建筑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是由本单位直接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的由本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②如果是使用的成建制的农民包工队,由包工队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本单位只对包工队按承包协议结算,则应由包工队(即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计,本单位不再统计。
(4)参军、吃劳保人员应如何统计? (11页) 答:参军的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放工资,都不再统计。长期病休人员(吃劳保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统计。
(5)外地派驻本地机构和建设工程公司(队)人员及招用的本地人员应如何统计? (12页 ) 答:①外地派驻本地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地统计,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在本地统计。 ②外地派驻本地的建筑工程公司(队)应视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地统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按属地原则,由法人单位统计。报法人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即由派出地统计)。
劳动报酬有关问题解答(12-13页 ) (1)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2)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 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
劳动报酬有关问题解答(12页 ) (3)职工不休假补贴如何统计? 答: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4)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答: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
劳动报酬有关问题解答(12页 ) (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差旅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6)单位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劳动报酬有关问题解答(12页 )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劳动报酬有关问题解答(12页 ) (9)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10)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劳动报酬有关问题解答(13页 ) (1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生活费应如何统计? 答:无论资金来源只要是通过企业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12)讲课费如何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有关定义,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或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因此,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指标解释(8页) 本表按在地统计原则,按区、县级市统计局要求上报时间交给所在地统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报表中仅指事业、企业单位中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指标解释(8页) 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二十九个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将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归并为: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共十七个专业技术职务类别。另外,为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口径的一致,广州市仍对海关人员列入统计范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指标解释 表中未列出的计量检定人员按工程技术人员统计;民航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并入工程技术人员统计;专利技术人员按科研人员统计;法医技术人员按卫生技术人员统计;幼儿园的教师按小学教师统计;审计人员按会计人员统计;群众艺术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统计;纺织品设计人员、服装设计人员按工艺美术人员统计。 现在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一致的,按现在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应职务进行统计。如聘任职务或原职称是工程师,现在从事的是科研工作,则按助理研究员统计。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变动和岗位需求情况培训 海珠区统计局 2009年12月
广州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变动和岗位需求情况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9页) 一、调查表的填报规定 1.调查范围为广州市辖区内城镇全部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各种类型单位及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由广州市工商局另外组织调查) 2.调查时间为2009年12月。
广州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变动和岗位需求情况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9页) 3.调查表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单位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填写。 4.本调查表中人员需求情况涉及人事、劳动两部分,干部、工人都包括在内,准备招用职位情况是预计2010年全年的。因此,填好本调查表需要单位负责人通盘考虑。
广州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变动和岗位需求情况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9页) 5.调查表中的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各种代码可取自劳动 情况表(I102-1表)的表头的有关指标。 6.调查表的构成。本调查表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基本情况,为必填项目,为D部分;第二部分有新增人 员需求的单位填写,简称为Z部分。 7.填表方式。“ ”由各单位填写,选择题在选中的数码 上划圈。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二、调查表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D1单位名称及规模 1. 组织机构代码:要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 上的代码填写。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2.法人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详细 名称。企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工商登记名称填写;行政事 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上级批准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要求 使用规范化汉字,与企业(单位)的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 致。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2. 本市非农业户口:指在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 内 城镇非农业户籍的从业人员。 1.2008年、2009年年底从业人员人数 :指2008年、2009 年年末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人数取自 劳动情况(I102-1表)。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 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民办教师;兼 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 本市非农业户口:指在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 内 城镇非农业户籍的从业人员。 3.本市农业户口 :指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 内现仍 保留农村户籍系的从业人员。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4.2009年从业人员新增和调入:包括本单位从农村或城镇 招收的人员;录用的退伍军人、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 生;由本市或外省调入人员等。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指标, 人员没有变动需补“0”。 5.2009年从业人员减少和调出:包括本单位离休、退休、 退职人员;开除、除名、辞退、终止、解除合同人员;离 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调出人员等。所 有单位均应填报本指标,人员没有变动需补“0”。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D3.本单位现有技能人才数量: 1.高级技师(01):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 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2.技 师 (02):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 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 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3.高级工 (03):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4.中级工 (04):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5.初级工 (05):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初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证书的人员。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D4.本单位目前的经营状况: 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圈填,只 能圈1项。
Z1. 2010年准备招用的职位类别及空缺数量:是指贵单位职位空缺,并准 备在2010年招聘以填补的空缺。 1. 职位名称:需用汉字填写,一个职位只填一栏,人数不限定。各单位 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招用情况填写,职位名称和职业代码可参考调查表表 背面的“职位名称”和“职业代码”,如某单位要招用会计,职位名称 为会计人员,职业代码为2 1 3 。 2.2010年准备招用:在“ ”里填人数。
(二)第二部分(Z部分)填报要求 Z2. 所需的最低学历及对应届毕业生需求情况:本栏1-3项人数之和=Z1中 2010年准备招用人数。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本栏。“其中:应 届毕业生”人数应少于或等于同等学历人数。 Z3. 所需的职称情况:职称指已获得国家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职称或任 职资格。如果准备招人,在职称栏为空项,那么职业技能则必须有数,职 称或职业技能等级是两个系列(职称是干部系列,职业技能是工人系列), 同一个职位职称与职业技能等级不同时存在(Z3+Z4= Z1中2010年准备招用 人数)。
获得经过劳动部门认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Z3或Z4。
如果职位需求表一张不够填写,请在下一页继续填写。并请在 右下角注明,本单位调查表共 张,本表为第 张。 (二)第二部分(Z部分)填报要求 Z6. 用工来源要求:按户口划分。本市包括农业与非农业户口。 本栏1-3项人数之和=Z1中2010年准备招用人数。所有新增人员 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本栏。 如果职位需求表一张不够填写,请在下一页继续填写。并请在 右下角注明,本单位调查表共 张,本表为第 张。 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所有单位不得漏填。 联系人为填表人,联系电话为填表人联系电话。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