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统计培训 开发区调查队、统计局 2013年12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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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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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统计培训 开发区调查队、统计局 2013年12月 1

www.bda.gov.cn “我要办统计”栏目中的 “年报培训资料”栏目中 培训资料存放地址: www.bda.gov.cn “我要办统计”栏目中的 “年报培训资料”栏目中 开发区工资统计交流QQ群:(152599024) 2

主要内容 一、2013年工资统计年报 二、2014年工资统计季报 三、重点强调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联系方式

一、2013年工资统计年报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1表) 统计对象 统计原则 表式及指标解释 报送时间

统计对象 产业活动单位数据由其归属法人统计,无论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地区还是外地。 不包含下属或其他法人单位数据(子公司)。 各行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填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产业活动单位数据由其归属法人统计,无论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地区还是外地。 不包含下属或其他法人单位数据(子公司)。

统计原则 注意: 劳务派遣人员除外 执行“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 即在法人单位直接领取工资、生活费的人员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注意: 劳务派遣人员除外 即在法人单位直接领取工资、生活费的人员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劳务派遣人员无论是否直接发工资都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个法人单位负责管理两个(或多个)法人单位的人员和工资,应如何统计? 法人单位应独立统计本法人单位的人员和工资情况,因此应分别填报工资统计报表。 在有独立账套的情况下,要求分别独立填报,不允许代报。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筹建、停业(歇业)、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单位如何统计? 筹建:人员和报酬按统计原则填报。 停业(歇业):因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应按统计原则填报。 当年关闭、当年破产:有留守人员的按统计原则填报。

哪些情况可以报空表? 一个法人实体有多个法人执照的单位 只报一张《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其他单位报空表,补充资料填写填报数据的实体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 不直接发工资并且没有独立账套的单位 补充资料填给该单位设置财务账并且直接发工资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

表式及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从业人员 第二部分:工资 第三部分:不在岗职工 第四部分:补充资料

表式 从业人员 工资 不在岗职工 补充资料

第一部分: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注意:不可累计或者用其他时点数据代替

不包括的几类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不包括的几类人员 参军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生活费或补贴都不统计在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中; 本单位正式离退休人员,但正式离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属于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不在岗职工,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从业人员其中项 非全日制人员判断标准 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计酬方式:小时计酬 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计酬方式:小时计酬 结算支付周期: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十五日 签订非全日制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及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

在岗职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处于试用期(见习期)的人员; 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在本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均没有社会保险关系,且只在一家单位工作的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如农民工),作为在岗职工统计。 注意: 在本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均没有社会保险关系,且只在一家单位工作的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如农民工),作为在岗职工统计。

举例 甲公司派2名高级管理人员到下属单位(独立法人)工作,全部工资由下属公司发放,下属公司将2人的社会保险金划拨给甲公司,由甲公司缴纳,这2名高级管理人员可否计为甲公司的在岗职工? 2013年12月1日某协会在岗职工5人,聘用了2名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了半年劳动合同,协会每月给每人发3000元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这2名临时工作人员可否计入该单位的在岗职工? 否 是

在岗职工其中项 户口在外省市人员 要点:在岗职工、非北京市户口 户口在农村人员 要点:在岗职工、农业户口 户口在本市农村人员 要点:在岗职工、本市农业户口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 保安、保洁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无论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在“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强调: 无论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在“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被派遣到 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 实际用工单位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不统计 只要使用就统计

什么是劳务外包人员? 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不定期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来,由专业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和指标进行生产,这样的人员称为劳务外包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外包人员的区别? 虽然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但是劳务外包人员的具体工作是不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的,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

举例:本单位的保安、保洁人员,虽然在本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与保安、保洁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合同,因此这些人员不在本单位统计,而应由保安、保洁公司统计。

举例:建筑业企业的施工人员,如果是整建制通过劳务外包公司雇佣的,这些施工人员虽然在建筑企业工作,按统计原则由劳务外包公司统计,而具体用工的建筑业企业不统计。 如果是自行招用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这些人员应由建筑企业统计为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

本单位聘用或使用与本单位没有社会保险关系, 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这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 其他从业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本单位聘用或使用与本单位没有社会保险关系, 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这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 街道、镇、乡办事机构发放劳动报酬且社会保险在外单位的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社区保洁员、园林绿化员以及城管监察员、水务管理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几项规定 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 如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应统计为“在岗职工” 如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档案关系,应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 保险公司的营销员 无论兼职或专职,应统计为“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单位负责人 即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不单指法人或企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 P10和P16 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 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业务人员(如:统计、会计、审计)、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 教学人员、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体育工作人员 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宗教职业者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P10和P18 行政办公人员(如:出纳、前台等)、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 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 行政办公人员(如:出纳、前台等)、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 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P10和P18 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 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运输服务人员(如:物流司机)、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具体包括(见制度 P10和P18 ) 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具体包括(见制度 P10和P18 )

注意: 1.职业分类不是按照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来分,而是按照从业人员本人从事的职业来分,一般不可能所有人员是一个职业类型。 2.人员要不重不漏:5种职业人员相加要等于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3.一个单位一般不可能只有一个职业类别,一般至少有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从事本单位主营业务职业类型的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年平均人数的计算 方法1: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12 方法2: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4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注意: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12

举例 (12+15+12+14)/12=4(人) 某公司2013年9月成立,每月平均人数如下: ?年平均人数 月份 月平均人数 9月 12人 10月 15人 11月 12月 14人 ?年平均人数 (12+15+12+14)/12=4(人)

第二部分:工资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年报按照应付工资会计科目由贷方(预提)转为借方(实际发放)的时间进行统计。(跨年度)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注意: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

注意: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 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 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 在财务账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 强调: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都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P12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 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具体包括: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旅游费、过节费、伙食补助、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水电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强调:税前概念

注意: 某些单位的个别人员,如部分高管人员发放工资时不存在代扣保险和公积金问题,因为这些项目已由企业承担。本单位在统计工资总额时,要将企业替他承担的上述费用加回。所有人员的工资统计口径保证一致。

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 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 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关于工资总额的一些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件精神,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的一些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件精神,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关于工资总额的一些具体规定 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计入工资统计中。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 P13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 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 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年功工资)。

绩效工资具体包括: 值加班工资 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 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 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 年底双薪等 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金额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具体包括: 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岗位性津贴 保健性津贴 技术性津贴 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具体包括,如: 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 无食堂补贴 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每月发),(如是可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款统计到其他工资中) 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注意: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 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跨年度) 如:补发的可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款

注意: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 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 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应折合成人民币。

工资总额统计不包括的项目 P13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 不管来源只管去向 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谁发工资谁统计 劳务派遣人员谁使用谁统计 税前工资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强调: 为年平均工资的概念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分组为计算指标(计算结果乘以1000),调查单位免填(加灰底指标) 点击“计算”按钮自动生成

第三部分:不在岗职工 不在岗职工期末人数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不包括本单位办理正式手续的离退休人员 两个特点 不在岗位工作 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社会保险)

不在岗职工期末人数 包括: 只发放基本工资的外派工作人员 离岗休养职工 企业的离岗挂编人员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下岗待工人员 长期学习、病、伤、产假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以上的人员等

不在岗职工 单位外派出国学习或工作的带薪人员 六个月及以内的,本单位仍将其统计为在岗职工,工资统计在相应指标中 六个月以上的,本单位将其统计为不在岗职工。单位发放的生活费统计在相应指标中 对于外出工作人员从境外单位再领取的工资或补助本单位不作统计

不在岗职工 停薪留职公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停薪外派出国工作人员 从出国之日起 单位将其统计为不在岗职工 无论境外单位是否发放工资或补助本单位均不作统计

(一)仅工业、建筑业填报 第四部分:补充资料 从事主营业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企业实际拥有的、与主营业务活动高度相关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不再从事主营业务活动的人员。

从事主营业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企业平均实际拥有的、与主营业务活动高度相关的人员年平均数。

工业企业具体包括: 参与加工、组装、维修、保养、对外安装、保管、清洁、销售、管理等与生产行为直接相关活动的人员;对于利用本单位的车辆、仓储等设施进行的运输、仓库活动,但主要为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 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股息、红利未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医疗、教育等为企业提供社会性服务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基本无关的人员。

建筑业企业,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 不包括在企业内部开办的宾馆、饭店中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人员。 即计算建筑业劳产率的人数中扣除整建制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和企业办三产人员。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 工程技术人员 一级建造师 现场施工人员 持证上岗人员 有资质建筑业企业

工程技术人员 注意: 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 注意: 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为本单位期末人数(时点指标)

一级建造师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实有人员。 注意: 1.是本单位的人员,外单位人员不统计 2.应具备证书并进行了备案

现场施工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 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施工人员。

持证上岗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实有人员。

除以上情况,调查单位仍无法填报数据时(空表单位)在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处填八个1,在单位详细名称处填写不能填报的简要原因。 (三)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需要填写实际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详细名称。 除以上情况,调查单位仍无法填报数据时(空表单位)在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处填八个1,在单位详细名称处填写不能填报的简要原因。

报送时间 年报开网时间: 2014年1月20日 上报终止时间: 2014年2月28日前

二、2014年工资季报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 统计范围 报表表式 指标解释 报送时间

统计范围 1-3季度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法人单位。 4季度免报。

报表表式 表号:202-1, 与国家制度一致 指标简化 与国家表 完全一致 平均人数、工资项不填写“本季”数据 工资单位为 “千元”

空表单位填报

期末人数:时点数 平均人数:时期数 工资总额:时期数 平均工资:计算(不填写)

指标解释 月平均人数 方法1: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方法2: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2 包括公休日或者是节假日 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使用

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如何计算 如果年(季)末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者是节假日,那么人数按照前一工作日的人数计算,但要扣减期末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人数。

举例:月平均人数 51 55 58 61 注意: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1 2 3 4 51人 5 6 7 8 9 10 11 55人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58人  26 27 28 29 30  31  61人  注意: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51 55 58 61

方法1: 55人 方法2: 56人 举例:月平均人数 51 55 58 61 方法1:月平均人数 方法2:月平均人数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1 2 3 4 51人 5 6 7 8 9 10 11 55人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58人  26 27 28 29 30  31  61人  51 55 58 61 方法2:月平均人数 =(51+61)÷2 = 56(人) 方法1:月平均人数 =(51×8+55×11+58×9+61×3)÷31 = 55(人) 方法1: 55人 方法2: 56人

举例:新建立的单位 30 该单位本季度期末人数 人, 月平均人数 人 9 只能使用: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月平均人数=(8×6+20×6+30×3)÷30 = 9(人)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8人 20 21 22 23 24 25 26 20人 27 28 29 30 30人 8 20 30 该单位本季度期末人数 人, 月平均人数 人 9

1-本季平均人数 方法1: 报告期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报告期内的月数 方法2: 报告期内各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报告期内的季度数

在计算1-本季平均人数时,应以各季平均人数之和,除以季度数求得。 注意:对新成立不满整年的单位 在计算1-本季平均人数时,应以各季平均人数之和,除以季度数求得。

1季度:2014年4月8日前 2季度:2014年7月5日前 3季度:2014年10月13日前 报送时间 开网时间:2014年4、7、10月1日 上报终止时间: 1季度:2014年4月8日前 2季度:2014年7月5日前 3季度:2014年10月13日前

三、重点强调 年报上报时间:2014年2月28日前 采集平台: 北京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www.bjes.gov.cn) 工资计量单位:千元

三、重点强调 容易填错的指标:非全日制、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中的其他工资、从事主营业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

三、重点强调 审核错误填写说明:“经核实,无误。”、“我单位数据确实如此。” 正确写法:“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迅速,2012年新增人员较多,比上年增加了500人,所以人员比上年增幅较大。” “公司效益好,工资、季度奖金都有20%的提高,并且今年的年终奖在12月底时发放,所以工资增幅比上年增长超出30%。

三、重点强调 工资总额与应付职工薪酬区别 项目不同 会计账反映的位置不同 工资总额是无论是计入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的都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单位和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会计账反映的位置不同 工资总额主要是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中的部分数据; 应付职工薪酬是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全部数据

三、重点强调 2013年四季度季报仅工业和建筑业企业填报,开网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关网时间为2014年1月7日前。 公司更换统计人员与统计局联系。 尽可能在春节前填报。(1.31-2.6)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人员: 人员中未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临时工、见习期人员。 工资: 工资中漏报了实报实销的手机费、在2013年发的2012年奖金、见习人员、临时工的工资。 工资上报的数据与应付职工薪酬数据一致。 多报了企业负担的社保。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分区县从业人员持证情况 区 县 统计人员数 持证人员数 持证比例(%) 开发区 42 27 64.29 区 县 统计人员数 持证人员数 持证比例(%) 开发区 42 27 64.29 分区县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情况 检查 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单位 已设置 设置率 已建立 建立 建立率 健全率 数 (%) 健全 开发区 30 100 28 93.33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重点指标检查差错情况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检查单位数 指标取证次数 指标出错次数 出错频率(%) 检查数 差错数额(绝对) 差错率(绝对)(%) 差错数额(相对) 差错率(相对)(%) 劳资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360 70 20 5.56% 37163 754 2.03% -92 0.25% 在岗职工期末人数 64 34 9.44% 61913 6677 10.78% -1947 3.14%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千元 77 71 19.72% 2321669 146097 6.29% 45421 1.96%

五、联系方式: QQ群号:152599024 联系人:张健 电话:67887203 13911623386 电话:67887203 13911623386 E-Mail:tjjzj@bjstats.gov.cn QQ群号:152599024 短信催报系统电话:18810252766 统计直报系统热线:400-650-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