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知识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保险知识问答 社保相关政策介绍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知识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保险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概念 社会保险法制化历程 现行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概念 商业保险 与社会保险 安全与风险 风险与保险 社会保险 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天灾 人祸 地震 车祸 安全 火山 飞机失事 洪水 爆炸 海啸 恐怖主义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生命安全 职业安全 安全 健康安全 财务安全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2012水淹北京城
2012北京暴雨水灾事件死77人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2012-07-23 08:55:33) 转载▼ 分类: 汽车、灾祸 (2012-07-23 08:55:33) 转载▼ 分类: 汽车、灾祸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赵仁伟)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6日晚通报“7·21”特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情况称,截至目前,北京区域内共发现77具遇难者遗体,其中66名遇难者身份已经确认,11名遇难者身份仍在确认中。北京市同时公布了66名遇难者名单。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马航去哪了?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中国历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官方统计
风险无处不在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马航失联了—飞机不可靠 公交爆炸了---汽车也不行 煤气管道爆炸了---煤气、石油会爆炸 重病、大病频发---生命健康危机 诺基亚被收购了---职业危机 山西7000万嫁女的煤老板破产了---财务危机 周老虎被抓了---职业危机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国家主导和干预,具有强制性;非盈利性;法定程序;国家信誉、财政兜底 商业保险:自主、自愿、自由参加;盈利性;商业行为(法律框架下,合同行为);有限公司责任
社会保险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国外社会保险立法进程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1)济贫法阶段。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至20世纪40年代二战结束。欧洲多数国家先后建立了各种社会保障制度。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定性和成熟。标志:立法的理念从单纯的社会稳定,加入了社会公平与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全球化发展。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进程 解放前 解放初期 文 革 1990以后 1978-1989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进程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1)解放前 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劳动保护法》,第七章对社会保险做了规范;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 1944年,国民政府拟定了《社会保险方案草案》 (2)解放初期 1950-1965年,初级阶段,《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3)文革 (4)1978-1989年,国务院先后制定《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法规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进程 1990年以后,中国真正进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时期 颁布时间 法律法规名称 通过或颁布机关1991.6.26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1999.1.20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1999.1.2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9.9.28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2003.4.27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 国务院2011.7.1 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宪法---全国人大 一般法---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
社保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保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社保费相关法规 (国务院)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通过
地方性法规、政策(选编) (广东省人大、人大常委、省政府)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地方性法规、政策(选编) (广东省人大、人大常委、省政府)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9.18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9.18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第二次修订,2012年1月1日施行) 《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3年11月修订,2014年7月1日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
部门规章、文件(选编) (国务院部委)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3〕第20号)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人社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办发〔2009〕66号)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2010年第10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令2013年第20号)
省厅有关政策、文件(选编)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94号 ) 《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94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7日 粤地税发〔2000〕195号) 《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 《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339号) 《关于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584号)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现行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评价 思考题:你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评价如何?有何缺陷和不足?
理想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结构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国家层面 宪法 省部级层面 市厅级层面 县(区)、局级层面 基本保险法律、实施细则 条例、办法 业务规程 县(区)、局级层面
现行社会保险 法律体系的缺陷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国家层面没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征收主体、征管模式等基本性重大问题未定 省部级层面没有相关的条例 ----地方相关性的标准 省部级、地厅级、县区级文件规定多如牛毛
社会保险法体系 落后的原因分析 部门利益冲突:税务部门、人社部门(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 地方利益冲突: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矛盾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体系 落后的原因分析 部门利益冲突:税务部门、人社部门(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 地方利益冲突: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矛盾 群体利益比较:公务员、事业编制、企业、下岗人员、居民、农民工
社会保险法的发展 法制化、规范化趋势不可阻挡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老百姓的觉醒与要求(东莞事件) 任重而道远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的发展 法制化、规范化趋势不可阻挡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老百姓的觉醒与要求(东莞事件) 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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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一: 养老保险可转移,流动就业有保障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一: 养老保险可转移,流动就业有保障 2008年和2009年底,我省与国家先后出台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和跨省的转移接续办法,为劳动者在省内和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可顺畅随同转移接续提供了政策保障。政策实施几年来,可以说“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就业走”已逐渐深入民心。在我省流动就业的工薪一族,无论来自本省的还是外省的,不再为养老保险转移难问题而烦恼,就业创业的步伐不再因为养老保险转移难问题变得缓慢,现在可以放心的按照自己的事业规划或需求选择变换工作地点。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广州的张先生,一位来自湖南省的工友。在湖南参加工作三年后来到广东,在佛山工作了两年,在广州工作了八年,一转眼就十个年头了。过去由于年轻,张先生对养老保险不太关心,依稀记得工作过的企业都为他参保缴费了,自己工资也有扣除养老保险费项目。最近,社会热议对养老保险问题让他也开始关注自己的养老保险。通过查询得知,张先生参保时间还一点都没有拉下,不仅在广州参保了,在佛山和湖南省也分别参保缴费了两年和三年,算一算有13年。“怎么办?”“我在湖南的养老保险可不可以转移过来?”“这么久了怎么转?”“今后我可以在广州养老吗?”。带着不少的问题,他 拨打了12333进行了咨询了以后,心里踏实了许多。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一是养老保险随同转,多地就业接着算。张先生在湖南省和佛山市的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转移到广州。如果张先生继续跳槽,又到省内其他地方工作或回到湖南就业,同样在广州的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转移。 政策链接:按国家和我省转移办法规定,在跨省或本省流动就业参保时,应及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二是转移手续不复杂,经办机构来接续。首先,张先生需要向要转出对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湖南和佛山)社会保险机构索取参保缴费凭证;其次,张先生将参保缴费凭证交到要转入(广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好申请表。就这么简单,其他事情就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待办理完成,养老保险关系就可以接续了。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政策链接:流动就业时,在原结业参保地离职后,可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参保凭证),在新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参保缴费凭证(或参保凭证)和相关资料交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联络办理,实现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就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省内转移的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是由原参保地核定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转入地按转来的视同缴费账户和信息记录其视同缴费年限。跨省转移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待遇领取地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三是符合条件就申办,广州养老没问题。张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并且在广东累计缴费满10以上、参保地在广州,就可以在广州领取养老金了。 政策链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首先要按照国家转移办法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即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如是,则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如不是,则按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确定: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领取;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如果都没有满10年的,则转回户籍地领取。其次,确定了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后,如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则在我省的最后参保地就是具体的待遇领取地。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非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在我省的最后参保缴费地办理继续缴费;我省户籍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果在最后参保地累计缴费满5年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二: 年轻参保多缴费,退休生活有保障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二: 年轻参保多缴费,退休生活有保障 这两年一直失业在家的张阿姨今年达到退休年龄,开始领养老金了,退休有保障本是开心的事,但她一直高兴不起来。原来同时今年退休的邻居李阿姨、王阿姨,领取的养老金都比她高。明明是同年退休,为什么她的养老金硬是比别人少了一大截,这让她心里很不舒服。于是,她约上李阿姨和王阿姨一同来到社保中心。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做了介绍:基本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的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多少计算,缴费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李阿姨缴费30年,缴费工资达到社会平均水平,退休时领到1720元的养老金;王阿姨也交了30年,但缴费工资只是达到社平工资的60%,领到1285元的养老金;而张阿姨虽然缴费工资与王阿姨相同,但只缴纳了15年,缴费年限少了一半,领到的养老金只有934元。 三位阿姨终于弄明白了养老金差异的原因。张阿姨和王阿姨心理很懊恼,要是年轻时多交一些养老保险费、多缴纳几年多好啊。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政策链接: 1、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x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00元 过渡性养老金包括两部分,其中100元是人人都有享有的;其余部分只有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退休时才发给。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及诶工资=平均缴费指数x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2、缴费年限是什么?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3、缴费指数是什么? 缴费指数分为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对应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水平;实际缴费指数对应于实际缴费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指数越高表示缴费水平越高。 月缴费指数=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与全部月缴费指数加权平均就是平均缴费指数。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三: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知多少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三: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知多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您退休生活提供一份保障。2006年以来,我省基本养老金水平每年以10%的幅度提高,极大地改善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面临退休的您,是否清楚申请养老金的条件以及具体办理的流程呢?以下就让社会保险经办人员为您解答。 1、申领基本养老金要符合什么条件? 经办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十年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年,女性(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性(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国家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另一个是缴费年限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2、如何申领基本养老金 经办人员:个人或所在单位应在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申领时,要提交《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第二代身份证、银行存在等资料。符合条件的,社保机构办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基本养老金将直接拨付到您所提供的银行存折。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3、怎样办理生存认证? 经办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年都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即生存认证),时间是4月至6月。这段时间需要向核发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没有按时提供的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果没有及时提供生存证明,可以补交,补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发养老金。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四: 依法参保好 利国利企又利民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四: 依法参保好 利国利企又利民 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已经三十年。广大企业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关心关爱职工,为职工参保,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了职工的工作热情,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出入了活力。那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需要了解和注意的方面呢?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1、哪些人需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依法都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保经办人员提示:职工与企业自行签订的免缴养老保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少钱呢? 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以本人月收入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行选择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为缴费工资下限。 社保经办人员提示:养老保险缴费与养老金水平相挂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今后领到的养老金越多。缴满15年只能领到很少的养老金。《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但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有些企业按职工的底薪申报缴费工资,会造成这些职工今后的养老金较低,不符合法律规定。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3、什么是一次性缴费? 企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一些职工因各种历史原因未能参加养老保险,面临老无所养等问题,为此,我省2008年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缴费新政,允许本省户籍人员自愿以本人未参保的工作时间为基础进行缴费。 社保经办人员提示:一次性缴费由个人自愿选择,费用自行筹措。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知识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保险知识问答 社保相关政策介绍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知识 养老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保险知识问答
保险知识问答 一、初次参保的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保登记? 答:初次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凭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之一: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保险知识问答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营业执照。 (7)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 5、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应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保险知识问答 二、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何? 答:(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2)特殊工种: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有毒身体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3)病退: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1—4级)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保险知识问答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保险知识问答 四、出国定居退保如何办理? 答:(一)办理流程: 先到地税局减员→减员后到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对参保资料,并打印全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凭有关资料办理养老保险退保业务、医疗保险退保业务。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已换第二代身份证的,办理时请提供第二代身份证); 2、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必须能够证明不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也可提供境外的《身份证》、《回乡证》或公安部门的通知书、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2份;
保险知识问答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书面申请一份; 5、本人开具的指定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原件和账号复印件; 6、医疗保险IC卡或金融存折原件(退保必须同时销卡或销折); (三)注意事项:本业务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须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和《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人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办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保结算后,同时终结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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