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海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 陶钧 18521306132 taojun@itoc.com.cn
1.1 地理位置 外高桥物流园区 外高桥保税区 浦东机场保税区 洋山港区 28.78平方公里
1.2 区域架构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 外高桥保税区 洋山港区 2005 1990 2003 2009 外高桥物流园区 浦东机场保税区
1.3 运营情况 自贸区成立后新设公司的行业分类 新成立的公司 自贸区成立前 约 9,000家 自贸区成立后 (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 约12,266家 自贸区成立后新设公司的行业分类
2. 自贸区主要措施与任务 2.1 投资开放 2.2 金融创新 2.3 贸易便利化 2.1.1 开放服务领域 2.1.2 负面清单 2.1.3 境外投资(审批制转为备案制) 2.1.4 公司注册(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年报公示制;工商、税务、质监部门一口受理) 2.2.1 自由贸易账户 2.2.2 人民币境外借款 2.2.3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2.3.1 先进区后申报 2.3.2 预商检 2.3.3 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2.3.4 保税功能 2.1 投资开放 2.3 贸易便利化
2.1.1 开放服务领域 金融服务领域 专业服务领域 银行服务 专业健康医疗保险 融资租赁 律师服务 资信调查 旅行社 人才中介 投资管理 工程设计 建筑服务 航运服务领域 文化服务领域 远洋货物运输 国际船舶管理 演出经纪 娱乐场所 商务服务领域 社会服务领域 增值电信 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 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医疗服务
2.1.2 负面清单 2014版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数量为139条,相比2013版的190条减少了51条。 在因扩大开放而实质性取消的14条管理措施中,其中各有7条来自于服务业与制造业。 除此之外,2014版负面清单还放宽了19条特别管理措施。 在放宽的19条管理措施中,涉及制造业9条,基础设施1条,房地产领域1条,商贸服务4条,航运服务2条,专业服务1条,社会服务领域1条。
2.2 金融创新 2.2.1 自由贸易账户 2.2.2 人民币境外借款 2.2.3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2.2.1 自由贸易账户 自由贸易账户分类 适用对象 前缀标识 能开立的金融机构 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 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 区内机构和在区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FTE 上海地区所有网点 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 境外机构 FTN 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 其他金融机构FTU和境外金融机构 FTU 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FTI 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FTF 仅区内金融机构
2.2.2 人民币境外借款 境外借款规模: 区内企业—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区内银行—无限制。 境外借款期限:一年(含)以上 境外借款来源:境外金融机构、集团母公司、关联公司 境外借款用途:用于区内及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 、境外项目建设。 境外借款优势:降低财务成本,拓展融资渠道。
2.2.3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定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企业以自贸区内账户为主账户,实现境内人民币资金池与境外人民币资金池内资金的双向流通。企业境外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到区内账户的这个资金池内,外汇资金也可以先在境外兑换成人民币,再划转到资金池内。 意义:在此之前,跨境的资金流动必须提供用途证明,但现在就可以是无因的,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资金调配,根据不同的利率、汇率进行资金安排,仅在下级企业使用资金时,提供资金用途。 准入条件: 上年度集团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总部在区外) 需取得自贸区管委会出具的试点业务资格证明(总部在区内) 企业最近三年无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外汇局处罚过) 货物贸易外汇名录内企业,需分类等级为A类 内控制度完善(申报业务时,企业内控制度需报备外管)
2.2.3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资金池成员包括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存在投资性 关联关系的集团成员。资金可上存可下划,入池资金应为企业由 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活动而产生的现金流,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不得参与归集。
2.3.1 先进区后申报 以前 现在 定义:货物凭舱单进区,在进区后15天内需申报进境备案。 进境备案 提货+运输 保税仓库 货物到港 进境备案+运输:3天 以前 现在 进境备案 提货+运输 保税仓库 货物到港 进区运输:1天;进境备案:半天
2.3.2 预商检 定义:入关货物报检环节前置至进境备案时申报。 特点: 因检验前置,因此出区时不必重复办理商品检验,提高通关效率。 一次检验、分批核销,减低检验成本。
2.3.3 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定义:允许保税与非保税货物存放于同一保税仓库内。 保税+非保税的分类监管 保税仓库 非保税仓库
2.3.4 营运中心的十大专业平台 国际化妆品展示贸易中心 国际酒类展示贸易中心 国际机床展示交易中心 国际医疗器械展示交易中心 工程机械进出口交易中心 钟表交易中心 医药分销中心 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 生物医药专业平台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3. 自贸区功能拓展概览 3.1 “一般贸易型公司”政策介绍 3.2 “地区总部”政策介绍 3.3 “亚太运营商”政策介绍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国内区域性总部企业,是指在国内注册的大企业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本国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亚太运营商企业作为跨国公司总部授权在亚太地区的一个核心营运总部,在自贸区内凭借自贸区的优势和特点,在海关的监管下,整合优化并控制全球的供应链、订单、资金结算和物流管理,是整个供应链的管理控制节点。
3.1 “一般贸易型公司”政策介绍 (一)政策背景 (二)财政扶持政策 文件 时间 主要内容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2010年5月7日 有效期: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通过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来推进区内功能开发,促进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般贸易公司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贸易类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3.3 “亚太运营商”政策介绍 政策特点 运营模式主要以保税区仓库为运营主体,通过向国外采购、国内采购方式将货物集中到保税区仓库,向中国和亚太地区分销,实现企业对亚太区供应链的管控。 亚太运营商计划作为试点,以企业运营便利化为目标,海关、商检、外汇、税务、工商等部门以更宽泛的管理措施帮助企业实现亚太运营商目标。 作为试点项目,目前还在一事一议探索当中,已有20多家企业作为试点对象,并设想在3年内通过政策的不断调整来探索解决企业个性化的需求。 亚太运营商所享政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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