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第七讲 宏观调控法 (一) 主讲人:王伟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经济法学》第八讲 宏观调控法 (二) 主讲人:王伟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主要内容 一、财政法 二、税法 三、国有资产法
第一部分 关于财政法
导言:生活中的财政现象 国防、外交、市政交通、灾后重建 2008年5月12四川汶川大地震,死亡、失踪人数,两者相加87149人。 五险一金、环保、抗击禽流感、非典 福利国家:从摇篮到坟墓
一、财政与财政法总论 (一)财政的理论依据 1、市场失灵 市场是有效率的 市场不是万能的
2、公共物品和公共需求 公共需求则是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是不具有排他性的欲望,一人对某件物品的需求不妨碍他人对同一物品的同样需求。
(二)财政的一般类型 1.家计财政 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君主专制国家财政模式。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 。
2.计划财政 特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活动的一种特殊历史类型。 1.国家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但国家具有很强的任意性。 2.国家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人。 3.人民在政治上是国家主人,但个人利益被压抑到了极点。 4.无法治约束。
3.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财政类型。 财政是为了满足各个市场主体的公共需要而存在和运行的。
(三)现代公共财政的特征 1、弥补市场失效。 2、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等价交换、平等互利、自由竞争决定了公共财政必须一视同仁地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服务。按照同一的标准和规格,以同一的态度和方式对待。
(3)非市场赢利性。政府追求的是社会目标而不是利润目标。 (4)法治化的财政。
(四)财政的基本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 2、收入分配职能 3、调控经济职能
我国4万亿的安排 在2009年两会期间,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介绍了4万亿政府投资的整体安排。 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大体上是15000亿左右。 汶川大地震重点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10000亿。
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方面,大体上是1500亿。 节能减排、生态工程大体上是2100亿。 调整结构和技术改造,大体上是3700亿左右。
(五)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 财政收入 (1)税收 (2)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014年,全国财政收入14.03万亿元。 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万亿(首次突破10万亿)。 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6.13万亿。 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
财政支出 按照政府职能,我国将财政支出划分为五类: 1、经济建设支出 2、社会文教支出 3、国防支出 4、行政管理支出 5、其他支出
(六)财政法概述 财政法内在结构方面的体系: 1、财政基本法。 2、财政收支划分法。 3、财政预算管理法。 4、财政收入法。 5、财政支出法。 6、财政监督管理法。
财政法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 1、社会本位 2、平衡协调 3、以公为主,公私兼顾
财政法基本原则 财政民主原则 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公平原则
1.财政民主原则 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
代议制,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财政民主主义要求人民享有对财政事务的有效监督权。 2.依法保证新闻媒体对财政事务的采访自由。 3. 财政监督。如: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等。
2、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 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1)财政权力(利)法定。 (2)财政义务法定。 (3)财政程序法定。 (4)财政责任法定。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政治责任:引咎辞职等; 经济责任:罚息、违约金、强制支付。
3.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法律应当着重对公债的发行主体、审批程序、发行方式和限额、使用范围、偿还方式、债务管理等作出限制,降低公债的财政风险。
4. 财政公平原则 从形式平等的要求来看,主要体现法律适用方面的平等。从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则要求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和对待。
财政公平的具体体现 (1)在税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为量能课税。 (2)在费用征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在受益的关联度上。 (3)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财政法应该保证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
(4)保障每一个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5)在财政支出的标准方面,原则上相同的情况应当相同处理。 (6)在最低人权的保护方面,财政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性 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理论 财政收支划分法就是财政权力分配法。解决财权和财力的划分问题,是国家政治和行政管理中集中与分散关系在财政管理中的反映。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地位:基础、核心
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1、财政级次划分 2、财政支出划分 3、财政收入划分 4、财力平衡机制(财政转移支付)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目标与机制 1.确保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治 前提:以中央的最高立法权保证。 ——美国宪法:联邦有制定为行使上述权力和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任何部门或其中官员的其它权力所必要且适当的所有法律。
明确相应的事权与财权 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集中规定 ——德国基本法第十章 以法律性文件分散规定 ——美国联邦政府反垄断职能根据是《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证券监管的根据是《1933年证券法》。
——确保中央在财政收入中的绝对支配地位 英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70%以上。 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均保持在60 %以上。
2.确保地方的自治权 (1)国家从村落发展而来,地方自治是固有权; (2)地方对人民的利益最为了解; (3)解决社会问题以地方最为有效。 立法例: 日本《地方税法》 韩国《地方自治法》 台湾地区《财政收支划分法》
韩国《地方自治法》第9条概括规定了6大类57小类地方事务: (1)立法、组织和行政管理事务,11小类; (2)住民福祉增进(居民福利提高)事务,10小类; (3)农林、商工业等产业振兴事务,14小类; (4)……
3、地方自治的关键:平衡与增强地方财力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并切实增强地方财力。
——美国联邦对州政府的财政拨款是州和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 ——澳大利亚各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中,有40%以上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
财政转移支付的类型 1、 无条件拨款(也称一般转移支付) 主要是解决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纵向不平衡问题,弥补地方财政缺口,是促进公平、实现各地区均衡发展,缩小差异的主要转移支付形式。
2、 有条件拨款(也称专项转移支付) 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包括中央对地方实行的工资、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转移支付,具有调整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福利、补偿灾害损失的作用。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 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保证全国各地居民都享有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国家最低的就学、就医、就业、公共交通等的公共服务标准的实现。
转移支付制度法治化 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规模、标准以及具体的技术性操作程序和方法等。
转移支付的公式化和规范化 采取“因素法”,所有接受转移支付的辖区都在同样的公式下得到中央的拨款。
设立专门的管理和分配机构 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部所属的一个机构(如德国) 或相对独立的拨款委员会(如印度) 来操作。 专项转移支付在所有国家都是由专门部门负责操作,如教育部负责教育拨款,交通部负责交通拨款等。
(二)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合理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立法现状: ——宪法、预算法、立法法等。 ——行政法规。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等。 ——部委规章。如财政部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等。
事权: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划分(摘选) 中央财政支出 国防、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支出 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部分武警经费,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其他支出。
财权: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摘选) 中央固定 收入 财权: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摘选) 中央固定 收入 关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中央与地方 共享收入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地方(上海、深圳)分享3%。 地方固定 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事权与财力的平衡(单位:亿元)
问题之一:财政关系没有完全入宪 立法效力层级低,不符合宪法原则。 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实质上了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财政部实质上规定了财政转移支付的框架。
问题之二:事权界定不明晰 ——事权上下不清 ——行政主导 ——缺乏争议裁决机制
问题之三:财力与事权不匹配 一般性转移支付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主观因素多; ——标准支出未反映公共服务的全貌;
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较多、较乱 ——年度总规模很难预期 ——部分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时间较晚 ——要求地方配套资金
事权层层下移 ——能力比较低的政府承担了能力比较高的政府才需要承担的职能; ——复转军人的安置,中央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 ——央企改制后,将学校等机构剥离给地方,但没有相应的资金支持。
财权层层上收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 从1993年的78%下降到2004年的42.7%。 ——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的变化,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动。
——制定专门法律。制定《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包括事权、财权、转移支付等。 (三)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的方向 核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立法 ——制定专门法律。制定《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包括事权、财权、转移支付等。 ——突出政府功能。确保中央权威、加强地方自治。
1、合理划分财政级次 建立省管县的制度。“十一五”规划提出,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
2、明确事权财权 ——事权财权界定的法治化 其中,要注重逐步建立政府的横向负责机制,防止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管理完全行政化。 ——事权与财权争议的裁决机制
3、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化 目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平衡发展差距等),财力与事权平衡。 规范化和公式化: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土地面积、人均GDP、少数民族、自然资源和社会发展、其它特殊情况等因素。 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
三、预算法
我国的预算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预算的法治化 预算是执政党和政府施政纲领的体现 预算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形式 预算是政治监督的重要工具
美国联邦政府关门案 1995年11月,美国国会控制白宫预算,克林顿总统的狼狈经历。
台湾军购预算案51次在“立法院”被封杀 2004年6月台湾“国防部” 呈报3项特别预算案,经费是6108亿元台币。3项军费主要是“爱国者”三型防空导弹、反潜直升机、潜舰,但经费高达6000多亿元。
台“立法院”程序委员会2006年 4月11日再度封杀军购案。据台湾媒体报道,军购案这已是第51次被封杀,无缘进入院会报告事项议程;在程序委员会中,蓝军以优势人数封杀军购案。
预算的权威性:“预算即法律” ——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而制定。 ——因权力机关批准而生效。 ——预算是财政支出的根据。 ——预算是人民监督的根据。
财政支出预算意味着什么? 财政支出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贡献。 财政支出所具有的间接侵害性。 财政职能扩大—财政支出膨胀—税收增加—纳税人需让渡更多的财产
救市拨款要让由权力机关决定 德国联邦议院于2008年10月17日以绝对多数通过了政府提出的近5000亿欧元的救市计划,以稳定陷入危机的金融市场。
美国通过了7000亿美元的金融救助计划。总统布什宣布动用2500亿美元收购金融机构股权,以“政府入股”这样激进的方式来救市。
(二)我国的预算法 我国预算管理的一般程序: 1、预算编制 2、预算执行 3、预算调整 4、决算 5、预算监督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我国的国家预算分为: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地方各级总预算。 4、单位预算。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中央预算和各级地方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预算的制衡机制 权力机关 预算审批权 行政机关 编报权、执行权 财政部门 组织权、编报权 单位 编制权、执行权
问题之一:在理念上,预算的权威性还没有确立。 (三)我国预算法治存在的突出问题 问题之一:在理念上,预算的权威性还没有确立。 ——预算的法律约束和政治监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预算之外支出资金。
人民主权还无法有效制约财政权力 人代会宪法地位至高无上,但实际权威不高,成为权力链条上的薄弱环节。 人民对人大代表的不信任,对权力机关运行的信任危机。
——预算编制 关起门来,埋头编制,时间紧张,以我为主 ——预算审批 预算超薄,无暇细审,举手表决,流于形式 问题之二:预算各环节缺乏法治约束。 ——预算编制 关起门来,埋头编制,时间紧张,以我为主 ——预算审批 预算超薄,无暇细审,举手表决,流于形式
——预算执行 重视决算,轻视预算,调整随意,变更不报 ——预算监督 监督封闭,信息壁垒,民众监督,机制匮乏
问题之三:预算公共性缺失 ——财政缺位 ——财政越位 ——财政错位
贫困地区的豪华办公楼
待遇何以有天壤之别?!
(四)财政预算法治的渐进式变革 广东预算透明化风暴 ——600多页的预算明细 ——电子联网查询 ——质询和答疑 浙江温岭的预算民主恳谈会
新疆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人代会基于如下理由否决政府决算: ——政府追加预算支出前未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也没有报昌吉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违反《预算法》,随意动用预备费以及政府部门预算缺乏透明度。
承德预算报告两度遭驳 削减政府采购后终获通过 据央视《新闻1+1》2009年3月21日报道,河北承德市人大将市政府2009年的财政预算草案两次打回进行修改,第三次才得以通过。 修改后的预算,社保投入从2000万元提高到4000万元,教育投入从原来的1000多万现在改为2000多万元,政府采购费用削减了7000多万元。
——预算公开“运动”(从地方到中央) 中国第一个“全裸”的乡政府(四川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
(五)我国预算法治化的方向 一是树立“预算即法律”的理念,强化预算程序的权威性。 ——观念 ——程序
预算各环节的改革建议 编制:开门纳谏,民众参与 审批:预算详尽,审议充分 执行:总体刚性,必要弹性
二是以信息公开为基础,加强人民对财政支出的监督。 ——预算公开透明 ——救济渠道畅通 ——实施有效问责
三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实现社会公正。 ——横向层面 ——纵向层面
三是有效监督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以非税收入为例,预算具有相应的治理效果。 ——非税收入法定 ——防范利益冲突 ——实施预算监督
新预算法修改的若干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管理法”?“控权法”? (二)厘清预决算原则 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充实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取消预算外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1. 限制举债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 控制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 明确举债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 4. 限定债务资金用途。 5. 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6. 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六)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 (七)提高预决算编制科学性 (八)增强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规范性 (九)完善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 (十)强化法律责任制度
四、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不同于私人采购 1.采购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2.采购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 3.采购范围广,规模大; 4.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价值 1、节约财政支出。 2.平衡协调经济发展 3.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4.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二)政府采购立法 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我国政府在入世时承诺入世后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79条。
政府采购指导思想 1.封闭政府采购市场。 2.法治化的采购。 3.注重政策功能和社会效益(民族工业的保护等等)。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及采购对象 1、关于采购当事人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资金。 使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都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2) 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都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采购法主体。社会团体和政党组织。
(3)事业单位。 一些事业单位正在进行企业化或民营化改革,而且出现了许多自收自支的国家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4)国有企业 在立法过程中,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存在分歧。 立法最后规定,政府采购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有利于避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采购人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03年1月10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成立。 采购中心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编制50人,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供应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于采购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程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其他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1、询问 2、质疑 3、投诉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 关于税法
一、税收和税法总论 (一)税收概念及基本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税收的分类 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 直接税与间接税 从量税与从价税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税收的职能 1、组织财政收入 2、调节经济 3、调控功能:平衡贫富差距
税收的调控功能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经提高了3500元。 从2008年3月1日起,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月。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月。
我国9亿农民告别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以减税应对金融危机 奥巴马减税方案目标首先是为了帮助穷人和中产阶层。从2009年和2010年,95%美国家庭将获得减税,个人可以抵减400美元,家庭则可减免800美元。
美国富人反对取消遗产税 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法案,从法案生效日起,遗产税逐步递减,到2011年全部取消。令人震撼的是,当美国一些富豪听说遗产税要废除时,异口同声地表示“抗议” ,120名美国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这些人包括比尔盖茨的父亲老威廉、巴菲特、索罗斯、洛克菲勒等。
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要素1:税法主体 要素2:征税客体 要素3:税目和计算依据 要素4:税率 要素5:纳税环节 要素6: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要素7:税收特别措施 要素8:法律责任
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体系
二、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一)商品税法律制度 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类别。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低税率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采取税款抵扣的办法,间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用公式表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或: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2、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税目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讯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的税率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营业税应税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且参照不同行业的赢利水平,营业税税率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即3%、5%、5%~20%。
科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典当 5%
3、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以特定的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主要作用有: ——正确引导消费,调整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消费税的税目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子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⑴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50元以上的(含50元,不含增值税) ⑴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50元以上的(含50元,不含增值税) 比率税率:45% 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50000支) ⑵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50元以下的(不含增值税) 比率税率:30%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所得税法律制度 1、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所得税最本质的特征即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所得”的解释为销售货物所的、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企业所得税是对一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税法上规定的收入,在进行法定的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其征收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3、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即25%、20%、15%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个人所得税法 提高个所税的起征点: 2006年1月1日,提高到1600元/月。 2008年3月1日,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提高到3500元/月。
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三)财产和资源税法 1、财产税法律制度 2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三、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一)基本制度 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税收保全: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 每年视察白宫的老太太 每年视察白宫的老太太 在美国,据说有一位老太太每年都要到白宫去看一看,有人问她去看什么?她说去看看白宫有没有添置家具,人家再问她看家具做什么?她回答说:“这些新添的家具花的都是我们纳税人的钱,我当然有权监督。”
传统观点(直至现在)认为税法是征税之法,强调政府征税权的优越性和国民纳税的义务性。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站在宪政和人权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法,认为税法并非征税之法,而是保障纳税人基本权的权利立法。
纳税人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为避免国家课税威胁到纳税人健康和最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税法应规定最低课税限度。 基本生活维持权 纳税人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为避免国家课税威胁到纳税人健康和最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税法应规定最低课税限度。 如一定的住宅用地和住宅、农业用地和农用工具、一定的中小企业者的经营场所用地等,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
税法适用的公正权 1、不受歧视权。 2、应能负担的权利。 3.接受正当程序的权利。 4、复议及诉讼的权利。
获取帮助及服务的权利 1.纳税延缓、困难性减免的权利。 2.获取专业服务及帮助的权利。美国《纳税人权利宣言》第6条规定,纳税人有从官方税务咨询部门得到帮助的权利。
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 2、人格尊严权。 3、诚实推定权。 4、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 5、隐私机密权。
信息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制及如何运用税额测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之包括诉讼权在内的纳税人的一切权利。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税务机关有义务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礼遇权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礼遇善待权—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的特点:没有天然的人格化的利益主体。充当利益代表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 一、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国有资产的特点:没有天然的人格化的利益主体。充当利益代表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 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趋势
政资不分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国资委主要职责(1)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国资委主要职责(2)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的定位难题 国资委的使命到底是促进改革,还是只当国企的老板? 如果国资委是为了促进国企改革,应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全社会的市场环境和市场体制的优化为目标。 如果是当老板,要赚钱,要保值增值。
廓清政府的三重职能 1、政权职能 2、抽象老板职能 3、具体老板职能
政资分离的关键环节——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受国资委委托,作为专业化机构,经营国有资产。 国资运营机构通常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态存在,并依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力。
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 这类企业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企业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财产所有者关系,而非行政管理关系。
二、国有企业与国民的关系 ——国家治理的行政化 ——企业治理的行政化 ——民众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受漠视
争论(1):央企分红问题 自1994年以来,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一些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企业,从未向财政部、国资委还有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分过红。
争论(2):对国企的财政补贴问题 国家对国企的过分“关爱”。从1989年-2003年计,国家平均每年需要补贴企业亏损近400亿元,累计补贴了5632.45亿元。对中石化100亿元的巨额补贴。与此同时,中央企业不向国家交纳利润。
1.央企过度留存利润对央企自身并不一定是好事。垄断企业员工的高福利。 2. 大型国有企业或多或少地具有一定的行业相对垄断性。 3.国家为企业承担很大一部分成本却从未获得红利。
2006年2月10日,由世行驻中国代表处《国有企业的分红:原因、金额以及支付给谁?》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改制收入属于公共收入,应当向国家分红,上缴财政部,有关红利支出的决定应该纳入统一预算,由全国人大批准。
出路:国企收入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财政的宪政意义及与国民的关系 财政与国企改革的关系 财政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我国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公共财政,必须有公共预算。 三、国企的财政规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我国双元结构财政预算体制 ——我国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公共财政,必须有公共预算。 ——我国还存在很多国有企业,包括竞争性和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要分别设立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的 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企业被纳入民主监督的轨道。 在未来的国有资本预算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由国资委组织编制后,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由国资委组织实施。
法律根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它预算。”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007年9月8日 ) 行政立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007年9月8日 )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2007年,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 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 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 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 《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其中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发展方向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客观上要求政企分离、政资分离,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政府公共预算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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