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 輸出入通關宣導 報告人:高雄關 儀檢組 張益誠
法令規定 貿易法第13、27、27-1及27-2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4、15、17及20條。
貿易法 第13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 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 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 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違反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本法或相關法 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 前項之扣留,主管機關得委託海關執行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輸出入、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 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輸出入用途與最終使用人之申報、變更與限制、貨 品流向與用途之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 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 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 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其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罰則 第27-1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 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 或輸出入貨品或撤銷其出進口廠 商登記。
罰則 第27-2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 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 往管制地區以外 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 人,而非供作生 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 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4條 輸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人應依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所載內容 辦理輸入,未經原發證機關(構)許可,於通關進口前不得變更進口人或 轉往第三國家或地區。 前項貨品輸入後,於國內之轉讓、出售或其他交易行為時,如需變更原國 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所申報之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人時,應檢附原出 口國政府或原出口人之同意文件向原發證機關(構)申請許可,並確實履 行採購該貨品交易行為之約定;進口人或讓售人應將原進口交易行為之約 定及文件保存年限以書面告知買受人或受讓人。
第15條 第17條 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 委託之機關(構)申請輸出許可證。 自國外輸入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再出口時,出口人除應依前 條規定辦理外,如原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先經其同意者,應再 檢附原出口國政府核准再出 口證明文件辦理。 前項再出口 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如屬原貨復運出口者,出口人應另提 供進口時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之號碼或其他足資證明進 口之文件。
第20條 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我國通商口岸過境或轉口輸往管制地區者,貨主或其受託人應檢附出口國政府許可文件及進口國最終用途保證書,事先向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請許可。進儲我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 往管制地區者,貨主或其受託人應檢附出口國政府許可文件及進口國最終用途保證書,向貿易局申請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 1.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2.歐盟一般軍用貨品。 3.輸往北韓及伊朗之敏感貨品清單。 (二)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 用者有可能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 等軍事武器用途之輸出貨品。 (三)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 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輸出管制地區 伊朗、北韓、伊拉克、敘利亞、古 巴、蘇丹及大陸地區(以貨物目的 地為認定標準)。
SHTC處理流程 SHTC 專家系統判定 C1 C2及C3分估作業
SHTC處理流程 C1 報單 YES 輸出 許可證 簽審文號 比對正確 NO YES 不准放行 放行
SHTC處理流程 C2或C3 報單 觀察名單 疑似SHTC? 輸出規定 是否S01 放行 是否SHTC? 是否輸往 北韓、伊朗 有無輸出 檢附切結書、 訂單或合約 、型錄或說明書 C2或C3 報單 觀察名單 疑似SHTC? YES NO 有許可證 輸出規定 是否S01 NO 放行 NO 是否SHTC? YES NO YES YES 是否輸往 北韓、伊朗 有無輸出 許可證 不准放行, 並送國貿局議處 YES NO
SHTC處理流程 C2或C3 檢附切結書、 報單 疑似SHTC 訂單或合約 、型錄或說明書 有無輸出 許可證 放行 放行後 送國貿局核處 YES 檢附切結書、 訂單或合約 、型錄或說明書 疑似SHTC NO YES 有無輸出 許可證 YES 放行 放行後 送國貿局核處
案例 「XX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間未經許可出口11批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觸控螢幕、磁碟陣列)經泰國轉運伊朗。 因違反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法院處涉案公司罰金2萬元。另報關業者「XX實業有限公司」、承攬業者「XX公司」、「XX公司」及其承辦人員因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處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緩刑2年。(裁判日期9X0X31,裁判字號9X,簡,XX9、XX0)
案例 「XX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於2006年6月未經許可出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臥式加工中心機)至北韓。 因違反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法院處涉案公司負責人各有期徒刑3個月,均緩刑2年。(裁判日期9X0X1X,裁判字號9X,易,X65X)
問題 一、那些貨品需申請許可證? 答: (一)觀察名單之特定進口人及特定貨品。 (二)輸往北韓或伊朗之貨品(S01)。 (三)SHTC之貨品。
二、我的貨品分類號列並無輸出規定,為何 海關關員要求提供產品型錄等文件? 二、我的貨品分類號列並無輸出規定,為何 海關關員要求提供產品型錄等文件? 答:SHTC數量龐大,無法以貨品分類號列做 管控,所以輸出規定是空白。若來貨屬 於管制清單上之貨品名稱,惟規格是否 符合管制,必須以產品型錄做比對。
三、非輸往管制國家或地區,為何要提供上 述文件? 三、非輸往管制國家或地區,為何要提供上 述文件? 答:輸出之貨品只要符合管制清單上所列載 之品名及規格,不以管制國家或地區為 要件,違反規定時裁處罰則有異。
四、出口SHTC未申請多項輸出許可文件 例如:氰化鈉 稅則:2837.11.10.00-0 輸出規定: 統計方式:1A;非02。
五、非屬SHTC鑑定結果表? 答:向國貿局申請核發,報關時檢附(影本,不 以申請人為要件),經分估關員審核無誤即放行。
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暨 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Community Regime for the Control of Exports of Dual Use Items and Technology and Common Military List of the European Union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彙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