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二孩,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1、、哪些夫妻可以“再生一胎”?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关于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2、生育两个子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 本地户籍的夫妻可携带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孕情证明等材料,到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在登记完后可领取到《生育登记服务卡》。 非本地户籍的夫妻可携带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孕情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材料到其现住地的乡镇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登记(二孩生育登记暂缓办理)。 “二孩”已经在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但没来得及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妇,只要符合国家“全面两孩”新政,这些夫妇可以到相应计生办进行补办。
3、“全面两孩”为啥不叫“全面二胎”? “全面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如果夫妻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除病残儿等特殊情况外,再生育就属于违法生育了。
4、孩儿爸有护理假吗?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也就是说,无论生育第几个孩子,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均可享受上述福利待遇。
5、依法收养了子女,会影响再生育吗?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收养,不影响你生两个孩子的权利。已经生了俩孩子,对其中的一个孩子不满意,把他送给别人抚养,就能再生一个孩子了吧?不行!把孩子送给别人养,孩子占用的也是你的生育指标。
另外, 国务院新闻办于1月中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有关情况,并回应了相应热点问题:
关注点:社会抚养费还收吗? 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这些原则应当是处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衔接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尺度,因为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重要位置,去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的过程中也明确强调,必须依法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口政策,所以所有这些事情的处理都要依法依规办。
关注点:会全面放开生育政策吗?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坚持基本国策的长期性是基于我们国家的人口国情所确定的,一是我们国家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长期不会根本改变。大家都知道,2014年是13.68亿人口,到2030年左右达到人口峰值的时候是14.5亿左右,到2050年仍然还有13.8亿左右,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长期不会根本改变。二是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长期客观存在。第二个方面,我们一方面要肯定少生优生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但是同时我们国家还存在少生和多生并存,不生和超生同时存在,比如京津沪,生孩子压力很大,我们生育意愿调查也是这样的,大城市的生育意愿要明显低,小城镇特别是农村地区生育意愿高, 一些省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还是两位数,全国是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六。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我们国家的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 在贫困地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通常贫困地区资源环境对人口的承载能力是相当脆弱的,对老百姓的幸福生活也是不利的,所以说还要坚持。到一个时期以后,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会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 这里面还牵涉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内涵,比如这一次全面两孩政策,中央《决定》表述得很清楚。过去长期主要关注人口数量,现在基本国策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叫做总量调控、素质提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过去政府管理为主,现在提倡家庭有计划、负责任的安排生育,而且强调要做好服务管理,比如取消二孩审批,做好孕前、孕中、孕产和小孩出生以后的全程服务,基本国策是包含这些内容的。 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就会有新的要求,有新的变化,总的原则首先是体现以人为本,二是创新发展,三是法治引领,四是统筹推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不好说是多少年了,就不是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能够涵盖的,它是与时俱进的。
关注点:独生子女证可以补领吗?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作出了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此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如果一个家庭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但是他又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可以根据省条例、有关规定去补领,并且可以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依法享有相关奖励和扶助优待等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根据中央《决定》,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国家就不再鼓励,并且不再发放相关的证明,同时也就不享受以往的相关政策。
关注点:“黑户”问题如何解决? 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黑户问题确实是成因非常复杂,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政策外生育子女没有落户,国家高度重视政策外子女落户的问题。成因复杂也包括流动比较频繁的,好多人在外地生了孩子没有及时返乡落户,也有这方面的因素,还有其它方面的因素。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们出台了有关的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因为8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很严,但是那个时候也明确要求禁止把计划生育跟落户挂钩。1988年国家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任何地方都不能有一些“土政策”。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以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发现问题我们及时到当地督导。 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也根据刚刚通过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精神,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把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经过公安部门这几年集中清理黑户的问题,2010年六普发现的有1300万没有户口的问题绝大部分都已经解决了,这其中由于计划生育因素没有落户的基本是很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也会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关注点:儿科医生紧缺,怎么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 我们国家产科儿科人才紧缺确实是一个突出问题,跟需求相比确实是一场硬仗。 对这个硬仗,国务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部门都高度重视,在教育方面要加强产科、儿科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在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开设大学本科助产和儿科专业,加强相关专业的招生培养。 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也要加大儿科等紧缺专业的招生规模,进一步开展助产士、儿科医师的转岗培训,鼓励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在助产士、儿科方面进行继续医学教育。 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都要加强对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护士等给予倾斜,要改善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医护人员的待遇,增加这些岗位的吸引力。 也要结合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格的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特别要向妇产、儿科、妇产科等倾斜。 因为“十三五”期间是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关键时期,这些方面的要求更加突出,所以整个“十三五”期间国家有专门的计划、专门的安排、专门的投入,比如在西部地区建立了很多重点的妇产保健中心,全面提升妇幼保健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包括卫生计生部门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确保满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