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与审计法概论 制作人:张善 向涛 李传真 杨鹤 熊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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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与审计法概论 制作人:张善 向涛 李传真 杨鹤 熊易

(一)会计法 一、中国会计法的相关介绍 二、中国会计法存在的缺陷 三、对修改中国会计法的建议 (二)、审计法 一、中国审计法的相关介绍 二、中国审计法存在的缺陷 三、中美审计法的对比 四、对修改中国审计法的建议

一、会计法的相关介绍 1、会计法的概念界定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 : 会计法 广义 :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其他相关法律中的会计法规范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国家在监督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会计核算关系、会计分析关系、会计管理关系、会计监督关系、会计违法处理与处罚关系等

2、会计法的特征 3、 会计法 的作用 技术性 协同性 选择性 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调整会计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各经济主体的财产权益 3、 确认新的会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会计法的渊源体系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法 渊源 会计地方法规 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基本规范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 体系 会计监督的基本规范 会计法律责任的基本规范

5、 会计法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 会计效率原则 立法原则 会计公平原则 会计诚信原则

第四节 会计法的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 重要性原则 具体原则 谨慎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

小结 会计法就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技术性、协同性、选 择性等特征。会计法调整的是会计关系,既包括会计核算关系,又包括会计管理关系和会计监督关系,应该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会计法的作用主要是: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整会计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各经济主体的财产权益;确认新的会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的会计法律体系是以专门的《会计法》为主,以相关经济法规中的会计规范为辅,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法律体系。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计法的立法原则,另一类是会计法的具体原则。会计法律关系是各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在会计活动中,受会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对会计法律关系保护的基本要求是严格监督会计法主体,正确地行使权利和认真全面地履行义务。

二、中国会计法存在的缺陷 1、行为模式复杂,彼此混淆,情节轻重不分或难以区分。 第四十二条在一个条文中规定了十种违法行为类型。这在立法上是少有的。而这十种(类)违法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太多的共性。它们的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所反映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危害后果不同,救济手段和要求也不同。 例如:第(十)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与第(二)项“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相互之间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种情况反映出《会计法》在立法上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具有“粗放”性特征。这种状况,在理论上欠准确、精当,在实践中会导致适用困难。

2、违法后果不明,行政处理随意,管理主体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与相关法的关系错位,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缺失,刑法上缺乏相应的衔接。 例如,针对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这一责任形式是该条法律中任一违法行为都必然承担的首位责任,但这一规定实际上难以操作,或者根本无法操作。例如:第(八)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如何“改正”?该条中第(三)、(四)、(五)、(六)等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法律上也缺乏在“不能改正”情况下对其损害后果的救济措施。

三、对修改中国会计法的建议 明确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条既然已经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那么但凡是本单位会计资料的任何“不真实”或者“不完整”,单位负责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规定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其规定较一般会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更重的处罚措施。

(二)审计法 一、审计法的相关介绍 1、审计法的概念 狭义上的审计法:就是指审计法法典。即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狭义上的审计法。

2、审计法律关系 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审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审计组织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就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审计机关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职权,被审计单位承担的是一种责任。 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就是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有时也说成“事物”)。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和文件,资产,经济活动等具体对象。

3、审计法的性质 (1)审计是一种监督工具。 (2)审计监督是国家加强财政经济宏观控制和管制的基本手段之一。 (3)审计监督具有明的确目的和要求。 (4)审计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4、审计法的作用 (1)规范审计行为和审计活动,强化国家的审计监督;(2)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3)促进廉政建设。 end

二、审计法存在的缺陷 审计法体系方面的缺陷 我国审计主要法规的制定始于1982年。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0年国家审计署法规司和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标准》(初稿)和《内部审计标准》(试行);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1995 年1 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开始实施; 1996年1月起独立审计准则第一批开始实施;1997年1月起独立审计准则第二批开始实施。2007年1月新审计准则开始运行,尽管如此这些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仍不容忽视。 如:《审计法》包含的审计种类不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的依据不明确,《审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审计法》没有明确“独立审计”的定义,《注册会计师法》中也未提及“独立审计”,

三、中美审计法的对比分析 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体制与管理模式、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

(1)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 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于美国来说较差。作为“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并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所属的整个行政权力系统,只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于一种形式上独立的管理模式。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上” 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2)审计范围 从审计的对象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有的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而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和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其审计对象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

从审计的内容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从中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涉及得比较少。而美国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总署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检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简称“3E”,即绩效审计)。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3E”开始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规定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项目效果审计。后于1981年、1988年和1994年三次对此准则进行修改,并最终改称为《美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前“3E”审计的比重已经占到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左右。

除了完成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两国国家审计机关都还要承担时代赋予的新任务。中国《审计法》第27条规定了审计署有审计调查的职责,但是,目前审计署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少。而美国审计总署很多审计报告关注的不仅是联邦资金是否适当使用的问题,而是扩展到了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他们的目标,满足了社会的需要。 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范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

3、审计结果处理 根据《审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包括了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以及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使其既有别于“立法模式”下的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司法模式”下的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也不同于同为“行政模式”的瑞典,瑞典国家审计局没有行政处罚权。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般只作为形成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即只作为内部文书,一般不向外部印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印发范围一般只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政税务部门,重大的,增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1、312条规定,审计总署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对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交给国会,而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并在一定时间内就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中美两国审计报告的处理各具特色,但中国的审计结果欠缺公开度。根据《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而国家审计机关在实践中却没有有效地利用这个权力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因此,国家审计机关要确实行使好通报或公布结果权。 可见,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必须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走自己的路,不能盲目地照搬外国的制度,又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外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效益审计、审计方式与手段、国家审计准则的规范化、国家审计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制度。

四、修改中国审计法的相关建议 1、增强审计机关监督的力度和强度。并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保证审计机关大胆地履行权力。 2、在《审计法》中体现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虽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实行效益审计并不是太适合中国的国情,但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中国审计的发展方向。 3、增强审计结果的公开度。根据《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而国家审计机关在实践中却没有有效地利用这个权力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因此,国家审计机关要确实行使好通报或公布结果权。 4、审计范围的表述更原则、口径更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