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山西省安全教育中心 肖军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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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山西省安全教育中心 肖军虎博士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山西省安全教育中心 肖军虎博士

内容要点 一、2013年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管理的相关理论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六、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2013年,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有的学生上学后失踪,惨遭绑架;有的学生从几十层高的楼上跳下,朝气蓬勃的生命瞬间消逝;有的学生在食用了中标餐饮企业的"营养餐"后,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有的学生参加体育课时,晕倒死亡;有的学生在放学回家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

一幕幕惨剧,一场场纠纷,让人们扼腕叹息的同时,有人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2013年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触目惊心的校园安全事件,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安全教育的警钟。

一、2013年全国事故案例

NO.1 运动事故 (一)男生体育课跑800米后死亡 家属质疑校方耽误抢救   在体育课上跑完800米测试晕倒在地后,初中男生小迪(化名)再也没有醒过来(详见2013年6月28日《南方日报·东莞观察》A03版)。昨日,东莞光明中学学生跑步猝死案在东城法庭公开审理,小迪的父母向校方提出超过94.8万元的索赔金额。原被告双方就小迪的死因及校方对小迪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等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二)女孩体育课上晕倒后死亡 学校无校医被指施救不力   4月9日下午,在常平创业小学一节普通的体育课上,12岁女童彭淑惠在跳皮筋时,因心源性休克引发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再也没有醒过来。昨日,彭淑惠的父亲指责学校在事发时,没有在现场施救,导致延误救治,对此,校方承认"校内没有校医"。目前,常平教育办已介入事件调解。

(三)江西一小学生患先天心脏病 被罚跑步后死亡   在江西九江都昌县苏山中心小学,11岁的男孩袁建雄因违反班规被罚在操场上跑步后死亡。医院事后查明,袁建雄患先天性心脏病,不宜剧烈运动。虽然都昌县教育局规定每名中小学生入学前都要填健康登记表,但该校校长却反问:"我们不是医生,我们怎么知道那个学生有什么病呢

(四)高二男生军训时晕倒猝死 家属质疑救治是否及时   9月2日,是湘潭市湘钢二中高中部军训的第一天。这天,该校高二43班17岁男生何子健在军训时突然晕倒,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医生诊断为猝死。事后,何子健家属调取学校监控视频发现,孩子晕倒时间为9:45,而家属在11:20左右接到学校的电话。家属表示疑惑:为何通知晚了一个多小时?学校是否救治不及时?

点评分析 1.校方有过错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学校未能尽到维护体育场地设施的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害的学生不可能预见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学生的伤害与学校的未尽到维护体育场地设施义务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9条第4、7、9款规定:(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学工作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或者其他规定等:以上情形都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应该承担责任

2.双方过错的责任认定   即学校和受伤学生都有过错,双方要根据过错的程度来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体育课中,携带违禁物品,体育教师应在上课前要求学生不要携带危险品或提示学生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如果老师没有做到提醒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与学生都具有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生自身过错或第三方过错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学生和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改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有这些行为的可作出学生自身过错或第三方过错的责任认定。

4.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公平责任分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2条做了以下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两者在不可抗拒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处理有冲突。前者认定的是学校不负责任,而《民法通则》认定的是公平责任。由于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办法,所以应该用公平责任进行处理。

预防与应对 1.转变管理理念,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管理模式 2.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4.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5.建立学校体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NO.2 不当事故 (一)学生被学校外派当保安期间死亡 学校称不担责 冲着学校的鼎鼎大名,河南驻马店上蔡县李新宽把儿子送到郑州登封市嵩山少林寺塔沟武术学校(以下简称“塔沟武校”)上高中,本想着能给孩子一个好的教育和未来。“没有想到塔沟武校在家长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办理任何正式的实习手续,就把17岁的孩子送到河北当保安,结果被人捅死了!”李新宽说,“孩子死了,学校竟说他们没一点责任!”

点评分析 1.只有“小学、初中”办学许可的塔沟武校,怎么能招收李昆鹏接受高中教育 2.即使是国家允许组织顶岗实习的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实习的时候,“学校也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并且,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3.依据法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李新宽作为被害人监护人起诉塔沟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凶手杀死李昆鹏是两个法律关系

(二)女童不学游泳被教练扔泳池挣扎致休克 已脑死亡   一名8岁女童,因为不愿意学游泳,哭着跪在地上,却被女游泳教练强行拖行数米丢进水中溺水,并且任其挣扎至休克数分钟后才拖上岸,救生员心脏恢复按摩半小时无效!当时所有海派CEO会所的救生员均在场旁观,视若无睹!家长当时并不在场!

点评和分析 教练已经预见女童可能溺水但是因为自己职业关系而轻信能够避免女童溺水而导致女童溺水导致休克死亡,所以女童死亡是由教练过失造成的。 1.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对案件细节不了解所以根据你的题目只能提供那么多!比如有没有穿救生工具,女童溺水挣扎时教练的反应,有没有迅速采取救援措施等等。 如果没有穿戴救生工具 教练的不作为 有可能会升级为 故意杀人罪 2.刑法第四章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8岁女孩课间练舞摔瘫 教育局称自伤与学校无关   天水市清水县轩辕学校二年级8岁女孩成苗青,课间活动做舞蹈倒立动作时,不慎摔倒扭伤腰部。后到兰州、北京几家医院治疗,花费了20多万元,但孩子还是下肢瘫痪。7月5日,记者就此事进行采访时,清水县轩辕学校副校长称,此次事故属于自伤。而清水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请示领导后表示,小女孩自伤如同蚊子咬死人,与学校无关。

点评和分析 (一)舞蹈老师编排的舞蹈动作是否安全? (二) 有没有对学生参加该舞蹈课程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三)对于一群学生倒立练舞的危险性行为有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 (四)在女孩成苗青受伤后,是否已经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没有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五)成苗青作为一名只有8岁的小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到的伤害并非完全是学校未尽到职责所造成的,其监护人自然要对成苗青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如果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话,学生与校方将具体按照各自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NO.3 交通事故 (一)河北省滦平县返校学生发生车祸 官方称2人死亡   据家长们介绍,出车祸的是一辆小型面包车,学生们全部来自滦平县付营子镇。家长们说,付营子镇离滦平县有近百里远的路程,学生平时寄宿在学校,一个月回家一次。为了方便学生往返,他们合伙租了一辆面包车,平时接送孩子上下学。"这个车已经接送学生2年多了,司机到点准时来接送孩子,单程每次20元。今天是学生们坐车返校途中发生了车祸。"据目击者介绍,车祸已造成4名学生死亡,其中3名女生(3名女生中有一对双胞胎姐妹),1名男生。

根据校车安全条例学校租车接送学生有没有协议书或者合同?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学校应该明确和车辆方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不管怎么样?学校租车接送学生发生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的,学校承担管理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车辆方来承担,司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在事故中根据警察认定的责任,赔偿是由车辆所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江西一5岁男孩被遗忘幼儿园接送车内死亡 6月17日,德兴市花桥镇民办宝宝幼儿园一幼儿被遗忘在接送车内致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德兴市相关部门介绍,这名幼儿名叫徐亚曦,男孩,现年5岁,家住德兴市花桥镇盘龙桥村。他家离幼儿园约4公里,每天都乘坐幼儿接送车往返。宝宝幼儿园接送车驾驶员尹春华,和幼儿园的法人邵红英是夫妻关系。事发当日上午,尹春华将幼儿接送至幼儿园后,环顾车内,没有发现幼儿,以为幼儿全部下车,遂将车子开至家中锁好离开。下午,尹春华准备开车送幼儿回家时,发现徐亚曦昏迷在车内,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点评与分析 第一,窒息死亡的学生为在读学生 第二,幼儿死亡发生在幼儿园的校车内 第三,幼儿园工作人员属于清点,导致孩子遗留车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NO.4 设施事故 (一)四川纳溪学校围墙垮塌 3学生被压不幸死亡  (一)四川纳溪学校围墙垮塌 3学生被压不幸死亡 11月6日下午2点左右,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一学校围墙发生垮塌,致多名学生受伤。救护人员随后赶到,据初步了解,目前有9名学生被送往医院,其中3名死亡,4名重伤。事故原因可能为校外建筑工地施工,导致学校围墙垮蹋。

(二)云南1学生参加五四演讲比赛被树砸中 不治死亡   5月2日晚9时许,景谷二中运动场旁的一棵大树突然意外倒塌,造成正在参加演讲比赛的1名初中学生死亡,28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受伤学生已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根据这两条,以上两个案例,学校在未发生地震等不可抗拒力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安全,当然存在过错。

NO.5 挤压事故 (一)老河口市秦集小学踩踏事故8人被免职撤职  (一)老河口市秦集小学踩踏事故8人被免职撤职   2月27日早晨,湖北省老河口市秦集小学发生一起因拥挤引起的踩踏事件,导致11名学生受伤,4名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因该校新宿舍楼正在建设中,一栋四层楼的综合楼被改造为临时学生宿舍楼。早晨6时左右,因值班老师张继辉、杜贵体没有按时打开一楼铁门,致使急于出门的学生们下楼时相互拥挤,将铁栅栏门挤开,之后发生踩踏事故。

(二)驻马店平舆一小学发生踩踏事故 6名学生受伤 1月16日19时20分左右,驻马店市平舆县寄宿制学校实验小学新校区放晚自习时,由于两名学生嬉戏摔倒,随后学生拥挤致使教学楼二楼至一楼拐角处楼梯扶手发生扭曲,造成20余名学生踩踏受伤,学校教师及时施救并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县人民医院观察治疗。

(三)江苏小学生下楼踩踏致11人受伤 或因扶手断裂   10月15日下午3点30分,棋盘小学二年级学生放学期间,前面一名女生不慎摔倒,在一楼楼梯口处引起多名学生跌倒、挤压,11名学生受伤。家长朱女士告诉记者,出事的孩子都是二楼班级的二年级学生,当时已经放学,孩子都拥挤在楼梯上下楼,"楼梯扶手突然向外断裂,靠近扶手的孩子直接倒下去,随后不断有人甩出或者滚下楼梯",朱女士称,倒在地上的孩子堆积在一起,除了摔伤,还有不少被挤伤或踩踏。

点评与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责任第九款的前两条规定,(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以上三个踩踏事件不同程度的都存在学校的设备安全隐患和管理不善的原因,同时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滞后也是学校的重大失误之一。

预防与对策 学校的安全工作是由谁来负责? (1)校长负责制 从学校本身来说,安全事故必须由校长直接来抓,这是保障和基础。 (2)教师参与 另外,这项工作要让每个老师都意识到,他的安全保卫的细节工作是由每个老师来完成的。 (3)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放到细节当中去。

NO.6 中毒事故 (一)四川眉山一学校346名学生高烧入院 疑食物中毒   眉山映天学校发生学生集体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据曝料人称,有100多人出现发烧、腹痛等症状 。目前收治在眉山各大医院。据官方证实,事发时间是昨晚。目前所有学生均得到了妥善治疗。其中有30多个中考生。因细菌培育要48小时才有结果,目前尚不清楚具体原因。

(二)浙江19名小学生疑因气体中毒流鼻血 学校停课   开学仅3天,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第九小学紧急停课。停课的直接原因是,这所刚搬迁到新校址的小学三天内有19名学生出现流鼻血症状,近百名学生有胸闷、恶心、呕吐现象。大部分家长怀疑,学生在校期间,吸入了有毒气体。

NO.8 恶意事故 (一)河北幼儿园为抢生源给酸奶下毒 2女童死亡   河北平山县两河村,两名女童饮用了在去幼儿园上学途中拾到的毒酸奶后殒命。记者调查发现,投毒案背后,是当地多年来黑幼儿园无序竞争、政府管理缺失的必然产物。黑幼儿园在当地呈现普遍,被投毒的中心幼儿园被指也并无办园手续。

(一)女生教室内遭同学割喉 疑因感情纠纷   早上7点40分左右,高三学生当时正在早读。一名男同学突然冲进隔壁班的教室,持刀将一名女同学的脖子割伤,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受伤女学生姓黄,1996年8月出生,是高三八班学生。其父亲告诉南都记者,约早上8点左右接到学校老师电话,称黄同学在校遭遇意外,已经送往光明新区人民医院抢救。

(二)河南唐河两名初中生课间打斗 一人被捅死  知情人称,伤害事件发生在上午9时许,当时是上午第一节课间,该校八年级(3)班的16岁男生李某与同班同学高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高某用随身所带的水果刀扎向李某胸部。学校得知后,立即将受伤的李某送往镇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点评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NO.9 营养餐事故 (一)青海省500余学生吃营养餐中毒 牛奶现奇怪辣味   牛奶变辣味,548名学生呕吐、腹泻、头晕……5月22日,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7个乡镇的中小学生,在食用学生"营养餐"后,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其中20多名学生情况较为严重。"新华视点"记者追踪了解到,"营养餐"食品现已封存,样品被送往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检测,7天后将得出检测报告。

(二)广西都安400余名小学生喝"营养餐"牛奶腹泻   人民网南宁2013年5月19日电(记者 庞革平 谢振华)记者今天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宣传部获悉:16日,该县安阳镇第四小学400多名学生,喝了学校发给营养餐牛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头痛、头晕和拉肚子等不良反应,有35名学生被送到县里的两所医院观察治疗。截至19日下午,全部学生已康复出院目前,该批次剩余上万箱牛奶已被工商部门封存,并进行调查。

(三)小学营养餐被曝现霉面包 官方:包装袋炸开所致   2013年12月25日,天涯网友发帖曝光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雨汪小学使用发霉面包做营养餐:网友发出如此疑问:"为什么这样发霉的面包还发给学生,甚至学生到食堂要求调换学校居然不予理会……谁采购、谁配发的?"发帖网友还配发了多组小学生手持发霉面包无法食用的图片,此帖刊发后被多家网站论坛转载,很多网友还通过微博转发,纷纷痛骂无良学校太缺德,质疑当地监管部门,要求严查处理此事。

(四)云南小学生食营养餐呕吐续:学生返校 校长停职   2013年9月17日,云南省巧家县大寨镇松坪小学77名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出现呕吐、头晕等不良反应,引起社会关注。记者24日从巧家县政府新闻中心获悉,目前77名学生均返校上课,大寨镇中心学校副校长和松坪完小校长已被暂停职务接受调查。

分 析 病从口入,学校食堂就餐人数多,中小学生判断能力差,有些学校食堂存在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证明、食堂后厨工艺流程不合理、环境卫生差等问题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预防与对策 1、采购程序:选择各类证件齐全的摊点采购,食盐、大米、油、面粉、猪肉要到正规单位购买。留样,蔬菜浸泡30分钟后,清洗干净后制作。 2、避免污染。有防蝇、防鼠设备。 3、生熟分开。制作时要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剩饭、菜及时处理,免得变质。 4、严防投毒。就餐时食堂应时刻有人值班,下班后必须对食堂相关位置上锁。

NO.10 坠楼事故 (一)小学女生被冤偷钱跳楼:6老师轮番逼问拿钱没   小敏:那个女校长(江南小学副校长)问我拿没拿一点钱。我说没有。她就说你不说,只要查到这件事,就会把我交给警察局。最后,那两个女老师把我从二楼拖到一楼。老师说要拉我去警察局。我不肯去。我哭了。   最后一节课,老师说要放学了,要把我拖去警察局。我以为承认这件事就算了。她(刘老师)又打电话给我妈妈,我就从下面跑去五楼那里,可是全班都放学了。后来,我爬上栏杆,从五楼跳下去了。(12月12日下午,在与家长对话时,班主任刘老师说"小敏承认偷了钱",但事实上是涉事老师自己摆乌龙,忘了自己原来把钱放在抽屉另一格。)

(二)广安16岁女生在校跳楼 "遗书"称不堪过高期望   2013年12月25日,阿丽的母亲和父亲坐在医院的一间休息室内,一脸疲惫,他们怎么也想不通女儿为何会跳楼自杀。母亲张梅(化名)说,阿丽下面有一个上小学六年级的弟弟,但家里绝对没有重男轻女,甚至平时对女儿的关爱超过对儿子的关爱。   阿丽的父亲和母亲均表示,家里并没有给阿丽在学习上施加任何压力。"我们说她能考起哪个学校都行,无所谓。"张梅说,女儿身高1米7左右,身材很好,之前聊天时还说希望将来能去当空姐。

(三)初二男生放学回家后跳楼 上学被老师罚站3小时   10月23日下午,定慧东里小区内,初中生小颜(化名)放学回家后即跳楼,当场死亡。目前警方初步认定,死者系自杀身亡。据了解,小颜放学前,曾在学校被老师罚站3个小时。

(四)午托班老师把孩子忘屋里 6岁孩子急上课爬窗坠楼   6岁的小豪(化名)上一年级,平日中午在奇峰小筑翠峰苑11栋4楼上午托班。昨天下午,小豪一觉醒来发现不对劲,午托班里的老师和小朋友都不见了,再一看钟,已经3点,要迟到了。但小豪发现大门是反锁的出不去,他见窗没锁,就爬窗求救,结果不小心跌落到3楼的雨棚上。   午托班的老师告诉记者,班里共有16个小孩,前一天新来了一个,昨天有个小孩请假没来。这一增一减,让她有点疏忽,下午2点左右送小孩们出门上学时数错了人数,结果把小豪落在屋里。

江西一女中学生坠楼 事发宿舍30平米住16名学生   上栗中学一名负责政教工作的徐姓副校长介绍,学校宿舍比较紧张,事发宿舍30平方米左右,共住16名女生。坠楼同学睡在上铺,靠近窗子,当天早上她起床时,不慎从铝合金窗坠落。

预防和应对 1、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2、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以及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问题不过夜”。 3、避免使用“管、卡、压”、“骂、侮、激”。 4、不断学习,提高自己水平,提升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与教育的艺术性。 5、对问题学生、学困学生跟踪教育,做好档案的详细记录备查。 6、学习法规法律,依法治校、依法教育。

二、学校安全管理理论 墨菲定律 海恩法则 破窗理论 蝴蝶效应

墨菲定律(Murphy's Law) Anything that can go wrong will go wrong. 有可能出错的事情,就会出错。

墨菲定律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两种心态 第一种是疏忽大意的心态,认为自己所在的学校在原有的安全管理模式下已经经过了很多年也没有发生事故,所以艰辛自己的安全工作已经做得很好了,原有的管理漏洞也容易被疏忽了。但是,该出错的地方早晚会出错,是要有危险源的存在,学校发生事故就是必然的,只不过发生时间的早晚的问题。

第二种心态是过于紧张的心态,认为自己的学校时时都有可能发生意外,所以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过于紧张。由于长时间的精神紧张状态,反而容易使人的注意力因疲劳而出现问题,最终导致一些危险源在人的疲劳状态下演变为事故。

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必须同时具备若干相关条件才会发生的。例如学校火灾事故的发生,第一要有火源,第二是火源具备燃烧的条件,第三是火源周围有易燃物,第四是当火源刚开始引燃是没有被发现,第五是易燃物被引燃后没有得到有效的扑救,第六是火场中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存在。只有以上几种条件同时具备,学校才有可能发生后果严重的火灾。但是现实往往是,这许多的因素往往都有可能同时具备。

海恩法则 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海恩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按照海恩法则分析,当一件重大事故发生后,我们在处理事故本身的同时,还要及时对同类问题的“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处理,以此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及时解决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首先任何教育教学过程都要进行程序化,使整个过程都可以进行监督,这是发现事故征兆的前提; *对每一项安全工作都要划分相应的责任,可以找到相应的负责人,要让他们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带来的巨大危害性; *根据可能性,列出每一种教育教学活动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发生事故的先兆,培养教职工对事故先兆的敏感性; *在每一个教育教学环节上上都要制定定期的 检查制度,及早发现事故的征兆;

在任何教育教学过程当中发现的安全事故的隐患,要及时的报告,要及时的排除;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即使有一些小事故发生,可能是避免不了或者经常发生,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及时排除。教职工即使不能排除,也应该向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报告,以便找出这些小事故的隐患,及时排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 要充分准备,不要仓促上阵。充分准备就是教职工不仅熟知教育教学的基本内容,而且熟悉教学过程的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是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都必须在事前搞得清清楚楚; *要有应变措施,不要进退失据。应变措施就是针对事故苗头、事故征兆甚至安全事故可能发生所预定的对策与办法; *要见微知著,不要掉以轻心。有些微小异常现象是事故苗头、事故征兆的反映,必须及时抓住它,正确加以判断和处理,千万不能视若无睹,置之不理,遗下隐患;

要鉴以前车,不要孤行己见。要吸取其他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作为本校、本班、本人工作的借鉴; *要举一反三,不要固步自封。对于本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者发现的安全隐患,都要举一反三,推此及彼,进行深刻分析和生动教育,以求安全工作的提高和进步。绝不可以安于现状,不求上进; *要亡羊补牢,不要一错再错。学校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正确的态度和做法就是要吸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绝不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听之任之,以免错上加错

破窗理论 由美国学者凯琳提出。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猖獗。

破窗理论提醒学校,假如一个学校的外在环境面貌脏乱差,内在制度管理也是一团乱麻,学校就非常容易发生人为的安全事故。所以学校、班主任和教师在安全工作之外,也还要注重校园环境、班级环境的建设,让学生在一种温馨、有序的环境中学习、生活,这样必然会减少学生或者教职工发生人为事故的几率。

蝴蝶效应 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其原因就是蝴蝶扇动翅膀的运动,导致其身边的空气系统发生变化,并产生微弱的气流,而微弱的气流的产生又会引起四周空气或其他系统产生相应的变化,由此引起一个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其他系统的极大变化。

丢失一个钉子,坏了一只蹄铁; 坏了一只蹄铁,折了一匹战马; 折了一匹战马,伤了一位骑士; 伤了一位骑士,输了一场战斗; 输了一场战斗,亡了一个帝国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1.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 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2人;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3至9人;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1) 学校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第三方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意外事故 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措施 1.紧急救援,医疗到位。 2.及时报告,争取支持与指导。 3.全面安抚,关心到位。 4.查找原因,分清责任。 5.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6.报告事故及处理结果,吸取教训。

A.事故本身的报告 报告的等级和部门: 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 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 报告的要求: 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

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式、赔偿 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 报告的要求: 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或途径 1、协商解决。 2、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协商——调解——起诉。 原则:协商为先、调解其次、诉讼法院为后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

协商的基本原则: 协商:没有第三人介入(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应该达成协议。 协商必须有书面协议,不能承担落户口、找工作等非经济义务。 调解的注意事项: 应该有第三人介入,一般是教育行政部门。 诉讼的注意事项: 只能进行民事诉讼,不能进行行政诉讼。教育行政部门不能有强制性行为。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一)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 1、过错责任(包括混合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的必备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过错,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来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 2.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 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方作出的损害赔偿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赔偿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

(三)处理赔偿经费的注意事项 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 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 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 ●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 未来再次手术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 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 。

(四)赔偿资金来源 ● 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金,存入银行 ● 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责任险 ● 社会集资捐助。 ● 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

六、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 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

(二)最重要的是要“积极预防” 设施要安全 制度要完善 教育要经常 管理要到位 救治要及时

(三)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和生命宝贵意识教育,举办多种形式的自救自护训练 (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