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共建設推動會報」104年度管控模式 報告單位:秘書處 報告人:劉玲娥 104年9月4日 1
簡 大 報 綱 壹、執行情形 貳、列管計畫明細 參、104年度教育部公共建設管控模式流程 肆、列管計畫推動情形注意事項 伍、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陸、停工解約之影響 柒、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 2
續 簡 大 報 綱 捌、解約(終止契約)之定義 玖、解約後應注意事項 拾、廠商遲延履約之處理 拾壹、預防策略 拾貳、展望未來 拾參、結論與建議 3
壹、執行情形 104年度本部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列管計畫總計有25項,其中25項為延續性列管計畫。 前述列管計畫中,本年度可支用預算116.70億元,其中屬本年度預算100.99億(佔全年度預算86.53%);以前年度(103年)保留款15.71億元(佔全年度預算13.47%)。 截至7月底累計分配數54.54億元;累計執行數37.78億元(含應付未付數),執行率69.26%,達成率32.37% 4
貳、列管計畫明細(1/3) 項次 單位 工程計畫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 2 教育部體育署 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場館興整建計畫 3 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 4 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 5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 6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健康大樓新建工程 7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興建工程 8 國立臺北大學 國立臺北大學綜合體育館暨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9 國立中山大學 國際研究大樓新建統包工程 10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科技大學燕巢校區行政大樓新建工程 11 燕巢校區人文社會學院大樓新建工程 12 燕巢校區圖書資訊大樓新建工程 13 國立中興大學 人文大樓興建工程 5
貳、列管計畫明細(2/3) 項次 單位 工程計畫 14 國立中興大學 應用科技大樓新建工程 1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教學研究大樓 16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平鎮校區圖資行政、第一學生宿舍、教學大樓 17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公共設施及景觀工程、綜合教學大樓、學生宿舍第一期新建工程 18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公共圖書館之輔導與充實 19 跨域體驗終身樂學國立社教機構跨域加值發展計畫 20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技專校設備更新-再造技優技計畫 21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建計畫 22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演藝廳整修工程 23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學生宿舍暨活動中心、綜合教學暨實習大樓 24 國立臺南大學 七股校區公共設施工程 25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綜合教學大樓新建工程 6
貳、列管計畫明細(3/3) 104年度1億元以上案件各單位所佔金額比例 高教司(13%) 14.81億元 技職司(18%) 21.01億元 國教署(17%) 20億元 終教司(5%) 6.43億元 體育署(47%) 54.43億元 7
參、104年度教育部公共建設管控模式流程 8
肆、列管計畫推動情形之注意事項(1/4) 104年度列管計畫,請各主辦機關對於工程會1億元以上管考系統之各月預算分配,做通盤檢討,以免因預算分配不當,致執行率偏低,影響本部整體執行績效。 請各主辦機關學校依工程會「1億元列管計畫系統」規定,填列預定年累計進度、預定年累計支出、預定總累計進度及預定總累計支出等資料,另各主辦機關辦理之計畫所屬標案,應於網路管理系統中與計畫作連結動作。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工程會工程資訊管理網頁.doc 請各機關加強管控工程各項要徑施工作業項目之進度與預算合理分配,掌握廠商施作能力及財務問題、施工界面品質、材料送審、進料時程、出工人數、機具調度及避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落後等。 9
肆、列管計畫推動情形之注意事項(2/4) 行政作業 系統填報作業:請各計畫每月5日前至工程會「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系統」,依限上網填報之執行情形,請就每月實際執行情形數據,確實填報於系統中。 傳真附件填報作業:本部每月初會傳真工程會要求填報之相關資料,請列管計畫依限填報之執行情形。 推動會報召開情形:本部每月定期召開推動會報會議,於開會前二星期寄送書面報告格式請列管計畫依限填妥回傳。 出席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情形:請各計畫依開會時間,準時出席檢討會議。 推動情形 前置作業推動情形:請列管計畫確實填寫前置作業時程並列里程碑管控。 工程發包情形:請列管計畫確實填寫工程發包時程並列里程碑管控。 停工、解約情形:請列管計畫掌握掌握停工、解約情形,建議邀請具工程專家協助解決困難,以利早日復工或發包施工。 經費運用 預算執行率:(累計支用數+應付未付數)/ 累計分配數。 預算達成率:(累計支用數+應付未付數)/ 本年度可支用預算數。 10
肆、列管計畫推動情形之注意事項(3/4)-資料填報須知 累計支用數 補助型計畫預算之累計支用數應以支付予廠商之款項為計算基準,僅完成撥款程序之款項不得列入。另含預付款轉正部分。 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計列原則 工作已施作完成但尚未付予廠商之款項或債務;施工中依契約規定留存之估驗計價保留款;契約變更程序未完成,無法計價;契約爭議待調解、仲裁或訴訟中,致無法撥款;已完工尚未完成驗收,未結付之尾款;依契約規定暫停付款等。 考量計畫或工程實際執行情形,下列項目可填至工程會系統「應付未付數」欄位,並於「應付未付數原因說明」欄位加註說明,惟本項填報金額與會計列帳金額並不相同,相關經費之會計列帳作業仍應依規定之會計科目、會計原則辦理。 11
肆、列管計畫推動情形之注意事項(4/4) 本部為提昇所屬機關學校重大公共建設列管計畫執行績效,並有效管理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特訂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管考作業要點,主要就「目標」、 「列管計畫範圍」 、 「推動機制」 、 「預算編列及執行」 、 「獎懲基準」 、 「倘已善盡職責,遭遇非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及 「督導機制」等事項詳予規定。 12
伍、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計畫執行—加強進度管控 計畫執行—停工解約處理方式 主辦機關務必按月5日前上網填報執行進度。 尚未發包計畫—請加強預定發包工程管控。 發現落後原因立即研提解決對策。 計畫執行—停工解約處理方式 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強化公共工程標案停工解約管理機制 停工解約案件納入本部每月召開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或相關督導會議定期追蹤管考,適時協調解決困難問題,儘早完成復工或發包。 成立流廢標及停工解約研處小組,進行現況分析,針對執行進度嚴重落邀請專家協助解決。 13
伍、計畫執行注意事項-流廢標因應措施 流廢標原因分析:主要係部份工項單價編列偏低、原編列預算不足、契約未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未訂定合理之資格規格等招標條件、履約期限、技術門檻較高等因素。 具體措施:請參考「因應物價上漲提升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效率措施ㄧ覽表」及「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 14
伍、計畫執行注意事項-加速決標之作為 招標文件內之廠商資格與技術規格 廠商資格之訂定,依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檢討廠商資格條件有無限制競爭,致廠商參與投標受到不合理限制之情形。 技術規格之訂定,依採購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檢討技術規格有無限制競爭,致廠商參與投標受到不合理限制之情形。 15
伍、計畫執行注意事項-加速決標之作為 採行措施 招標機關於流廢標後檢討原因,若無特殊原因者,於1星期內,重新上網公告,否則應研擬改善對策: 是否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 預算、底價、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合理。 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是否調降。 預付款之金額是否調高(上限為契約金額之30%)。 契約條款是否合理,例如履約期限、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16
伍、計畫執行注意事項-加速決標之作為 招標機關若遲無法決標,應成立專案小組,詳予檢討,必要時邀請外部專家參與檢討。對於多次流廢標重行招標之案件,主動公開召開廠商說明會,聽取業者意見,並鼓勵殷實廠商踴躍投標。 成立專案小組,檢討各相關案件之流廢標原因,包括是否有綁標、限制競爭、不合理條件等情形,即採行改善措施。 17
陸、停工解約之影響 停工或解約將造成工程停頓 計畫期程增加 預算執行停滯,投資無法獲得效益 工程延期啟用 簽約 工程 完工 簽約 工程 停停工 完工 簽約 工程 終止契約 重新招標 簽約 工程 完工
柒、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1/2) 工程會公佈之「強化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 於98年3月起實施 解約包含終止契約及解除契約 推動方式 各部會署院及縣市政府 定期追蹤管考,適時協調解決困難問題 必要時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檢討、稽核或查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按季召開公共工程異常標案督導會議加強列管 針對各部會署院及各縣市政府執行遭遇之困難問題協調解決
柒、停工案發展為解約案之因素分析(2/2) 可能因素 工程規模、工程類型、施工地點、工期類型、決標金額比、已停工次數、總停工日數、停工時工期進度百分比、停工時執行金額百分比、變更設計次數、督工數量、停工時未完成金額、停工原因、是否有監造、是否有PCM 。 停工原因為較佳預警指標 若停工案件肇因於「廠商問題 (財務、機具採購、待料、分包)」, 後續發生解約機率為28.72%。 高風險案件應提早進行解約準 備,並檢討是否有應解約而未 解約情形,以免一再拖延,延 誤工程進行。 停工原因 解約機率 廠商問題(財務、機具採購、待料、分包) 28.72% 甲方政策改變、預算不足 12.86% 民眾陳情或抗爭 11.81% 用地取得 8.49% 危評、交維計畫審查 7.89% 證照取得(開發許可、都審、建照、環評) 6.14% 文化資產保護 4.55% 地上物問題 3.69%
捌、解約(終止契約)之定義 解除契約 解除權之行使,乃使契約效力溯及的消滅,亦即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訂定契約前之狀態。 終止契約 契約關係自終止時起歸於廢止,向後失其效力,而以前所生之效力,則並不受其影響。 契約效力 簽約 終止契約 郭美伶,2000,「公共工程契約要項之研究」,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9年7月。
玖、解約後應注意事項(1/2) 參考「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第16條、機關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停發廠商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及全部保留款等款項,且依契約規定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辦理工地接管時,應嚴格管理廠商與其分包廠商人員、車輛之進出,必要時得洽商警政機關或聘僱保全人員協助辦理。 對於廠商運至工地之合格器材,應詳加清點,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
玖、解約處理作業流程(2/2) 終止契約 逐離接管 重新發包 接續工程施工 書面通知終止契約接管工地 召開逐離接管會議 評值(驗收) 債權確保 確認續用之材料設備 限期將材料設備運離 終止付款並催討保證款 確定接續工程工期、經費等條件 製作發包文件 紀錄應由原廠商負責之費用(瑕疵) 處理程序 主辦機關應注意辦理事項 接管工地 必要時得洽商警政機關協助 23
拾、廠商遲延履約之處理 (一) (二) (三) (四) (五)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訂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3) 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一) 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 (二) 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三) 終止或解除契約,重行招標。 (四) 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訂明於契約之方式 (五)
拾壹、預防策略 事發時,可以控制傷害;事發前,提早預警並準備 瞭解高停工或解約風險範圍(中獎機率高) 提前排除可能因素 建築工程常見停工原因:變更設計、證照取得、天候問題、消防水電等行政申請、受其他標案影響 建築工程常見解約原因:廠商財務問題、用地問題、承商未履約、廠商停工、政策變更 關注高解約風險工程 博感情:關心廠商總承攬情形、員工異動情形、異常請款 調整合約條文:建造、用地未取得
拾貳、展望未來(1/2) -管控模式與預期目標 104年公共建設執行情形之管控模式將採目標管理方式,期達成行政院規定之預算執行目標。計畫管控方式分尚未發包及已發包工程兩項進行管控。 尚未發包案件-利用里程碑(Milestone)管控及甘特圖(Gantt Chart)或長條圖(Bar Chart) ,就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重要里程碑,訂定控管日期,全程掌握執行動態。 26
拾貳、展望未來(2/2) -管控模式與預期目標 已發包案件-利用數字管理模式,按工作進度及定期檢討是否落後,即時研提解決策略,建立預警制度,俾計畫之推動。 預期目標-104年底1億元列管計畫達成率設定為95% 。 數字管理模式 27
拾參、結論與建議 請本部各業務單位排除萬難協助。 對於預算額度比較大,或補助型計畫、具履約爭議或工程尚未動工之關鍵性計畫,請主辦機關首長確實督促並積極辦理,以利預算執行。 前述關鍵性計畫下半年預算執行率仍無法大幅提昇,且有影響本部整體執行率低於90%之疑慮者,將邀請該主辦機關首長親自向部長作專案報告,以增加該首長務實面對預算執行壓力及解決工程困難決心。 28
簡報結束 恭請指示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