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金融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 第五节 银行业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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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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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金融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 第五节 银行业监管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概念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3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4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1金融法的概念 1.1金融和金融关系 1.1.1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1.1.2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1.2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2.1概念 1.2.2调整对象 1.3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功能 1.3.1本质 1.3.2特点 1.3.3功能

1.1金融和金融关系 1.1.1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1)金融的概念 (2)金融的形式 1)直接金融 ;2)间接金融 (3)金融的产生条件 1) 金融产生的前提;2)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1.1.2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1)概念 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 金融监管关系;2) 金融交易关系 (2)特点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

1.2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2.1概念 (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2)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 (3)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 (4)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

1.2.2调整对象 金融关系 (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

1.3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功能 1.3.1本质 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发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

1.3.2特点 (1)金融法的系统性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

1.3.2特点 (2)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 2)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 3)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

1.3.2特点 (3)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具有重要性 (4)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5)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6)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 (7)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1.3.3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2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2.1含义 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督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2.2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 (4)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5) 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6)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3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3.1渊源 3.2金融法律关系 3.2.1概念及特征 3.2.2构成要素 3.2.3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3.2.4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3.3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3.3.1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3.3.2主要内容

3.1渊源 (1)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金融法的渊源有 (2)国内渊源: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律性规章 (3)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3.2金融法律关系 3.2.1概念及特征 (1)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 1)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2)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 3)具有广泛性、多样性 4)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多采用书面形式

3.2.2构成要素 (1)主体 特殊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 (2)客体 货币、有价证券、行为 (3)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2.3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产生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变更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叙发生了改变,从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 (3)终止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2.4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1)保护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构 (2)保护方法 行政保护方法、经济保护方法、司法保护方法

3.3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3.3.1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3.3.2主要内容 (1)金融组织法 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以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间接融资法 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2主要内容 (4)直接融资法 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 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为特殊融资法。 (6)金融中介业务法 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4.3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 4.1金融体制的概念 4.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4.4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 4.4.1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4.4.2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4.4.3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4.1金融体制的概念 4.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4.1金融体制的概念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4.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1)美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美国是世界第一的经济大国,其金融体制由联邦储备系统、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外为私人服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以外为企业服务的机构、政府专业信贷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等组成。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其特点是: 1)实行“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 2)联邦储备系统在组织上的不完整性 其特点是:     1)实行“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 2)联邦储备系统在组织上的不完整性 3)独家(或称单一)商业银行制 4)金融业务分离制 5)非银行金融机构实力雄厚直接融资比重较大 6)银行持股公司成为美国银行制度中一种占有相当优势的金融组织形式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2)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日本的金融体制由日本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10家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主要特点表现为: 1)长期金融业务和短期金融业务相分离; 2)银行一般业务与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外汇业务等专业业务相分离; 3)工业金融与农业金融相分离; 4)城市金融与地方金融相分离; 5)大工商企业金融与中小企业金融相分离; 6)政府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相分离; 7)有一个独立而且资金实力雄厚的邮政储蓄系统。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英国的金融体制由英格兰银行、清算银行、商人银行(承兑所) 、贴现所(主要业务是对票据进行贴现)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银行、国民储蓄银行和信托储蓄银行、房屋互助协会、伦敦票据交换所及证券交易所)等构成。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1)有一套比较完整和行之有效的金融体制,成为西方国家建立金融体系和管理金融的一个模式 2)英国的金融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在现行金融体制中仍存在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的痕迹,如商人银行等 3)外国银行是英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的监管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4)法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法国的金融体制包括法兰西银行(法国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多受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专业信贷银行(主要包括农业信贷银行、对外贸易银行、信托储蓄银行、储蓄银行、国民信贷银行、房地产信贷银行、国家市场金库)和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消费信贷机构、证券公司、不动产抵押放款机构、金融公司、租赁公司、互助银行、保险公司)等。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法国金融体制的特征是 1)三驾马车式的银行管理体制 法国对银行的管理机构有三家,即国家信贷委员会、法兰西银行和银行管理委员会,形成一个立法、执行与监督三方面密切配合的银行管理体制。 2)商业银行的国有化程度很高,银行资本集中度高 3)专业信贷机构基本上是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 4)银行与企业多属于同一集团,经过不断兼并,很多银行重新组合,扩大业务,使原来各类银行之间的差别有所缩小。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5)德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德国的金融体制包括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大银行、地方银行和私人银行等)、储蓄机构(由基层储蓄银行、州汇划中心、德意志汇划中心三层机构构成)、信用合作银行(由信用合作银行、地区信用合作银行中心和德意志合作银行三个层级构成)和专业银行(主要有抵押银行、消费信贷银行、复兴信贷银行、保险公司)等。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德国的金融体制的特点主要有 1)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健全 2)商业银行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综合化银行制度) 3)三大行与两大中心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大银行)与储蓄汇划系统、信用合作系统资金实力相当雄厚,支配着德国的金融业。 4)银企关系非常密切,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程度非常高 5)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6)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 1)都实行“二级银行制度” 2)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 3)商业银行因其吸收支票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而在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4)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大有和间接融资平分秋色之势。 5)为弥补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特殊经济领域融资的不足,各国都由政府出面建立了不少政策性融资机构。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1)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由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而这部法律的诞生距该银行的成立(1694年)已有150年的历史,距世界上第一家银行——1171年成立的威尼斯银行 更有670多年的历史。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且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时,专门的调整金融活动的法律——金融法才产生了。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继英国之后,法国、德国、瑞典、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普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等金融法。以后,随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存款、贷款、汇兑、信托、票据、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蓬勃兴起,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等同时并举,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特殊融资市场的大力发展,大大加速了货币资金的融通。同时各种融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客观上要求制定统一、权威的行为规则加以调整。因此,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立法体系。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概况 1)银行立法 银行法是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的银行立法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央银行和普通银行(主要指商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法;另一种是分别立法,即分别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 ①中央银行立法 ②普通银行立法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2)证券立法 证券法是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主要立法。随金融资产证券化,直接融资的比重越来越高,证券立法也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法是193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证券法》。英国没有统一的证券法。日本于1948年4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1984年进行了修改。德国、法国等西欧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其内容包含在各自的公司法和投资法中。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3)票据立法 票据立法最早源于186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条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德国在统一前,各邦都有自己的票据法。统一后,于1871年4月将《普鲁士票据条例》稍加修改,颁行全国。日本曾于1882年制定了《汇票本票条例》。英国于1882年制定颁布了《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美国于1896年制定了《统一流通证券法》。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4)信托立法 西方各国都有关于信托方面的立法。但以英国和日本的立法最为系统、完备。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信托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国家。其信托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1893年制定的《受托人条例》、1896年颁布的《私法受托人法》、1906年颁布的《公共受托人法》和1925年颁布的《受托人法》。日本的信托是于1899年从美国引进的,是现今世界上信托业务最活跃的国家。其信托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1922年制定、1923年1月1日颁布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1952年公布的《贷款信托法》,1957年公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5)保险立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各国对保险业、保险合同等都有比较完备的立法。 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了《保险业法》,该法于1940年予以修订;美国于 1974年公布了《保险公司法》,另外美国各州都制定有保险法规,以1939年公布的《纽约州保险法》最为完备。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3)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趋势 1)放宽金融管制,以鼓励竞争 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 3)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 4) 各国的金融立法也相互借鉴,有日益趋同、走向融合的趋势 

4.3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

4.4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 4.4.1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4.4.2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4.4.3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4.4.1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1)1949年至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的时期 (2)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 (3)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 (4)1994年起至现在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 1)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2)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3)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4)实现“两个真正’是指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4.4.2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1)银行立法方面。 1)金融组织法规、规章 2)银行业务法规、规章 (2)货币立法方面 1)人民币管理法规、规章 2)外汇法律、法规及规章 (3)票据立法方面 (4)证券立法方面 (5)信托立法方面 (6)保险立法方面

4.4.3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总的来说还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 1)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 2)法律系统性差 3)金融立法内容抽象、欠缺可操作性,致使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难以依法规范进行。

4.4.3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2)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1)积极研究起草《外汇管理法》、《融资租赁法》、《投资基金管理法》和《期货管理法》等,争取早日审议通过,以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基本法的体系。 2)抓紧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配套法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主要应有《货币政策操作规程》、《金融监管工作规程》等,使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进一步发挥其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能。

4.4.3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3)制定政策性银行管理的基本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 4)起草和制定《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强化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4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5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6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7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8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 1.1制定目的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1.2具体时间 95年3月18日 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03年12月17日 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1.3主要内容 共8章53条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2.1人民银行的性质 (1)起源 :1948年12月合并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于石家庄成立。同一天还发行了货币—人民币,1949年初,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 (2)定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组织机构。 (3)性质: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受国务院领导。

2.2法律地位 (1)概念 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行政监管机关。 (2)内容 中央银行的行政隶属性: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区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3.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3.1.1概念 3.1.2主要内容 3.2人民银行的职责

3.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3.1.1概念 具体是指人民银行所具有的功能,主要是发行货币和制定货币政策,而监督管理职能已在现有的人民银行法中体现较少,而详细内容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取代 3.1.2主要内容 (1)发行的银行 (2)政府的银行 (3)银行的银行 (4)金融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

3.2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能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产监测。

4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4.1概念 4.2具体内容 4.2.1领导机构 4.2.2分支机构 4.2.3咨询机构

4.1概念 是实现人民银行职能、职责的根本保障。主要指领导机构、外部分支机构和 咨询机构。

4.2具体内容 4.2.1领导机构 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2)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4.2.2分支机构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 (1)设置; (2)特点:1)是人民银行的派生机构;2)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3)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业务;4)不具备法人资格 (3)具体内容 1)98年下半年撤销人行原来按行政区域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分行,成立了9大区行,自99年11月1日开始履行职能并在北京、重庆设立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4.2.2分支机构 2)在不设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设置了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 3)在不设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及深圳设21个中心支行 4)县支行 (4)特点 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现在叫银监会)原来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现在总行→区行→支行→县支行;银监会→银监局

4.2.3咨询机构 (1)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2)组成(共11人) 银行行长,副行长2人,国家计委副主任1人,国家经贸委副主任1人,财经部副部长1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监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2人,金融专家1人

4.2.3咨询机构 (3)职责 1)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2)依据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5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5.1概述 5.1.1概念 5.1.2货币供应量 5.1.3货币政策的目标 5.2币政策工具 5.2.1存款准备金 5.2.2基准利率 5.2.3再贴现政策 5.2.4再贷款政策 5.2.5公开市场业务 5.2.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5.1概述 5.1.1概念 或称金融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特点的经济目标而利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5.1.2货币供应量 (1)概念 即货币存量。是指全社会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总和 (2)目的 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 (3)层次 我国从1994年开始,人民银行正式推出货币供应量统计监测指标并按季向社会公布。

5.1.3货币政策的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5.2币政策工具 5.2.1存款准备金 (1)概念 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一定比例的资金 (2)规定 5.2币政策工具 5.2.1存款准备金 (1)概念 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一定比例的资金 (2)规定 1)存款准备金率由人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2)自84年来调整情况如下: 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是20%,储备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

5.2.1存款准备金 1985年,不分种类一律定为10% 1987年,第四季度调整为12% 1988年,调整为13% 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帐户和备付金帐户合并,下调为8%

(3)考核与计提 (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入与上旬末机构一般存款余入之比,不得低于6%。 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入表,保送人民银行。 (4)违规处罚 1)对存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千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 2)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行按有关规定处罚。 3)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行法78条规定处罚。

5.2.2基准利率 (1)概念 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 (2)理解 西方有的国家指再贴现率或再贷款利率,我国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法定利率。99年3月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5.2.3再贴现政策 (1)概念 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 (2)法规 我国开办此业务是1986年4月16日,人行发布《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适用范围;94年7月发布了《再贴现办法》;97年3月发布了《对国有独资商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的暂行规定》;97年5月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再贴现种类、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5.2.4再贷款政策 (1)概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2)特点:1)控制和调节商行的信贷活动;2)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3)适用范围,只能用于解决商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4)期限:短期分四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99年1月为解决特区内商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人行规定,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2.5公开市场业务 (1)概念 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 (2)特点 公开、公平、灵活、主动性等优点

5.2.5公开市场业务 (3)操作工具: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 国债,政府债券,外汇。只能是这三种,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 (4)规定 97年3月发布了《公开市场上市,交易暂行规定》:1)品种扩大到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2)对象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3)方式有买卖、回购

5.2.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窗口指导;道义劝告。

6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6.1特点 6.2原则 6.3内容 6.3.1法定业务 6.3.2禁止性业务

6.1特点 业务活动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业务对象特定,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直接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

6.2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方针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则

6.3内容 6.3.1法定业务 (1)货币政策业务 (2)货币发行业务 主要指人民币的发行 1)人民币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2)人民币的发行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3)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集中统一发行;计划发行;经济发行

6.3.1法定业务 4)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 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 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拔; 普通银行业务日常现金收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 在市场上流通; 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6.3.2禁止性业务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一年期的贷款 (2)不得对政府财经透支 (3)不得直接认购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5)不得向外国金融机构以及其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的除外 (6)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7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7.1概念 具体是指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是法律赋人民银行重要职能和职责 7.2协调机构 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 7.3主要内容 审批金融、监管利率、存款贷款等全部取消

7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1)可以建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业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回答 (3)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当银行业金融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

7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4)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5)应当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6)负债统编一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7)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8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8.1财务预算管理 (1)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与中央预算也要实行收支预算制度,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2)相对独立性: 1)预算一般国家机关一样要国家财政预算拨款;2)也不像一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要向缴纳税收;3)有自己的资本和上市利润并按规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也由中央财政弥补;4)有利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施

8.2财务收支与会计业务 (1)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2)执行内容 按照《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等规定执行

8.3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 (1)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2)特点 反映人民银行业务状况和财务成果。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法的概述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3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原则的变更条件 4商业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5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6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法的概述 1.1商业银行 1.1.1起源 1.1.2概念 1.2商业银行法 1.2.1概念 1.2.2时间 1.2.3主要内容 1.2.4具体性质 1.2.5制订目的 1.2.6适用范围

1.1.1起源 1694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标志着西方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继其之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很多的资本主义银行:而我国1978年专业银行相继恢复;1986年,交通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组建成立;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把国有专业银行改为国有商业银行。

1.1.2概念 (1)定义 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特点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 (3)职能 信用中介;信用创造职能;支付中介职能;金融服务职能。

1.2商业银行法 1.2.1概念 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2时间 1995年5月10日,8届人大13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10届人大6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2.3主要内容 共9章95条(原来91条)

1.2.4具体性质 (1)属于企业法; (2)是商事公法:公法上有关商事的规定; (3)是特别法:优于普遍法而言比如民法是普遍法,金融法就是特别法; (4)是国内法:国内上有关金融的规定; (5)是强行法:国家强制执行的法律。

1.2.5制订目的 (1)为了保护商业银行负责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3)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4)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1.2.6适用范围 (1)商业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 (4)邮政企业办理商行有关业务的机构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2.1概念 指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2.2内容 (1)明确商业银行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2)明确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关系 (3)明确商业银行和银监会的关系 (4)明确了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关系 (5)明确商业银行和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1)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2)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3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原则的变更条件 3.1组织机构 3.1.1概念 具体是指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内容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分支。

3.1.2内容 (1)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1)内部组织机构 2)外部组织机构

3.2经营原则 3.2.1概念 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商业银行规范、稳健运作的基本作为准则。

3.2.1内容 (1)“三性”、“四自”原则 1)三性:效率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 2)四自方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依法开展业务,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原则。 (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 (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原则 (6)公开竞争原则 (7)按照监督管理原则

3.3设立过程 3.3.1设立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3.3.2设立程序 (1)报批机关: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具体内容: 1)筹设申请 、2)开业申请、3)审领执照 、4)公告

3.3.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过程 (2)审领执照 3.3.4相关规定 (1)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2)公告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3.3.5商业银行的变更 (1)概念 (2)内容 (3)规定

4商业银行业务管理规定4.1商业银行业务范围4.1.1可以经营的业务 (1)吸收存款 (2)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发行金融债券 (5)代理发行、承兑、承销政府债券 (6)买卖政府债券 (7)从事同业拆借 (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9)办理票据贴现 (10)信用证及担保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2)提供保险箱服务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4.1.2不可以经营的业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2商业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4.2.1存款业务的规则 (1)对个人储蓄存款 (2)对单位存款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4.2.2贷款业务的规则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4.2.2贷款业务的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2.2贷款业务的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4.2.3关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规则 银行结算业务 44条 存贷利率的禁止性规定 47条 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48条 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 49条 关于业务手续费的规定 50条 关于业务资料保存的规定 51条 关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规定 52条 53条

5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5.1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督管理 59条 60条 5.2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62条 中国人民银行 62条 审计机关的监督 63条

6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6.1商业银行的接管 6.1.1定义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6.1.2目的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6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6.1.2目的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6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6.1.3机构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监会予以公告。

6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6.1.4开始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6.1.5效力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6.1.5效力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6.1.6期限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6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6.1.7接管终止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2商业银行的终止 6.2.1解散和清算 6.2.1被撤销和清算 6.2.3破产和清算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 1 政策性银行概述 1.1概念和特征 1.1.1概念 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1.1.2特征 (1)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2)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为价值目标 (3)有确定的(特定的)业务领域与服务对象。 (4)有特殊的融资原则

1 政策性银行概述 1.2创立 大多数由政府直接出全资创立 1.3性质 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 1.4业务范围 主要是农业、住房业、进出口贸易、中小且业、经济技术开发等基础部门或领域

1 政策性银行概述 1.5融资原则 ⑴ 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 ⑵ 主要或全部提供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⑶ 对其他金融机构自愿从事的符合国家政策目标、意图的放款活动给予偿付保证、利息补贴或在融资

1 政策性银行概述 1.6立法 一般实行单独立法 1.7政策性银行的分类 (1)按活动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政策性银行 (2)按组织结构可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政策性银行 (3)按业务领域(服务对象)可分为农业、中小企业、进出口、住房等政策性银行

1 政策性银行概述 1.8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1.8.1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政府是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 (2)政策性银行为政府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是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干预经济活动的有力工具; (3)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在各国不尽相同,大约可以分为依附型、相对独立型、中间型。

1.8.2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1)资金方面:中央银行向政策性银行提供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构成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之一 (2)人事管理: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实行人事结合 (3)法定存款准备金: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仍需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1.8.3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1)平等关系 (2)互补关系 (3)配合关系

1.8.4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1)信贷关系 (2)投资关系

2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2.1倡导性职能 2.2补充性职能 2.3选择性职能 2.4服务性职能

3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3.1原因 (1)有利于专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变 (2)有利于中央银行对货币总量、信用总量的调控 (3)有利于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和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

3.2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3.2.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 (1)中央财政分年核拨; (2)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 (3)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4)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3.2.2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为财政部,重大决策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2)分支机构的设立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

3.2.3业务审批制度 (1)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 (2) 政策性银行凡需在境内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以及从国内外金融机构筹资,均应报银行业监管部门、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3)政策性银行劳动用工计划及工资福利计划在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之前,必须报请财政部审核同意。政策性银行因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金融业务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标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4)政策性银行对外投资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报经财政部审批 

4国家开发银行 4.1性质与职能 4.1.1性质 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 ,100%政府拥有,直属国务院领导。 4.1.2职能 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政策;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业务。

4.2 组织形式 4.2.1领导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其他人事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行长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4.2.1咨询机构 (1)为专家委员会 (2)职能和任务

4.2 组织形式 4.2.3内部结构 (1)总部设于北京 (2)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目前在我国大部分省会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4.2.4监督机构为监事会 (1)组成 (2)职责

4.3与政府的关系 (1)与国务院的关系 (2)与财政部的关系 (3)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系

4.4业务范围 (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4.5业务管理制度 4.5.1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 (1)定义 开行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其注册资本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及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以长期优惠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开行软贷款分为“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类。

4.5.1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 (2)开行软贷款的对象 (3)贷款用途 (4)使用股本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5)使用特别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6)贷款期限和利率

4.5.2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 (1)设备储备贷款主要对象是开发银行业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设备储备贷款的范围 (3)借款人使用设备储备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4)贷款期限 (5)贷款的数额及收回

4.5.3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 (1)技改贷款对象 (2)技改贷款的使用范围 (3)使用技改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4)贷款期限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1性质与地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一家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5.2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5.3组织形式 (1)机构设置 (2)领导机构 (3)监督机构

5.4资金来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 (1)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2)发行金融债券; (3)财政支农资金; (4)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5)境外筹资。

5.5业务范围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3)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5.5业务范围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6)发行金融债券; (7)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8)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9)境外筹资; (10)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6中国进出口银行 6.1性质与地位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经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6.2机构设置 6.2.1领导机构 6.2.2决策机构 (1)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国务院负责。 (2)董事会的职责

6.3业务范围 (1)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2)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 (3)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4)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

6.3业务范围 (5)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 (6)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 (7)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 (8)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9)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6.4业务种类 6.4.1出口卖方信贷 (1)种类 ①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 ②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 ③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④出口卖方信贷境外加工贸易贷款 ⑤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项目贷款

6.4.1出口卖方信贷 (2)贷款对象 ①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和中短期额度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 ②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获得对外承包经营权,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它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 ③境外加工贸易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经营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④境外投资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6.4.1出口卖方信贷 (3)贷款范围 ①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和中短期额度贷款 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 ③境外加工贸易贷款及境外投资贷款

6.4.2出口买方信贷 (1)贷款对象与范围 出口买方信贷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货物出口,对外国买方提供的出口信贷,以使外国买方即期支付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借款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外买方、买方银行或财政部。贷款的范围限于支持国外买方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

6.4.2出口买方信贷 (2)贷款申请条件 (3)贷款金额 (4)期限 (5) 利率 (6)适用法律

6.4.3福费庭(forfaiting)业务 (1)福费庭(forfaiting)业务是出口信贷中卖方信贷的一种发展形式,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廷。 (2)特点 远期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

6.4.3福费庭(forfaiting)业务 (3)操作 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以便汇票、本票或其他债权凭证按固定时间间隔依次出具以满足福费廷业务需要。除非包买商同意,否则债权凭证必须由包买商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进行保付或提供独立的担保。

6.4.3福费庭(forfaiting)业务 (4)适用对象 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做的福费庭主要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项目服务。 (5)申请条件 ①出口商品的范围属于正常贸易; ②信用证或保函的支付条件应是可转让的; ③票据种类应是汇票、本票或保函,若为保函,须按照不同到期日的汇票金额出具可分割的保函。

6.4.3福费庭(forfaiting)业务 (6)福费庭的收费方式 ①就每项贸易合同所提供的贴现率 ②承担费

6.4.4外汇担保业务 (1)含义 外汇担保业务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债务人申请,以银行保函形式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保证,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我行履行付款责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担保业务优先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的出口。 (2)种类 进出口银行办理的保函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6.4.4外汇担保业务 (3)申请条件 凡具有法人资格、经政府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且有合法可靠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和机构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外汇担保申请。 (4)风险防范措施 反担保

6.4.5代客掉期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办代客掉期业务,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单位提供规避债务汇率、利率风险服务。具体而言,这种风险指的是可能因为外汇汇率(或利率)的变动使我们负债人债务增加带来的损失。

6.4.6对外优惠贷款 (1)性质 是中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外双方企业在受援国建设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生产型项目,或购买我国生产的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项目,也可用于有偿还保障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型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国务院指定的该项贷款的承贷银行,负责优惠贷款的项目评审、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等工作。外经贸部为该项业务的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间框架协议的签署。

6.4.6对外优惠贷款 (2)特点 ①带有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贷款利率低,期限长。 ②优惠贷款的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发行债券自筹,优惠贷款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③优惠贷款项目须征得双方政府同意,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方向等根据政府间关于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确定。

6.4.6对外优惠贷款 (3)条件,优惠贷款项目需具备的条件 (4)实施项目的中方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节 金融业监督管理法 1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法 2金融监管体制 3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4银行业监管法 5证券监管法 6保险监管法 7期货监管法

1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法 1.1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1.1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1.2金融监管法的概念与内容体系     (1)金融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金融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构成如下: 1.3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原则 (1)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 (2)保护金融客户合法利益 (3)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4)发挥金融业自律与内控的作用

1.4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1.4.1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1)定义: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 (2)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是比较高的。 1)注册资本要求 2)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 3) 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机构者的金融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等。

1.4.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1)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1.4.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2)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 ;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1.4.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1)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2)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1.4.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1)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 (2)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 (3)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

2金融监管体制 2.1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 2.1.1美国 2.1.2英国 2.1.3日本 2.2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2.1.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2.1.2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体系 首先是分业监管、职责明确。 其次是合作有序、规则透明。

3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3.1 《巴塞尔协议》及其修订(1975) 3.2 《巴塞尔协议》及其补充(1988) 3.3 《巴塞尔协议》(1992) 3.4 《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97、2006) 3.4.1 有效监管的原则 3.4.2全面监管原则 3.4.3内部监管原则 3.4.4持续监管原则 3.4.5全球统一监管原则

3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3.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4) 3.5.1最低资本要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3.5.2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Supervisory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 3.5.3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

4银行业监管法 4.1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4.1.1概念和宗旨 (1)定义:银行业监管法\银行业监管 (2)宗旨 4.1.2银行业监管体制 4.2银行业监管机构 4.2.1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4.2.2管理人员

4.3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 4.3.1概述 商业银行在金融活动占有十分突出的重要地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理所当然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4.3.1概述      商业银行在金融活动占有十分突出的重要地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理所当然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4.3.2商业银行的准入与退出规则 (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2)设立商业银行的审核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4.3.3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监管 (1)存款业务的监管 (2)贷款业务的监管 (3)结算业务的监管

4.3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 4.3.4经营合规性监管 4.3.5商业银行业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4.3.6商业银行资产运营的监管 (1)对资本适度的监管。 (2)对贷款质量的监管。 (3)对存贷款比例的监管。 (4)对资本流动性的监管。 (5)对单一客户贷款的监管。 4.3.7商业银行的接管 、重组和撤销

4.4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定 4.4.1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1)监管机构 (2)信托投资公司的准入规则 (3)业务准入监管 (4)业务运营监管 (5)自律措施

4.4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定 4.4.2金融租赁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 (1)监管机构 (2)准入与退出 (3)经营业务监管 4.4.2金融租赁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 (1)监管机构 (2)准入与退出 (3)经营业务监管 4.4.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 (1)准入规则 (2)业务监管 (3)风险控制 (4)整顿与接管

4.4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定 4.4.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 (1)监管机构 (2)准入与退出 (3)业务监管 (1)监管机构 (2)准入与退出 (3)业务监管 4.5信用合作社监管的法律规定 (1)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的性质 (2)信用合作社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3)业务监管

4.5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定 4.5.1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立法 4.5.2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1)设立条件 (2)设立程序 4.5.3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监管 (1)业务范围监管 (2)经营风险监管 4.5.4外资金融机构退出

5证券监管法 5.1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法 5.1.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1)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证券的种类 5.2证券市场及其监管 5.3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证券活动依法进行的原则 (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4)政府集中统一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证券监管法 5.2证券监管体制 5.2.1证券监管体制的模式与演变 5.2.2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 5.2.3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 5.2.4证券业协会

5证券监管法 5.3证券发行监管的法律规定 5.3.1证券发行监管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或承销商依法向公众进行证券招募和发售的行为。 5.3.2证券发行市场的准入 (1)股票发行的条件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3)证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5.3.3证券承销及承销商的责任     证券承销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包销。 (2)代销,又称代理发行。 (3)联合承销,又称共同承销、承销团承销。

5证券监管法 5.4证券上市监管的法律规定 5.4.1证券上市的核准 5.4.2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1)发行、上市信息披露 (2)持续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5.4.3证券退市规则 (1)暂停上市 (2)终止上市

5证券监管法 5.5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规定 5.5.1证券交易市场的准入规则 (1)主体的准入 (2)证券的准入 5.5.2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2)操纵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4)欺诈客户

5证券监管法 5.6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 5.6.1证券公司的准入规则 (1)证券公司的设立 (2)证券从业人员的准入与禁入 5.6.2证券公司的业务与风险监管 (1)业务监管 (2)风险管理 5.6.3证券投资者保护

5证券监管法 5.7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法律规定 5.7.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准入   (2)业务监管 (3)风险管理 5.7.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 5.7.3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6保险监管法 6.1保险监管与保险法 6.1.1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6.1.2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6.1.3保险监管的立法 6.1.4保险监管的原则 (1)统一监管原则 (2)合法经营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险由依法设立的机构经营原则 (4)公平竞争的原则

6保险监管法 6.2保险监管体制 6.2.1保险监管机构 6.2.3保险监管方法 (1)现场检查 (2)非现场监管 (3)责令限期改正 (4)整顿 (5)接管 6.2.3保险行业协会

6保险监管法 6.3保险业监管的法律规定 6.3.1保险公司的准入与退出 6.3.2保险公司业务与经营监管 (1)业务范围 (2)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 (3)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 (4)保险公司财务的监管 6.3.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2)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 (3)自留保险费的规定 (4)对再保险的监管

6保险监管法 6.4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 6.4.1保险代理人监管 (1)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2)保险兼业代理人 (3)保险个人代理人 6.4.1保险代理人监管 (1)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2)保险兼业代理人 (3)保险个人代理人 6.4.2保险经纪人监管 (1)市场准入 (2)变更与退出 (3)执业管理 6.4.3保险公估人监管

7期货监管法 7.1期货市场监管与期货法 7.1.1期货市场与期货监管法的概念 7.1.2期货监管的原则 (1)期货市场统一监管原则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3)期贷交易必须在场内进行的原则 7.2期货监管体制 7.2.1期货市场监管的模式 7.2.2期货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7.2.3期货市场的自律

7期货监管法 7.3期货交易所监管的法律规定 7.3.1期货交易所概述 (1)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2)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7.3.2期货交易所的准入与退出 (1)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2)期货交易所的变更、终止 7.3.3期货交易所的业务与风险监管

7期货监管法 7.4期货经纪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 7.4.1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 7.4.2期货经纪公司的准入与退出 (1)期贷经纪公司设立核准 (2)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 (3)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终止的核准 7.4.3期货经纪公司业务与风险的监管

7期货监管法 7.5期货交易监管的法律规定 7.5.1期货交易主体的准入 7.5.2场内交易 7.5.3期货合约的审定 (1)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设计、并必须由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 (2)期货合约内容标准化。 (3)期货合约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法律效力,都必须履行该期货合约。 7.5.4风险管理 (1)保证金制 (2)每日结算制 (3)风险准备金制 (4)涨跌停板制和持仓限额制 7.5.5禁止的交易行为